根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所有國民法官都必須在評議時表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這樣纔能夠充分展現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讓多元的視野及經驗進入審判當中,因此您的意見不可或缺。 尤其在終局評議時,身為主席的審判長會公平給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能站在與職業法官對等的立場上進行對話,一起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最後共同做出判決。 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有罪該成立何罪,以及該判多重的刑罰。
最終,法院就會從沒有上述情形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籤抽選」出參與案件的6名國民法官,及遞補的備位國民法官1~4名,完成這個案件的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第1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於1日寄發,預計會有3萬5000多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司法院提供)司法院今天(2日)指出,第1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於1日寄發,對象包含桃園、花蓮、雲林、屏東、臺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預計會有3萬5000多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司法院指出,因應新制上路,民眾接獲通知書函可能會有許多疑惑,因此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民眾收到法院的通知書後,若有疑問,可以撥打通知書上記載的專線(專用分機)洽詢管轄法院,將有專人為民眾說明。 (歐陽夢萍 攝)國民法官制正式上路,已有3萬5千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被列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若之後再收到「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就需回覆或到法院參加國民法官選任。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詰問證人、鑑定人,宜注意把握待證事實及詰問目的提出個別之具體問題,並以簡明易懂之語彙陳述,使證人、鑑定人充分理解問題內容後回答。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規定告以證據之要旨,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審判長認有前項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審前說明應注意不得包含證據之內容、兩造之具體主張及其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事項。 審前說明之事項、內容、繁簡程度之安排,除需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外,並宜注意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之情形,如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之。
- 另外,民眾可以選擇用紙本或線上方式填寫回傳法院,如果都沒有申告調查表所列載或自身並無其他難以參與審判的事由,則不用填寫。
-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情形,而發回該案件之情形,其經斟酌上訴理由、本案爭點及其他相關情事,認為適當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處理之。
- 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個案中妥為決定採適合之保護措施。
- III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審判長說明前二項事項時,得輔以類似罪名之法定刑解說,並向國民法官說明立法者預設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之理由。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參與審理的案件
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之。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起訴者,其起訴之方式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共同促進實現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眼見耳聞即足以明瞭之審判程序,俾實踐公平審判及實體真實發現之理念。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的相關技術支援與操作指引,請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的視訊開庭或本院網站防疫訊息內的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 國民法官制度的重點,在於每一位參與的國民都可以提供自己的不同意見,無論是有想法的年輕人或社會經驗豐富的資深國民,都可以說出自己的觀點,為審判做出貢獻。
國民法官是獲得從事法官職務的權力,但同時也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比喻成司法體制的教召,藉以培養民眾對審判的正確理解,以及法治國原則下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法定證據等正當法律程序的認知,所以是每個國民應有的責任。 倘若這時看到這些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的情形時,就可以不予選任,甚至就加以除名且不需通知。 而歷經這些篩選過程的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程序當天必須到庭,再經過宛如歌唱選秀節目《聲林之王》的海選程序,包括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的提問,最後選上的才得宣示成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產生的大致流程是由各地方法院先評估將來一年可能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並和各地方政府聯繫,第一階段就先由地方政府依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從符合資格的國民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集結成為「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各地方法院均已陸續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完成,預計全國約12萬人於112年度將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制度明年1月上路 首批3.5萬人「備選名單」通知書寄發
檢察官為說明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宜審慎檢視及評價偵查所得證據之內容,並參酌被告答辯,確認各該證據之待證事實。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檢察官、辯護人為確認聲請調查證人之必要,或實現集中、順暢且簡明易懂之證人交互詰問,應事先詳閱偵查卷證及釐清相關事實。 證人表明到庭不能自由陳述者,法院得詢明原因,且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隔離證人與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保護措施。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前項情形,係於法院外之處所實施者,應擬定對法官、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適當之安全保護計畫及措施,且宜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實施之時間、地點,並於選任程序向候選國民法官說明預行行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考系」福音?「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改革的健檢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前項之觀察,探討特定現象與其他事項之關聯,得以各種調查統計資料為基礎,交叉比對各項因子,分析其相關性。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觀察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之狀況、現象、問題點、可能窒礙難行之處,彙整議題,並考量對制度成效評估之重要性後,審慎設定待研究之主題。 第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官疑涉不當言行及霸凌 臺南地院啟動調查不護短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前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內容者,法院應注意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妥為決定之;於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5 法院於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後,始發現前項各款情形者,得逕予除名,無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到庭。 前二項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除名後,認為所餘人數不足預定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者,應先按通知序號通知尚未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仍有不足者,得補充抽選補足之。 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參與北院國民法官成果發表會 黃子佼笑稱明白「人性不一定本善」
請證人、鑑定人使用替代原物之道具輔助說明或由他人協力重現特定情景者,應注意不得造成不當之誤導,且不得逾越證人親身經歷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之範圍。 依前項規定提交或當場展現證物時,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5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或調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院做好準備,幫助國民法官清楚知道必須進行的事
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 審判長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當事人、辯護人因所聲請之證物體積巨大、具有危險性或因其他原因,而有於證據調查程序前先送至法院並為特別保管措施之必要者,得請求法院提供適當場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 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期間內提出。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官陳伯均失聯64小時尋得遺體 北院:萬般不捨與哀痛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核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除依前項規定表決外,宜先表決認定未經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價額;次表決全額沒收或追徵有無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情形;如認有該條項情形,再表決是否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關於前項易刑處分之標準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我是誰?」作為弱勢證人的聲帶,「司法詢問員」的未竟之路
檢察官於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檢察官於起訴後,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除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外,應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全部偵查卷證。 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案事實認定心證之目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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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5 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回顧證據時,應注意第一項之文書、證物或資料與相關之證人證詞一併檢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理解其性質者,審判長宜適時闡明或釐清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第七十條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
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瞭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檢方為了因應新制,採全新的「偵訴合一」模式,即地檢署收到案件後,如發現未來可能交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負責偵查的檢察官,會請公訴檢察官提早介入,甚至指導應注意的辦案細節,供後續的審理流程能夠順利進行,以說服國民法官形成有罪心證。 經過2年多的準備,國民法官制已在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預計今年全國將有約12萬人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而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也已寄出,共有3萬5千名民眾收到。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致。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真好騙?「賽鴿案」與司法判決的媒體識讀
正因為這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權利及義務,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 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基於確保國民普遍參與審判的理念,還請您務必理解。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國民法官制度於今年正式上路,新的制度自然引起高度關注,大眾矚目的是到底哪個案件、在哪個法院會是開啟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的第一槍。
前項抽選程序由主席宣讀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及應抽選之備選國民法官人數後,宣佈程序開始,並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第一項、第二項資料及統計結果,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增加調查項目之必要者,並得請有關單位處理之。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或以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之情形,其經斟酌認為適當者,得不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並得不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院可能通知到庭的時期
當候選國民法官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時,法律規定的效果是可以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程序上其實是要等在國民法官案件的合議庭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時來判斷。 既然先前有說當國民法官是權力、也是義務,那如果要依據上開規定免除,自然也要有一定的事實依據讓法院去認定,這就是問題所在。 不過,在寄發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後,挑戰真的是隨即而來,第一線的客訴電話如排山倒海,民眾對於自己為何雀屏中選大多帶點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