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3] 17.有關失業勞工至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獎勵… [105-3] 21.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外籍看護工辦理健康檢查時程,下列何者為… [105-3] 23.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 [105-3] 46.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4條規定,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 [105-3]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
-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依工會法第十四條所定,下列何者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起人?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就上開問題,本期週報整理以下相關實務見解,予以分析說明,文末附上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相關法條,以供讀者對照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區別法律效果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相對於一般繼續性的不定期契約工作而言,定期工作除特定性工作之外,其餘多半因為工作性質較為短期,或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完成,因而由勞僱雙方就該工作約定有一定的工作期限,所以稱為定期契約。 習慣上,有人會稱這些定期契約的受僱人或勞工為「約僱人員」、「約聘人員」或「臨時工」等,以與一般繼續工作之不定期契約員工區別。 此等人員產生,人力資源管理策略之運用,有一些僱主巧立名目訂定定期契約,以規避法律責任之情事,這恐怕也是定期契約數量增加的因素。 然而「短期性工作」與「特定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原旨,該法第九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 「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
-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2天前 Uncategorized 4 問題反饋 反饋回複.
- 至於僱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究竟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其區別之實益及法律效果何在?
-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惟避免勞資雙方未加以商議,或僱主濫用締結契約… 而針對會計師部分,由於會計作業屬於公司經常業務,故很難認定為該職務為「非繼續性」的業務,難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所謂定期契約之規範,故應無簽訂定期契約之可能。 從比較中可發現,一般而言定期契約享有的法定權益較少。 [105-3] 10.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最低達幾小時以… [105-3] 28.依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規定,僱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在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A)臨時性或短期 …的討論與評價
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公司聘僱外國人從事繼續性工作,能否簽訂定期契約?
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5.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勞工之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息息相關,例如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三)「季節性」是指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十、勞僱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僱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兩者差異及適用範圍?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5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什麼原因終止勞動契約僱主不需發給資遣費? – 榮富國際法務 …的討論與評價
若仍簽立定期契約後,交辦給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亦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其他人具有繼續性的工作,抑或只單純交辦具有「非繼續性」的工作等。 否則,若仍認為一般勞工仍得以一年一簽、一年一聘的狀況僱用(多數中小企業僱主有如此迷思),日後若遭提出勞資爭議,恐將得不償失,請特別注意相關法律風險。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臺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因此,服務證明書係勞工為謀求新職之重要文件,其內容應以客觀事實為主,不可記載僱主之主觀判斷或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在職業安全衛生1. ( 對於核計勞工所得有無低於的討論與評價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7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覈定公告之有關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欲與其就各該 … 法第84條之1係允事業單位之特殊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其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相關法條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5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5 二、僱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解僱勞工? 法之規定,僱主終止勞動契約可分為「預告終止」及「不經預告終止」二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在題庫/ 園藝(丙) / 01.職業安全衛生 – BLOCK 學習網的討論與評價
小妹的工作內容為編撰上課講義、出考卷試題以及教導學生,而上課所使用的講義也都是我自己編寫的,但我編寫的講義補習班也有給予工資,所以想請問這些講義是否也算是第1點的營業祕密,因為這些講義都是我編寫的。 我的工作基本上不會接觸到任何營業祕密,因為是全遠端工作、線上教學,僅有第1點所述之講義以及我所教導之學生的姓名而已。 我的合約中僅敘述「離職一年內不得經營、投資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並無約定任何地理範疇,請問是否代表此約定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最後,公司也說我們僅為僱傭關係,所以沒有勞保,並有訊息存證,請問僱傭關係也一樣受到競業禁止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感謝各位律師的閱讀,小妹完全沒有法律相關背景,希望能尋求各位的協助。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一)所謂「臨時性」是指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如以,勞工工作本質與公司一般性業務相關之工作,僱主卻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明約明短期期限,事實上,期滿又繼續聘用,雖名為臨時性的短期工作,但其真實用意可能只是為了規避勞基法之適用,在員工期滿不欲續用時,可以不必依法資遣。 民法上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民法對於僱傭契約並未設有任何限制,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約定期限,定期勞動契約因契約期滿(勞動契約法第30條第1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一、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 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法律百科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 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無例假與休假③不另給予延時工資④勞僱間應有合理協商彈性 … 完全不受限制無例假與休假不另給予延時工資勞僱間應有合理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49 條第1 項規定:「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 … 3.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I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5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僱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相關問答
近期有兩部重大的勞動法令修訂,工鬥團體今日聯合各地方產總、企業工會和產職業工會 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政策建議、傳達基層工人的聲音。 勞動部上月底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除了針對晚間10時至 隔日凌晨6點「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應獲得協助,也要求僱主應負擔沒有大眾 運輸工具時,應提供宿舍、交通工具及「交通費」的協助措施。 4.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
舉例而言,如僱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僱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僱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 至部分工時勞工僅係工作時間較事業單位之全時工作者為短,並非全然等於定期契約,仍須視其工作性質是否符合上述之非繼續性工作,僱主才能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動條件與解僱條件之差異?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5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在政策與法令 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案例《解答》的討論與評價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予以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成立與限制-契約自由與勞動基準法交互影響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而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定性工作之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準此,僱主聘僱外籍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非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之特定性工作,或雖屬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限不超過一年者,渠等簽訂之勞動契約,均毋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四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之,有關勞動契約之核備機關,應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