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詳細資料!(小編推薦)

人工流產議題牽涉到「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 在臺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此乃針對特定人(未婚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時,關於「同意」要件之特別規定。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表示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將啟動更名與修法。 除了將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並且名稱擬變更為《生育保健法》以符合性平要求,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 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將續為辦理法案預告作業,預告期間將彙整回應各界意見後,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 女性在還未走到面臨懷孕、決定要人工流產之前,與男性伴侶間的情感關係可能早就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狀態,女人沒有百分之百拒絕發生性行為與避孕的能力。 若再發生非預期懷孕,卻還得被迫面對外界要求她生下孩子的沉重責任與壓力。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宗教團體版本及行政院版本分別要求婦女在實施人工流產前要有三日與六日的思考期,婦女團體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都必須再有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法規資訊

所以,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呂秋遠指出,根據法條,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他稱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自由時報》今日報導,《優生保健法》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此外,為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擬將名稱變更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 但這並不代表孕婦可以隨意處理,必須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接受人工流產,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 事實上相信沒有任何父母會同意他們未成年的女兒活該去當未婚媽媽,十來歲就中止學業生下孩子或,何況未成年少女懷孕也真的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懷孕的女人除了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這五種不可抗力、無法選擇的情況外,對於自己懷了孕是否生下孩子的決定,無法自主。
  • 以下,將探討《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與公投法修法,對於爭取人工流產權利的影響。
  • 本部國民健康署已就未成年人、已婚者施行人工流產與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意見不一致時,分別研擬引入司法(家事法庭介入)或行政爭端(社政機關或醫學倫理委員會)作為第三機制介入之方案,並於107年3月8日及11月1日邀請相關專家、團體及部會召開會議共同研商。
  • 前一陣子,公共廁所要升級成免治馬桶的議題,讓大家紛紛討論起馬桶該有哪些先進設計,才能讓人用起來舒適又安心。
  • 首先,有關胎兒的權利,民法第六條明文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有關「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之訴求,本部(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2月1日於平臺回復。 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年,第八屆立委屆期已送入立院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楊麗環版本、改由立委吳宜臻提案的婦女團體版本、以及立委賴士葆版本。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下一步?

﹝2﹞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3﹞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但對無法治癒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分組會議建議,應增設已婚孕婦人工流產時須取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即使沒有例外情況,當孕婦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也應設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孕婦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據統計,一半的女性一生中,都曾接受流產(墮胎)手術。 不論施用藥物或手術都 可能有其後遺症與優缺點,當結束人工流產後若發現下列情況,則須儘快前往就醫,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本站乃是為男人發聲的站臺,討論男人與女人的議題, 不喜者勿入

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根本不應該羅織入罪;何況依施啟揚先生的意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早在十五年前通過優生保健法時就該修改了。 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中,針對國際委員的關切,回應依現行的法規,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前提為「依本人之自願」,若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則會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另外,政府表示也有規定醫師應於手術前後給予適當諮詢服務,確保受術者知情同意之權益。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然而,政府所提的「知情同意權」,在實務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配偶可以強行建議身心障礙者接受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因此,也有人權團體建議政府可以透過發展公設權利監護人或類似的制度,避免障礙者獨自遭受來自醫療專業和家人的壓力。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社會與公眾

雖現行條文明訂須有配偶同意權,不過黃閔照指出,高雄法院因出於維護女性健康權,已有婦女未經同意中止妊娠且無罪的判決先例。 此外,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同意移除配偶同意權,她表示,有時妻子被丈夫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卻不幸懷孕,雖依法可不需配偶同意就能終止妊娠,但要舉證丈夫家暴或外遇需要一定時間,導致「一拖就超過手術安全期」。 反對派的主張好似以合理的方式保障胎兒的生命,將人工流產的議題訴諸醫學、法學,甚至倫理的角度,抬高胎兒的生命權。 反面而言,當胎兒的生命權被抬高,女性的自主權就相對被限縮。 因此這些看似正當的提案,抹殺的是女性身體自主權,呼應本文前述:宗教團體實則企圖讓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 (民國73年)

據晏教授對青少年各項性行為的研究指出,十年間少女婚前性行為顯著增加三倍,每四人之中即有一人有婚前性行為,而最令人擔心的不只是這個數字,根據優生保健法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 依個人行醫近二十年的經驗,早年要這些少女回家請她們的父母出面,還有三分之一回診率,近年來回診者寥寥無幾,要不然就是出了問題,血崩或發炎了纔回來急診…。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優生保健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由於醫學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生活與休閒

第3條(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及優生保健委員會) ….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嶽宏報導】知名藝人小鬼因主動脈剝離在家不幸離世,這類心血管疾病往往突然發生,若不幸發病該如何治療? 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李永在表示,主動脈剝離的部位決定了治療方針,主動脈剝離的治療分成手術與藥物治療,其中手術常會採取複合式手術,不過因為主動脈剝離的臨牀症狀及治療…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手術流產」

然而公投法修法後,人民能夠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影響立法委員所訂定的法規,或行政院應執行的政策。 女權運動亦屬社會運動的一部份,公投法所造成的改變,不只人工流產,未來有關於性別議題的走向必定和過去截然不同。 不再只是單方面對立法委員的訴求,人民團體更需要掌握的是羣眾的看法。 與宗教所帶來的團結相比,婦女團體對於向大眾宣傳的路線似乎較為陌生,因此如何從對政府宣傳,轉變成對民眾,是婦女團體所要面臨的新挑戰。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經典賽凌晨修正海報 「臺灣球員」上架了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為保護健康母子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何謂「優生保健法」,一起來認識!

此類藥物許可證類別限制為「限由婦產科醫師使用」,限由合於優生保健法規定之婦產科醫師在公私立醫療院所執行,須於醫院或診所內在婦產科專科醫師或醫護人員面前服用,病人須簽署同意書。 認為應維持配偶同意權的一方,多數覺得家庭是由雙方建立,懷孕是由雙方合作而有,要不要進行人工流產應是雙方的事情,不應該只考慮到女方的意願。 常用於懷孕10-12週者,因胚胎逐漸變大,胎盤也形成,較不適用真空吸引方式,但因目前醫療發達,尚可使用大型之軟管以吸引方式取出胚胎。 但此懷孕週數的手術,出血量較10週前流產者多,恢復也較慢,對身體有一定影響。

簡言之,目前墮胎大都不是基於優生保健的立意,卻造成浮濫而傷及… 」,實不需要對優生保健醫師處以自由刑;何況依施啟揚先生的意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早在十五年前通過優生保健法時就該修改了。 對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今(6)日晚間回應,該案是專案申請,指揮中心事前知…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未修正。 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至於民間的婦女團體最早對於人工流產權利的出發點,與政府不同。

去年裴洛西訪臺造成兩岸局勢緊張,中國軍機與美國航艦不斷在臺灣海峽較勁。 近日又有新聞報導蔡英文政府有意邀請美國新任眾議院議長麥卡錫在今年訪臺… ● 此種手術可能引起的併發症,包括子宮穿孔、出血、發炎及麻醉時可能引起的危險,如呼及抑制及嘔吐物引起窒息,所以手術前6小時一定要禁食。 ●原理:此藥物主要是阻斷懷孕所需要的一種賀爾蒙-黃體素的作用,讓受精卵無法順利在子宮著牀,導致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我的子宮是我的子宮 — — 人工流產權利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 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 大多數不管是未婚或是已婚的女性,都是用這一條款來進行墮胎。 我想問的是:現在大多數人都反對墮胎 ,如果這條款因而廢除,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今若依民法第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未得父母同意逕行必要之手術,最多是違反醫療法第四十六條「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足矣。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約有3至4萬人以口服墮胎藥RU-486墮胎,另有6到7萬人向健保申報以手術進行人工流產,大多是胎兒異常、基於醫療理由必須流產,至於有多少女性因意外懷孕以手術流產,因涉及個資,至今不得而知。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生育保健法》刪除「人工流產需配偶同意」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 10月前

懷孕10週內做人工流產最為適合,因越早就越簡單、安全性較高,手術後恢復時間也較短。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定墮胎屬於女性隱私權,承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人工流產無須配偶同意! 最快明年公佈「優生保健」修正草案

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 …【健康醫療網/記者曾正豪報導】流感流行季來了,新冠肺炎疫情間打疫苗有保障! 新年度的季節性流感又即將報到,安南醫院家醫科陳泓毓醫師提醒,流行性感冒除會有一般感冒常見之症狀如咳嗽流鼻水外,還會有發高燒、嗜睡和全身肌肉痠痛等較嚴重之臨牀表現,而且有一定百分比的朋友還會引發併發症而住院,在入秋後如有感冒症狀… 衛福部國健署婦幼健康組組長林宜靜說,上述第六種情況「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是整部法規中最具爭議的重點,讓幾乎所有有意墮胎的女性,都能因此合法墮胎,屢遭宗教團體詬病,認為正是這一點讓墮胎之門大開;而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則是遭婦女團體抨擊,認為懷孕與否是女性自主權利。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87點次決議: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經參據前開會議結論及司法院意見,於108年6月12日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提案討論「優生保健法第9條增設配偶同意權例外條款」,刻正依會議決議:規劃成立專家小組,就受迫之弱勢未成年人及已婚婦女,無法或困難取得施行人工流產同意權之不同樣態下,研議所涉相關法令及可行之配套措施,作為後續相關條文研修之參據。

以上幾種特殊情況經醫院醫生評估後,纔可能同意進行引產手術,否則沒有其他理由可以替懷孕超過24週的孕婦終止妊娠,我整理成簡單的說明表給讀者參考。 妊娠12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12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諮商」應是協助個案且仰賴當事人的自覺,但因提案人目的是想要減少墮胎,因此提案內容所提及的「諮商」非常可能傷害婦女生育自主。 但是,這時候很多「變通」的方式就會出現,第一種是外遇生子,請第三者幫忙簽名;第二種是,也沒外遇,但是不想生,就得要請別人代替老公簽名。 第三種方式,可能就是找密醫或是熟悉的醫師幫忙,但是一旦幫忙,醫師就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幫助墮胎罪,民事賠償更會讓醫師焦頭爛額。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