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利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汶及曾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紫欣、周詠珊、何健鋒及許宣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6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樂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馬海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潘知行、李天朗、梁嘉盈及潘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2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袁麗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賽影、陳玉梅及梁婉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冼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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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楊峻堅,供款人編號 ,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 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黃海,供款人編號 ,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煥庚擔任審計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 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 氹仔內既有如龍環葡韻、官也街、地堡街等的葡萄牙式小區風貌,也有如澳門運動場、澳門賽馬會等的大型現代建設。
- 有見及此,新青協舉辦多場“線上行業分享會”,邀請不同行業的專業人士向青年分享最新的行業資訊、就業途徑和發展前景;去年十月續辦品牌活動“青年就業博覽會二〇二二”,邀請到本澳及大灣區超過七十間企業及機構參與招聘,提供逾一千一百個職位空缺,涵蓋近二十個不同行業,活動更提供線上配對及即場面試,實現高效職業配對。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員何兆堃及陸思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黎婉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任潔玲,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紀詠涵、禤碧琪及韋璟璘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鄺耀華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王聖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詠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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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傑平在房屋局擔任工程事務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向社會工作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因徵用期滿,應其要求終止在本基金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詠儀擔任本局法制研究處處長之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壹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區炳堅為本局準照處處長,為期一年。
陳志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羅德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202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志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氹仔島嘉模公園
日間社區康復中心為離院病患者提供專業及社會心理康復訓練服務,目的是提高他們的活動機能及自我照顧能力、強化他們的家居及社區生活技能、協助他們重整生活規律、建立健康及富意義的生活模式,以協助他們融入社區生活。 日間社區康復中心亦會為離院病患者提供日間暫顧服務,並為其家人/照顧者提供訓練活動及教育課程,強化他們的照顧能力及紓緩壓力,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 交通局網站日前公佈巴士服務評鑑數據,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新青協副理事長古慶祥稱,近年在政府和兩巴公司努力下,巴士服務有改善,巴士服務評鑑分數也達市民期望;現時市民較關注車輛安全性,若巴士硬件故障多,也會讓整個巴士服務「打折扣」,間接影響市民觀感和信心,期望兩巴繼續加強巴士維護保養工作。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應準照持有人吳峻民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1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祥發藥房”的準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六甲街110號國際中心I(第一座)地下BN座。 簡介: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簡稱新青協)創立於2003年1月5日,是一個非牟利的青年組織,以清新、創意、求變為訴求,團結澳門廣大青年服務社會為宗旨,通過 一系列有針對性、創新性及啟發性的活動,促使新青協成為青年朋友相互學習、互勉共進的「課堂」﹔成為青年朋友發揮學識、展露才華的「舞臺」﹔成為青年朋友 溝通政府、服務社會的「橋樑」﹔成為青年朋友聯絡感情、反映心聲的「樂園」。 為了進一步清晰本會的工作目標及方向,本會通過綜合分析目前本澳青年的特點,歸納出“凝聚青年、服務民 眾、參與社會”。 有見及此,新青協舉辦多場“線上行業分享會”,邀請不同行業的專業人士向青年分享最新的行業資訊、就業途徑和發展前景;去年十月續辦品牌活動“青年就業博覽會二〇二二”,邀請到本澳及大灣區超過七十間企業及機構參與招聘,提供逾一千一百個職位空缺,涵蓋近二十個不同行業,活動更提供線上配對及即場面試,實現高效職業配對。 政府將這一建築羣進行徹底修復,其中三幢被改建爲博物館,由東到西分別建成「土生葡人之家」,「海島之家」及「葡萄牙地區之家」,另外兩間分別是「展覽館」和「迎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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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雋樂先生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多年,憑藉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對法律事務、處理卷宗和多項法案的修訂工作均積極作出跟進,表現得到上級的充分肯定。 2012年2月21日,澳門輕軌氹仔線“氹仔市中心段”開始建造工程的動土儀式;6月,澳門輕軌氹仔線“路氹城段”及“口岸段”開始建造工程的動土儀式。 澳門輕軌氹仔線起于海洋站,覆蓋氹仔市中心的主要住宅區、舊城區及旅遊區,並串連本澳海、陸、空三個重要口岸,止於氹仔碼頭站。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澳門特別行政區
(“氹”,粵語讀作/tam5/;漢語拼音爲[dàng];澳門本地的「氹」爲異體字,古作「凼」,故中國大陸正式出版物多寫做凼仔)。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2025 氹仔(別稱龍頭灣、潭仔,舊稱爲龍環、雞頸),葡文稱爲IlhadaTaipa,英文曾作TheTypa,澳門的離島,是組成澳門的四大部份(區域)之一。 為更好發揮青年與政府間溝通橋樑作用,推動政府推出更多針對青年的服務,新青協積極收集青年意見,研究團隊先後開展了四份專題研究,內容圍繞零工就業、青年社會流動、電子政務、青年住屋期望等議題,結合量性數據和文獻資料等梳理,就各個專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建議,透過舉行成果發佈會公佈研究成果,藉助新媒體力量傳遞倡議,喚起社會對議題的關注。 貨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幣和澳門元的匯率是1:1,可通用,人民幣通用,也可以刷卡,只是在刷卡的時候要按當天的澳門幣。 和人民幣的匯率先進行換算,然後再從卡上扣除金額,在澳門提供貨幣兌換的場所很多,有銀行、商店、酒店以及專門的貨幣兌換處等,匯率根據當天通用匯率和兌換場所的不同而有所浮動。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AMED® 澳門合作夥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曾慶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少蓮,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及追認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衛生局一級護士胡藝彤,供款人編號 ,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氹仔島龍環葡韻
路氹連貫公路係主要道路往返氹仔同路環;另外有三條大橋分別係友誼大橋、嘉樂庇總督大橋同西灣大橋連接氹仔同澳門半島。 2018年,澳門輕軌氹仔線全線以及車廠的系統設備安裝工作已基本完成,110節列車車廂全部運抵澳門,各項系統測試工作有序展開。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2015年,澳門輕軌氹仔線完成約4千米的高架橋吊裝,當中介于海洋站與馬會站的高架橋區間完成連接;11個車站的主體結構施工全面展開,多個車站完成主體施工建設。 2013年,全長9.3千米的澳門輕軌氹仔線在完成首階段的工地圍封后,其建設工作全面展開,並於部分主幹道開展高架橋墩和墩頂梁塊的建設。 澳門輕軌氹仔線自2019年12月10日下午正式投入服務,至2020年1月9日開通首月載客量超過82萬人次。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澳門輕軌氹仔線(Macao LRT System Taipa Line),又稱澳門軌道交通氹仔線,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開通的首條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於2019年12月10日開通,代表色是綠色。 新青協康復中心——獲準許營業,準照編號:AL-054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橋樑前地及巴波沙總督街,持牌人為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若翰亞美打街7號友聯大廈地下I舖。 黃迪霖——恢復第AL-0257號漮霖醫務中心(沙梨頭)牌照之許可,場所位於澳門菜園路160號百利新村(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第四座)地下AJ座,並更改場所名稱為漮霖醫務中心,及增加英文名稱為Hong Lam Medical Centre。 駱以清、倪國鋒、邱賢良、任晶、張文鈞及趙雪梅——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王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李玉鳳——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氹仔島交通運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呂灝儀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廖桂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戴美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汶及曾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氹仔島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覈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王俊文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敬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國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箱箱及楊迅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員何兆堃及陸思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黎雪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氹仔新青協康復中心2025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惠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國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辛碧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錦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承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碧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並將該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小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貴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António Bastos Alexandrino Xavier及陳瀚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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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雁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王國慶──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鄧華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嘉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雪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慧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覈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