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程序法典15大分析2025!(小編推薦)

二、須向聲請書中指出之人或機關作出通知,以便其參與有關準備行為及調查證據之行為,或在三日期間內提出反對。 三、如聲請所針對之人作出或不作出有關行為,以致要求作出勒令之請求旨在保護之利益因獲完全滿足而不復存在,則勒令亦失效,而無須由法院宣告。 四、經聽取聲請人在按案件之緊急性而定出之期間內作出之陳述,及檢察院非為聲請人時,亦聽取其在該期間內作出之陳述後,以及完成必需之措施後,法院審理有關反對之依據,並就要求作出勒令之請求作出終局裁判。 二、如有關請求係在訴訟待決期間提出,而該聲請所針對之人在該訴訟中已被傳喚者,則以通知方式召喚其參與有關附隨事項。

  • 根據1998年8月17日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第一、第二、第六、第七至第九嫌犯各繳付澳門幣500元(澳門幣五百元)給澳門法務公庫作為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賠償基金。
  • D) 與已死亡供款人結婚最少一年,並在供款人死亡之日有權向供款人收取經法院裁定或認可之扶養金之離婚或法院裁判為分居分產者;但僅限於該已死亡供款人無以上數項所指之在生配偶或其他繼承人。
  • 這樣一來,免除其領導職能,即便是非法的,也只會被處以可撤銷性,而早就過了對可撤銷性行為提出質疑的期限。
  • 一、如有關申請是向無權限機關提出,則視乎私人的錯誤是否可被宥恕,法律要求收到申請的實體必須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或者在法定期限內通知私人其申請將不被審理(《行政程序法典》第36條第1款及第2款)。
  • 考慮到行政委員會透過在本年10月16日的會議上所作的第671/CA號決議,決定不將甲所擔任的分派到補貼暨儲備部的助理總監的職位續期。

從這法規以及同一條文第15條第7和第8兩款的規定,似乎得出的結論是被任命為第四組別(領導及主管)內的編制內人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默示續期,並保持其之前的職級直至其執行的領導及主管職務終止時再返回該職級。 第二十一、如被爭議的決議的前提並不能得到法院認可的判斷的話,那麼,被上訴法院應以此理由為依據宣告其為非法。 第十、從另一角度看,當被爭議的決議明確認為,在履行職務方面有具有領導職務的總監和助理總監,有無領導職務的總監和助理總監時,徹底地違反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公共行政運作的總原則

被上訴實體辯稱司法上訴因不存在標的而應被初端駁回,理由是行政長官不具備批准上訴人之請求的權限;既然沒有權限,也就無法形成一個默示駁回行為,從而妨礙法院對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如果上訴人本人承認合同因為其相關主體和制度方面屬行政法範疇,這就表明合同具有行政法的性質,並且從屬於該法的所有法律規範,具體為《行政程序法典》行政合同部分之規定。 如此本上訴的理據就失去了根基,因為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正是以行政當局與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合同的私法性質為依據的。 這樣,行政當局在管理權限內作出的行為就是確定的和具有執行力(單立行為)的,即無需訴諸法院,因此是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第2款規定可以提起司法上訴的。 考慮到上述問題的迫切性,並在目前再開始現行薪俸表的更新程序並不合適的情況下”(劃線是我們所加)。 上訴人甲在澳門金融管理局內具有以確定性委任的助理總監的職級,屬編制內的一個職位,但儘管保留該職級,卻不再實際行使領導職能。

  • 之後,第六嫌犯將該“J六宗罪"詆毀性文章連同欲發送之電郵地址交給臺灣的第七嫌犯,以使他們按計劃進行對被害人的誹謗。
  • 二、經衡量在程序中證實之減輕或加重情節之特別價值後,得特別減輕或加重處分,科處比原來可科處於該個案者較低或較高之處分等級。
  • 為着本法之效力,行政行為係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為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
  • 在向本終審法院所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眾上訴人同意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的觀點,稱“不難承認己於2004年9月10日和2008年10月21日遞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申請可能不是向有權限機關提出的”。
  • 2008年7月6日,第八及第九嫌犯在臺灣利用電子郵箱分別兩次將“澳門警界不為人知的醜聞"謗誹文章寄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第三人。
  • (違紀行為之獲悉)一、任何人獲悉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違紀行為,得向該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任一上級舉報。

一、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被行政活動侵害之人,以及以維護該等利益為宗旨之團體,均具有開展及參與行政程序之正當性。 D)如該機關據位人或人員,又或其配偶,與就該程序、行為或合同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嚴重交惡或存有極親密之關係。 二、如發生衝突之機關仍未表明立場,則有權限解決衝突之機關應聽取該等機關之意見,並在三十日期間內作出決定。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二、所有以放棄擁有或放棄行使賦予行政機關之權限為標的之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但不影響授權及類似情況。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完全同意被上訴實體及原審法院的觀點,我們認為行政當局與被上訴人──甲──簽訂的合同應該確定為行政合同。 被上訴實體確定歸還當局不動產([地址])的行為是在《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條規定的行政管理權限內的行為,具體為該條e項規定之許可權,所以是產生法律效果的單立行為,鑒於這一因素不得指責其存在越權瑕疵。 合同的法律定性是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問題,而不是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因此現在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規定的制度對其不適用。 或者說,如果是因為適用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之效力,合同的行政主體方擁有旨在維護公共利益而引進條款的職權(所謂“特權條款”或者“約束條款”,也被認為是行政當局的特權)。

2006年12月16日晚上11時19分至2006年12月17日凌晨零時13分期間,未能查明之人士利用上述電腦將有關兩篇標題為“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及“香港人在澳受屈"的詆毀性文章上載至新浪網()的討論區內。 第一嫌犯書寫了上述兩篇詆毀性文章後,將其中標題為“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的文章儲存在其個人數碼助理器(PDA)內的SD記憶咭,並訂定檔案名稱為“日誌表2004年.doc",方便攜帶,以便於日後在互聯網發佈。 九名嫌犯為了令損害司法警察局局長J、L及K的名譽和人格以及導致第三人因而改變對其之觀感,以虛假的事實書寫文章,以虛構的姓名作簽署,製造虛假文件。 第一嫌犯希望將這信給澳門報界的負責人,目的是使人相信信中的內容屬實,並有一羣自稱司警之人員作證,其目的是損害被害人的聲譽。 另外,在第六嫌犯位於……會的辦公室內搜獲一張磁碟,內存有一個文字檔案“1.doc",內容與“J六宗罪"文章中的“為求自保,不擇手段,視法律如無物"大部份相同,只是寫法不同(參閱卷宗第1207頁第17點第5項、第1292頁)。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調查後得知張貼上述誹謗文章於該四個討論區的互聯網用戶的IP地址全相同,均是……6,是由臺灣發出的(參閱卷宗第1079、1081、1086、1098頁)。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調查

於2013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決定駁回司法上訴人之中止效力之請求,有關判決已於2013年11月25日轉為確定(見本院編號:88/13-SE卷宗第2頁至第6頁、第24頁至第27頁及第30頁)。 事實上,在相關申請被遞交給無權限機關的情況下,被上訴實體本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36條第1款的規定並為該款之效力,依職權將有關申請轉交有權限機關,並就此事向私人作出通知。 六、 從一審判決書內容來看,上訴法庭並不認為原審法庭就涉及公開誹謗罪的控訴事實之調查有任何遺漏之處。 事實上,由於被檢察院指控犯有此罪行的各名嫌犯當時均沒有針對公訴書提交書面答辯狀,所以有關同一罪名的訴訟標的(亦即須被法庭查證的事實範圍)自然祇屬侷限於檢察院在公訴書內所描述的指控事實,而就此等指控事實,原審庭已在其判決書的事實依據說明部份表明哪些屬已經證實的事實、哪些為未得到證實的事實。 因此,原審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編 一般規定

他最初將這些瑕疵只是定性為違反法律之瑕疵及無權限之瑕疵,但是最後卻充分地擴展為:行使自由裁量權力的完全不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及適度性原則、侵犯辯護權及聽證權以及錯誤適用第55/95/M號法令第20條a項。 — 關於所指責的對第55/95/M號法令第20條a項的錯誤適用,“…似乎肯定的…”一詞對其而言,並不潛含任何“自認…偽造已獲證實…”,而只是一個肯定的意念:聲請人提出了一份虛假文件,不論對這個文件將作出的司法什麼決定。 另一方面,在澳門使用一份偽造的文件本身很明顯便構成一項在澳門作出的犯罪,或者至少構成第20條a項所指的概念之行為,因此偽造行為不必同時發生在澳門。 此外,第20條a項由於不排他性地與刑事法律有關,因此也可以以本卷宗中顯示的虛假地顯示婚姻之“適宜性”之行為所構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六章 服務時間

二、退休人員最後任職之部門須將放棄之通知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並立即就獲悉之引致退休狀況終止之事實作出報告。 三、根據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之選擇,導致合資格繼承人喪失領取撫卹金之權利,但不對退休人員之整體權利及義務造成任何改變。 (受益人)一、上條所指之津貼係發放予已死亡工作人員生前在存放於處理其薪俸、工資或退休金之部門之聲明中指定之人。 三、有權收取行李運輸費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家屬,得申請提前享受收取全部或部分行李運輸費之權利,但須在發生引致該權利之行程時明確放棄該權利。 (發放)一、領導人員或等同領導人員者因其職務所需且在執行其職務時為禮節及接待工作而作出之開支,得透過許可而獲得償還。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三編 服務之提供

六、如在每一曆年內因病缺勤之日數連續或間斷逾三十日,須自為職級及職程之效力而計算之年資內扣除超出之缺勤日數。 三、本通則亦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文職人員,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之人員。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十、裁定採用強迫措施之裁判,須就該措施定出每日金額,指出該措施開始產生效力之日期,並列出其相對人之姓名;須立即將裁判通知其相對人。 五、如新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與先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所定者不同,則新裁判廢止先前之裁判,且代之而成為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五、屬輪值工作及特定工作時間制度的人員,如公眾假期與其每週休息日重疊,則分別適用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但屬下款所規定者除外。 十一、上款之規定不影響部門因本身之性質而應經常對公眾提供服務之正常運作;在此情況下,有關領導應採取適當措施。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2025 第87/89/M號法令所覈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經總督文禮治於1989年12月14日覈准,並於1989年12月2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1998年12月28日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1999年3月22日經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 2)口頭申請(第七十七條)當法律容許以口頭申請時,須為此而繕立書錄,其內應同樣載有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的身分資料、闡述事實、指出請求、註明日期、和由申請人及接收該請求的行政當局人員簽名。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若需緊急作出決定,或預料該聽證可能影響決定的執行或效用,又或因待聽證的利害關係人人數過多,以致不適宜進行聽證時,則不進行聽證(第九十六條)。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有權限廢止行政行為之機關,以及獲法律賦予中止行政行為效力之權力之監督機關,得中止行為之效力;有管轄權之法院依據行政上之司法爭訟法例之規定,亦得中止行為之效力。 一、僅得以可撤銷行政行為之非有效作為依據,在可提起有關司法上訴之期間內,或在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作出答覆前,將可撤銷之行政行為廢止。 一、對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而未載於會議紀錄之以口頭作出之行為,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且為申訴目的,應在十日期間內以書面說明理由,且應在此期間內透過以掛號方式郵寄公函或向利害關係人本人直接遞交通知,將全部內容告知利害關係人。 一、在為作出決定而定之期間內,如有權限之行政機關未對向其提出之要求作出最終決定,則賦予利害關係人推定該要求被駁回之權能,以便其得使用有關之法定申訴方法,但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款規定並不影響上條規定之適用。 如負責調查之機關非為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之機關,則須編製報告書,其內指出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及載有該程序內容之摘要,並對決定作出建議,且扼要說明支持該建議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一、如有理由恐防不採取臨時措施將對有關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或難以彌補之損害,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之機關得主動或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在程序中之任何階段命令採取必要之臨時措施。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領導及輔導人員之報酬

三、未取得退休之權利而被視為絕對無能力之供款人,獲償還其已作之扣除;為此,應自認可健康檢查委員會意見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並須附同證明已作扣除之必要資料及證明已與庫房了結全部債務。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2025 二、如自收取第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之權利到期之日起連續三年不收取有關定期金,則導致收取定期金之整體權利之時效完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2025 八、如供款人在未完成為退休所需之最少服務時間前死亡,按本條第三款規定合資格領取撫卹金者,有權獲歸還已扣除之撫卹金之雙倍金額;但第六款規定者除外。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七、獲臨時定期委任之人員得直接或透過其任職之實體,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關於僱主實體之負擔,則按上款所指批示之規定,由人員任職之實體或澳門行政當局承擔。 不能對就先前的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作出決定的行為提出聲明異議,但以有義務作出決定而不作出決定為依據提出的聲明異議不在此限(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另一方面,即使程序係由利害關係人主動提起,行政機關得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儘管該等措施涉及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答覆內未提及的事宜;基於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得對並非所請求的事,或對較所請求的事的範圍更廣泛的事作出決定(第五十九條)。 一、以出現不執行之正當原因以致有關裁判未能遵行為依據,請求定出損害賠償金額後,法院命令通知行政機關及利害關係人,以便兩者在十五日期間內,就有關金額達成協議。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如要求絕對多數而未能達至,且未出現票數相同之情況,須立即進行另一次表決;如該情況仍維持,則將決議押後至下次會議作出;在該次會議上,獲相對多數已足夠。 一、與私人產生關係時,公共行政當局應遵循平等原則,不得因被管理者之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識形態信仰、教育、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而使之享有特權、受惠、受損害,或剝奪其任何權利或免除其任何義務。 馬顏昕:《自動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處罰:挑戰與回應》,載《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4期,第 頁。 齊英程:《作爲公物的公共數據資源之使用規則構建》,載《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5期,第 頁。 為此,上訴人對5輛旅遊車之行為只有違反了專用作旅行社業務時,才構成異於有關車輛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之用途。 上訴人對“C HOTEL MACAU LIMITED”之租車行為正如一問學校需要租用旅遊車輛接載學生由學校到郊外旅行或接載學生回到學校一樣,完全是符合經營旅行社之目的及符合旅行社本身業務之補充服務範圍內。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

五、如健康檢查委員會認為存在顯示有欺詐之情況或不確認在第二款所指之病況,缺勤之日數視為不合理缺勤,並對工作人員適用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2025 (工作上之急切需要)一、明確聲明存在工作上之急切需要時,委任人員之批示得在審計法院作出“批閱”前開始執行,並產生效力,尤其在擔任職務及計算酬勞方面。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四、在同一職程內以合同方式擔任職務性質相同之職務逾一年之人員,其臨時委任期縮短至第一款所指時間之一半,但期間須從未中斷職務,且在最近一年獲得之工作評核不低於“良”。

四、如其間已提起標的相同之損害賠償之訴,或法院認為案件之調查具複雜性,而建議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則執行程序終結。 三、遵行裁判係指視乎情況作出一切對有效重建被違反之法律秩序,及對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屬必需之法律上之行為及事實行動。 如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則自勝出之法官中以抽籤方式選定製作有關合議庭裁判之法官,但不影響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 一、裁判書製作人須於十日期間內,就所指稱之裁判互相對立情況是否存在作出裁判;如審定不存在互相對立情況,則裁定上訴終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因此,就上述文章,第一嫌犯及第六至第九嫌犯觸犯了八項(六項針對J、一項針對K及一項針對M)「加重公開及詆毀罪」。 如被害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調查期間,在第一嫌犯的住所內搜獲的電腦,經司法警察局的電腦資料法理鑑證檢驗及分析後,發現該電腦的硬盤內存有上述標題“J六宗罪"文章。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其後,第八及第九嫌犯便按計劃到臺灣……的網吧上網,在網站上開啟了一個新的電子郵箱,準備利用該電子郵箱向澳門各公共部門發送上述“六宗罪"詆毀性文章。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就行政上之司法爭訟方面之問題進行審判之管轄權具有公共秩序性質,且對該管轄權之審理須優先於其他事宜進行,但基於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而適用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普通宣告訴訟程序步驟之規定,以及行政上之司法爭訟範疇內之自願仲裁製度之規定除外。 一、在作出上條所指通知後,或如無須作出通知,則在提起訴願後,為期十五日之期間即開始進行,而在該期間內,作出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者應就該訴願表明意見,並將該訴願移送有權限對此作審理之機關,且將送交卷宗一事通知訴願人。 一、必要訴願中止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認為不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一、除非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預先作出行政行為,使得引致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受限制之事實行為或事實行動具有正當性,否則不得作出任何該等事實行為或事實行動,但緊急避險之情況除外。 四、如法律規定須將行政行為公佈,但未規範公佈之方式,則應在三十日期間內將之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而公佈時應載有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之各項資料,且儘可能載明決定之依據,即使以摘要方式載明亦可。 一、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