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案例5大優勢2025!專家建議咁做…

有媒體訪問了部分市民,超過半數的被訪者認爲,違法僭建的高官和議員要引咎辭職。 然而到目前爲止,違法的高官和議員多數在拆除僭建的建築物,個別在觀望或辯解,沒有一人引咎辭職。 香港媒體揭露出香港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環境局副局長潘潔等問責高官和至少有7位立法會議員,私自將建築物改裝,僭建附加物,或購買了有僭建的建築物,違反了香港的建築物法例,這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物的力學平衡,造成危樓。 僭建案例 僭建的形式五花八門,如加裝花籠,頂樓加建蓋屋,加設花架、泳池、魚缸,添加涼衣架,加大陽臺,在官地上建私人車房、貨倉、花園等。 非法工程對樓宇結構及公共安全會構成潛在危險,如擅自更改單位外牆或露臺,不僅影響其他住戶的居住環境,甚至會破壞樓宇結構;若佔用樓宇共同部分或空間作違法僭建,更會阻礙火警救火逃生,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他認爲屋宇署應尋求更科學的方法來甄別清拆違建物的緩急先後,取代目前分區巡查制度。

發展局估計,現時本港有四十萬個僭建物和非單梯樓宇內的天台僭建物。 當局建議修訂法例,讓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法庭申請手令,以便「入屋」執法。 一般而言,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工業樓宇的違例天台搭建物不應改作住用用途,此舉與樓宇的原訂用途不符。 根據現行政策,屋宇署採取執法行動以取締工業樓宇內作居住用途的違例天台搭建物時,房屋署不會向受影響的佔用人提供房屋安置。 不過,屋宇署會與房屋署聯絡,為有急切住屋需要的人安排臨時收容中心的牀位。

僭建案例: 發清拆令須證據 執行檢控非「抄牌咁簡單」

你必須委聘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和統籌建築工程,並在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後,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可能會遭檢控及/或紀律處分。 僭建案例2025 任何該等違反上述規定建造的構築物均屬僭建物,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 對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必須小心行事,以免令社會無所適從,甚或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政府沒有打擊僭建物的決心。

  • 但據2014年8月28日廉署入黎宅帶走黎智英的多張新聞照片,及《大公報》記者於2014年10月8日拍攝的黎智英大宅照片,都可見到該大宅露臺已有玻璃構築物,且與《大公報》本月初所拍攝的一模一樣。
  • 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位於屯門的獨立屋被揭露有多處僭建,事件持續發酵。
  • (三)於二○一一年四月加強樓宇安全的一系列新措施生效前,屋宇署會按僭建物的危險程度和當時適用的執法政策,對個別僭建物採取不同的行動。
  • 對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必須小心行事,以免令社會無所適從,甚或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政府沒有打擊僭建物的決心。
  •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郭妤淺早於今年七月認罪,但拒絕承認控方部分案情,即指她早在大宅構建時已打算興建地庫,更因此更換提出反對的結構工程師。 僭建案例2025 惟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前,控方表示與辯方達成共識修改案情,控方同意刪除相關部分,而郭亦承認早知道要先得到批准纔可建地庫,但在未取得批准下仍進行工程。 僭建案例2025 裁判法院致被告傳票,內容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條』,即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而沒有合理辯解。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指出,案中僭建閣樓毋須屋宇署委派承辦商先行清拆,應屬無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業主卻因此被重判即時入獄,對業主寄予同情。

僭建案例: 違章建築背後到底有哪些危害?

在人手緊缺的環境下,可以考慮把巡查工作外包,“外面一些測量師樓甚至學府都可以幫忙”。 在鄭若驊違建事件上,建制派主流一邊在否定大宅出現違章建築問題等同於她的能力有問題,一邊也在質疑其說辭的可信程度。 港府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上週就在香港電臺的時政節目上說,根據目前已披露的文件和信息,“比較難”相信鄭若驊過去10年都不知道大宅有違建。 思政築覺的關兆倫說,工程界專業人士一般在業內發展,很少同時修讀法律,除非是爲了專門從事工程相關的法律工作。 根據《建築物條例》,拒不遵從清拆令的違建業主一旦被法庭裁定有罪,可被判處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並罰款最多20萬港元(2.56萬美元;16.6萬元人民幣)。 在香港製度下,住宅樓宇土地價格與土地契約——相當於中國大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當中所訂之可建最高總樓面面積相互掛鉤,樓面面積增加,意味着土地價值增加,理應向政府“補地價”。

  • 至於樓宇公用部分的僭建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共同業主應合力清拆。
  • 他認爲屋宇署應尋求更科學的方法來甄別清拆違建物的緩急先後,取代目前分區巡查制度。
  • 在昨(27日)早再次提訊時,控方同意刪去部分案情,包括郭妤淺在03年跟建築師何仲怡等人開會時,獲悉將於發出入住許可證前建成地庫,但遭結構工程師鄧偉就反對,並提醒她須先獲署方批准纔可興建地庫。
  • 有測量師解釋,即使現行法例可規管僭建物,惟實際罰款輕,令阻嚇力不足;加上屋宇署由發清拆令到檢控,需時以年計,令不少業主抱僥倖心態,認為毋須急於清拆。
  • 根據香港法例,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

孫局長曾經長期擔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是資深官員,多次署理政務司司長職位。 其在跑馬地寓所的僭建物,屋宇署於2006年就向他發出性質較輕微的「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不是較嚴厲的「清拆令(removal order)」。 如果業主拒絕按通知拆除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C條,最多隻會被「釘契」,影響日後買賣或轉按加按,不會有刑事後果,不會因拒拆僭建而被檢控。 孫局長收到屋宇署警告通知長達5年之久仍未改正,直到媒體揭發後才急忙認錯,「鄭重致歉」「補鑊」。 另外,拆遷組於五月亦清拆了位於氹仔永樂圍一幢高層大廈的天台僭建物。 僭建案例 該個案的違法人在樓宇的部分天台加建兩層以磚塊牆、混凝土樓板、玻璃窗戶、金屬支架、金屬頂蓋及玻璃頂蓋組成的僭建物,並且在天台加建金屬閘門。

僭建案例: 違例建築物

(星島日報報道)屋宇署掃蕩佐敦、深水埗及西環舊樓的僭建,有法律界人士指,政府數十年來,一直沒有執法,等同容忍;建議現階段以踏實及「貼地」手法,去解決問題。 另外,記者又發現Google Map實景街照的黎宅照片,露臺的玻璃構築物與《大公報》現場拍攝的狀況不同。 翻查資料,Google Map存檔的露臺玻璃構築物,是2012年傳媒報道的僭建物。

僭建案例: 服務類型

鄭若驊承認她與丈夫潘樂陶資深工程師的相鄰大宅都有違章建築後,屋宇署調查人員到現場勘驗,確認兩座房子各有801平方英尺(74.42平米)和931平方英尺(86.49平方米)的違建面積。 擁有英國特許工程師資格的鄭若驊資深大律師1月6日就任香港律政司司長,但至今她回答最多的問題都與“一地兩檢”、國歌法等政策無關,而是媒體曝出其大宅涉嫌違章搭建的問題。 僭建案例2025 香港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僭建事件,屋宇署經過近一年的調查,屋宇署近期已向涉案人士作出檢控,包括業主代理人、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承建商,下月1…

僭建案例: 私人處所的僭建物

近日,香港《明報》刊登資深媒體人程翔的文章“從‘熊咬狼’事件看梁振英”,爲香港人提供了一個生動具體的實例來認識現在的特首梁振英。 僭建案例 申訴專員公署前日公佈新界一村屋違規21年霸佔官地個案,公民黨昨日則公佈2宗涉嫌違規個案,其中一宗個案,有村屋超過13年都沒有清拆僭建物…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僭建案例: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爲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纔可興建。 同案另三名被告,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建築師何仲怡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僭建及失實陳述罪將繼續審訊,三人均否認控罪。 因家中豪宅僭建巨大地下室醜聞而在香港行政長官選戰中落敗的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其僭建餘波終告一段落,法庭裁定,身爲大宅業主代理人的唐英年太太郭妤淺承認僭建罪,判罰款11萬港元(摺合約1.1萬歐元)。 有關罰款雖較其他僭建案例的罰款重,但對富豪則僅是九牛一毛,有議員倡議改以僭建收益作判罰標準。

僭建案例: 香港建設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剛上任隨即被傳媒揭發,現時居住的屯門大欖海詩別墅獨立屋大宅涉嫌有至少四項僭建,事件持續發酵。 事實上,無論是豪宅、舊式樓宇、丁屋,不少都有僭建物,即使屋宇署早於2001年開展大規模取締行動,多年來問題仍未解決。 危樓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短樁、僭建、地震、鹹水樓、在危險山坡上建築、戰爭、恐怖主義、樓房過早老化、危險外牆、搖搖欲墜的廣告招牌、違章、違例建築工程等。

僭建案例: 香港違建風波是怎麼來的?

不過,屋宇署就於10月回覆,表示要有業權已轉移的確實證據,才會考慮撤銷原本命令,而改向新業主發出命令。 僭建案例2025 申請人認為,屋宇署無視業權已經轉移的事實,由於逆權侵佔並無文件可佐證,故署方的要求是強人所難,做法並不合理,所以法庭應插手幹預,將屋署方針對申請人的清拆令撤銷。 申請人為荃灣德華街德範樓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由屋宇署署長出任的建築事務監督。 申請人指,在2018年12月收到屋宇署來信,下令拆除後巷僭建物。 在確認僭建物在其地段內後,申請人便入稟區域法院,要求使用僭建物的店舖「榮發五金潔具」(下稱榮發)搬走。 我們必須指出,土地管制及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只是上述人員不同工作範疇的其中一項。

僭建案例: 中國遊客的“迴歸”能否爲全球商家帶來新生機?

黎智英創辦的刊物連日狙擊高官僭建,惟黎智英其身不正,記者發現他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住宅的一樓露臺,用多扇玻璃圍封及加蓋,凸出了一間玻璃構築物。 事實上,早於六年前,同一位置曾出現玻璃僭建物並遭屋宇署發勸喻信清拆,黎智英其後於旗下報章網臺稱「奉公守法」,已自動拆除僭建物。 僭建案例2025 記者將本月初拍攝黎宅的露臺玻璃構築物照片,以及當年屋宇署勸喻清拆的玻璃僭建物照片,交給專業測量師審視比較,發現現時的露臺玻璃構築物,疑僭建規模更大。

僭建案例: 中國氣球:美國能從碎片殘骸中找到什麼祕密?

此外,地政總署亦會轉介與僭建物有關的個案予屋宇署作適當跟進,包括如村屋僭建物及超逾《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麪積上限的違例建築物。 僭建案例 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並沒有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飭令有關業權人清拆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新界村屋構築物。 屋宇署在履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定的同時,亦考慮到樓宇安全、資源限制等因素而制定執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