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986 年以函釋 [ㄅ] 自毀穩定性,替「勤 12 休 2」開後門,但 2000 年制定《勞基法》時並未解決這項漏洞。 我是七味粉小編,喜歡上網逛論壇當個鄉民,在網站負責編寫資訊類、3C類的文章,偶爾也會玩玩手遊和耍廢,熱愛貓狗和攝影,希望可以嘗試各式各樣的領域並且透過文字的魔力和大家分享我的親身經歷。 依民進黨最新提出的版本(6/28),前2小時以本俸的1.34倍計算、第3小時起為本俸的1.67倍計算,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逾4小時以8小時計。 然後看起來,一休一例好像會加薪,但實際上不太可能。
並且增訂休息日未滿4小時一律以4小時計,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 預告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提升勞工給付權益 勞動部將於本月30日預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除修正「頭、臉、頸部」失能種類,不分性別,失能等級一律訂為第8等級外,亦將放寬「心臟移植」失能項目。 疫苗接種假:不強制給薪,不得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解僱 為強化接種 COVID-19 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宣佈,自即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排定審查《勞基法》一例一休和國定假日砍7天的修法草案,儘管國民黨全力阻擋,仍在民進黨召委陳瑩主持下,將全案送進黨團協商,會議只花了16分鐘就結束。 自己找了一些資料後做的小整理,想一想覺得既然都做好整理了,就放上來分享給大家吧! 強烈建議每個連結都點進去看一下,可以更清楚到底在講什麼,文長慎入。
一例一休懶人包: 文章導覽
日前一名高三學測生因母親突然生病住院開刀,不僅午餐錢和車錢都付不出來,母親後續的手術費也成問題,對此,作家黃大米當時立馬轉了10萬元暖助對方,受到許多讚賞。 然而近日黃大米自曝將喫不完的火鍋打包送給遊民,還認為遊民會覺得「是上帝給的食物」,瞬間點燃網友戰火。 [NOWnews今日新聞]大聯盟天使隊今天開始正式春訓,而預計在3月參加經典賽的各隊投手、捕手都已經報到,日本隊天使二刀流好手大谷翔平,他不只投球內容出色,現在也都開轟,展現他的打擊實力。
- 倘若某月每週六都神奇地發生突發事件,無論實施哪個制度都要加班;那當月「一例一休」與「一週二例」會分別多賺 31/90 ≈ 34.4% 倍與 4/15 ≈ 26.7% 倍的基本月薪,但後者可以補休四天。
- 勞工的工作內容、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其實都屬於勞動契約範疇,為私法上契約,由當事人間彼此同意而成立,但勞動部也建議,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應在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絕爭議。
- 國定休假日原有 19 天,去年 12/9 勞動部卻修改《細則》刪去 7 天,僅剩 12 天 [ㄈ][ㄉ]。
- 這種情形,雖然勞工依法應放假的日數暨時數未變更,但勞工則有犧牲其他國定假日而成就週休二日的結果,如經勞工同意此一挪移國定假日的作法,依照勞動部函釋,也認為有效(請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臺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 ◆ 取消哪7天國定假日→ 1/2 (開國紀念日翌日)、3/29 (革命先烈紀念日)、9/28 (教師節)、10/25 (臺灣光復節)、10/31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12 (國父誕辰紀念日)、12/25 (行憲紀念日)。
- 即使一天工作只有幾小時,僱主還是必須按照法規,讓兼職者也能「七休一」。
我們一直很用心在這份工作上 ,因為朋友是領班 ,而我也是有指揮權的職位 ,我很能明白 ,能這樣改善過來 ,產能比以前高 ,絕對不是隻有我們研究記錄與指揮就能達成目標的 ,每個產線的同事夥伴都是辛苦的功臣 。 而又因為這次的一例一休綁著砍七天假,所以對於沒有享受到「一例一休的好處」卻要承受「砍七天假」的「時薪人員」以及「輪班人員」來說,這個修法根本算是災難,對於「時薪人員」以及「輪班人員」這兩種非典型就業勞工來說,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配套措施才對。 請記住,老闆必須要經過工會同意且勞工必須要知情,如果沒有工會的話就必須要經過勞工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就要求必須連上12天是屬於違法的。 原本的函釋是「例假可挪移」,意思是老闆可以挪移工作天數讓員工上12天班後放2天,現在的是除了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行業可以挪移以外,其他行業不行。
一例一休懶人包: 勞資Q&A
5.2/20星期一 ,員工至公司與公司主張 ,公司並未發放明細 ,多次討要未果 ,及投保高薪低報 ,以損及勞工權益 ,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 ,可不經預告 ,解除勞動契約 ,並給予資遣 。 2.因為員工不同意 ,導致公司1月份薪資 ,於2/5發放時 ,薪資並無明細 ,僅有寫暫發兩字 ,還有多少錢 ,讓員工無法計算自己的薪資 ,問公司 ,他們給的理由是你們就不同意他新的薪資結構 ,是要如何算明細。 首先以員工約定原上班就是月薪3萬 ,1週要做星期1~6,每日8小時為由 ,才會有這3萬元 。 因應照政府法令走 ,月薪(底薪)要另外拆開算 。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讓其補假,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僱主決定。
民進黨堅持一例一休的理由,不外乎是宣稱某些勞工需要固定週六加班多掙點錢。 倘若一例一休後週六要加班、一週二例後週六不加班,前者每個月多上 4 天班,但可多賺 31/90 ≈ 34.4% 的基本月薪。 與現行週六加班多領 19/90 ≈ 21.1% 倍基本月薪相比,倘若能落實核發加班費,其實是蠻多的。 :特休日缺乏完整性,若年底前未休完可用金錢補償 [ㄋ]。 國定假日的完整性略低於例假,若勞資合意停休則不必補休 。 若遇停休,事後必須補休 ,就算停休當日只出勤一秒、事後也必須補完整假日。
一例一休懶人包: 公司因疫情停業 工資怎麼算?
至於得知損害結果的意思,當然「口頭上得知損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一定要有薪資明細或者同意書之類的證明。 我是四班三輪制,公司的算法是,我們一個月比常日班一個月多多少天,通常一個月比他們多上兩天好了,那就是這兩天乘1.5倍這樣,然後不補假。 T客邦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採用網站分析技術,若您點選「我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 取消哪7天國定假日→ 1/2 (開國紀念日翌日)、3/29 (革命先烈紀念日)、9/28 (教師節)、10/25 (臺灣光復節)、10/31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12 (國父誕辰紀念日)、12/25 (行憲紀念日)。
一例一休懶人包: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例假日我們會分為兩部分來討論加班費計算,合法例假日加班及非法例假日加班。 合法例假日加班:在正常狀況下,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40 所述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纔可合法加班,並在事發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在正常工時八小時後,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1.34,在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一例一休懶人包 1.67。
一例一休懶人包: 加班費變多?新制怎麼算?
如果一天總工時超過8小時,還是要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算加班費,也就是前2個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後2個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七天中須休一天」規定:也包含打工族、兼職人員。 即使一天工作只有幾小時,僱主還是必須按照法規,讓兼職者也能「七休一」。 休息日的加班費提高:《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改成: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一例一休懶人包: 公司為防員工將來違約,可以先扣薪嗎?
這之中有若干問題,可概括詮釋為紀念日與節日定位未回歸勞動本位。 為求方便但不失一般性,以下假設例假日為週日、休息日或第二個例假日為週六、除非特別說明否則假設工作日上班八小時。 如果有天災事變等緊急事件發生需要勞工上班,可不須徵得同意要求勞工上班,但須發加倍工資,事後要排補休 還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而員工不同意休息日出勤 ,也不得以過去105年以前約定一週上六日之勞動契約 ,強迫勞工休息日出勤 ,原因是勞動契約不得與勞基法相衝突 ,相衝突時應以勞基法為主 。 且我已經提供五日勞動日 ,無論你把休息日定於星期一到星期六的那一天 ,我還是隻能提供你五日的產量 ,何來損失一事 ,且公司並無班表明確指出何日為休息日。
一例一休懶人包: 醫院門診, 加班費, 週休二日, 服務業, 漲價, 薪水, 裁員, 人力縮減, 工時,
畢竟您們要求的不過是最低限度的合法,而一例一休這件事情,算是目前臺灣勞工相當大的議題之一,如果能夠鬧大我相信也能夠讓很多慣老闆引以為鑑。 也請不要太過擔心,很多老闆違法之後,只要員工膽敢反抗通常都會拿提告來壓員工,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不敢反抗的原因。 再退一步講,就算您們真的有違法,基於爭議行為之勞資對抗的本質,違法之爭議行為如果是因為僱主挑釁所誘發時,可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而獲得免責,所以您們受罰的機率我覺得並不高。 如果老闆只是口頭要求您們同意,除非老闆有錄音證明您們同意,或您們有錄音證明老闆有口頭上要求,否則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算您們已經口頭答應,申訴老闆也是能成功的。 問題一、「一例一休」這個草案的變動對我到底好不好?
一例一休懶人包: 法令專區
答案假如休息日那天,老闆要求員工上班,那麼老闆就必須要給付更高額的價碼。 若員工在自己的特休日或是國定假日加班,就適用此一加班倍率計算加班費。 這邊要注意的是,因為休假日是員工應該要可以 24 小時休息的假日,所以只要員工有加班,即使只有一分鐘,也需要付八小時的工資。 平日加班費的計算並沒有改變,就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3 以上,第三個小時起加給變 2/3,只要僱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40 小時,就應給付。
一例一休懶人包: 僱主好像違法怎麼辦?
105年時法令修改一週工時為40小時 ,超出要算加班 ,但我們卻沒有領到加班費 ,原因是當初說好一週要做6天 ,每天8小時 ,所以星期六沒有加班費 。 3.綜合1與2,所以DPP的”以價制量”這一個說法根本就是一廂情願(或是拿來騙人的)、不然可以問一下DPP這樣算加班費有先做過市場調查嗎? (因為如2所述、大家早就是領差不多這個價位的錢了、就算改了資方也不會痛),如果真要說”以價制量”那改成2倍或3倍我想大家還可能會比較沒意見。 休息日和例假日都是勞資雙方契約規定就好,不一定是星期六休息日、星期日例假日。 結論休息日那天就算休息日,例假日那天就算例假日,補假的那幾天就算休假日。 問題十一、國定假日的補休怎麼區分是休息日還是例假日?
一例一休懶人包: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費率看這邊
因為只要停休,勞工就無法充分運用其假日 [ㄆ]。 這兩項制度都是《勞基法》用例外來自我弱化,政府應該要盡可能限縮其適用範圍才對。 除病、喪、婚、產、育嬰等因特定事由請準的假以外,假日分為例假日、休假日、休息日三種,三者對抗挑戰的堅硬程度並不相同。
吹哨者條款:明訂僱主不可對申訴勞工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主管機關也不得洩漏檢舉人資訊。 明年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民進黨立委則紛紛提出稍微好一點的「一例一休」版本。 例如蔡培慧主張休息日加班需補假,補足其完整性;鍾孔炤主張休息日需勞方「行使團結權與協商權」(但實際內容不清楚)才能加班,大概是把打兩折的穩定性調高到三成,之類的。 :確保勞工勿連續工作太多天,因此鑲嵌死鎖星期制、不可任意調動 ,且唯遇突發事件才允許停休 一例一休懶人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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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懶人包: 勞動部令: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8.員工主張 ,公司違反法令 ,以不願簽那張同意降底薪的同意書 ,而不發放明細 ,使員工不得而知自己的薪資發放是否正常與足額 。 因而不願意配合休息日加班 ,且於2/11時 ,已經表明從今後不願意於休息日出來加班 ,並於連續工作五日後的第六天 ,也就是星期六 ,做為休息日 ,將不出勤 。 指2/18集體未出勤造成公司損失 ,要求賠償 ,且主張以前到職時約定一週工作六日 ,現在(2月)一例一休的事還未喬好 ,應該造舊的勞動契約執行 ,且休息日不一定在星期六 ,而休息日不上班不是勞工說不願意就可以不出來 。 因為法律已經明訂「七日中應有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日」,如果您們已經連續正常上班五天,並且老闆沒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也沒有約定要挪移假期,那麼堅持剩下那兩天是休息日和例假日也是可行的。 對勞工而言,按《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法律上的明文條款其實只保障勞工週休一日,而非週休二日。 只是自2016年1月起,《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後,正常情況下,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就達到40小時。
一例一休懶人包: 休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立法院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總統府正式公告後,一例一休從明天起正式生效實施,主要生效的條文是一例一休,簡言之,勞工每七天要有一天例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必須加碼,前兩小時加給1又1/3倍,第三小時起以1又2/3倍計算。 一例一休懶人包2025 :表示就算遭遇緊急事件,老闆也必須多付工資才能要求員工停休。 一例一休懶人包 例假日工資需加倍發放 ,而且當天只要出勤一秒就必須以正常工時(八小時)計薪 [ㄇ]。 因為畢竟沒有簽這份合約之前,您們的確是同意星期一~六上班,至於如果老闆違法導致員工不願簽約,變成沒有明定休息日為何日,這樣子不去上班是否算是罷工,這方面我認為老闆還是站不住腳的。 近期有關勞基法修法爭議不斷,七天國定假、週休二日一休一例等等,新政府接連提出看似「有益」改善勞動環境的政策,但實質上卻是運用繁瑣的法律條文使得資方有機會鑽漏洞,而讓勞工的權益實質受損。
在這個轉行、換工作頻繁的苦勞時代,特休制絕對必須調整,否則年輕人與貧窮者(這兩個詞也漸漸邁向等義)根本休不到。 由於休息日的模糊效果,長期俗稱的「週休二日」其實是「一例假一休息」。 一例一休懶人包 最近蔡政府打算推動週休二日的法制化,正規路徑當然是「一週改為兩例假」,簡單明瞭,只要修改《勞基法》一個字就好 。 因此若不加班,剛好五天可以花光一週的工時,空出來的星期六就稱為「休息日」。
答案當國定假日遇到了「休息日」或者「例假日」,政府就會制定補休日。 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僱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若有勞工想要多加班賺多一點錢,因為例假的規定太硬性,所以提出休息日的想法,希望增加勞工想加班多賺錢的彈性。 這種情形,雖然勞工依法應放假的日數暨時數未變更,但勞工則有犧牲其他國定假日而成就週休二日的結果,如經勞工同意此一挪移國定假日的作法,依照勞動部函釋,也認為有效(請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臺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一例一休懶人包: 加班費是用底薪算嗎?
我是在民國104年入職 ,當時進公司 ,公司說月薪30000,但星期1~6要上班 ,每日8小時,星期日例休 。 2.現在禮拜六有在加班的幾乎就是都領的比法規多一點了,甚至就是1.33跟1.66(甚或更多)這樣算、不然根本沒人要來加班、以價制量這件事在市場上早就行之有年了。 一例一休懶人包2025 簽契約這方面真的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假如一開始老闆要求的時候就只好含淚簽下,那麼到時候出問題也真的只能將淚往肚裡吞了。 以我的經驗來說,現今的勞基法對於資方來說,是有很多規避手段跟玩法。 一例一休懶人包2025 實際上,勞方真的是弱勢的,現在舉報好像不能匿名了。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僱主決定。 勞工的工作內容、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其實都屬於勞動契約範疇,為私法上契約,由當事人間彼此同意而成立,但勞動部也建議,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應在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絕爭議。 現行法令明文僱主終止勞工勞動契約須預告者,計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僱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是僱主依同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未履行預告義務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您們已經約定好休息日,那麼只要勞工沒有事先同意休息日那天要上班的話,不上班也不需要請假,如果同意過了就需要請假(事假沒薪水,病假拿半薪)。 所以我還是老話一句,臺灣人就是大家都太怕老闆所以不敢反抗,老闆要妳簽什麼妳就簽什麼,最後還要政府幫忙出頭那是不可能的,因為自己早已經同意在先了。
一例一休懶人包: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費率看這邊
總統今日公佈《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相關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外,其餘條文自本年12月23日生效。 勞基法修法強調提升新進與資深勞工的特休權益,年資 6 個月未滿 1 年應給予 3 個月的特休假,年資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特休假多了三天……,年資 10 年以上,隨年資每增加 1 年,就能有多 1 日的特休假,最高加至 30 日。 四週彈性工時: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八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一例一休懶人包2025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二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休息日加班」比「平日加班」的加班費高出近3倍:從原本前2小時加班費的1/3倍,提高為1又1/3倍;第3小時起由現行2/3倍,提高為1又2/3倍,增幅近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