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0條7大好處2025!(震驚真相)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
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
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
銷。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上訴人為擔保系爭借款設定系爭抵押權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91年9月10 日聲請拍賣系爭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應買或承受,視為撤回終結,為原審所認定。 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 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民法880條: 抵押權設定的費用有哪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880條: 第 二十四 節 保證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
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 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 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民法880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880條: 民法第880條

1.指意思表示緣由或其目的之錯誤,即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認知不正確,如誤認已考上律師而購置西裝等是。 因動機存於內心,無法表徵於外界,故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採表意人自己承擔風險原則。 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銀行房貸設定通常為貸款金額的1.2倍,民間貸款設定則為1.2~1.5倍,如果超出以上講的範圍內,就非常不合理。

民法880條: 抵押權忘記塗銷怎麼辦?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
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民法880條: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法880條2025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民法880條: 第 一 款 契約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 民法880條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880條: 民法名詞解釋 – 抵押權之代位性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880條: 抵押權設定登記流程?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880條: 貸款項目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
之除去。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
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
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可為債務人本人,或是任何第三人,只要把有價物拿去抵押,例如不動產,即是抵押人。 對抵押權人而言,主債務人之承認,固然確保主債務之消滅時效中斷,然而對物上保證人可能不生效力,抵押權如不於五年內實行,則有消滅之可能。 民法880條2025 相反地,抵押人也必須密切注意主債務之動向,俾便保護自身權益。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民法880條: 第 二十二 節 終身定期金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
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佔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佔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佔有人對於使其佔 民法880條2025
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佔有。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
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
續。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
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民法880條2025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民法880條: 抵押權分類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佔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
用之。 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
不在此限。

民法880條: 抵押權時效有多久?抵押權時效消滅仍有效?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