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租務管制利弊 你須瞭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 要劏房租客理解租務條例有難度,政府撥款成立了6支外展隊,中標的多是建制派社福機構,可惜服務參差。
- 再者,政府在訂立「租金管制」條款時,也可列明「租金」的意義,以及業主可轉嫁租客的項目,例如水電、管理、差餉費用,並嚴禁其餘一切雜費,這樣便可確保租金管制能行之有效。
-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 有經濟學者亦認為,租管只會令租金不跌反升;工聯會就歡迎政府持開放態度研究。
- 其實,今天居住在劏房的絕大部份是基層身分的新移民,他們需要在港居住滿7年,纔有資格開始申請公屋,即是最快也要13年纔可以上樓。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租務管制利弊2025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有經濟學者認為,租金管制會減少租盤供應,最終無法幫助有需要的市民。 他們引用外國例子,指租金管制會令利潤下降,誘使業主空置物業,甚至改變用途,致使一些租戶失去住所,得不償失。 此外,不少實施租金管制的地區,其政策均只適用於較舊的物業,假如受規管房屋的空置率上升,便會提高不受管制房屋的需求,令該類物業租金上升,同樣使租客受損。
租務管制利弊: 【租屋要點】劏房租務管制快將實施 業主及租戶有乜要知?
每一次的迫遷,除了搬遷所需的金錢和時間開支外,還須面對一大堆問題:兒女被迫轉校、成人被迫轉工、社會網絡解體等等。 但係每樣事情都有兩面嘅,升市加租時係呢個故事,跌市減租市亦然,係2008年樓市同租金勁插時,我試有樓死約滿,租客走嚟同我傾減租金,由$14000 減到 $9000,我見佢哋都係好客就應承。 我諗係呢個市場,都有唔同嘅人唔同嘅業主,但一般理性嘅業主都係都唔介意平少少搵個好租客,續租時或死約完時,市租升得勁,要加租都會低過市值留住個租客,本人就係呢種做法。 本人沒有申請過移民美國,不過當年中民主病毒的時候,曾經申請過加拿大,新西蘭的永久居民,只要不犯法,就可以永久的居住,只是沒有投票權,只要坐移民監之後,考試就可以了。 不像今日BNO只是有工作簽證,5年後先可以申請永久居民,然後還要坐多一年移民監。 投資一個住宅/工廈,單位改劏房,裝修幾十萬,改劏房就係望高回報,或抬高租金/樓價比率,將來賣得好價。
然而,方案一出臺便引來很大回響,原因是坊間強烈要求的「起始租金」並沒有落實,劏房戶擔心在空窗期會被業主大幅加租,或是由於議價能力太低而被逼遷。 另外最為人詬病的是租金升幅以15%封頂,被批評為太高,有政黨亦打算提出應以10%封頂。 雖然條例草案已經刊憲並將進入立法程序,但明顯方案並非完美,而且有不少可見的漏洞和問題,如在立法之前不去正視這些問題和堵塞相關漏洞,相信最後受苦的仍是基層市民。
租務管制利弊: 政府就劏房租務管制將提法案
正因為有了租金管制後,租客找房子有困難,所以房東揀客時可以非常挑剔。 例如,最受歡迎的租客是一些不久的將來很可能會退租人,醫學院或讀博士的研究生很受歡迎,因為他們畢業後多半要離開到別的地方工作,我認識有人成功租到屋,但他申請時竟要準備大量有關自己的材料,有如申請大學般。 有一份穩定良好職業的,房東會有戒心,因為這些人生活穩定,不易搬走,所以在訂定租約時需要把租金特別調高。
香港有大約4成人居住在公營和資助房屋裡,滿18歲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就算需要輪候公屋5年半,結婚前也基本上可以上樓。 其實,今天居住在劏房的絕大部份是基層身分的新移民,他們需要在港居住滿7年,纔有資格開始申請公屋,即是最快也要13年纔可以上樓。 這段漫長的歲月,這批低收入的新移民家庭,沒有能力支付昂貴的租金,只能選擇租金較低的劏房。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租務管制利弊: 估價署在土地審裁處有關租務事宜的服務
雖然條例草案中規定租客可要求業主簽訂租約,但由於沒有實際罰則,故業主有可能為租客提供某些好處(如提供極短租期)引導租客不簽訂書面租約,從而換取雙方更大的靈活性。 租務管制利弊2025 「2+2」四年租住權將出現缺口,難防業主走「法律罅」,故意不簽訂租約。 最近我們和義工一起探訪單親媽媽阿珠(化名),她和兩個就讀小學的子女一家三口居住在屯門寮屋劏房。 特別的是,這是一間鐵皮屋,屋頂只以鐵皮搭建,樓頂亦沒有密封,除了打風下雨會特別擔心之外,夏天時屋內亦不通風,鐵皮吸熱亦令室內溫度非常高。
租務管制利弊: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如果規管起始租金,例如以40元一呎為上限,假設全部劏房100呎一間,即是一個月最多收4000元。 租務管制利弊 那麼地段較佳、裝修及設備較好的劏房,就會因為租金回報太低,而減少供應。 由於回報低,業主也不願花錢裝修,市場只會剩下質素較差、「爛溶溶」的劏房做得住,因為租金根本不能支撐成本較貴的劏房。 租務管制利弊2025 法例下業主的責任只是維持基本設施運作,規管起始租金只會令劏房整體質素下降。 租務管制利弊2025 該法例在1月22日生效,只規管當日和以後簽訂的租約,因此,在當日之前簽的租約不在規管範圍內,而且法例沒有規管在法例實施後第一張租約的租金,業主可以因應市價加租。
租務管制利弊: 租賃印花稅
在此情況下,政府出手調整失衡市場,絕對合乎社會利益,是經濟管理政策中完全有效的政策。 租務管制利弊 作為香港的第一大黨,民建聯必須謹其言行,着心着力協助香港轉危為機,以監察政府解決他們一直視若無睹的問題,而非只是擔心一已政治利益受影響,僅僅在有關議題上隨意敷衍幾句。 租務管制利弊2025 更甚者,局部設立租管、只適用於劏房,更有機會弄巧反拙,危害基層市民僅有的住屋選擇。 早年政府曾言劏房有其存在價值,此番話雖然被批為冷血涼薄,不應由高官口中所出,卻始終刺中了當下住屋困境的死穴,即本港缺乏足夠的可負擔、且適切的房屋選擇,劏房某程度上成為了必要之惡。 假如專為劏房設下租務管制,實影響劏房的圖利能力,有機會誘使業主復原劏房成完整單位,以避開有關管制。
租務管制利弊: 租金管制
只可惜矯枉過正,遲遲不敢增加土地供應,造成租金高踞不下,市民叫苦連天。 首先要注意,租金管制反而有可能把當地租金推高,而不一定是壓低。 從房東的角度來看,當租客簽了租約後,除非他自願搬走,否則每年只能加極少的租,到後來,能收回的租金必定會遠低於市價,這又使租客更不會搬走,自己物業的收益便成疑。 租務管制利弊 為了預防此事發生,簽約時所訂租金,必要把未來的升幅也充份考慮在內,所以租金要訂得極高,一來可減少房東未來的損失,二來可保證房客不會懶死不走。
租務管制利弊: 租屋要點|劏房租務管制實施在即 業主及租戶須知要點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其後,因應房屋供求情況得到改善和租務管制被認為會窒礙新落成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政府決定該項管制應於 1966 年 6 月 30 日失效。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租務管制利弊: 新聞專題
但運房局局長陳帆最近又表示,起始租金並非不可做,而是要有方法和過程去做,先要有客觀、科學化、透明的數據庫。 租務管制利弊2025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租務管制利弊 一般業主如果是收租主要用作生活或養老,確是如筆者所言的大多是宅心仁厚的,亦正如筆者所言實行租管對雙方都冇好處. 調查在10月中至11月初進行,共訪問了觀塘區舊區的201戶浻房住戶,其中有超過一半受訪者表示反對發牌或業主登記制度,因他們擔心制度導致會有加租及被業主迫遷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