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肇陽醫生5大優點2025!專家建議咁做…

高等法院聆案官餘敏奇評估原告人在該事故所獲得的損失賠償為$202,880,另加利息。 原告人不服裁決,現提出上訴。 本席作出命令,本訴訟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數額留待法庭評定。 如上所述,根據秦醫生的意見,就原告人傷勢的自然進程,法庭只應該接納直至2012年11月4日的病假。 因此 ,本席同意被告人陳述認為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適當賠償金額應為 $50,000。

他也解釋,作爲走火通道,後樓梯內所有的窗都不能打開。 張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走火通道 (後樓梯) 的窗全部是梗窗。建築工人不可開啟梗窗。由於是梗窗原故,沒有人能打開梗窗」。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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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手術的紀錄,該手術順利,傷口沒有受到感染,癒合得好,所以手術完成後醫生用了綫來縫合起傷口。 該手術的紀錄也顯示,雖然醫生跟原告人解釋沒有醫學需要進行該手術,但原告人仍然堅持要進行。 再者,原告人要求病假。

  • 原告人在2012年10月15日去了聖保祿醫院。
  • 但他不可以恢復裝修工人的職業。
  • 張先生有出席審訊作供 ,並採納了他早前發出的信件為他的證供的一部分。
  • 餘指倘神經線僅部分受損,病人做檢查時不會完全沒有反應,故懷疑病人打針後出現右腳持續病楚,且痹痛感覺從上蔓延至下方的情況,是與坐骨神經線受損有關。
  • 經檢查時,原告人的左邊脛部有一個5 x 5cm的血腫。
  • 2.8 被告人曾經委派私家偵探跟蹤原告人及拍攝原告人在2012年1月4日、10日、16日、17日及19日的日常生活片段。

在陳醫生的意見中,也指出原告人右下肢的痛楚是因使用枴杖或行走輔助器而加劇了。 他同意原告人的頸及胸的傷勢經已康復,但就是否有肌肉委縮,他不願意作出結論,因檢查並未完成。 原告人傳召的證人(吳泉永先生) 秦肇陽醫生2025 的證據也無法令人信服。 吳泉永先生聲稱洪明順先生就原告人據稱的意外所說的事項,這都是傳聞 證供,所以不應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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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仲平不同意辯方講法,稱肌肉萎縮的時間並無固定時期,且他不同意當時該醫生有為病人作詳盡及全面檢查。 秦肇陽醫生 餘指倘神經線僅部分受損,病人做檢查時不會完全沒有反應,故懷疑病人打針後出現右腳持續病楚,且痹痛感覺從上蔓延至下方的情況,是與坐骨神經線受損有關。 聆訊明早繼續,由辯方專家證人作供。 關於原告人投訴不停的痛,秦醫生認為並不合理,因為只有嚴重的病人例如癌症病人才會出現這種情況。 秦醫生又指原告人使用枴杖並不恰當。

  • 上述透過香港骨科醫學院公共資訊委員會網站刊登或提供的資料及建議,並非旨在取代醫生的診症服務。
  • 李作供時強調,女病人麥燕娟接受治療時並無向他透露有感到痛楚,即使他完成治療詢問病人有否感到不適,麥亦從未提出感到痛楚。
  •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其狀書及證人陳述書中,原告人並沒有詳細地描述他如何滑倒 / 跌倒 。
  • 秦醫生指原告人並不需要枴杖幫助,可以獨立應付日常生活,也可以恢復在受傷前的工作,包括運作裝修公司及處理裝修工作。
  • 張先生在2019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再次重申,「該走火通道內每層所裝設的窗戶為梗窗,故此沒有人能打開這些窗戶」。

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在骨科專家聯合報告中指出,原告人在不同時間和情況下,就據稱的意外提供了不同的版本。 秦肇陽醫生也指出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原告人聲稱他從地下停車場的厠所取水,並在地下的後樓梯出口開英泥漿,之後把英泥漿搬給正在天井內工作的洪文庭先生。 但是,本席同意這是一個不實際的工作方式。 正如大廈地下的平面圖所顯示,根據原告人的説法,從停車場的厠所,他需要走一段路到後樓梯出口,然後上一段樓梯,經過一條走廊,再上一段樓梯,纔到達據稱意外發生的轉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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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地,吳泉永先生的證供完全不可信賴。 原告人認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應該對據稱的意外負責,因此提出本案的訴訟,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追討賠償。 醫務委員會今續紀律聆訊,私人執業醫生李潤生被指為女病人打針治療耳水不平衡,卻導致病人右邊坐骨神經受損,涉專業失德。 西醫- 化學病理學 西醫-疼痛醫學 西醫-紓緩醫學科 註冊中醫 註冊中醫-全科 註冊中醫-針灸 註冊中醫-骨傷 表列中醫 有限制註冊中醫 牙科 牙科-牙科普通科 … 村24小時診所 – 陳錦平醫生 – 家維村好醫生 – 紅磡家維村診所 – 陳錦平 – 紅磡私家診所收費 – 陳錦平醫生醫務所 – 家維村西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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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8日,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 (廖振基先生) 簽訂一份工程外判合約。 秦肇陽醫生 根據此合約,作爲分判商,第一被告人需要提供工人及建築物料給第二被告人,以完成大廈的上述工程項目。 控方質疑病人在注射治療後,頻繁到訪診所接受免費治療的原因,及李當時有可能忽略病人對打針感痛楚反應,因病人打針呼痛常有發生。 惟李重申,免費診症是因麥有財政困難,及憶述麥當日從未呼痛,但因對此事感壓力,會因應藥物劑量及病人年齡等情況,轉而為病人在三角肌打針,強調每種治療均有風險。 他又否認有向病人提及「打支針落神經線」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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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席同意原告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下證明狀書中所訴的案情。 Doctor Pro提供一些醫療資訊作為參考,並藉此分享自己睇醫生遇到的經驗。 秦肇陽醫生 希望擔當一位伸出援手的角色,幫助有需要的人盡快地找到一位好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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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第17段承認,「英泥沙在與水混合開成可用的英泥漿後不久就會變硬凝固」。 秦肇陽醫生 上述透過香港骨科醫學院公共資訊委員會網站刊登或提供的資料及建議,並非旨在取代醫生的診症服務。 本網站資料僅供資訊參考,並不構成專門的醫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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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從上而下地進行。 原告人指當日早上約11時30分休息喫午飯,下午約1時復工。 午飯休息時,他和洪文庭先生已經做到天井2至3樓的外墻。 委員何栢良其後要求李潤生即場示範當日為病人打針程序,又質疑病人之後向其投訴多次右腳痛,李究竟有否為病人作檢查。 李回應指,曾替其膝蓋關節、腳踝關節及雙腳能否開合作檢查,僅發現右腳動作較慢,但仍能做到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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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委聘了骨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證人為苗延舜醫生,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專家證人為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於2015年4月9日接受兩位骨科專家檢驗。 其後,雙方專家撰寫了一份日期爲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 第一被告人以散工形式聘請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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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其狀書及證人陳述書中,原告人並沒有詳細地描述他如何滑倒 / 跌倒 。 秦醫生在聯合報告的第62- 段指出,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雖然原告人聲稱意外發生時,他向後跌倒。 相反,原告人的傷勢 (即左大腿受傷) 顯示意外發生時,他應該是向前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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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廸暉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於2012年9月17日下午建築工人在高輝工業大廈11樓進行外墻裂縫做黑英泥修補工作」。 所以 ,在據稱意外發生的時間 秦肇陽醫生2025 (即2012年9月17日下午月4至5時),原告人應該在大廈天井的11樓的外墻工作,而不是在天井的底部工作。 控方質疑病人接受另一醫生的神經傳導檢查時,證實神經線的確受損,為何專家選擇相信政府醫生的報告,簡稱只相信客觀事實。 簡又認為李潤生單靠目測為病人打針做法並無不妥,因病人體型適中,注射藥物劑量亦不多,故目測打針位置理應沒難度。 聆訊押後至5月7日繼續。 辯方下午傳召著名神經外科醫生簡耀庭任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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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供時強調,女病人麥燕娟接受治療時並無向他透露有感到痛楚,即使他完成治療詢問病人有否感到不適,麥亦從未提出感到痛楚。 而在治療後,李仍偶爾看到住在診所附近的麥自行逛街。 可顯示最接近熱帶氣旋分析位置時間的香港天文臺天氣雷達圖像,按鈕下方顯示的「圖像時間」為雷達完成掃描的時間。 有關雷達圖像的詳細解說,可參考天氣雷達圖像網頁。

張先生同意他是根據公司的文件記錄撰寫這些信件。

2012年9月16日,第一被告人安排原告人到大廈工作。 原告人指稱於2012年9月17日工作期間遇上意外。 原告人聲稱他正準備爬出窗口時,木梯突然滑落,導致他跌落地上,左腿受傷 (下稱「據稱的意外」)。 李潤生補充,其後為病人寫轉介信往東區醫院骨科專科及神經內科診所接受專家診症,僅因病人不斷投訴右腳持續感到痛楚,並有肌肉萎縮情況,惟強調為病人檢查時,並未發現有肌肉萎縮。 2.5 根據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他在意外之前是「烜基水電冷氣裝修工程公司」(「烜基」)的東主。 「烜基」於2008 年4月24日正式註冊成立後,由原告人以自僱形式經營,親自處理日常業務運作,其中包括接洽及進行水電冷氣安裝工程。

張榮建築工程師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提到,「於2012年9月17日下午建築工人在高煇大廈11樓進行外墻裂縫做黑英泥修補工作」。 在2012年,九龍油塘高輝道7號高輝工業大廈 (下稱「大廈」) 進行了樓宇維修工程。 第二被告人 (金洋(香港)建築有限公司) 為總承判商,負責大廈的外墻窗邊膠防水工程、外墻石屎修葺工程、室內石屎維修工程、拆除廢鐵工程等項目。 從〈醫護信箱〉提問後,更有機會參與〈醫訪共融計畫〉透過綜合意見問診服務,會員可對病情預先稍作了解後,選擇性地邀請相關合適醫生共同參與該計畫,為健康生活作更週全之護理安排。 以下列出根據香港《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第3(1)(a)條獲委任的人士(即官守太平紳士)以及第510章第3(1)(b)條獲委任的人士即(非官守太平紳士)的名錶。

原告人於2012年11月份去了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急診室,其後被轉介到醫院的矯形及創傷外科以及物理治療。 2014年1月10日後,從骨科的角度原告人的情況沒有改變。 原告人在第一被告人陪同下,於2012年9月24日看了一位普通科醫生 (韋基可醫生)。 韋醫生安排了X光檢查,顯示原告人的左腿、左腳及腳踝正常,沒有骨折。 其後,原告人再看了韋醫生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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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果他長時間使用枴杖,下肢一定會出現肌肉萎縮,就檢查所見,原告人並沒有肌肉萎縮,原告人拒絕接受小腿的檢查,醫生認為並不合理。 秦醫生的意見指,原告人因交通意外,應傷及左前胸壁,亦可能扭傷頸部,而背也可能有輕微的扭傷。 但他擴展至右臀及右下肢的傷勢,與最初因交通意外而產生的傷勢並不吻合。 下肢輕微的扭傷,一般在短時間內可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