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被告辯稱係因原告同意始變更型號云云,惟證人甲OO證稱:「本件雙方的買賣由我經手的。原是約定五二O型沒錯,後來工廠有說只有一臺五二O型,這是在交機前,公司要我和客戶協商,改換M六四型的,客戶很不滿意,但因為客戶須機器來作加工生產,迫於無奈的說不然裝M六四型來用看看,M六四型不理想,當時並沒有說要如何。在交機前有取得對方的諒解說要交M六四型,是和客戶有此協議」、「交機後客戶一直反映,確實(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有到客戶那邊去,要換成五二O型的東西」、「精度無法符合原告的要求」等語。 惟查:系爭建物於交付前即有滲水及裂縫等瑕疵,而影響一般通常使用,其現存之瑕疵為原告所明知,原告於交付房屋前,未將系爭瑕疵明確對被告為告知,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就係爭瑕疵之存在,有故意不為告知之事實,應堪認定。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無檢查通知之義務,自不得以被告未及時將瑕疵通知原告即認被告承認所受領之物。 一、原告至今未將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且原先保證該屋可貸款伍佰萬元,利率為百分五點六五及百分之七之間,原告未履約,另系爭房屋原告原先承諾完成之廚房、房屋後牆、浴室設排風機、熱水管設不繡鋼管、屋頂設污水PU、大門設門鈴及對講機等工作未施作,且房屋牆面油漆粉刷草率、牆面不平,樓梯扶手搭接高低不平。
- 系爭房屋4F浴室頂版有油漆鼓起現象,並出現潮濕斑點,且浴室牆面磁磚勾縫,有滲水白華現象,研判係管道間因雨滲水所致。
-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建構軟式生活 從人們的生活形態和行為活動入門,逐步培養美學藝術概念,讓日常融入軟裝思維,打開靈感與創意的感知,建構屬於自己獨到的生活美學。
-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扣除抵銷額以外之已付系爭木材價款一百零三萬元及利息,洵屬有據等詞。
- 詎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被上訴人收到永O針織廠通知,上開塑膠繩扣環貨品並未隨櫃送到。
- 詎料,日前發生多起泰O電視以舊貨冒充新品事件,研考會於九十三年二月通知原告換貨,始發現被告所交付之系爭電視機並非約定之AV─2988機型,AV─2988機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才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被告交付之AV─2988B機型,則為迄今仍未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送審通過之合格產品,法律既已明文禁止出場及輸出入,自屬不得販賣之標的。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準許之。 五、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三)被上訴人係以廠房之標準使用租賃物,今廠房被拆除,致被上訴人所投入之設備同時被拆除,自應由上訴人回復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二)陳述:被告甲OO僅係中間介紹者,從無擔任本件之連帶保證人,該等切結書上之印章應係代書盜用被告身為中間介紹人時而交付代書使用之印章,被告絕無書立所謂之「切結書」。 三、證據:提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七OO號判決書乙份、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乙份、扣押證明筆錄乙份、律師函及回執各乙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亮賢居平面圖: 2-1-4。第1節 買賣 第4款 特種買賣 §384
查系爭房屋於點交予原告前遭地震震毀、不宜人居,已嚴重減損其價值及效用,為有瑕疵,自不待言。 該項瑕疵之發生雖係因地震所致,非可歸責於被告,然該不利益於房屋點交予原告之前,應由被告負擔,此為法所明定,被告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殆無疑義。 亮賢居平面圖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向原告訂購全透型透水管三千七百米,總價金九十萬六千五百元,原告亦已依約交付被告完畢,被告除確認無瑕疵外,並已經施作於其所承包之工地,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業主臺北縣政府提報完工,並已取得工程款。 惟被告卻對應給付原告之款項百般推託,以該全透型透水管遭司法機關扣押為由,拒絕支付價金,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
-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陳述:被告甲OO僅係中間介紹者,從無擔任本件之連帶保證人,該等切結書上之印章應係代書盜用被告身為中間介紹人時而交付代書使用之印章,被告絕無書立所謂之「切結書」。
- ●300多張精美插畫,詳細解說日本近現代建築之美 ●建築家關係圖、建築平面圖一目瞭然 一起來認識締造日本建築歷史的63位偉大建築師,以及他們的代表作品吧!
- (二)原告第二次將系爭汽車送修,被告修復畢,若仍有其瑕疵,被告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因被告是否出具保證書而有所不同,且依法律規定及兩造間之契約約定,均未科被告應出具保證書之義務,是原告尚難以被告於第二次將系爭汽車修畢後,拒絕出具書保證該車不再有其它不能顯見之瑕疵致影響行車之安全為由,而要求被告換新車,是原告以被告拒絕出具保證書而請求被告換新車,亦難謂有理由。
- B.綜合結論:3F屋內門後管道間牆面油漆,有剝落、鼓起現象;屋內管道間旁頂版(天花板)與管道牆有潮濕痕跡現象;4F浴室頂版有油漆鼓起,並出現潮濕斑點現象;牆面磁磚勾縫,有滲水白華現象。
已為發展項目的建造提供貸款的任何其他人: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註:該項貸款經已全部清還)。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亮賢居平面圖: 臺灣原生景觀植物圖鑑3
但系爭土地內含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之既成巷道,即超過總面積十分之一,該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之既成巷道,因具公用地役權關係,無法作為建築用途,構成一部給付不能;且該一部給付不能,顯已影響土地完整,及原告購買整筆土地興建房屋之目的。 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一百萬元,及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審就第一審所為臺北市政府勝訴之判決,一部分予以廢棄,改判駁回其訴(請求給付遲延利息部分),一部分則予維持,駁回甲OO之上訴(返還系爭房地及給付一部分之損害金部分),係以:臺北市政府主張甲OO向其標購系爭房地,未付第二期至第六期價金之事實,有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為證,並為甲OO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甲OO雖抗辯:系爭房屋有重大瑕疵,於臺北市政府補正前,伊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拒絕給付價金,不負遲延責任云云,惟臺北市政府既係以現屋公開標售,未就係爭房屋保證其品質,又查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故意不告知房屋之瑕疵,縱該屋存有瑕疵,亦係於臺北市政府以現屋公開標售而與甲OO成立系爭買賣契約前早已存在,則於臺北市政府依契約成立時之標的物現狀給付甲OO時,即應認其已依約完全履行。 甲OO所稱:臺北市政府故意隱匿、不告知系爭房屋有重大瑕疵云云及其所舉同為購買國宅,曾與臺北市政府發生糾紛之劉O安、孫O和等人所為證言,均無可取。
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準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富O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與訴外人高雄市政府簽訂「七O大樓再復健工程契約」,高雄市政府將該項工程之估驗等工作委由上訴人辦理,工程施作實則由被上訴人甲OO負責。 工程進行中,富O公司因需資金週轉,乃分別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二月四日向上訴人商借新臺幣(下同)二百九十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六元、三百萬元,約定將來於結算工程款時扣抵,富O公司及甲OO並共同簽發同額本票二紙交上訴人收執。 上開工程完工驗收後,上訴人與甲OO結算後已將上開借款扣抵完畢,然上訴人未交還系爭本票,並持該二紙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系爭二紙本票既經兩造結算抵銷完畢,本票債權即屬不存在等情,求為確認兩造間就係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
亮賢居平面圖: 臺灣建築地圖VOL.01臺北市(第二版)
七、從而,原告依據訂購單規定,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五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準許。 (三)縱系爭停車位有瑕疵,原告未於買受時或移轉登記所有權時立即檢查或告知該瑕疵,依該規定應視為原告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得再主張依瑕疵擔保責任而解除本件契約。 (三)系爭停車位因前方有一樑柱阻擋,且車道並不寬敞,今系爭停車位之左側既經管委會規劃他車停放,即造成原告之車輛無論是停放或進出均極為困難之重大瑕疵,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原告已付之價金。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不論依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或依法律之規定,均未取得解除權。
亮賢居平面圖: 2。第2編 債 第2章 各種之債 2-2-1。第1節 買賣
本書以「建築」、「門窗」、「器物」三大部分介紹日式榫接的用途及種類,系統性地闡述各種木造結構體所使用的工法,解說細膩清晰,可進一步應用發揮在實際的工作中。 此外,書中也收錄了日本職人實際作業的情形,可瞭解日本工匠的操作心法及文化傳承的精神。 亮賢居平面圖2025 不論是專業的從業人員,或是木工藝術的愛好者,本書皆是值得閱讀及收藏的經典之作。
亮賢居平面圖: 臺灣原生植物景觀植物圖鑑4
另前揭鑑定報告書係記載「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修復之決議而無法修復時,房屋減少之價值高達百分之四十」,惟如前所述,系爭房屋已鑑定其修復費用為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六十四元,以此金額足以修復瑕疵,搷補損害。 原告主張有減少百分之四十價值之損害,即請求賠償二百五十萬四千元云云,此部分尚難認為係屬於損害,亦不應準許。 又原告無法證明其所患之精神憂鬱症與系爭房屋之瑕疵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三十萬元,亦無理由,不應準許。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減少土地坪數之買賣價金四百一十八萬三千零一十二元,及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退還增值稅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七百七十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不應準許。 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明知系爭貨物為庫存滯銷品,而以低廉價格買受,自不得主張物有瑕疵解除契約云云,似非全然無據。
亮賢居平面圖: 設計師必備!住宅設計黃金比例解剖書【暢銷改版】:細緻美感精準掌握!日本建築師最懂的比例美學、施工細節、關鍵思考
A.系爭房地之傾斜狀況係參考葛文斌土木技師出具之監測報告書(見該鑑定報告書第17頁),而引用上開手冊係參考其中之房屋傾斜程度及其相應之補償標準,非認本件瑕疵係由工程施工所致,是被告似對該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有所誤會。 亮賢居平面圖2025 亮賢居平面圖2025 亮賢居平面圖 一、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豐原市OO路七巷十七號三層樓房一棟(坐落臺中縣豐原市OO段第二九O七建號之建物)交還原告。 九、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證據:提出訂購單、貨物照片、紙箱照片、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及同年月十七日傳真信函、臺北郵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八一六O號存證信函、臺北仁愛路(24支)郵局第五五二號存證信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傳真信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境貨物通關單、裝箱單等件為證。
亮賢居平面圖: 2-1-3。第1節 買賣 第3款 買回 §379
且縱系爭電視機有瑕疵而由原告解除契約,原告應現實提出系爭電視機,原告迄今未為現實給付之提出,被告亦無拒絕受領,倉租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 被告為履行對原告之給付義務,與參加人鑫O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O宇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簽訂「訂購合約書」,向鑫O宇公司購買四百四十臺泰O二十九吋全平面電視機,型號為AV─2988B型,型號不同,是因為製造商在市場需求範圍的不同,所為的標示不一樣,AV─2988型是公開陳列販賣的機型,與系爭AV─2988B型是一樣的東西。 亮賢居平面圖2025 亮賢居平面圖2025 型號改變原告有同意,且發票上標示AV─2988B型,如果有問題,在驗收系爭貨物時,原告就應提出,但已經驗收很久了。 又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已將四百四十臺電視機以每臺三千元全部賣予伯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伯O公司),縱原告解除契約,已無法返還電視機給被告,已回復原狀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富O公司與高雄市政府簽定上開工程契約後,因富O公司於先前之復建工程中,積欠其下包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數千萬元債務無力清償,該下包之廠商不願再配合施工,工程無法進行,甲OO乃提議以工程款之一成作為利息兼酬金,請求伊給予資金週轉,經伊允諾並墊付四千八百餘萬元,始順利完成工程。
亮賢居平面圖: 建築/室內設計 > 全部商品
品味軟裝師美感培訓課程: • 日常生活:從旅遊、展覽、住宿、美食著手,開啟感官覺知 • 設計風格:一次囊括十大主流設計,瞭解各項空間風格與陳列技法 • 設計構成:八大佈置元素實際應用,讓空間更貼近生活 色彩與佈局:精準剖析佈局手法與色彩活用,打造細節與質感兼具的完美空間。 • 建構軟式生活 從人們的生活形態和行為活動入門,逐步培養美學藝術概念,讓日常融入軟裝思維,打開靈感與創意的感知,建構屬於自己獨到的生活美學。 • 十大空間風格 解析十大主流空間風格,並精簡彙整實用技巧,如北歐風、現代風、工業風、東方風等、異國等,讓讀者瞭解不同風格類型,並活用佈置訣竅。 • 八大構成元素 將軟裝設計中最主要的八大構成元素,如傢俱、香氛、燈飾、擺飾、紡織品等,有條理及邏輯性地分類,獨創好用又好記的一套心法,讓讀者能自行靈活運用,創造獨一無二的個人風格。 深入頗析風格、構圖、比例,主角與配角,讓空間展現令人舒心療癒的畫面感。 • 活用色彩 色彩是影響空間氛圍的重要元素,藉由認識最基本的色彩學概念,逐步深入配色法則,融合色彩心理學與國際趨勢,讓空間展現出截然不同的創意質感。
亮賢居平面圖: 2-4。第4節 贈與 §406
本件原告於起訴前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前,將系爭窯燒紅磚交付被告,被告迄未清償貨款,原告自得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息。 經查,被告此部分所主張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之物品,並非本件兩造買賣之標的物,而係兩造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另為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物,有兩造提出之契約書及被告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影本一件附卷可證,且該物品扣押之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本件兩造買賣之時間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前,自可得知;且該案件其後亦經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五九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被告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查,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亮賢居平面圖2025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向原告訂購全透型透水管三千七百米,總價九十萬六千五百元,且原告亦已依約交付被告完畢等事實,提出合約書一件、統一發票二紙、送貨單七紙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者,堪信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為屬可採。 被告則主張本件因原告所交付之貨品與訴外人李O仁有專利之糾紛,且因而致原告為訴外人李O仁提出違反專利法之告訴,是原告所提出給付之貨品為有權利瑕疵,被告自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拒絕給付價金等置辯。
亮賢居平面圖: 2。第2編 債 第2章 各種之債 2-2-4。第4節 贈與 §406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有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一七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兩造簽訂之訂購合約書,約定之買賣標的物為電視機、泰O二十九吋全平面電視機AV─2988,合約書第一條並約定以附件一為契約之一部分。 附件一約定,二十九吋全平面亮彩映像管:畫質優美、181全頻道、Hi-Fi立體聲、全功能螢幕顯示,無訊號藍色畫面及靜音等,是本件契約約定之電視機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應為泰O牌、二十九吋、畫質優美、可觀賞視訊節目為主要目的,而非型號。 型號不同,對上開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並不影響,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型號不同,對本件電視機應具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有何不具備之處,自難以型號不同即認為系爭標的物有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備之瑕疵。
附錄各種庭園的實景照片—本書以before&after的方式,對照呈現整修前與整修後的差異,附以整修的原因以及利弊,讓讀者可以更清楚的比較與挑選適合的改建方法。 Landscape space將我們生活周遭的景觀分為中央廣場、水景、花園、遊樂場、休憩空間、步道、雕塑藝術等,並收集多種設計案例一一呈現,讓讀者能對多元的空間設計進行比較。 本書特色為了讓更多的設計發光,本書收錄了世界各地的花園設計案例,全書以精彩大圖呈現,將全球從建築到室內空間、從人文到生活的美學創意、從現代設計的角度提供了無限的空間概念平臺,讓創意進入生活無限延伸。 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也是歷史悠久的造園活動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人類愛與恨、慾望與夢想在大地上的投影,也是實現夢想的途徑。 現代景觀設計關注人類生存的環境,主張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人類發展、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性。
亮賢居平面圖: 2-1-2。第1節 買賣 第2款 效力 §348
逐步介紹種植於住宅的適合方位、植物特色、栽種注意、修剪維護方法等。 在建築中遇見最美麗的風景 木荷景觀在臺灣已有超過三十年的實務經驗,以效仿自然的園景拉近建築與人的距離,使室內與室外得以相容。 亮賢居平面圖2025 在每件案子規劃初期,木荷景觀會從樹木的角度思考,為樹木建立良好的生長介質與空間。
亮賢居平面圖: 2-1。第1節 買賣 2-2-1-2。第1節 買賣 第2款 效力 §348
▍最後一章深入老街,講述老街的人文特性與重新規劃後展現的生命力。 無論是臺灣各民族居住特點、臺灣民居的結構、裝飾、施工、 臺灣傳統民居的保存與活化等──本書皆以全面且深入淺出的方式做專業化說明, 希望讀者能以全方位、多角度的眼光認識臺灣民居的技術成就、藝術魅力和文化內涵。 本書特色 ◎大量手繪鳥瞰圖、平面圖、立面圖及透視圖,與實景照片、文物相互對照,從全景到細節,再現臺灣民居華彩! ◎臺灣建築研究大師李乾朗、長期從事建築歷史、古蹟保存研究工作的臺灣民居研究專家閻亞寧、徐裕健多年研究成果。
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具狀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蘇財得返還該車,惟經屏東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判決,認定該車為蘇O得所有而失竊之車輛,其依法有權佔有該車,而駁回原告之訴訟。 7、上訴人主張會計帳冊之提供並非股份出賣人之義務,且公司會計帳冊應據實記載乃公司之義務,若有公司有不實之記載會計憑証之問題,乃正O公司本身是否應另行就其不實記載負責之問題,此尤為正O公司董事長即上訴人應盡監督之責,但此乃公司內部會計帳冊,應據實登載之問題。 況本件稅務機關是否得補正O公司之營所稅,正O公司尚有爭執認並無補繳之義務,正據以向稅務單位訴願中,因此是否即可認定正O公司未據實記載會計帳冊? 但此終究非股份出賣人之權責,因此不能因本件被上訴人丙OO係公司之財務管理總經理,即認被上訴人等應負有公開實質會計帳及應負營所稅之義務。 故上訴人主張本件股權買賣有所謂負有「公開實質會計帳冊及應負擔營所稅」之從給付義務,為不可採。
亮賢居平面圖: 2。第2編 債 第2章 各種之債 2-2-1。第1節 買賣
足見其不可能與蔡O鶴約定,將非其所有或未能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給付上訴人。 蔡O鶴為該協議離婚書之當事人,現又為上訴人之監護人,對系爭房地之取得與否,深具利害關係,其所稱:「顏O南病重時,說過這棟房子(系爭房地)將來全部給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表示願將這棟房子全部給付孩子(上訴人)……」云云,自無可採。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間向上訴人承租坐落臺北縣中和市OO段二一一、二一四地號土地,面積共一九四坪(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之鐵皮屋廠房(下稱系爭廠房),供作倉儲之用,約定租期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詎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拆除系爭廠房,伊始知所承租之廠房係違章建築。 伊唯恐堆置系爭廠房內之大量物品在主管機關強制拆除系爭廠房時遭毀損,乃緊急另覓廠房堆置,除支付遷廠所需之大筆搬遷費用外,原花費於系爭廠房內包括裝潢、電信設備、辦公設備等亦付之一炬,共損失新臺幣(下同)七十三萬四千八百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