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纔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 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
先前就有市議員砲轟北市府,自二○一九年實施容積代金制迄今,收入一二五億元,卻只拿出二十三億元標購私有公保地,引發民眾投訴自家土地被圈了二十年無法處分,市府既不買回也不解編;市府都發局只能回應說,地方政府沒有機會徵收這麼多公保地,已做通盤檢討,規劃向內政部提報解編七十三公頃土地。 李憲明表示,都市發展局只是整理平臺,土地是由各單位檢討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才釋出,才會發生釋出土地面積小、位置差的情況,明年會檢討改進,提供足夠面積的土地讓民眾交換、興建房舍。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她表示,初步估計,桃園市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總面積高達一八九五公頃,相當於一八九五萬平方公尺,如果以市府今年只提供一五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估價師公會︰既成道路佔私地 應回歸價購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規劃為道路用地的土地,就必須讓人通行而不能圍堵,地主也沒有權力圍堵道路用地,賣掉的道路用地大多是捐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不可能有私用圍堵情事。 道路用地捐給當地政府收編管理使用,讓市容更加乾淨整齊,免得道路用地給他人佔用,卻拿不到任何利益!
(一) 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標準,係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訂之查估基準辦理。 ◆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必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否則無法主張免徵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張義權建議,如果政府真的要做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就不要與民爭利,不要叫地主回饋部分土地。 而且,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例子很少,最敏感的是優先順序問題,以及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解編?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告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全國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既成道路用地,總面積超過1萬2千公頃,總公告現值約8兆元,但因為民國77年政府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許多公設保留地歷經數十年仍無法徵收,人民8兆元的不動產等於是被政府「合法綁架」了。 ﹝1﹞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1﹞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 這樣做雖然能降低官方負擔,卻產生民眾對於土地分回比例及地主同意門檻有疑慮。
- 提出協議價購階段應注重意見溝通協調、合理補償(如保證協議價購價不低於徵收價),提升價購意願,徵收程序階段應重視程序遂行,論述嚴謹(如掌握區域行情、前期附近區域協議價購價格與徵收市價),依法徵收完備等執行建議(圖二)。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築權利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而有使用權利之人。
-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由於國內公設保留地全面徵收需要8兆元,政府根本無力負擔,要全面廢止也不可能,但內政部可以考慮修法,對於在一定期限內仍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應該廢止,將土地還給人民。
- ﹝1﹞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 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
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 此外,10米以下的既成道路不徵收,但附近若有建設公司推案,就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此時建設公司會花錢跟既成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買權利,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3分之1,然而,這種情況卻是可遇不可求。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除了賤賣土地之外,公設保留地另一個出路是「容積移轉」,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公設地的容積率可以移轉30%,以目前市場行情,容積移轉的價碼大約是公告現值的2、3成,比賤賣公設保留地要好,但並不是所有公設保留地都可以進行容積移轉。 之所以會有上開規定,係因考量土地倘若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財產之價值往往承受了相當程度之減損,嚴重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 而依目前現行之狀況常因政府財政困難之由,土地業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至被實際徵收補償之期間常延宕多年,對於這段期間其土地流動性也有所受限,於政府徵收前土地幾近無市場增值,以致影響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若於交易時仍規定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違最後於徵收土地時免繳之原意。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遺產稅節稅運用
惟土地所有權人有不願參與聯合開發之情形,於辦理撤銷徵收後,需再行辦理徵收,徒增行政成本及公帑之浪費,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之但書規定,以應實際需要。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2025 二、為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權利,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原土地所有權人需求情形,規劃農業專用區,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繼續農業耕作使用,爰訂定第一項。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買賣與贈與-移轉不動產
二、抵價地之申請期限雖於第一項明定應於徵收公告期間提出,惟屢有原土地所有權人領竣地價補償費後始向徵收主管機關請求改領抵價地,徵收主管機關尚無法照準,致引發民怨。 地政處表示: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行政院於101年7月20日已覈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將在9月1日上路。 自9月1日起,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依市價補償,取代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的補償方式;徵收用地核準後,公告期滿15天內發放補償費期間若落在9月1日以後,均需依市價發給補償費。 ) 第 4 條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有關圖籍及調查有關影響地價之因素。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法規動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國稅局最近即查獲一宗案例,被繼承人甲生前出售8筆土地給乙,成交價3,050萬元,與公告現值2.14億元相差約7倍,國稅局認為甲疑似將土地低價賣給乙,贈與價差高達1.84億元。 觸犯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以贈與論對其課徵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如何利用?有什麼限制?
部分徵收之土地、建築改良物,如經辦竣分割、拆除,對於未列入徵收範圍之土地仍蓋有徵收註記者,得向本府申請並於查明後予以註銷。 三、為避免修正後之規定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區段徵收後政府取得之其餘可建築土地處分方式,在適用上發生競合情形,且查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即得申請發給抵價地,爰於第三項增訂區段徵收取得之土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二)公告徵收時,倘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不得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自應辦理撤銷徵收。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土地容積移轉課稅(下)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
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為原則。 但同一區段徵收範圍
內無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第一項規定查估區段地價。 另都市計畫區內土地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利用即受限制,如以其土地本身市價補償其地價,將使土地所有權人蒙受過度之損失,基於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乃規定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途徑,因財政部規定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而大幅降溫。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怎麼計算?
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2025 一般地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一般地價區段者,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前項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道路用地買賣關鍵?
因此,現行規定,不論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或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皆按毗鄰地價查估。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前項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其比準地地價為區段地價。 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徵查§22ⅠⅡⅢ)。 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方式取得,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準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道路用地會影響我的通行權?賣掉會被圍路堵住行走出入嗎?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 公告地價: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勘估標的本身查估公告地價,對土地所有權人較有利;按毗鄰地價平均計算,對土地所有權人較不利。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2025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平施§63Ⅰ)。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稅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第 30 條 依第二十七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
償地價之依據。 謝彰文說,換地的原則以公告現值交換,但市府提供的六筆土地都在偏遠地區,面積最小的只有○.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取得方式判定
故徵收計畫之執行,如徵收登記、興辦事業之進行等,不因異議或行政救濟之提起而停止,以免影響公共建設之進行,爰予以修正。 二、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於公告徵收時,如尚未辦竣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難以得知真正權利人,而以其為公告及通知之對象,倘因此衝擊徵收之效力,而礙徵收作業之遂行,影響公益甚大,爰予增訂。 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覈定公佈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計畫變更提供負擔方式,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區分,酌作文字修正。 V.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III.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一)有無徵收失效之情事,係就個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依事實認定之,爰將本文末段「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修正為「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III.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II.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在此專區您可以找到土地、房屋買賣…等相關的新聞與資訊。 五、出租耕地之補償─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補償地價的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並於本府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扣交。 三、地上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以實際耕作、養殖人為補償對象,其補償遷移費,依公告當期本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計算發給。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
贈與行為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但財產的移轉,形式上不是贈與,稅捐機關仍可依其移轉有無涉及實質贈與的情形,援用稅法規定以「贈與論」對納稅人課稅,此種情形即被稱為視同贈與。 出售市價低於公告現值的土地,只要能夠舉證法院拍賣或鄰近土地市價等客觀資料,與售價接近,可免視同是贈與行為,不會再被多課一道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2025 然而,隨著公保地捐地孳生行情暴漲、不當買賣等弊病,政府也開始檢討制度,端出由業者向政府繳交一定代金(價格)買下容積,政府再用這些資源向民眾徵收公保地的「容積代金」制度。
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三、有關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機關訂定,爰訂定第二項。 VI.經覈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 二、參考國外體例,徵收土地補償地價多以土地徵收當期之土地市價為補償基準,因此市價由主管機關查價後送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爰增訂第二項。 I.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什麼不同?
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 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臺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臺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之作業步驟如下
:
一、分二期蒐集去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現期)買賣實例、去年三
月二日至去年九月一日(基期)買賣實例。 三、分期計算排序後百分位數二十五至百分位數七十五間案例市價單價平
均值。
同時,內政部自行定下在四年內全部執行完畢,大家自然是樂觀其成。 但即使這個釋地政策獲得肯定,並不必然保證就能夠如期順利完成,讓社會對政府的此項「德政」有感。 未來成敗的關鍵至少要包含以下三項要務: 第一要務自然是要設計一套明確可行的釋地辦法,包括有統一的釋出標準,但又容許有因地制宜的合理差異。 同時執行過程切記要做到資訊透明,以化解不必要的質疑反彈。 第二要務是要思考如何面對未列入第一波釋地對象的其他公設保留地地主的爭取乃至抗爭。 誠然尚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實務上不可能全數解編釋出,以免影響都市發展、公共利益的實現。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道路用地用途?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理由一、原第一項之「公告」,其於原立法說明係指徵收之「公告事項」,而公告事項之內容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包括需用土地人之名稱、覈准徵收機關及文號(徵收處分)、公告期間等事項,故將「公告」修改為「公告事項」以茲明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處分無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即可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故第一項前段「應」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強制規定,修正為「得」。 另徵收之標的非僅限於「土地」,故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土地權利關係人」修正為「權利關係人」。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2025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最近查覈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惟經該局查證結果,都市計畫書所載該地取得,除由政府取得外亦可獎勵民間興闢,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該九筆土地僅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從而無同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為原則。 但同一區段徵收範圍內無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第一項規定查估區段地價。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經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以與該保留地地價區段距離最近之三個同使用性質地價區段為基準,並得參酌區域因素調整估計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結果定之。 根據都市計畫法,「公設保留地」是指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一九八八年政府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加上地方政府缺錢,造成許多公設保留地歷經數十年仍無法徵收。
呂政儒表示,林書豪加入把進攻與防守的串連非常好,防守與籃板都有一定水準,以防守帶動攻勢,協助球隊贏球。 陳又瑋表示,他從板凳出發,上場就是做好教練賦予他的任務,與林書豪搭配協助球隊串連攻勢。 3、如果要容積移轉,地主要有一塊500平方米( 相當約151坪 )以上的建地(7/1號後改為10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