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慣常公開招聘高級職位的做法,政府委聘人事顧問服務公司進行招聘工作。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收到的涉「起底」投訴中,超過一半涉及金錢、家人或感情糾紛,牽涉工作或政見分別佔約14%。 她說由於是第一年執法,即使公署就「起底」訊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有關訊息很快又被人再上載,令公署要「周而復始」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做完又做」。
- 《條例》生效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
- 她強調,涉及政見的「起底」投訴在去年大幅減少是好現象,反映社會氣氛平和。
- 當然,如投訴個案中涉嫌違例事項的性質嚴重,公署職員亦可立即進行正式調查而不進行初步查詢。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10日)於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如果「安心出行」應用程式加入追蹤功能用作個案追蹤,並不違反《私隱條例》。
投訴人可考慮填寫投訴表格(一般投訴 /「起底」投訴)並連同證據一併提交。 為核實投訴人的身份,投訴人可親臨公署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將副本郵寄至公署。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自今年11月起實施,是內地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而訂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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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肩負監管者的角色外,專員亦擔當着促進公眾瞭解條例的教育者,以及推動機構將個人資料保障融入在港業務及營運的促進者。 私隱專員2025 公署除了處理投訴案件,主動調查外,也一直致力於推廣及教育活動,為不同的持份者舉辦專題講座、研談會及研習班,拍攝宣傳片加強公眾教育,推廣保障個人資料隱私的訊息。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事項是,《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已於2015年12月2日生效,在參與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的病人同意下,獲授權的公私營醫護提供者可取覽和互通病人的健康資料,作醫護相關用途。 這類涉及身體、精神健康的敏感資料,在當前的低度規管下,是否會有不當的使用及存取,也令人憂慮。
- 她表明《私隱條例》第59條有豁免情況,如果涉及公眾或社會利益有關的健康事宜,就可免受限制使用資料的規管。
- 專員有權就條例第 64條所訂的罪行及某些相關罪行作出刑事調查,並就該等罪行提出檢控。
- 黃繼兒上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後,私隱專員公署兩年半內有近半員工請辭,包括最少3個部門主管,使黃繼兒的管理手法受到質疑。
- 私隱專員鍾麗玲直指,快圖美「對已知風險抱有過份樂觀甚或僥倖心理」,事件令人遺憾。
- 私隱專員鍾麗玲提醒市民臨近歲晚慎防詐騙,並建議五招防騙「貼士」。
- 所以,當科技愈趨發達,隱私監查的工作便愈值得關注,而公署應該更及時的檢視條例的適用性,以求更完善的保障市民的隱私權。
其後在2007至2012年以首長級人員身份擔任香港駐外官員,包括先後派駐香港駐布魯塞爾經濟貿易辦事處及香港駐柏林經濟貿易辦事處,他更在駐柏林經貿辦擔任處長。 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 一般而言,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法律協助的所有相關資料後的3個月內,會被告知申請結果。 若私隱專員決定提供協助,會要求申請人簽署協議,協議內裡列明公署提供協助的條款及細則。 根據條例第37條,投訴須用中文或英文以書面作出或專員所接受的其他形式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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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我們集中加強理順私隱專員處理「起底」個案的法定權力,特別是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 目前私隱專員在處理「起底」個案時往往需要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及律政司考慮作出檢控。 有關修訂建議可以令到私隱專員在調查懷疑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時,有權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以及回答私隱專員提出的問題。 此外,私隱專員亦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以進入處所搜查和檢取文件或物品,以協助調查搜證。 就檢控方面,我們建議私隱專員亦能以其名義,循簡易程序就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作出檢控,而較為嚴重而須循公訴程序提出的檢控,則依然會交由律政司處理。 我們相信賦予私隱專員這些權力能加快調查和執法力度,以有效跟進並打擊「起底」行為。
私隱專員鍾麗玲非常關注《給十九歲的我》中部份主角不同意下公映,署方去信英華女學校蒐集資料,正待校方回覆。 期間,公署採取12次拘捕行動拘捕12人,一半個案屬金錢糾紛,逾9成個案的起底途徑,是經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 至今有5人被落案起訴,3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1人被判監8個月。 對於電影播出香港單車運動員李慧詩的訪問片段,李慧詩說沒有印象同意將訪問用作紀錄片及公映。 張婉婷說是單車總會安排訪問,如果李慧詩不知情,她希望致電對方道歉。 新建僭建物亦有類似情況,屋宇署未發出的 私隱專員2025 2,020張清拆令中,有755張(近約37.4%),截至 2021年底仍未獲遵從,當中有 47.8%是2018年或以前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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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而這些權利在《修訂條例》下絲毫無損。 私隱專員 不過,鍾麗玲提醒收集資料不可超乎適度,亦要告知使用者收集資料的目的、可能轉交資料的對象,例如要列明使用者的資料可能會轉交衞生署協助個案追蹤。 她表明《私隱條例》第59條有豁免情況,如果涉及公眾或社會利益有關的健康事宜,就可免受限制使用資料的規管。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並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私隱專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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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習慣經常到食肆堂食的市民,如選擇以登記資料代替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便可能需要每天向不同的食肆提供個人資料,其中涉及的私隱風險,相對將出行記錄保存於自己流動電話的 「安心出行」應用程式中,實在較大。 有關措施在今年2月18日實施後,私隱專員公署接獲14宗投訴,指有食肆沒有妥善處理顧客登記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對有關投訴展開調查。 私隱專員 林鄭月娥引用公署上週公佈的問卷調查指,至少三分二受訪者對修訂有關條例表示支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爭取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修例草擬工作,並提交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私隱專員: 條例簡介
專員獲賦權申請手令以進入並搜查處所,以及檢取材料供調查之用。 專員亦可申請手令查閱、搜尋及解密儲存於電子器材(例如手提電話) 內的資料。 私隱專員2025 當專員合理地懷疑某人已干犯「起底」相關罪行,亦可截停、搜查及拘捕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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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提到,在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提出的檢控方面,過去十年平均罰款只有9,500元,被判監的個案更是寥寥可數,總共只有九宗(涉及三間新界村屋),就持續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再被判罪成的平均罰款也只增至約 13,400 元。 公署專員趙慧賢認為,加強執法策略在過去十年的實際執行情況着實有多處不足,未能充分達到政策目標。 公署理解屋宇署一直的努力,但以目前大規模行動的進度及積壓個案的情況來看,屋宇署所需的執法工作或許已經超出部門的盛載能力。
私隱專員: 公署簡介
修訂後的條文大部分自2012年10月開始實施,至2015年12月31日,經公署轉介予警方進行刑事調查的個案共53宗,2015年共有4宗定罪。 我們正計劃在今個立法年度內完成有關的法例修訂草擬工作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至於修例方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正與公署積極推進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工作,包括將起底有關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要求社交平臺或網絡移除涉及起底的內容,以及賦予專員刑事調查和提出檢控的權力。 近年社會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不但侵犯無辜市民的私隱及造成心理傷害,更影響社會和諧、製造矛盾、令社會分化。 為杜絕此歪風,我們建議對《私隱條例》作出修訂,以打擊「起底」行為,更好地保護市民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安全。
私隱專員: 執法
在案例上,曾有公司要求收集職員的指紋,以便職員透過指紋識別裝置進入辦公室或記錄上下班時間。 無可否認,指紋識別裝置對公司的運作和解決保安問題極為方便,但指紋卻也是人類與生俱來獨特的生理特徵,而如今在低度規管的狀況,這樣的敏感資料很可能遭到不當卻合法的利用。 由於專員皆需經過委員會遴選及行政長官任命,因此當專員的立場與政府不符時,續任的機率就大幅降低。 私隱專員2025 也因專員與政府間的這層曖昧關係,市民時常不得不質疑專員的中立性,並在投訴與政府部門有關的案件時,適度地語帶保留。 儘管公署是法定、具主動調查權的獨立機構,但專員在中立性上也有遭人詬病之處。 上一任專員蔣任宏在2014年公佈人對人直銷電話的調查,呼籲政府加強規管後,卻隨即收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來信,表達蔣在公佈調查前一天才知會局方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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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我評估應針對多個特定範疇,當中包括: 數據出境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 出境數據的數量和敏感程度; 處理者為確保數據安全而採取的措施;及 數據接收方保護數據的能力。 新加坡亦在2019年修訂了《防止滋擾法》,以涵蓋惡意公開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關的人的身份資料的行為,而只要受害人在身份資料被公開時位處於新加坡境內,新加坡法院亦有權審理有關罪行。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實施,標誌著香港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監管制度進入新紀元。 ),為於1996年8月1日成立的香港法定機構,目標是為確保香港各界遵從於1996年12月20日生效的《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恰當應用。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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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署日前接獲有關社交媒體平臺的初步回覆,Facebook表示調查仍在進行中,而事件相信是源於二○一九年九月前曾有人惡意從Facebook平臺上擷取公眾可查閱的用戶資料。 就此,Facebook在其「幫助中心」(Help Centre)提供了網上查詢表格,讓用戶就相關事件作出查詢,包括其資料有否被不當披露。 LinkedIn在回應公署時表示正在調查事件,而遭披露的個人資料相信包括LinkedIn網站供公眾查閱的會員資料,以及從其他網站所綜合的資料。 有關建議包括公眾在註冊社交媒體帳戶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如何管理私隱設定以限制個人資料的公開程度等。 私隱專員 指引發出後得到媒體廣泛報導,不少媒體引述指引所載的「更改私隱設定指南」,提示市民在使用社交媒體時如何加強保障私隱。 公署同時在多家傳媒專訪中向大眾解釋使用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的私隱風險,以及如何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 公署接待處辦公時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亦已於今日刊憲發布有關「起底」罪行的刑事調查、檢控和發出停止披露通知的執行指引,以及獲授權執行上述權力人員的職級,供公眾參閱。 這些僱主在收到執行通知的兩個月內,須分階段完成上述指 令。 根據條例第 50A 條,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如罪行在定罪後持續,可被處每日罰款$1,000。 違法者若故意重複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即屬犯罪,在不需要再次發出執行通知的情況下,可處相同刑罰。 令人質疑的公正性在今年(2017)三月的特首選舉中格外引人注目。 因為在特首選舉期間,選舉事務處遺失了兩部手提電腦,且其中一部載有1200名特首選委及全港378萬登記選民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 修訂私隱條例 起底列刑事罪行
雖然如此,我們也看到當專員因行政壓力而無法真正獨立於政府外時,將導致職權無法貫徹,從而無法確保市民的隱私權不受無理侵害。 此外,當公署還沒有對敏感資料做嚴格規管,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已開始運作,再加上《條例》第33條禁止境外資料外移尚未實施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及商業模式的改變,我們的個人資料將會遭到各種不同形式的外洩及濫用。 所謂個人資料,即是與一名在世人士(資料當事人)有關,且從中可直接或間接確定該人士身份的任何資訊(如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等 )。 私隱專員鍾麗玲提醒市民,為保障個人資料,市民應注意向不同食肆提供 個人資料所帶來的私隱風險。
公署引述其中一宗,指業主因屋宇署未有跟進清拆令而認為事件已告一段落,引述其一案例指,屋宇署在2014年12月,向元朗某村屋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在於2016年6月將清拆令送往土地註冊處登記 。 業主同年7月去信屋宇署,表示正與地政總署商討,要求屋宇署寬限執行清拆令,惟屋宇署當時並無回覆該業主。 直至屋宇署在2021年1月查冊後發現僭建物仍在,再發警告信給業主表示正考慮提出檢控 ,並拒絕其之前的延期申請。 業主同月向屋宇署查詢清拆令內容,並表示以為事情已告一段落,經屋宇署的解釋後,才表示會盡早清拆搭建物。
申請人需最少有10年公共行政、專業服務或私營機構高層管理經驗,曾領導及管理機構者、有相關經驗及法律背景者較佳。 現任黃繼兒前專員的蔣任宏,均曾於政府出任首長級職位的大律師,相信應徵過程要過五關、斬六將。 若私隱專員決定拒絕或終止給予法律協助,私隱條例並未授予申請人上訴的權利。 但是,如果情況出現重大改變,在收到申請人的書面要求後,私隱專員可行使酌情權,決定複檢其拒絕或終止給予法律協助的決定。 公署在提供法律援助的任何階段,均有酌情權複檢其給予協助的決定,並決定終止提供協助。
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新訂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權,專員可向能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士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就電子訊息而言,這包括香港境外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臺營運者。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負責監察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的施行。 公署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掌管,而私隱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主要職責是監察及監管各界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當中包括調查投訴和發出實務守則及指引。 資料當事人有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資料使用者就條例的違反賠償損失。
私隱專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職能是甚麼?
資料處理者是指非為本身目的而是代另一人(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 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可切實用以確定那個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和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 不論公營部門或私營機構的個人資料使用者,都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 若專員相信有個案涉嫌違反《條例》,則可根據《條例》第38(b)條,主動就有關事宜進行調查。 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公署),是在1996年8月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目的是監察同年12月生效的《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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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同時賦予專員權力就「起底」相關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 公署完成調查後認為,學會的資料保安風險管理欠佳,資料系統管理有欠妥善,亦未適時啟用多重認證功能,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4原則有關個人資料保安的規定,已送達執行通知,指示學會糾正及防止再發生有關違規情況。 公署亦出版《資訊及通訊科技的保安措施指引》,向處理大量個人資料的機構,建議多項保安措施。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 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