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投票10大著數2025!(持續更新)

至今為止,民政事務總署提交的每一宗個案報告,都不建議採取相關法律行動。 經仔細衡量各有關因素後,民政事務局局長都同意每宗處理建議,並決定不引用《條例》所賦的權力。 在服務合約中引入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承如我在競選政綱中保證大家,在日後的清潔及保安合約中加入服務質素承諾條款,並責成管理處嚴格監督執行。 所以我早於招標面議 及提問 環節中,已特別要求承辦商加入特定服務績效指標,並獲得所有回標商答應遵守。

  • 法庭認為法團既無權批准或授權這些違規僭建物的存在,根本也不能準許、默許或容許這些違反公契的行為。
  • 如委任代表文書沒有註明日期,或如有多於一份同為日期最近但委任的代表不同的委任代表文書,管委會主席應向有關業主查明。
  • 這類意外經常發生,故此,大家不可忽略扶手電梯的危險性,大廈管理員亦應協助使用者,留心老人家和小孩的安全,盡量安排他們使用升降機上落。
  • 法團於2011年3月要求答辯人給予法團僱用的承辦商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但被答辯人以法團未給予其方便的工程進行時段、工程進行資料及未有提供保險為理由而拒絕。
  • 管理公司屬於有償服務的機構,業主不能奢望管理公司會為大廈提供免費服務,業主須支付管理酬金給管理人,若屬大廈公契管理人,其酬金一般會以公契所列的百份比計算,除非是以合約聘用,則須根據合約的安排。
  • 同時,民政總署亦會為有需要的法團提供「法團諮詢服務」,以幫助法團依循《條例》和《工作守則》的規定及《行政指引》。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10年第1309號個案,申請人是業主,同時又是某霓虹光管公司的經營者,答辯人是旺角亞皆老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案情指申請人違反大廈公契,在公用地方的外牆安裝招牌,因而被土地審裁處裁定,須拆除招牌及付法團訟費。 之後,申請人沒有支付法團的訟費,法團因此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物業押記令,法庭最終頒發押記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任何人士如要在大廈外牆進行建築工程,必須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圖則,並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後,纔可展開工程。 佔用人須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在未獲批覈前,使用未經註冊的位置懸掛廣告招牌即屬僭建物,大廈全體業主都得不到風險保險的保障。 法官認為補充公契第3條及附表1第20段是包括維修項目,即使這些項目並不是預期每年須承付的開支,仍須按該附表1第20段的比例計算各業主的分攤費用,雖然G座業主沒有在2006年的維修項目中直接得益,但G座的業主仍受補充公契的條文約束,須支付分攤費用。

業主大會投票: 領都2億標書業委會籲授權投票 居民憂操控 主席:業主信任

之後,法團亦有發出其他書面警告及律師信,並向他追討已引起的額外清潔費,但答辯人指他忙於應付生意,無暇處理該些信件。 35號法團於2009年5月30日的業主大會通過進行大廈維修,但因37號法團的原故未能展開維修工程。 兩個法團起初一同聘用同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大廈,後來因意見不合,管理公司辭職不幹。

委任代表文書的資料應在會議舉行至少72 小時前在大廈顯眼處展示,並在送交委任代表文書的時限完結後予以更新,前提是有關的委任代表文書是在會議舉行至少48小時前送交的。 相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 關注屋邨事務的「翠林邨是我家」Facebook專頁在亦貼出一條影片,片中一名佩戴證件的女士向業主稱,自己到場通知他出席大會,著業主「你參加就寫一寫低個名」,又稱要「簽名留位」,「簽名代表出席」等,並附上一份「可供授權」的名單,全為現屆法團委員。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會議後的跟進工作

司庫須將大廈所有開支清楚記錄在帳簿內,及以法團名義開設銀行戶口,最理想是主席、司庫和祕書三人輪流兩人共同簽署,才調動管理基金,避免一人全權處理,在三人互相監察下,妥善管理財務,絕對符合全體業主利益。 業主大會投票 法團業主週年大會必須安排在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內召開,祕書須在舉行業主大會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法團解釋,只承認雲峯大廈有160戶,這是基於該大廈公契的規定,天台並不作為獨立住戶,因天台不是居住用途。 然而,申請人其後獲機電工程署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回信,在符合一些條件下,不反對有關電力供應之申請,以及提出了實際之安裝安排,例如把16樓的電流負載量減低,分配部分電力供天台使用,使總電流負載量不變。

黃先生承認沒有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要求公開招標,當時礙於時間緊迫,申索保險的期限又快到,所以來不及作公開招標。 業主大會投票2025 法團指出大廈公契第V部分第13條訂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亦不可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任何對其他業主及佔用人構成滋擾的行為。 答辯人沒有存檔反對通知書,亦從來沒有出席任何聆訊,審訊進行時答辯人缺席,法官聆聽法團律師的陳述後,滿意法團已把相關通知妥為送達給答辯人,法官相信答辯人應收到相關通知。 法官認為答辯人或獲其授權的使用人是在使用L舖時霸佔了對出的行人管理區,亦即是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作為業主,答辯人在公契下須承擔由他持有的單位所引起的違例事項。 天盛苑管理處啟勝管理服務公司回覆查詢時指,是次業主大會共收到1,391個單位遞交授權書,獲授權的委任人共307個,涉及75,833業權份數。 管理公司又指,由於現有條例未規定每名委任人持有授權書上限,故公司只能按照既有程序核對授權書。

業主大會投票: 大廈消防系統維修事宜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還有就是《物業管理條例》之外的電子投票方式召開業主大會,如網路投票、微信投票等。 這種方式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千萬不能忽略,那就是目前國內只有深圳等少數城市允許電子投票,並且電子投票也並不是任何人可以操作的。 首先地方要立法,制定電子投票的相應規定、細則和具體操作流程,其次,地方政府要搭建一個權威的、具有公信力的電子投票平臺。 條例第3A或第4條召開,管委會在遞交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或土地審裁處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視屬何情況而定)。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在同一業主會議上,藉決議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從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祕書及司庫各一名。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元朗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召開特別業主大會通知書

答辯人於2003年10月購入該單位,根據她的丈夫的證供,他們是以「現狀形式」購入,暗示該單位當時已存在違規事項或僭建物,但實際情況現在已無從稽考。 根據大廈公契,在1樓平臺層分隔A座和B座的通道是「開放空間」,但該單位的第一份轉讓契訂定,獲轉讓的物業並不包括1樓平臺開放空間的使用權。 建築事務監督曾分別於2005年、2006年、2008年及2010年4度向答辯人發出命令,指有建築工程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在該單位及毗鄰平臺進行,答辯人其後均有遵從命令拆除僭建物。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協助業戶拆除單位曬衣架」意見調查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民政事務處提供放置舊衣回收箱的地點,包括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入口、休憩處、公園、體育中心和圖書館等;如得到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也可將舊衣回收箱設置於私人樓宇及商場的公用地方。 法官裁定,由於該大廈公契條文並沒有指明各業主繳付特別基金分攤的比率,因此各業主就特別基金的支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即按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分攤。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2018年1月14日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第八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結果

(一)2005年至今,有11宗個案要求主管當局(即民政事務局局長)引用《條例》第40A條的權力。 就政府方面來說,引用權力去介入業主之間的紛爭,必須十分慎重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 業主大會投票 當時第一被告正在委託第二被告,為大廈兩部升降機提供檢查和維修保養服務。 審訊的第三天,兩名被告表明不再爭議責任,故本案只餘下賠償額的爭議。 原告人申索1,000,000元, 法官參考過兩位專家報告後,裁定兩名被告須支付的賠償總額為343,279元,及須支付原告人在原審和重審的訟費。 在大廈正式訂立公契開始,地產發展商須就未售出的單位繳付管理費,如同個別業主一樣,須共同承擔大廈有關份數的管理開支。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召開業主大會週年大會暨特別業主大會通知書

,局方並沒有獲賦予任何權利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天線或其他相關設備,因此該項決議不存在任何違法的情況,故裁定局方上訴理由不成立。 由發出註冊證書當日起,當其時的業主即成為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而新委出的管委會即當作為法團的第一屆管委會。 就上文第4段所提述的陳述書,獲委任的管委會委員須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陳述書,並由見證人在陳述書上簽署確認該委員簽名的真確性。 見證人可以是任何年滿18歲的人士,例如家人、鄰居或其他管委會委員。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通過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獲過半數票通過,以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 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盛麗閣﹝R座﹞及街市出入口附近牆身張貼宣傳標語字句事宜

管理私人多層大廈是所有業主的責任,我們的政策目標,是鼓勵業主組織起來,有效管理自己的物業。 政府制訂了《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框架,讓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依循條文的規定做好大廈管理工作。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委員會與管理處一致同意以集資的形式向業主收取本年度的維修支出,有關議案將在是次業主大會議決。 管理處感謝業主委員會製作全新屋苑網頁讓業主更加了解是次集資維修的最新諮訊,業主們更可在屋苑平臺參閱有關維修項目的展版,6至7月期間業主委員會更舉行數次小型研討會供業主們查詢,讓業戶深入瞭解屋苑情況。 公契是大廈各共同擁有業權的人、經理人和發展商簽訂的協議書,訂定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擁有單位的業主的獨有使用權和管有權,以及負有維修和保養大廈公用部分的責任,業主購入單位後,便同時須要履行大廈公契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第九屆法團管理委員會參選人士不可進行洗樓式宣傳事宜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239號個案,申請人是薄扶林道35號某大廈C座的業主,申請解散薄扶林道35號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及委任他作為管理人。 業主大會投票 申請人已按法官指示,將經修改的申請通知書及排期審訊的命令張貼在大廈地下大堂顯眼處,沒有業主出庭反對申請。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307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鳳攸東街9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9樓某單位及相連天台的聯權共有人。 根據申請書所述,該大廈於2010年11月1日進行大廈整體性維修,其中包括頂樓的天台防水層維修工程,但答辯人拒絕法團的承建商進入該天台,所以這部分的防水層維修工程未能進行。 黃先生承認只作了「報價邀請」,即向合資格的承辦商其中5至6家發出「報價邀請」,收到兩個回應,報價分別為255,000元及278,000元。

業主大會投票: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2011年3月20日,一個本地旅行團到灣仔合和中心午膳,當團友使用一條8米長扶手電梯上酒樓時,站在最前的一位80歲老人家突然站不穩向後跌,壓向其後的老人家,如骨牌般往下跌,意外造成5位老人家和1位女童受傷,須送院治理。 這類意外經常發生,故此,大家不可忽略扶手電梯的危險性,大廈管理員亦應協助使用者,留心老人家和小孩的安全,盡量安排他們使用升降機上落。 市民在使用扶手電梯時,應緊握扶手,留心梯級升降位置,與梯邊毛掃保持距離,以免發生意外。 尤其是行動緩慢的老人家,應盡量使用升降機上落,在沒有家人照顧的情況下,應避免獨自使用扶手電梯。 除了交由清潔服務公司去處理大廈的清潔項目外,住戶仍須經常保持個人的居住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法團亦有責任監督清潔服務水平,使大廈有理想的衛生環境。 法團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廈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開啟收集箱及點算委任代表文書事宜

公司如已採納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可參閱《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 附表2。 如有需要,董事可召開或公司的成員可要求董事召開成員大會,以處理該等事宜。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如果業主無法出席業主大會,可以委任代表出席會議和投票。 獲委任的代表可以代業主在會議上行使投票權,因此業主應該慎重揀選可信任的人作為他的代表。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業委會操控投票結果

答辯人辯稱,他沒有否定法團可就公用部分的維修工程進入其單位維修,但必須遷就他認為方便的時間,並無必要提出訴訟。 申請人作證指出,他發現美新名廚茶餐廳在公眾走廊上擺放多張檯和椅,供顧客進食,對大廈業戶造成滋擾。 業主大會投票2025 申請人指管理委員會多次在會議上商議解決佔用通道的方案,而該餐廳曾提出租用有關的公共地方,被管理委員會否決這個提議,但管理委員會其後沒有確實執行禁止該餐廳佔用公用地方。

業主大會投票: 管委會祕書

他續指,近日獲民政事務署告知,今次的業主大會是香港首個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8成功召開的業主大會。 黃埔花園管理公司早前被指賬目混亂及多次增加管理費,引起逾千名業主不滿。 由業主自組的「黃埔2500」於本月8日發起首個由居民自發的業主大會,投票表決6項決議,包括成立業主自組的屋苑審計團,檢視屋苑帳目等。

盧先生在第252號個案提出,申請法庭頒令予法團即時執行該維修工程合約第8.6項條款,要求天域建築有限公司需向銀行購買工程合約總額百份之十的「履約保證」,及頒令予法團於2012年6月管理委員會之有關取消「履約保證」議決或有關口頭協議無效。 盧先生深信現時的大維修合約是必須有條文要求工程承辦商購買「履約保證」,作為保障大廈業主利益,一旦工程爛尾,就可減低業主的損失。 盧先生的職業是物業經理,據知法團一貫都會就維修工程要求工程公司提供「履約保證」,而該工程招標書是由香港房屋協會審批,香港房屋協會一向都要求於工程招標書訂出條文規定工程承辦商要購買「履約保證」。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若公契的內容未得到有關各方的完全同意,締約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條款。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案都屬無效。 根據條例第21款,管理委員會須釐定業主就某段期間根據第20條設立並維持的基金繳付的款額後,其後再根據該條例釐定的任何款額,均不得超過相當於根據該條例釐定的前一款額的150%之數(1.5倍),除非該款額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批准。 根據該大廈公契條款,發展商擁有獨自享用該大廈外牆的權利,可在該大廈外牆任何部分興建招牌或廣告。 發展商有絕對權利去選擇如何興建,包括安排工人進入其他單位去興建招牌或廣告,故此須要獨自負責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

3.2.27 管委會主席如在會議前已裁決某份委任代表文書無效,應盡早聯絡有關業主,並解釋該份文書無效的原因,以便有關業主考慮應否在時限前7訂立新的委任代表文書或親自出席會議。 2.2.3 就有關⌈大型採購⌋以及只有⌈贊成⌋和⌈反對⌋選項並將付諸表決的決議而言, 業主可因應每項將付諸表決的決議的情況( 例如各項決議的選項會否取決於其他某些決議的結果),向委任代表( 如已作出委任的話)訂明投票指示。 在委任管委會委員期間,參選管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應在投票前於他/她的提名錶格或於業主會議、業主週年大會或業主大會上申報他/ 業主大會投票2025 她與其他候選人及現屆管委會委員的關聯( 如有的話)(相聯者申報表格範本載於附件A).2 。 業主可透過參與法團業主大會,向業主立案法團提出建議,如獲投票支持,法團代表的行動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監察物管的運作,需要時可要求查數,甚至辭退管理公司。

如沒有按及的情況下作出委任,則可由其中1名共同擁有人親自投下,或由其中1名共同擁有人所委任的代表投下。 如有疑問,業主可參閱有關條文,也可向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聯絡小組)查詢,或徵詢律師的意見。 業主大會投票2025 你不得複製有關軟件及文件,除非是正常使用軟件下附帶及有需要的複製。 你不得改編或修改有關軟件及文件,或分發,出售,租賃,向公眾提供有關軟件及文件,包括其複製品或其改編本。 在你下載本網頁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製作的「點票易」電腦軟件(”有關軟件及文件”)之前,你應先閱讀以下各條款(”本使用條款”)。

業主大會投票: H. 授權書如何被濫用?

3.2.18 建議業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把委任代表文書送交管委會祕書,例如在會議舉行時間至少144小時(即至少六天)前,以讓管委會主席有足夠時間作核實。 3.2.8 就有關「大型採購」以及只有「贊成」和「反對」選項並將付諸表決的決議而言,承接上文第2.2.3段,業主如打算訂明其投票指示,應填妥表格(見附件B所載的範本)內的 B 部份。 委任代表應在表格內的C部分作出聲明(見附件B所載的範本),以表示他/她會依循業主的投票指示(如有的話)。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交代勞工處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最新情況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4861號個案,本案涉及荃灣某大型屋苑,14名原告人包括狗主的業主與住客,不滿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兩年前下達「逐狗令」,為保護愛犬,於是集體入稟法院,要求法庭發出聲明,使法團及管理公司不能強制禁止住戶養狗。 區域法院法官判決14名原告人包括狗主敗訴及須付訟費,法官指公契已列明住戶養狗要先獲取管理人書面同意,而該法團自2002年起,長期接獲狗隻滋擾的投訴,情況一直沒有改善,故法團及管理公司採取禁狗的做法是符合公契,亦合情合理。 一般業主對大廈的維修問題不大關心,原因除了對維修的重要性欠缺理解外,亦缺少專業知識去處理維修問題,但法團的責任就是要管理好自己的物業,其中一項工作是在會議中決議通過維修工程。 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保留或取消「有線第一臺」意見調查結果

無論工程會否影響大廈結構上的安全,本案涉及的工程都是結構上的改動,而該大廈公契是禁止此等工程的。 管理人向法團或各單位的業主之間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中,須自負訟費,不論勝訴與否,都不能獲得有關訟費的彌償。 根據條例第34L條規定,就算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另有規定,亦屬作廢及無效。 一般情況,管理公司都很少嚴格執行此類條款,避免與養狗的住戶衝突,但遇到個別業主受滋擾而作出投訴時,管理公司就不得不執行公契條款,要求被投訴的狗主自律,以免引起訴訟。

首先,按本案證據,呈堂的合約文本為立約各方都同意他們的協議並不包括任何「履約保證」。 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合約後,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9日有向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詢問工程合約內是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法團於2013年8月10日回信,確認工程合約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 因盧先生並沒有在本案控告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所以土地審裁處不應頒發影響該公司的命令。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一般的採購物料、招標工程和服務,如在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須邀請不少於三間供應商或承辦商及取得不少於三份報價;若超過二十萬元或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則須邀請不少於五間供應商或承辦商進行投標及取得不少於五份報價。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引述 ….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並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最遲15個月內及其後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