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2025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但你仍可選擇於出庭日期之前的2整個工作天前向任何裁判法院的會計部(收支處)出示有關傳票,並繳付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堂費。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2025 如登記車主欲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可以簽署「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背頁的爭議通知書,然後寄交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或以書面向該組提出。 有關文件必須由登記車主簽署或蓋上公司印章(如登記車主是一間公司),並在表格2訂明的限期前送交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藉規例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訂明任何須根據或可根據本條例訂明的通知書或證明書;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收款人,以及指明繳付該等罰款的地點;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付款方式;及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 香港警務處將於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在灣仔、將軍澳及深水埗警區率先推行「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先導計劃」。
  • 如你在一段兩年的時間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你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
  • 第5部關乎法律程序的一般條文13.應當局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在任何時間,裁判官可應當局提出的申請,基於良好因由而撤銷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任何飭令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根據本附表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
  • 這制度包含逾50種交通違例事項,全部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每條違例事項所記的分數由3至10分不等,以下連結載有各違例事項及其所記的分數。
  • 請注意:列印在告票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電子繳款號碼不盡相同。

在本條中,就第款提述的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而言,身分證明文件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在本條中,就第款提述的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而言,”身分證明文件” 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你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你可帶同「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到任何一間警署作出投訴,或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諮詢處查詢或填寫投訴表格。 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可以選擇不繳付罰款,並向法庭提出異議。 如果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在指定限期內沒有繳付罰款,亦沒有向法庭提出異議,法庭可強制執行該定額罰款及任何根據相關條例附加的罰款,如同強制執行由法庭所處之罰款一樣。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7條 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撤回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根據第款提出的申請須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指定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該申請。 如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內註明的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已過而尚未繳款及未有提出爭議通知,在大約兩個月內法庭會發出繳交附加罰款的法庭命令到你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當你收到法庭命令後可依照該項命令上的繳款方法繳交。 如沒有在「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 記錄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繳交定額罰款,「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會在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後,六個月內,郵寄到車主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

第2部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2.獲授權人員可發出罰款通知書如獲授權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或曾經犯第6或8E條所訂罪行,則本條適用。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獲授權人員可向有關的人發出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罰款通知書,給予該人機會,在該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該人因有關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如遵從罰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凡獲授權人員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向某人發出罰款通知書,本條適用於該人。 (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在不抵觸本附表第6條的規定下,如有關的人已在有關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2部 定額罰款

5.如遵從繳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凡當局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向某人送達繳款通知書,本條適用於該人。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在不抵觸本附表第6條的規定下,如有關的人已在有關繳款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 6.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當局可在以下時間,撤回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發出的罰款通知書,或就該罪行送達的繳款通知書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作出追討令之前的任何時間;或就該罪行展開法律程序之前的任何時間。

  • 第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出庭日期之前的2天前於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並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 任何公職人員在行使他在第3條下的權力時,可要求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並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 警方已與運輸署協作,運輸署將於車輛牌照上加印已加密的二維碼,以方便讀取車輛資料。
  • 故此,任何證據,如傾向顯示某人曾經就定額罰款通知書繳付或被命令繳付罰款,均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為追討該定額罰款、或任何因逾期繳交而附加的罰款之程序除外。
  •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不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則該裁判官須命令該申請人在根據本段作出命令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如該申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內,繳付該項定額罰款,則該裁判官須命令該申請人即時繳付 ——該項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

第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有關的人出庭日期之前的2日之前,於任何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第5部關乎法律程序的一般條文13.應當局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在任何時間,裁判官可應當局提出的申請,基於良好因由而撤銷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任何飭令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根據本附表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 第款所指的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申請人提出;為了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一宗申訴時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第款所指的申請,須在自裁判官信納是根據第8條作出的命令所關乎的人本身知悉該命令的最早日期起計的14天內提出。 裁判官如於某日根據第款給予許可,則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有關法律程序可在自該日起計的6個月內提起。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3條 公職人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投訴案件的調查不會影響「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所載的訴訟程序。 車主應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在法庭爭議。 否則,如警方調查後決定不撤銷有關通知書,便會按照法例向法庭申請命令,命令車主繳付雙倍定額罰款連訟費港幣1,080元。 任何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某表列罪行,可發給該人一份採用訂明格式的通知書,讓該人有機會繳付就該罪行而訂明的定額罰款,藉以解除他可能因犯該罪行而被定罪的法律責任。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附表2 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請注意:列印在告票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電子繳款號碼不盡相同。 就告票而言,最後的6位數字表示告票發出日期,而在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則是最後繳款限期。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2025 另外,告票上的帳類編號是02,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帳類編號則為04,兩者不可混淆。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香港條例

有關文件是 ——有關繳款通知書的副本;關乎該繳款通知書的、本附表第4條所指的郵遞證明書;及本附表第8條所指的證明書。 裁判官須安排將關於追討令的通知書,送達該命令所針對的人,而該通知書可藉郵寄往該人的地址而送達。 申請可在有關的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委派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申請。 8.證據證明書如有看來是經當局或經他人代當局簽署的、符合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第款的事宜,該證明書可在任何根據本規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有關事宜是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2025 ——有關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繳付有關定額罰款;該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通知當局該人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及該證明書指明的地址,在該證明書內就該地址指明的日期,是該人的地址。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99G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 附表2 定額罰款

你必須確保你在運輸署登記的個人資料正確無誤,包括你的地址,以便運輸署聯絡你。 若你的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有更改,你須在72小時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或填妥運輸署表格,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署方,通知更改有關資料。 案件調查期間,你無須按照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爭議,直至你被通知有關調查結果為止。 是項計劃將首先應用於發出違例泊車告票,利用科技將現時手寫發出告票的程序數碼化,以提高整體的準確性。 交通督導員將透過由部門提供的流動電話內的流動應用程式,輸入違例車輛資料,配合便攜式打印機於現場即時列印違例泊車告票。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9條 根據第8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證明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及後可往事件發生地點所屬總區交通部報案室投訴上述違例事件、前往任何 警署報案室 舉報或致電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報案室 舉報。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六個月檢控限期的最後一日是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檢控限期將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內。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附表2 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 (版本日期: 2005年3月4日)

收到該通知書後,你可以依照該通知書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在法庭爭議。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藉規例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訂明任何須根據或可根據本條例訂明的通知書或證明書;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收款人,以及指明繳付該等罰款的地點;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付款方式;及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可藉規例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訂明任何須根據或可根據本條例訂明的通知書或證明書;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收款人,以及指明繳付該等罰款的地點;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付款方式;及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8條 定額罰款的追討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如申請人沒有遵從第款的命令,則 ——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8條而言,該申請人須視為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及該申請人可根據該條被判處監禁。 如申請人已遵從第或款的命令,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罪行而檢控該申請人,亦不得裁定該申請人犯該罪行。 第4部在有人就法律責任提出抗辯的情況下的法律程序12.就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某人已按照繳款通知書,通知當局該人意欲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或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已根據本附表第11條給予某人許可,讓該人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在就有關罪行而針對有關的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發出的傳票,可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條送達該人。 如 ——有關的人因上述通知或許可,遵照傳票規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應訊;及該人在沒有提出辯護理據後,或在提出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辯護理據後,被裁定犯有關罪行,則審理有關法律程序的裁判官,須在任何其他罰則及訟費以外,另處與有關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 如第款所指的人已按照第款繳付以下款額,則針對該人展開的法律程序即須終止 ——有關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500。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查詢違例駕駛判罪記錄

任何公職人員在行使他在第3條下的權力時,可要求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並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款提出的要求,則公職人員可逮捕他。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在不損害《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1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公職人員如根據第款逮捕某人,須立即將他帶往最就近的警署或交給警務人員看管。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須取消他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不少於3個月。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有關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法,請參閱稅務局印花稅署所發出的繳費須知。 這制度包含逾50種交通違例事項,全部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每條違例事項所記的分數由3至10分不等,以下連結載有各違例事項及其所記的分數。 違例者可以在告票發出後21日內按告票背頁所列明之付款辦法繳款。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傳票當作已送達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的條文的規定,在根據第8條提出的申請中,申請人如向裁判官提交 ——根據第6條送達的通知書的副本,及《證據條例》(第8章)第29條所指的投寄該通知書的證明書;及第款提述的證明書,則裁判官須根據第8條作出命令。 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書不得在自根據第3條發出的通知書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屆滿後送達。 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書可以郵遞寄往送達對象的地址的方式送達該人。 在不抵觸第7條的規定下,如某人接獲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書並已悉數繳付該通知書上所示的定額罰款,則不得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而檢控該人或將他定罪。 在某人已按照根據第6條送達他的通知書的規定,通知主管當局他意欲就有關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後,即使針對他的法律程序已經提起,該人仍可按照第款繳付該罪行的定額罰款及相等於該項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如該人亦同時繳付訟費$500,則該法律程序即告終止。 第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出庭日期之前的2天前於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並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如任何公職人員行使他在本條例下的權力,而某人抗拒或故意妨礙該人員行使該權力,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任何人如在遵從根據第4條提出的要求時,提供他明知是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關於其姓名、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的任何詳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你在一段兩年的時間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你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

如根據第6條獲送達通知書的人沒有按照該通知書的規定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通知主管當局他意欲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裁判官須應第款所述的申請而命令該人在自關於該命令的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有關罰款、相等於該項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 第款所指的申請 ——可在該名根據第6條獲送達通知書的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須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指定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該申請。 裁判官如根據第款針對某人作出命令,須安排將關於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該人。 關於第款所指的命令的通知書可以郵遞寄往送達對象的地址的方式送達該人。 凡根據第款作出的命令針對的人悉數繳付有關命令所示的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表列罪行而檢控該人或將他定罪。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申請人提出。 為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有關裁判官具有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申訴的裁判官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11.覆核的結果凡有人根據本附表第10條提出申請,裁判官如信納申請人本身並不知悉有關繳款通知書,而申請人在其中並無任何過失,即可撤銷追討令。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意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則該裁判官須給予該申請人許可,讓該申請人提出抗辯。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不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則該裁判官須命令該申請人在根據本段作出命令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如該申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內,繳付該項定額罰款,則該裁判官須命令該申請人即時繳付 ——該項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如裁判官根據第款給予許可,則有關法律程序可在該裁判官給予該許可當日後的6個月內展開。

你可在接獲法庭命令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但須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明,證明你沒有接獲表格2並非由於你有任何疏忽。 如欲申請退回就同一份「定額罰款通知書」多繳的罰款,須將有關繳款收據正本寄回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 如未能提供收據正本,請以書面向第4組申請郵寄索取一份「彌償損失承諾書」,然後填妥該承諾書並寄回第4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