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繼承權2025全攻略!(持續更新)

判辭指出,傳統權益隨着社會變遷與傳承而進化,但能夠保留其核心要素。 在這一觀點下,上訴庭認為,丁權的權益演化過程能夠溯至清代的土地政策及港英時期新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 自清朝開始,新界人便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可申請在官地上建屋。 而港英政府推行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則是對這一傳統的延續。 高等法院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興建丁屋違憲,其後,涉案三方分別提出上訴;事隔兩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1月13日)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政府與鄉議局勝訴,即以私人協約、換地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三種方式興建丁屋都合憲。 《香港01》就此專訪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黃肇鴻,探討上訴庭判辭存在的爭議之處、丁屋政策究竟是「臨時過渡性房屋政策」還是世代承襲的「合法傳統權益」的討論,以及這個小部份人享有的特權對香港社會造成怎樣的傷害。

  •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是次上訴的重要性在於爭論新界原居民女兒的繼承權問題。
  •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準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各得45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丁屋繼承權 丁屋繼承權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於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丁屋繼承權: 政府對歧視問題模糊處理

這裡棚屋可以是有「牌照屋」,亦即是有登記的屋宇;也有一類本屬非法建築,但政府在1982年透過登記制度容許暫時存在的「寮屋」。 丁屋繼承權2025 總的來說,可分為兩大類別:(1)以私人協約方式由政府批地取得的土地,申請牌照(即撥地建屋牌)興建的丁屋,永久限制轉讓;(2)以私人土地,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即私地建屋牌)興建的丁屋,轉讓限期則一般為5年。 郭卓堅早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惟裁決及後被上訴庭推翻。 郭不服上訴至終院,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郭終極敗訴,換言之,現存所有興建丁屋的模式均屬合憲。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在丁屋未補地價前轉售,地產代理雖為買家和發展商訂立「臨時訂購書」,但律師黃國桐直指「丁花」本質上違反地契,上述文件根本無法律保障,「風險大得好緊要」,參與者隨時會觸犯串謀詐騙,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丁屋繼承權2025 市場湧現「丁花」,謝建華直言政府根本無從執法,只因不會有文件證明交易過程,除非參與者「自爆」。 他認為歸根究柢是有人違背丁權讓男丁安居樂業的原意,亂用權利獲利,政府有需要全面檢討,惟坦言隨着男丁愈來愈多,是無法解決的政治問題。 丁屋繼承權2025 熟悉丁屋發展的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房屋政策工作小組主席謝建華透露,發展丁屋轉售的利潤最少是成本的一倍,兩至三倍利潤亦常見。

丁屋繼承權: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  遺產怎麼辦?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丁屋繼承權2025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香港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準它們存在。

  • 他同時要求地政總署加快丁屋審批的進度,指目前積壓超過一萬宗個案,但當局的審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減至200多宗。
  • 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 作者簡介:多年按揭市場經驗,並為地產代理監管局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課程導師,熟知各銀行及融資機構按揭流程及行情,致力推動按揭轉介行業走向更專業及更優質服務,助置業人士輕鬆完成繁複的按揭流程。
  • 《01周報》有評論指出,「丁權」制度強調男性子孫的財產繼承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遺存,是「中華法系」在現代社會裏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跡。
  • 上訴庭認為,如果在這麼多年後才說這項政策不合法,將對新界原居民及政府的良好關注造成傷害。
  • 這裡棚屋可以是有「牌照屋」,亦即是有登記的屋宇;也有一類本屬非法建築,但政府在1982年透過登記制度容許暫時存在的「寮屋」。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丁屋政策向來被受爭議,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就這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他在原訟庭聆訊時曾獲小勝,有部份政策被裁不合憲,惟上訴庭裁政府勝訴,認為丁屋政策合憲。 郭早前提出終極上訴,指丁屋政策只有男性受惠,帶歧視性質,有違《基本法》人人平等原則,政府及鄉議局卻堅稱,《基本法》第40條保障傳統合法權益,正是要為丁屋政策提供憲制保護。 終院今(5日)下達判辭,認為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裁定政策合憲,即郭敗訴。

丁屋繼承權: 牌照屋

更進一步說,新市鎮的發展也為當地的原居民帶來實實在在的生活便利。 從香港長遠房屋供應政策出發,令香港市民可以安居樂業,特區政府通過全國人大釋法,解決新界土地問題,是必須的做法。 第二,粉嶺圍風水池前面的北區公園佔地90多萬呎,園內花鳥蟲魚、湖泊、露天表演場、亭臺樓閣等等,它是80年代初粉嶺彭氏原居民的祖傳私人土地,他們把祖傳的土地貢獻給香港的同時,同時也失去了土地興建丁屋。 《01周報》有評論指出,「丁權」制度強調男性子孫的財產繼承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遺存,是「中華法系」在現代社會裏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跡。

丁屋繼承權: 第二階段$5,000消費券月尾到期 八達通尾期最遲4月16日起領取

今年初,上訴法庭裁定整個丁屋政策包括上述三種方式都屬合憲。 從丁屋的歷史可以看出,港英政府給新界原居民丁權,應該屬於權宜之計。 誠如有作者指出,丁屋政策原意為保護傳統習俗,給予男性原居民可以獲得免補地價土地興建屋宇。

丁屋繼承權: 丁屋政策常爆爭議 發展局曾提2029年截龍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指,《基本法》第 40 條中的「合法」,應取決於《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獲法律認可的權益,丁屋政策是當時獲認可的權益之一。 彭力克亦指,《基本法》強調延續性,確保港人在《基本法》生效前所享的權益,在生效後亦獲保障,而40條亦是延續相關合法權益。 郭卓堅提出訴訟時,曾被質疑他與政策無直接利害關係,判辭提到郭在尋求提出一個在法律或憲法上具普遍重要性的爭議,關鍵問題在於訴訟的持續,是否符合法治以及司法覆核的目的。 換言之,終院裁定丁權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另外就「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維持上訴庭認為屬合憲的決定。

丁屋繼承權: 丁權覆核|終院裁定丁屋權利不完美但合憲 政策或仍可改變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在第二部份中,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存在嚴重延誤。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年訂立,《基本法》也實施了二十三年,為何直到今日纔有人提出挑戰?

丁屋繼承權: 新聞專題

轉讓丁屋需否補地價,首先是看買家是不是享有仍未行使丁權的原居民。 一名港男於Facebook專頁「我的極品四大長老」發帖,指自己與妹妹生長於圍村,家中還有一名同父異母的同性戀哥哥,其母知道哥哥不會結婚生子後,希望由港男將來繼承家中的村屋產地。 母親不想待兒子百年歸老後,在沒有後代的情況下,將丁權歸還政府,為免將村屋產地化為烏有,她不斷催促港男結婚生子。

丁屋繼承權: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本土研究社早前發表新界套丁研究報告,指至少有9878幢丁屋是疑似以套丁方式興建,佔4萬多幢丁屋的23%。 在疑似套丁丁屋中,近半來自元朗,是疑似套丁重災區;其次為佔近兩成的大埔,而情況最嚴重的村落是上水鄉坑頭,牽涉近300幢丁屋。 本土研究社認為情況嚴重,有違丁屋政策原意和損害公眾利益。

丁屋繼承權: 一、誰是繼承人 ? 遺產繼承順位為何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這個判詞意義就帶出了一個觀點,就是在「集體官批」的「農地」上,放置一些「可以移動」「非永久性」的建築物就不是違規。 結果也導致不少這類農地可合法地擺放貨櫃;而近年流行的露營車,因可以移動的關係,已變相可放置在農地上的建築物了。 一些在1905年前集體官批內的地契內的「老屋」、部份就屬於祖堂地、另一類就「丁屋」。

丁屋繼承權: 牌照屋不能轉讓

意味若被地政處得知寮屋屬非法建築物、或是已不符合昔日登記面貌,也有機會要求清拆,而不獲任何賠償。 官批內有註明轉讓限制,必須先領取滿意紙後,再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方可正式進行買賣。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終院認為,傳統這個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否則詮釋便與《基本法》40條的目的不一致。

丁屋繼承權: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同時,根據新界的習俗,婦女也沒有丁屋的繼承權,更加顯示了對婦女的不公平。 丁屋繼承權 《基本法》第39條認可的可在香港地區施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明文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可見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已經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義務。 丁屋繼承權2025 因此,如何平衡《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和第40條之間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

當時有消息指,政府將會就女丁權利作公眾諮詢,唯事件無疾而終。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甚至,若被繼承人繫於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 依土地法第 丁屋繼承權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爲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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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所見,富逸天峯仍未落成,仍進行內櫳裝修等工程,而屋苑牆外已拉上印有「1400呎 565萬起」、「7百呎 360萬」的標語。 代理坦言,富逸天峯未補地價或獲批滿意紙,「我們會幫買家與發展商簽『臨時訂購書』,由我們保管,間屋建好批了滿意紙同補地價,先會上律師樓簽買賣合約」,買家屆時始擔正當業主,此前一切文件均不會於田土廳登記。 雖有白紙黑字,但代理明言「都是講個信字,如果你擔心,我們不建議你買」。 代理又稱,買家法律上未成業主,日後補地價的差價須由買家自行以現金支付。 而簽訂「臨時訂購書」的一個月內,買家須付一至兩成訂金,完工再付一成,補地價和辦理滿意紙等手續後再付尾數。

丁屋繼承權: 政府指丁權屬傳統權益

對於鄉村傳統,Dory坦言自己認識不深,只知道若有村民添男丁,全家人要到祠堂點燈食盆菜。 至於婚事,村民會放大炮仗,並由大妗婆安排一對新人在長輩前斟茶敬酒等。 Dory直言無任何歸屬感,形容自己「同唔係原居民嘅無乜分別,淨係得個名」。 連同上述兩盤,記者先後在八鄉一帶觀察了4個仍在建築中的丁屋屋苑。 元朗地政處接受本報查詢後證實,4個樓盤尚未簽發滿意紙,亦從沒補地價申請,按法例並不容許買賣樓花(見另稿),如調查後確定違規會執法。 代理其後再向記者遞上一本「天映峯」的樓書,介紹這個位於八鄉元崗新村的新丁屋屋苑,並指有關屋苑只全幢出售,由820萬至930萬不等,預計明年入夥,但至今全苑11幢,已有2幢沽出。

丁屋繼承權: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丁屋,法律上稱爲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准興建的房屋。 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爲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分為兩類,一種是寮屋,若獲政府登記一旦清拆,住客可獲安置補償。 丁屋繼承權 另一種是建在私家農地上的「牌照屋」,原本限作擺放農具或供務農人士休息,部分甚至屬於豬欄,只作飼養牲口之用,部分則容許居住,最多可興建400方呎,高17呎(後來放寬),即最多可建兩層。

很多時地產代理在推介新界農地時,也會表示上蓋有「TS」屋可以一併出售,實情什麼是「牌照屋」呢? 我們希望透過一文釐清各項細節及流程,希望準買家能認清權益。 類別(1)的丁屋,因原居民可以免費,或以極優惠價格,獲得建屋的土地,該等丁屋,於發出滿意紙後任何時間出售,都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批約內的永久轉讓限制,若申請獲批,需補足地價。 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