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先不論有多少原居民正享受的「傳統權益」配得上「合法」一詞,更重要的是,存在不等於合理,假如《基本法》的含混寫法導致特權階級出現,最合理的處理方法,當是藉釋法消除含混曖昧之處,甚至借修法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我們注意到重點是在申請,並沒有賦予任何申請人無需批准建屋權利,況且申請是受制於合適土地供應,將建屋申請強說為權利的理據根本站不住腳。 丁屋遺產2025 若說百年歸老後可殮葬村內風水地、由男丁承繼遺產等等為合法傳統權益尚可被人接受。 我們當時的結論就是,這遠遠超越房屋規劃地政署的工作權限,需要與有關專家從長計議,急不來。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託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丁屋遺產2025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丁屋遺產: 我們的服務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本報訊】一直爭議不絕的丁屋政策,追溯至一九九四年,時任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修訂《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保障新界女性原居民在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下的丁屋繼承權,引起新界人強烈不滿。
-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 2021年3月12日,廉政公署調查一個位於元朗的丁屋地產發展項目,懷疑涉及貪污詐騙,拘捕王潘律師行創辦人王光榮及其次子王德信等24人。
- 當年新界鄉議局非常反對修例,並堅守祖堂地不能落入女子手中的底線,原因是男性原居民的女兒出嫁後不一定是原居民,若由她們繼承土地,那麼能接受優待(免如繳交優惠地租)的原居民土地便會愈來愈少。
-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楊少初:〈託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 可 查 閱 載 有 物 業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若 在 登 記 冊上 ” 業 主 資 料 ” 的 ” 身 分 ” 欄 內 顯 示 “JOINT TENANT” , 即 表 示 物 業 是 聯 權 共 有 。
若身故後有遺囑可依,便根據遺囑分配;若沒有,便要依靠遺產法,假如該事主有多名子女等,除非受益人一致同意以家庭協議書整合業權,否則業權便會打散成多份,建議讀者考慮訂立遺囑處理。 丁屋遺產2025 在二○一五年,十一名原居民和發展商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是政府首次就套丁提告。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有兩種,第一個是配偶,這部分較為單純,第二種則為血親,血親因為人數較多,所以法律上訂有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丁屋遺產: 服務簡介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即使信託契據無效,發展商仍可基於原居民從未支付土地轉讓代價的事實,倚賴發展商在歸復信託下的實益權益 。 因此,如發展商與原居民訂立的協議,是約定向政府作出失實陳述,指原居民單獨擁有土地,藉以取得丁權,這是違法及不可強制執行的。 丁屋遺產2025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爲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 事實上,《香港01》記者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對方也不能解釋,只能複述政策內容。
- 終院提到香港在一九九○年四月《基本法》頒布時,並沒有任何反歧視條例,而《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生效後共有兩條,分別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
-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 他說可參考深圳收地模式,建立股份公司,讓村民成為股東,亦可以「城中村」概念經營,他指中國人傳統上慎終追遠,「原居民不會因為賣地搬遷,荒廢打理祖先墓穴」。
- 再者,《收養條例》在一九七二年通過時已作出修改,明文規定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後所作的死後立嗣已廢除,故與訟不能以被立嗣為理而獲得財產,相反其兩名女兒則可以根據清例繼承亡父遺下的土地。
-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新手教學】3分鐘搞清「轉讓契」VS「送讓契」… 「送讓契」即是饋贈單位,是指業主以$0成交價,將物業贈予買家。 不少人以為買賣印花稅是按樓價成交額去評估,因此$0成交價的「送契價」便不需要交… 我們會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方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以及避免個人資料在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取用、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這包括在實物具體上、技術上及程序上的適當安全措施,確保只有經授權人士才能取用個人資料。 如對這項私隱政策聲明或我們如何使用 閣下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請通過下文「聯繫我們」所載的任何一個通訊渠道與我們聯繫。
丁屋遺產: 丁屋遺產不可不看詳解
由於男丁滿十八歲可以申建丁屋,所以要在二○二九年為丁屋「截龍」,並一度引發新界原居民怒火中燒,火燒「林門鄭氏」紙紮公仔,還揚言不惜流血抗爭。 若物業只有一個業權持有人,沒有可供其選擇的產權類別,他理論上獨自擁有整項物業的業權,亦即以唯一擁有人(Sole 丁屋遺產 Owner)身分持有業權。 當有超過一人以上聯名共同持有物業,主要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Joint Tenants)或分權共有(即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 丁屋遺產 因此,買家應要求業主提供該等費用的最近期單據並加以查覈。 這些都是銀行評估貸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的方法,有能力通過按揭申請人壓力測試,纔有機會通過貸款申請。
丁屋遺產: 申請權、建屋權 不可混為一談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楊少初:〈託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採用上述原則,在Wah Hing一案中, 法院裁斷,該協議、該契據及該授權書是為了讓華興購買該等原居民的丁權而訂立或設立的,及 法院裁定,這構成違法合約,不可強制執行。 然而, 法院裁斷,該等原居民從未就該土地支付代價,亦沒有就該土地上所建的丁屋支付任何建築費,及 法院裁定,根據隱含的歸復信託,華興在該等原居民擁有的該土地中一直享有實益權益;該等原居民事實上是華興的受託人。 因此,法院命令: 宣告該契據無效及不可強制執行,並須取消該契據的註冊,及 向另一發展商簽署的授權書無效,原居民未經華興同意,不得簽署授權書予其他人。
丁屋遺產: 我至親剛逝世,我應該點樣處理佢 D 財產?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庭上指出,丁屋政策只是行政政策,而非法定政策,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因此回歸後香港政府並無責任延續丁屋政策。 而根據《基本法》第25條以及《人權法》,認為丁屋政策對所有非男性原居民構成歧視。 繼我們2010年2月份的〈買賣新界丁屋的法律風險〉一文後,本文我們將探討購買新界原居民的「丁權」以發展新界土地這做法的有關法律權責。 」),並聲稱以若干代價轉讓給原居民,令原居民成為土地的註冊業主。 這樣做的目的是令原居民能夠根據丁屋政策申請優惠建屋牌照。 有了建屋牌照,發展商便可在土地上興建丁屋,出售給第三方買家。
丁屋遺產: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丁屋遺產: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迴歸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另外,若以分權共有持有,其中一方去世,則視乎去世一方有否立下遺囑。
丁屋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權的順位和份額 –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本土研究社兩年前發表新界套丁研究報告,指本港至少有近萬幢丁屋疑似以套丁方式興建,佔四萬多幢丁屋的四分一。 本報亦發現,地政總署近十年批出逾四千宗批准撤銷轉讓限制,被質疑是縱容原居民牟利。 因鄉議局的政治壓力,自1980年代起政府逐漸鬆綁政策,留下空間予鄉議局「演繹」歷史。 丁屋遺產 為面對九七危機,鄉紳在基本法起草時展開「論述戰」,始將丁屋由「合理權益」改寫為「傳統權益」(註5),勉強將戰後才逐漸成形的特惠建屋政策,與清朝時的「習俗」拉上歷史淵源,丁屋政策體現「自由建屋習俗」之說才開始流行,令問題變得更為棘手。
丁屋遺產: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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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遺產: 一、誰是繼承人 ? 遺產繼承順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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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消化二〇二九年前的丁屋申請,薛指現時審批丁屋進度緩慢,「政府批一間丁屋需時十幾廿年。」興建一間丁屋成本花費二百萬,他說等候興建丁屋期間,「二百萬,十年八年都花清光了」。 丁屋遺產 然而,終院判詞重申審批丁屋是地政總署的酌情權,有民間團體認為此舉能確立政府主導權。 申請人為已故何淑明的孫兒兼遺產執行人關雄盛,要求法庭頒令方國珊破產。
如銀行僱員在準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換個角度,如果未婚夫只是原居民,沒有申請丁地,那麼上述個案便仍然可以抽居屋。 答案是要視乎抽居屋時正申請遺產承辦或是已完成遺產承辦。 但如已完成遺產承辦,無論繼承的財產是村屋或只是丁地,都已超出資產上限,不能抽居屋。
業 主 在 出 售 物 業 時 , 有 責 任 證 明 其 物 業 沒 有 任 何 欠 款 。 因 此 , 買 家 應 要 求 業 主 提 供 該 等 費 用 的 最 近 期 單 據 並 加 以 查 核 。 如 未 能 取 得 有 關 單 據 , 買 家 應 向 管 理 公 司 和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查 核 。
黎敦義明言,新界鄉郊寮屋、居住狀況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 然而,政府只能優先處理新市鎮等核心項目,全面的規劃未必能一朝一夕擴展至鞭長莫及的偏遠鄉郊地區。 以大明的例子來說,因為大明有配偶以及剛滿月的子女「小寶」,第二順位的父母即無法繼承財產,若大明想分配遺產給父母,必須立遺囑裡並用遺贈的方式,使父母能得到遺產;同理,若想分配遺產給沒有明訂在法律順序裡的親朋好友,一樣可以使用遺贈方式分配。
如果繼承人有很多,客戶可以考慮有其中部分人辦理繼承,其他人放棄繼承權,以簡化手續。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丁屋遺產: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是次上訴的重要性在於爭論新界原居民女兒的繼承權問題。 死者廖修蔣(譯音)為上水圍村人,其於一九四三年去世,遺下兩名女兒,即本案原訴人廖英蘭及廖英葵,兩人其後外嫁及離開圍村。 與訟則為死者侄兒,聲稱本身為死者嫡系外最親的男親人,有權根據中國法例及習俗繼承死者的財產,而地政署則根據清例,認為原訴為死者的女兒,無權承繼財產。 事實上,《香港01》記者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對方也不能解釋,只能複述政策內容。 《基本法》第四十條明言,「『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是前新界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擔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時的爭取成果,也是新界原居民視作護身符的一道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