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業主或法團未能在指定限期內完成相關要求而又沒有合理辯解,則可能被檢控。 署主要監管樓宇的建築安全,透過《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進行執法工作,向未有妥善保養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指示業主按要求修復欠妥部分,或聘請合資格人員就懷疑欠妥部分進行勘察,並提交評估及建議措施。 常見的欠妥情況包括:結構失修、排水渠滲漏、違例建築及危險檔土牆等。 條例訂立的目的,是針對在消防安全設計方面存在風險的舊式樓宇,要求改善樓宇的現有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業主、住戶及訪客的安全。 條例涉及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及「消防裝置或設備」兩部分,分別由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負責執行。 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及消防處會同時向目標大廈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列明消防安全措施的改善要求,以便統籌相關工程。
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會通過的類似法令的成文法規則被稱作「條例」(ordinance)。 環保署可發出有關因排放空氣污染物可能造成灰塵 / 砂礫沉澱或產生難聞氣味或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等的通告。 舊式樓宇的非緊急設施 (例如:電線、電錶及電訊設備) 通常都是簡單固定在樓梯及走廊,但該樓梯及走廊往往同時是樓宇的唯一逃生途徑。
法定命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為有關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 至於安置資格的類別,則屬房屋署的管轄範圍,該署會按照受影響佔用人的安置資格作出評估。 在香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爲何並無詳細說明。 在2005年香港有關“祕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電訊條例》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祕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指示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被普遍批評爲要以行政命令當作法律,是越權的行爲。 其命令其後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爲違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並裁定發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效力。
- 所有私人樓宇 (不包括公營房屋) 的建築工程,無論是新建或改建,都必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始能展開。
- 於計劃的首階段,基於「風險為本」原則,無論是上文所指的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樓宇,我們都會先聚焦處理那些有尚未遵辦且與公用渠管相關的法定命令的樓宇。
- 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為有關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
- 條例涉及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及「消防裝置或設備」兩部分,分別由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負責執行。
-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除執法外,政府亦透過不同的計劃,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 屋宇署亦會繼續舉辦各種公眾教育和宣傳活動,以提升公眾對妥善維修大廈的意識。 法定命令2025 正如上文所述,屋宇署已有機制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在業主未有遵從命令及在樓宇出現明顯危險時或在緊急情下,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所需的維修工程。 至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進行有關工程的目的,是提升目標樓宇以達致現代的消防安全水平,但並不代表有關樓宇有即時明顯的火警風險。
法定命令: 命令簡介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法定命令2025 (一般為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或在有需要時,要求聘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一名或多名) 進行相關勘測,並按勘測結果及獲批准的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程 (第 27A條及)。
(三)一般而言,樓齡較高的樓宇較容易出現失修情況。 為針對這些較高風險的樓宇,並確保審慎、有序使用公帑,按目前公佈的安排,計劃只接受樓齡達40年或以上的合資格樓宇申請。 視乎計劃的反應及獲批撥款開支情況,我們或於稍後階段考慮接受樓齡較低的樓宇參加計劃。
法定命令: 法令
或在有需要時,要求聘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一名或多名) 進行相關勘測,並按勘測結果及獲批准的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程 (第 27A條及)。 所有私人樓宇 (不包括公營房屋) 的建築工程,無論是新建或改建,都必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始能展開。 法定命令 因此,除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 (簡稱:小型工程) 及豁免工程外,所有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便進行的建築工程,均視作違例建築工程 (俗稱:僭建)。 常見的僭建工程包括:天台搭建物、密封露臺及拆除防護門廊。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
法定命令: 業主的責任
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所有私人樓宇 (不包括公營房屋) 的建築工程,無論是新建或改建,都必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始能展開。 因此,除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 (簡稱:小型工程) 及豁免工程外,所有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便進行的建築工程,均視作違例建築工程 (俗稱:僭建)。 常見的僭建工程包括:天台搭建物、密封露臺及拆除防護門廊。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爲理據)。
法定命令: 命令
環保署可發出通告,要求樓宇的公共設施或工商業單位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不遲於某一日期將其所發出的噪音控制在合規格的級別。 環保署可發出通告,要求樓宇的公共設施或工商業單位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不遲於某一日期將其所發出的噪音控制在合規格的級別。 根據政府政策,沒有人會因政府的行動而無家可歸。 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爲有關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 至於安置資格的類別,則屬房屋署的管轄範圍,該署會按照受影響佔用人的安置資格作出評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並頒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法定命令: 法令中國大陸
於計劃下,屋宇署將按「風險為本」原則主動挑選上文所指的第二類別樓宇,行使其法定權力,安排代辦工程顧問和政府承建商代業主進行工程,並在扣除計劃資助額後向業主追討有關費用餘額。 「三無大廈」的業主對履行公用渠管相關的法定命令遇到困難,亦可主動聯絡屋宇署。 另一方面,如「三無大廈」劏房租戶發現其居所內的排水系統有欠妥之處,應盡快聯絡業主及安排合資格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進行檢查及維修。 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亦屬建築事務監督的管轄,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況,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指明的排水工程。
法定命令: 法令澳門
如在業主會議上沒有委出管委會或建築物管理代理人,則召集人可直接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五)私人樓宇排水系統的設計、建造、豎設、修葺、改動及拆除均受《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規管。 就現存私人樓宇而言,業主如想豎設、修葺、改動及拆除單位的排水系統,須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委任在《建築物條例》下註冊的合適承建商進行,以確保單位的排水系統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相關規例的規定。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衆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一般爲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法定命令: 消防安全設施
樓宇業主可考慮參加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以保留《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N)所訂明的三類小型僭建物(即晾衣架、簷篷及冷氣機支承構築物/金屬支架)。 對於這些已獲檢核的小型工程項目,除非日後變得危險,否則屋宇署不會向其採取執法行動予以清拆。 至於不在上述要發出法定清拆令的須予以取締項目列表內的其他僭建物,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 如僭建物屬上述類別,屋宇署會發信給業主要求糾正有關情況,否則便會發出法定命令。
法定命令: 法令遵守
於計劃的首階段,基於「風險為本」原則,無論是上文所指的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樓宇,我們都會先聚焦處理那些有尚未遵辦且與公用渠管相關的法定命令的樓宇。 根據紀錄,觀塘及黃大仙區合共有約20幢此類而又符合資格(即40年樓齡或以上並符合應課差餉租值上限)的樓宇。 由於計劃剛開始接受全港屬首階段的第一類別樓宇申請,而屋宇署亦正在全港第二類別樓宇中挑選首階段個案,故暫時未能確立本年內可於觀塘及黃大仙區展開公用排水系統的勘測或維修工程的樓宇數目。
法定命令: 法定命令
若發現有觸犯氣體安全條例的情況,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以確保氣體安全。 觸犯《氣體安全條例》可由喉管或瓶裝氣體裝置因缺乏維修、保養或測試而引致。 法定命令2025 各區民政處已成立了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專責支援和協助業主處理大廈管理事宜。
強制驗窗計劃則針對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接獲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窗令) 的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如窗戶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更須聘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及在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第 30C條)。 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除整棟樓宇的勘測外,簷蓬及露臺結構都是常見的指明部分。 任何樓宇,無論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損或日久失修引致而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修葺令),飭令業主須按實際情況及法例要求進行合適的補救措施 (第 26條及)。
法定命令: 香港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清拆令),要求按適用條例規定清拆或糾正僭建 (第 24條)。 如有關清拆或糾正工程未有涉及龐大規模或複雜結構,業主可聘請合資格承辦商按小型工程規定處理,否則必須在合資格建築專業人士監督下進行有關工程。 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亦屬建築事務監督的管轄,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況,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指明的排水工程。
法定命令: 命令行政令
若發現有觸犯氣體安全條例的情況,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以確保氣體安全。 觸犯《氣體安全條例》可由喉管或瓶裝氣體裝置因缺乏維修、保養或測試而引致。 環保署可發出有關因排放空氣污染物可能造成灰塵 / 砂礫沉澱或產生難聞氣味或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等的通告。
過去五年,並沒有大廈因為出現嚴重管理問題令其佔用人或業主處於或可能處於危險境況,而須主管當局行使《條例》第40B或40C條的權力的個案。 民政署亦已成功透過「居民聯絡大使」的網絡,推動有關大廈成立法團。 (一)消防處及屋宇署表示,若知悉接獲相關法定命令的大廈尚未成立法團,他們會把個案轉介至當區的民政事務處(民政處),以協助業主成立法團。 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通告,要求業主/法團整改任何有關樓宇電力裝置的問題或爲電力裝置安排進行檢查、測試和驗證,以確保電力安全。
舊式樓宇的非緊急設施 法定命令 法定命令 (例如:電線、電錶及電訊設備) 通常都是簡單固定在樓梯及走廊,但該樓梯及走廊往往同時是樓宇的唯一逃生途徑。 當火警發生,這些非緊急設施或會使火勢加速蔓延至逃生途徑,為逃生人士帶來風險。 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法定命令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
該條例亦沒有條文賦權執行當局為目標大廈進行與提升消防安全標準的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後向有關人士收回費用。 一般而言,在沒有法團的大廈的公共地方進行維修工程,如沒有法例賦予的權力,需要取得所有業主的同意(具體情況視乎公契而定),方可開展。 法定命令 因此即使有個別業主同意,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亦難以代為開展維修工程。
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可採取檢控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請注意,即使處所沒有法定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 此外,樓宇準買家須就其擬購入的物業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百樓圖網」 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為何並無詳細說明。 在2005年香港有關“祕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電訊條例》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祕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指示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
法定命令: 命令任免令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 如果行政法規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行政法規即失去效力。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爲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在完成上述適用的改善工程後,業主應通知屋宇署安排視察,及提供有關物料的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的副本,以確定指示是否已獲遵從。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爲清拆,並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法定命令2025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法定命令: 法令澳門
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通告,要求業主/法團整改任何有關樓宇電力裝置的問題或為電力裝置安排進行檢查、測試和驗證,以確保電力安全。 除整棟樓宇的勘測外,檐蓬及露臺結構都是常見的指明部分。 任何樓宇,無論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損或日久失修引致而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修葺令),飭令業主須按實際情況及法例要求進行合適的補救措施 (第 26條及)。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纔會代爲進行工程,然後向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