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無故曠職2025 II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您好,連續曠工三日可依法開除,但須於30日內為之,若要開除,應於30日內發函通知,通知函須寫明開除的原因及法律依據,通知到達時開除才會生效,生效後才能退勞健保。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 情節是否重大,這個就比較難給出一個普世的標準,只能說僱主不能因為一兩次的小錯誤或表現不佳就解僱,必須要有長期或是嚴重的事故發生時,僱主才能解僱。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實務上偶見部份勞工依恃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曠職解僱認定標準,於未達曠職解僱要件之前提下,經常性無故缺勤,使僱主及人資夥伴十分困擾。 無故曠職 至於「一個月」的起算始點,則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並按民法第121條規定,以最後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作為期間之末日。 以附表例按12/30起算而言,一個月之起算日相當日為1/30,故以1/29為「一個月」之最末日。 101年12月19日卻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指認本人無故曠職超過三天所以解僱,11月份第二次薪水要與公司委任律師連繫才將薪水發還。 另外,自您提及的問題內容觀之,貴公司關於處理勞資事件的流程有諸多瑕疵,建議應委請律師為貴公司建立相關制度,以減少勞資爭議。 無故曠職 員工A表示他與公司談話他皆有錄音,是公司逼退他而非他自願離職的。
無故曠職: 無故曠工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一、您與公司間已發生勞資爭議,且依您所述公司遲發薪水或用罰款來扣薪水,這個部分,公司 合法與否已經有爭議了,不見得公司告的就對。
- (一)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從而,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僱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第127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但員工A並無辭呈也未辦理離職手續(切結書)就已離開。
司法實務認為,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 就算曠職,而一旦勞工曠職連續達3日以上(連三曠)或一個月內曠職6天的話,僱主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開除員工請他走路,且不用發資遣費(屬於懲戒性資遣)。 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1.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2.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要件,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尚不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 從而,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僱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 提醒您注意,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並非勞工自請離職的生效要件,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亦即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僱主之同意。 「從而,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僱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第12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勞動部表示,根據現行的勞基法規定,若是員工未按照公司所規定的工作守則進行請假程序,達連續3天或一個月中累計6天未到班,僱主就可依照曠職解僱,且解僱無須支付資遣費。
無故曠職: 勞工曠工,僱主該怎麼處理?如造成公司損失,勞工須負賠償責任嗎?
如果沒有符合法定事由,僱主單方面要求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仍然存在。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僱主所述,曠職3日跟工作年資無關,你父親符合勞基法第53條就可以依舊制自請退休,無須僱主同意。 曠職3日只是僱主可依勞基法12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知悉後30日之除斥期間為之,所以僱主如此主張並無理由。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如有,建議公司得委請律師追究此事相關法律責任,如此一來,應該對於貴公司解決勞資爭議亦有所助益。 今年年初一月員工A曾向老闆娘表示可能於年後離開去其岳父那裏,但並未說明確切時間。 後來老闆娘與其懇談(包含調解員工AB),爆發出員工A自述曾於去年與員工B一起盜賣公司產品得手數千金額。 後請員工B過來對質,兩人皆當面承認盜賣公司產品,公司決議讓兩人於年後離職,仍舊發與兩人年終,但並未約定離職時間,也並無悔過書或監視器等證據存在,事發久遠也無報案舉動。 試用期間之勞工,應應依照動基準法辦理,雖然工資是由勞僱雙方來議定的,但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無故曠職: 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僱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 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至某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與僱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若未滿兩年即離職須賠償六個月平均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 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僱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
無故曠職: 勞工曠工,僱主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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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職: 那什麼情形算是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 呢?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接下來他曠職的這幾天,要另外找人上班(但原本店內人手就不足),等於要其他員工加班或是超時,公司纔可正常營運。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無故曠職: 南亞科總座李培瑛:市況復甦需時間 公司遇缺不補「但無裁員計劃」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無故曠職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無故曠職: 法律百科
有些僱主因為難以證明損失,加上求償金額可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於是未對勞工提告求償。 對僱主來說,還是在損失發生後妥善溝通,與勞工簽立書面和解較為省事。 沒有領薪水,也沒有損壞公司名譽等,離職後不曾提起該公司的任何商業機密,工作期間我也忘記是否有簽署任何員工守則的文件,想請問,收到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嗎? 我知道自己這樣的行為不可取,也自我反省,但初次收到存證信函,我不知所措. 無故曠職2025 不會,只要你們堅持立場,勞工要請求資遣費,就要提起訴訟,並舉證證明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纔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你所述,若只有僱主糾正勞工上班時間滑手機,不會構成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無故曠職: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算曠職嗎?僱主可以因此開除勞工嗎?
某勞工在旅館擔任副經理,應該要協助巡視、督導全體員工,但他卻多次在上班時間偷懶睡覺,或是翹班外出買彩券,僱主受不了就解僱他,法院也允許了。 某勞工需要應對日籍客戶,但卻無法符合公司內部的語言考覈;對於物品的清點、管理事項,時有疏漏,導致需要由其他員工負責完成;未遵守公司請假程序而擅自請假等。 另,本人於12月20號得知,公司發了公告表明本人無故曠職已解僱,請其他同人不能與本人有任何其他公務上的接觸。
無故曠職: 員工曠職超過三日,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2)如果勞工斷斷續續曠工,雖然都未連續曠工3天,但每一個曠工日都可獨立起算一個月,由僱主檢視該段期間內有無累計曠工達6天,如果累計滿6天,僱主就取得終止契約的權利。 如果勞工斷斷續續曠工,雖然都未連續曠工3天,但每一個曠工日都可獨立起算一個月,由僱主檢視該段期間內有無累計曠工達6天,如果累計滿6天,僱主就取得終止契約的權利。 長年遲到、無故請假與曠職,可看出勞工根本沒有意願工作;明明就有豐富經歷,卻不好好做事,這些「能做而不願意做」的情形,讓法院也肯定解僱合法。 某勞工單年內遲到12次,常亂說理由無故請假18日甚至曠職2日,更時常違反工作規則而接獲客人申訴,僱主於申誡、警告多次後予以解僱。 行政機關係以勞動契約之性質作為解釋之基礎,基於勞動契約屬於一個持續不間斷的契約,勞工於契約期間需持續不斷地提供勞務,因此關於「一個月」之認定,自應採民法第123條第1項之「依曆」計算,而非同法第2項以「每月為三十日」計算。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員工先前盜賣公司產品一事,除了員工自己承認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事證可以證實此事?
無故曠職: 服務項目
可以否認,調解不成立,勞工就要提起訴訟請求,勞工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覆舉證責任證明所指之事實存在,若無法舉證就會敗訴。 員工無故曠職超過三日,僱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 僱主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後,仍應按原勞動契約支付勞工尚未取得的薪資,如果勞工有向公司購買產品,且該產品之價金已屆清償期者(如為分期付款,則僅到期的部分可以抵銷),僱主可以就該債權與應付之薪資債務為抵銷。
本人於100年2月8日受僱於私人公司(補習班),於101年11月查明該公司所提撥勞退6%以多報少,故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在寄之前也和公司表明過立場,公司也答應了。 二、您手上沒有另一份合約的問題,這很常見,只要雙方有簽名同意契約內容,原則上就有效, 至於個別條款合法與否還要討論。 三、公司是否可另以合約向您提告(民事或刑事),此須待您備妥資料,經律師審閱後始得確認,無法單憑您所述內容予以回覆。 柯律師本身也是會計師,也曾在會計師事務所待過一段很長的時日,所以你所述,柯律師都能夠瞭解。 柯律師對你這類案情,有相當的深入,又,此網係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文中有兩段【A. 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僱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 B. 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會計師事務所年底最忙,你選擇離職,僱主不高興是一定的。
您好,請問員工集體離職、無故曠職,影響出貨,造成客戶對公司求償(被罰款),主管難為,難道要一直被員工牽制與威脅,請問公司該如何對應呢? 宜蘭,基隆,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 無故曠職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也就是說,僱主可以直接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也就不用取得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就因為僱主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 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 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僱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是僱主調動勞工工作,應斟酌有無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之合理性,且不得對勞工之勞動條件為不利之變更,此不利與否之判斷,應以僱主對勞工調職時所表示之勞動條件為依據。。 僱主取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之後,還要向勞工發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當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口頭告知)被勞工瞭解,或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達到勞工之後,才會發生僱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此外,僱主還要留意30日的除斥期間規定(除斥期間過後,該次終止權利就消滅不復存在),必須在「知道勞工曠工的情形已經符合法定解僱事由」時起算30天內終止勞動契約,並注意有無其他法定限制僱主終止權行使的特殊情況,否則僱主終止契約將來可能遭法院判定為無效。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準此,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僱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契約。 至於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導致公司在營運上產生交接或排班上的困難,這部分僱主雖可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但僱主同時也必須負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證明公司確實因為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致公司產生具體的損害,其損害範圍、損害額度都必須由僱主舉證之。 而勞動基準法為最低之勞動條件,以您來信所述公司目前規定之預告期間,在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約定部分,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則會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合先敘明。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員工真的有曠職之實,僱主雖可立刻開除不用給資遣費,但該名勞工薪資還是要照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僅能扣除掉未到班的那幾天薪資,若有短少,被查到將會被依積欠薪資開罰2-100萬罰鍰。 舉例來說,新進員工在入職當天,公司已有善盡告知請假規則,如有突發狀況無法上班,需在當下告知主管,若當下無法告知,也得在事後補上證明並完成請假手續,員工若有照做那就不構成曠職;若員工都已得知請假規則還未遵守,僱主才能按規定開除。 無故曠職 不過,勞動部也說,假設僱主在員工未到班期間,都未進行尋找、通知等動作時,也很容易被視為僱主未善盡尋找義務,因此,比較建議的是,不管公司大小都應訂定「工作守則」也就是俗稱的公司內規,且盡量要以書面形式書寫好,在員工入職時告知完整請假程序。
無故曠職: 勞資雙方有違法情況,先寬恕、給予對方改正機會吧!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無故曠職: 曠工的意義
如果我這次沒有辦法得到賠償金,店裡員工就會有樣學樣。 無故曠職 情節是否重大,這個就比較難給出一個普世的標準,只能說僱主不能因為一兩次的小錯誤或表現不佳就解僱,必須要有長期或是嚴重的事故發生時,僱主才能解僱。 無故曠職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僱員工。 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用字,係以「繼續」曠職而非「連續」曠職,故曠職解僱認定並非以「連續」三曆日為限,否則遇上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即會阻斷「連續」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