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0大好處2025!內含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絕密資料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租客未有按合約條文規定,將物業維持於可租用的狀況,例如出現嚴重漏水等極端情況但仍置之不顧,業主可向租客事先發出通知並進入屋內進行修葺。 如租約條款設有相關條文,業主更有權據此向租客討回有關維修費用。

  • 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 如果是欠交租金以外的違約行為,例如租客擅自分租單位、在單位內經營非法活動、造成滋擾甚至影響他人、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可以根據本身租約的規定終止合約。
  •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翻譯員會為你安排與估價署職員進行電話會議,並提供翻譯服務。 聯盟亦表示,不少租戶的業主拒與租客簽訂書面租約,指出公眾仍普遍使用文具店常見能夠買到的租約範本,甚至只靠口頭租約,沒有書面根據,對於租客及業主雙方的權利保障亦存在風險。 團體建議政府強制定立書面標準租約,並以具體行動加強宣傳其標準租約,包括向地產公司派發範本、簡化租約以提高使用率、與文具店常見的租約印刷商溝通,印刷並發行署方的標準租約。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工聯會的麥美娟認為要真正幫助劏房居民,必須加快興建公營房屋。 民建聯主席李慧瓊指出,應訂立政策及目標,達致「告別劏房」。 實政圓桌的田北辰不滿政府未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將可自由訂價,加上政府會為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津貼,形容業主將「開心死」。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政府未掌握劏房市場租金數據就要制訂客觀、公平和合理的機制去決定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陳帆又形容通過草案只是第一步,預料新法例2022年1月下旬實施,政府會適時檢討成效,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措施。

至 於 定 期 租 約 , 業 主 必 須 以 書 面 發 出 遷 出 通 知 書 : 通 知 期 的 長 度 一 般 是 一 整 個 租 借 週 期 那 麼 長 。 舉 個 例 子 , 如 果 租 借 以 一 個 月 為 一 期 , 通 知 書 便 起 碼 要 在 租 借 月 份 的 最 後 一 個 出 租 日 的 整 一 個 月 之 前 發 出 。 容海恩亦指屋宇署已經有明確劏房定義,比現時條例草案更清晰,如條例劏房定義不明,會讓劏房戶得不到應得的保障。 在另一邊廂,筆者亦一直倡議大幅提高違規僭建的罰則,與業主因僭建而賺取的利潤掛鈎。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租務管制措施可以為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合理及有效保障,特別是在不過度削弱分間單位業主利益和其財產權的情況下,為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其殷切所需的租住權保障及避免業主在續租時任意加租。 一項在租賃文件內常見的條款,就是租客維修保養的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 因此,租客毋須就因時間關係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毀後方始產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欠租收樓程序 |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一般來說,所有完善的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租約或租契,都必定會包括多項條款,其中一項條款會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交租金,業主便有權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但即使租約或租契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或租契,該權利是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該權利是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6條 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或租契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若租客只是第一次欠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給予租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清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 法律費用,如租客沒有在限期內清付,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地產博客

當局應按單位的位置和質素等客觀條件,參考一般私樓租金,再扣除劏房居住環境及設施欠佳等因素,為劏房制訂「合理租金(呎租)」,而不是將公認為不合理的所謂「市場租金」合理化。 條例的另一不足是隻限加租幅度,但不設租金上限或「起始租金」。 對於當局計劃根據條例生效後,業主呈交的新租約租金水平來釐訂「起始租金」,筆者一直認為有關做法實屬本末倒置。 你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和聯絡資料) 只會用於與處理你的要求直接有關的用途上。 如有需要,有關個人資料可能會透露予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作相同用途。 你可以書面清楚表明不同意本局向其他部門或機構透露你的個人資料,不過,在這情況下,本局可能難以全面地處理你的個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租約的條款可以取代租務條例嗎?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新法例

如果合約並沒有列明收回合約的權力,根據租約條例,業主亦可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但是隻限於住宅單位。 業主需要在終止合約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租客,提出其違約行為並要求賠償。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VI) 上訴案件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2025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2025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放盤

法庭將考慮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內關於「合乎租客身分」的責任,個別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有關日常的維修保養,業主和租客均需負上下述的隱含法律責任。 租客則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該處所(即以合理及恰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毀。 很明顯這些隱含法律責任相當含糊,對有關的問題未能提供很大幫助。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法定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責任。 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執行部門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負責。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住宅租賃的業主須在簽署新租賃或協議重訂租賃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通知書批署,否則業主無權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I) 執行令狀

基於同樣理由,租客負有隱含的法律責任,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出租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毀。 自2022年起,租務條例增加了針對分間單位 (俗稱「劏房」) 的租務管制,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劏房住客的權益。 當中受到比較大爭議的,是條例規定劏房租金,在規管首期租賃內,即首兩年,不得上調。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你的業主通常會通知你有關所租住的物業的出售事宜。 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補償案件可以分為幾類,由不同的條例規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地監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許智文表示,地監局發出新執業通告,旨在為地產代理提供指引,以協助他們在處理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時遵循《條例》第IVA部的要求。

另外,只涉及金錢瓜葛的租務問題,就需要依靠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索償,申索上限為 $75,000。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終止租賃

當然,禁制令不是一項能夠容易獲得批准的法令,業主必須將物業的實際情況及其與租客交涉的經歷告訴專業律師,由律師根據情況分析是否有機會取得禁制令以及該項申請可能會涉及多少律師費。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本港劏房問題嚴重,政府早前公佈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即《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並於本月22日生效。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

既然業主並無佔用有關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的損毀負上責任。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果是欠交租金以外的違約行為,例如租客擅自分租單位、在單位內經營非法活動、造成滋擾甚至影響他人、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可以根據本身租約的規定終止合約。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於「出租計劃」下,現行適用於出租整個單位或個別睡房的租賃條款及條件仍然生效,並不受《修訂條例》就有關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的新增條款所影響。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合約將於租期屆滿後終止,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上訴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纔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任何一方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第3條申請由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條例涵蓋工廈劏房、天台屋等

香港首個律師搜尋及配對平臺,讓您足不出戶都能隨時隨地比較律師的個人檔案、評分及價錢,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出租住宅物業

他同意麥美娟指劏房問題不只是房屋問題,而是貧富距離問題,「所以國家先話要共享富裕」。 石禮謙認為,條例草案雖只是「幫到一小步」,但已是很大意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石又指九龍區有很多無良劏主業主「趁火打劫」,提到他在市區重建局擔任公職十六年,清理過劏房逾千間。 現時劏房市場的所謂「市場租金」,是在公私營房屋供應嚴重不足,劏房租戶在處於劣勢、資訊不足、沒有其他選擇下才被迫支付的租金,未能反映真正自由市場的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