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由來6大好處2025!(小編推薦)

首先,儘管國際有案例容許其實存在,但需考慮其是否有必要、是否正當及是否合乎比例。 何況即使90年代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考慮豁免丁權,但隨著社會變化是否應有改善空間。 其次,本土研究社亦指出,現時根本無文件顯示當年草擬基本法委員會一直認為丁權屬於「合法傳統權益」,上訴庭言之鑿鑿,其憑據卻不充分。 雖然判詞第129段指出,1980年代末起草《基本法》時,起草人不會以1898年前的《大清律例》來理解一個傳統做法是否合法,但入稟方認為「合法」的定義,必須為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之前合法。 按此理解,新界居民在1898年之前興建丁屋有違《大清律例》,充其量只是傳統做法,稱不上是傳統權益。

而港府在支爆樓市蕭條期間,大量興建優良公屋,也可安定民心,刺激經濟,並且將香港人供樓的工資部分,釋放出市場消費,刺激內需。 最近終審法院的裁決,為政府日後處理丁權埋下伏線,新界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亦預言,丁權將於2029年「自然死亡」。 無人知曉丁權在2029年或2047年是否仍存在,但相信當這套男不套女、圈地起屋的特權政策,影響日後政府的土地政策時,便會被淘汰。 早前終審法院裁定《丁屋政策》合憲,但強調地政總署審批丁屋,行使的是酌情權,權力亦受法律所限,令丁權延續存隱憂。

丁權由來: 被殖民地政府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力

「丁權案」的爭議焦點是「新界傳統權益」,實際上是土地問題。 丁權由來2025 中國自古以農業為主流產業,「權益」一詞在中國古代宗族社會中所指涉的內容基本上離不開土地。 因此,以「新界傳統權益」概括新界原居民在基本法保護下繼續享有的權益,表面上看來堂皇周到,其實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土地在「新界傳統權益」中的核心地位。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不過建議後來不了了之。

  • 答辯方包括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和律政司司長,鄉議局以「利害關係方」身份參與聆訊。
  • 2007至2017年期間,以獲批丁屋個案每年平均新增1085宗計,估算佔用土地面積為351公頃。
  • 由此可見,港英政府沿襲舊有做法,容許新界原居民在農地建屋,一個重要條件是他們用來自住,肯定並非為了讓他們出售獲利。
  • 這個數字,還未算上那些等待五年限期過後,免補地價出售丁屋的人。

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因丁屋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主要有兩大方面:(一)非原居民覺得丁屋政策歧視他們,對他們不公平。 (二)丁屋只有三層高,沒有發揮好土地的效益,簡直是浪費。 判詞又指,上訴庭早前已正確裁定第40條的條文所指「傳統」一詞,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4月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塑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的情況來詮釋,因與訂立第40條的目的不一致。

丁權由來: 社會創新在社區 社企民間高峯會將社創帶進社區

首先,丁權只屬男性原居民擁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認為這是歧視女性的權益。 丁屋制度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法例。 再者,大部分非原居民日漸認為丁權是原居民的特殊權益,對目前輪候公屋需時超過5年及貧富懸殊的香港社會而言,丁屋制度是否仍然切合時宜,值得商榷。

  • 但《經濟日報》報道,2013年曾有大埔發展商涉向合資格人士買丁權建屋,當時有新界鄉事人士透露,出售西貢區一個丁權可賣80萬元,大埔或元朗的丁權則可賣40至50萬元。
  •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 惟自英國租借新界土地,將之納入官地(Crown Lease),並在1904至1972年間,殖民地政府透過拍賣或私人協商批地的方式出售土地,且規定原居民需補地價建屋。
  • 社會輿論則視鄉事派其實「明贏實輸」,因為三種申建丁屋途徑失去兩種;鄉議局亦發表聲明,對判決表示失望,並考慮提出上訴。

既然英國政府纔是真正地主,那麼殖民政府在1900年及稍後時間,通過《收回官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容許政府以各種「公共需要」為由沒收鄉民田產,都是合符法理的了。 及至1905年,港府以「集體官批」(Block Crown Lease)方式來確定這種「承租權」,並以此來限制土地用途。 在此之前,村與村之間沒有清楚的界線,村內的土地運用不受限制,村民可以自由建屋,但「集體官批」制度令這種自由,不復存在,這亦成為日後新界原居民與港府一連串糾紛的主因。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纔可進行。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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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傳統思想影響下,女性在家中受的壓力很大,她們都怕家人反對而不敢站出來,如果她們站出來,甚至有離婚的可能。 第二種方法,是將不予發展的綠色地、復耕地等的地積比,轉移至鄉村村屋,在安全許可下,這些村屋加高或擴闊樓層都不用補地價,細節可再磋商。 丁屋可以自用、出租或出售,如此,樓價和租金就會因租屋市場供應增加而下調。 遷居鄉村的城市人,得以用較低的租金,租住環境較佳的房屋,享受較好的生活。

丁權由來: 香港年青人對大灣區發展評價的研究

時移勢易,香港不再是清末的邊陲一隅,也不是殖民地政府借來的地方,而是700萬人以此為家、追求安居的城市,香港政府實應汲取歷史教訓,從嚴規管新界土地。 同樣道理,眼看香港樓價持續升溫,不少人捱貴租棲身蝸居,當局應限制私人發展商的囤積活動,甚至以《收回土地條例》取回新界棕地、農地,建立土地儲備,這樣方能搶回住宅供應的主動權。 即使將丁權更精準地定義為「原居民免補地價建屋」,歷史文件也可見這並非固有權利。

丁權由來: 小型屋宇政策

其中最具爭議的措施是管制新界土地的使用,這也是今日「新界傳統權益」爭議的由來。 丁權由來2025 新界原居民一直認為,英國政府租借新界之後以行政手段將新界原居民的「永業田」強行轉變為「永租田」,違反英國政府與中國清朝政府簽訂的《展拓界址專條》。 另外,新界原居民亦認為殖民地政府在新設的土地登記制度下掠奪了新界原居民的土地。 至於殖民地政府對農地建屋的管制,則是新界原居民普遍感到不滿的措施,也是今日新界土地使用問題的根源。 至於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丁權由來: 司法覆核後 丁權反獲確認

縱然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轉售丁屋,防止原居民利用建屋資格來從中取利,但現實是政策只限制五年內轉售要補回地價,五年後原居民已可免補地價,自由買賣。 根據這個制度,擁有地骨的大地主要向清政府納稅,並享有土地永業權,轉售、建屋等都不受規管;他們分租出去的稱為地皮,承租者並非向清政府納稅,而是向大地主交租,並享有永業權。 丁權由來 而地皮擁有人通常是新界大氏族,所以,原居民只需家族父老首肯,即可自由建屋。

丁權由來: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另一方面,興建多層鄉村屋宇對整體社會好處甚多,其中包括節省政府審批申請丁屋的人力資源;有效規劃及增加鄉村擴展區的效益;不損公共利益之餘,又不會增加財政負擔;更為丁屋政策提供長遠解決辦法,政府可更靈活地處理及整合預留作丁屋的用地。 此外,發展丁廈可減少原居民對公營房屋的需求,對整體社會可說是利多弊少。 1970年代初,政府為提升新界鄉郊地區的住屋和衞生標準,引入小型屋宇政策。 若落成後5年內把丁屋轉讓,須獲地政總署許可及補地價;滿5年之後可自由轉讓,無須補地價。

丁權由來: 政府處理土地問題態度「和稀泥」

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慣客郭卓堅,所用的理據是:所有香港人,不管是否原居民,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只容許原居民建丁屋,等同歧視非原居民。 發展局在2011年指,香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但當時政府已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擁有丁權而沒有申請丁屋。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丁權及丁屋政策一直被外界批評為「特權」政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日(19日)在立法會上指,丁屋政策需要檢討,但丁屋問題不是「白紙一張」,因牽涉基本法中原居民的權益,相信短中期都難以成事。 首先,丁權本身是一個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一旦取消,可能會帶來極大的反響,造成的反對力量,對政府長遠的施政會帶來不少的潛在壓力。

丁權由來: 香港圍村列表

前此的土地狀況,如飲孟婆湯一筆勾銷,一切以一九零五年的紀錄作準。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丁權由來2025 楊少初:〈託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對於「傳統」的理解,市民大眾多以「以前」和「舊時」等虛詞來理解,「以前我們怎樣怎樣」常被換為「傳統以來我們都是怎樣怎樣」,但要釐清歷史,必須對時間因素非常敏感。

丁權由來: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丁權由來 丁權由來2025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丁權由來: 歷史

不過,每名男丁一生只可有一次丁權,而在私人地興建的房屋,面積則不受限制;如在政府地興建,最大可建佔地700平方呎、樓高不超過3層的村屋。 現代人使用打火機生火,近現代人使用火柴,古代人使用打火石。 丁權由來 我們能否說因為古代人沒有打火機,所以他們沒有掌握運用火的技術? 對於「特權」的厭惡,作為一個講求平等的文明人自當心中有數,但我們不見有人提出「為什麼新界原居民可以享有祭祀的特權?」、「為什麼新界原居民可以搞太平清酬?」等疑問,反而越來越多城市人被已經轉型的「傳統」鄉村文化所吸引。

為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的發展,嶺南大學(嶺大)和華南理工大學聯合成立「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治理聯合研究中心」… 近年,有關中非關係的學術及公共辯論,大多從宏觀角度出發探討政治及經濟等議題。 1972年,港督麥理浩提出了「十年建屋計劃」,目的是從1973年至1982年的10年期間,為180萬香港居民提供設備齊全、有合理居住環境的公共房屋單位。 就是現在,如果你是農民,在農地建一間幾百方呎的小房子,用來擺放工具雜物,「順便」擺放一張牀,用來睡覺,政府也吹你唔脹,掹你唔長。 他說,以大型鄉村而言,由於人口較多,大約100人中有1人有機會分到土地;而小型鄉村則可能較易有土地。

丁權由來: 經濟不停學

當前社會圍繞著丁權討論存在不同誤解,局方樂意同所有持份者作出交流,希望化解誤會對香港整體利益有好處。 丁權由來2025 土地房屋問題一直是香港社會面臨的眾多困境之首,普通市民勞碌奔波一生才能艱難上樓,更有弱勢人士蝸居劏房苦等公屋,而新界男性原居民甫一出生便享有一套丁屋;更少的人佔有更多的權利,難免積累社會怨氣。 《香港01》反復強調,香港不缺土地,而缺敢於打破現有利益分配格局、有決心重新分配土地資源的政府——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丁屋政策上。 如上文提到的932公頃「鄉村市規劃發展區」,儘管這些土地遍及全港,未必能夠直接用於發展大型社區,但其中不乏大塊完整土地有發展為公營房屋或福利設施的潛力,其它分散的小塊土地也可用於靈活規劃土地用途及鄉郊發展。 丁權由來 但今次裁決結果意味著該地需維持「閒置政府丁地」的用途,不僅不能惠及全港市民,更為政府規劃新界土地發展平添掣肘。 香港樓價屢創新高,樓市供求失衡,社會有聲音質疑為何新界男丁卻享有特權興建丁屋。

丁權由來: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無奈特區政府多年來礙於既得利益而坐視不理,實則養虎為患。 高等法院雖然裁定,私人土地上申建丁屋是合法傳統權益,但換地建屋,或以三分之二市價、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買地建屋,均不受《基本法》保障,等同不合法。 對於新界原居民來說,正如鄉議局所指,裁決影響不大,因為他們多數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 以2017年為例,752宗建屋申請中只得97宗是換地或私人協約形式,佔總數13%。 新界原居民現在擁有的權利,是承襲自清代的習俗傳統,並且在過去經過殖民地政府和《基本法》多次確認和保障。 簡單來說,新界原居民在清代享有三種土地權力:第一,土地開發權;第二,土地擁有權;第三,土地使用權。

丁權由來: 回應周庭:新界「丁權」是否「特權」?──以歷史角度看丁權問題

新界原居民羣體在香港社會上是一個特殊的存在,他們擁有政治、經濟、文化和禮樂層面的「傳統」權力。 回歸祖國前的過渡時期,中央政府、殖民地政府和新界鄉議局已經對新界原居民羣體擁有的權力進行過一次全盤的檢視,最終以《基本法》第四十條將其加以保護。 然而,近年特區政府施政不善,無力解決市民最根本的居住需要,加上樓價飆升,令「磚頭教」信仰破滅,新界原居民羣體在香港市民中被抽出來,針對討論其特點,造成社會對立和分裂。 這是有意製造的矛盾,還是部份新界原居民過於跋扈造成的不良後遺症? 然而,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先理解問題,重新認識新界歷史發展的軌跡,有助我們理解何以特區政府對「丁權」束手無策。 當然,研究歷史不會得出「歷史真相」,但筆者希望在一片罵聲之中提出另一種詮釋,充實討論內涵。

丁權由來: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不論案件如何發展,判詞陳明瞭丁權的前世今生,政府應該看見丁屋政策早已背離原意,需要反思自身責任。 在各項歷史文件的揭露下,可見所謂「傳統權益」並非港英政府訂下政策的重點,而丁權政策當時也非長期性,更突顯出現時尚存丁權政策的不合理性。 即使在法律上該政策被裁定合法,也只因鄉議局當初的「一廂情願」——把政策強行加進《基本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