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7大好處2025!(持續更新)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1﹞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1﹞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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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4﹞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3﹞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1﹞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2﹞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 黃奶奶及黃小姐拿著法院的拍賣抵押物裁定,找律師諮詢,決定先對裁定抗告,並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登記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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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的送達(例如裁處書、行政處分書)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只要一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例如30日的訴願期間就開始起算),並沒有像法院文書一樣還有10日的緩衝期,這是民眾要特別留意的。
  •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推事迴避。
  •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辯論主義的第三命題是針對調查證據的部分,在辯論主義之下,法院僅能調查當事人聲明調查的證據,就當事人未聲明的部分不能加以調查。 至於證據無論由何造當事人提出,法院因當事人一方聲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僅是為聲請調查之一方,對造亦得要求作為證據資料,只要證據調查完畢,即不能撤回證據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28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是可以不出庭的(除非法官命當事人到庭),因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就等於是當事人本人,所以法條才規定「有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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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1﹞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1﹞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推事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2﹞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民事訴訟包羅萬象,小孩監護權要判給爸爸還是媽媽?
  • 民事訴訟來到最後一個階段,也就是法官就雙方一連串的攻防後所作出的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於收到判決書的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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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同時應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 ﹝2﹞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 ﹝3﹞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於判決確定後者,自發生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但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1﹞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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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1﹞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1﹞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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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4﹞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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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實體法乃以私法自治作為其基本立法原則之一,尊重個人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權利並以法律行為作為實踐私法自治之主要手段,其所謂法律行為乃指「以意思表示 …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例】為政者須體察時勢、關心民事、謀求全民幸福。 法律上指有關民法的各項事務,如財產、婚姻、僱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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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非法院另外要求,不然只要公告在法院的網站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登報。 重要聲明:本網站是以即時上傳內容的方式運作,對所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一切內容只代表發文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由於本網站受到「即時上傳內容」運作方式所規範,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內容,若讀者發現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由民事非訟需介紹的部分較為複雜,因此本篇僅先對於民事糾紛、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公證及認證事件做簡單的介紹。 「我要告你」的「告」,其實是不分民事或刑事,只要想要在訴訟上有所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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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1﹞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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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臺灣)民事訴訟法,而且是應當寫明的第一項內容。 對原告來說,精選裁判,法規命令,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新聞報導,裁決,而且是應當寫明的第一項內容。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 為避免當事人屆時說「沒收到」,通常該類重要文件會採取掛號方式寄送,也就是需要有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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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1﹞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推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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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1﹞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覈准後加徵之。 ﹝1﹞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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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行政程序法公佈施行前,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 … 第13條規定,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而在行政程序法 … 寄存送達:依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1項,不得直接或間接送達,得將文書寄存 …

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8月23日預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 3項公告草案之實質內容則與原規定一致,並無變更。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此外,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二、訴訟上和解成立,不僅終結訴訟,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雖未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另設明文,惟訴願 …… 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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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1﹞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第二審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時,認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或僅係以延滯訴訟之終結為目的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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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1﹞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1﹞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1﹞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 § 138 條第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可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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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 …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 … 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採三審三級制,若不服判決,您至少有一次以上的上訴機會得以救濟。 但不服判決結果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我國法律對「上訴期間」有明確的限制: … 審級計算的意思就是,每個審級都需要收取律師費用,就算是要委任同1位律師也是,每次的費用也會因為案件不同,而有不同價錢。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訴訟上的一般代理權、特別代理權有何區別?

﹝1﹞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 關於捨棄效力之規定,於婚姻無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適用之。 ﹝1﹞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2﹞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移送於他法院。 ﹝1﹞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1﹞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5﹞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