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在 1972 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的男丁,可獲準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座最高 3 層、每層面積 700 呎內的房屋。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復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 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
-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畫」,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 已知的事實是:違建丁路周邊土地的業主為陳廣盛,神祕丁屋業主是黃子洋,丁屋旁邊的31號地段持有人為劉玉平家族,這三者是甚麼關係,耐人尋味。
- 「BODY OF LEASE」寫明「土地用途」,例如多列為農地、以及不可作厭惡性工作。
- 不過自此以後,政府可以不用再像以前一樣預留土地來建丁屋,因而還是有其進步意義的。
- 要發展更具規模的多層「丁屋大廈」,可參考內地城市如深圳的城中村改造計劃框架。
- 還有一款「雙連別墅」,或通稱「孖屋」,算是上述獨棟與連排別墅之間的一種,由兩幢別墅並連而成,各自仍享有一邊單邊,採光及空間感較好。
- 繳清費用後,地政處會跟申請人定立各種批地條款及批出「建屋牌照」,並同時發出建築、渠務及地盤平整共三張「豁免紙」。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本土研究社根據2012年政府唯一一次公佈空置官地的數據製作了一幅圖,顯示全港有近1201公頃預留做「鄉村式發展」的政府空置土地,扣除當中路面與斜坡面積,仍然有達932公頃,面積已相等於900多個標準足球場般大! 其中以元朗面積最大,有228.4公頃,其次為西貢及北區。 丁權及丁屋政策一直被外界批評為「特權」政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日(19日)在立法會上指,丁屋政策需要檢討,但丁屋問題不是「白紙一張」,因牽涉基本法中原居民的權益,相信短中期都難以成事。
丁屋村屋分別: 香港到底有多大,爲什麼開發新區、填海造陸都困難重重?
(二)就兩個已完成收地的鄉村擴展區計劃(即沙田排頭和上禾輋及元朗蝦尾新村的鄉村擴展區計劃),政府會經考慮整體公共工程的編排後,在適當時候為有關工程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 一九九九年二月,政府因應小型屋宇政策檢討,決定暫緩執行當時尚未開展相關工務工程的鄉村擴展區計劃。 丁屋村屋分別 二○○二年,政府向立法會解釋,在小型屋宇政策的檢討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宜展開新的鄉村擴展區項目。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丁屋村屋分別2025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丁屋村屋分別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纔可進行。
丁屋村屋分別: 物業按揭成功-真實案例
因此作為準買家,我們除了依賴申請人的資訊外,很難有方法得知「牌照用途」,透明度相當之低。 政府早年已制定「鄉村式發展」用途,把土地劃作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但「鄉村式發展」地帶界線不一定與「 認可鄉村範圍」完全相同。 丁屋村屋分別 香港可將「城中村」概念引進,此舉相信可有助活化新界鄉村附近地區的發展。 另一方面,不少發展商看準原居民男丁「有權無地」的問題,而合作取其丁權建屋發展。 由於「套丁」過程中可能涉及作出虛假聲明,且違背建屋自用的原則,有機會涉及刑責。 過往就有法庭曾裁定沙田原居民與地產發展商合謀「套丁」牟利,屬於串謀詐騙。
姓劉的原居民於2007年,將2座丁屋分別賣予三間發展商。 丁屋村屋分別2025 該社由2011年的樓盤廣告得知,兩幢丁屋已打通成為面積達4,200呎的特大獨立屋。 雖為「屋苑」,但26幢丁屋業權都不同,21人姓文,其餘賣家姓馮、陳及黃,全部丁屋由安盛建築裝修公司承建,並授權達威顧問有限公司銷售。 雖然2016年「大輋村套丁案」中,原居民與發展商因詐騙被定罪,但有地產代理向我們透露十八鄉丁權仍有市場,「買丁」成本約150萬元,但西貢「丁」更貴,200萬元「都未必有」。
丁屋村屋分別: 政府如何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纔可興建。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丁屋村屋分別: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丁屋村屋分別 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 丁屋村屋分別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丁屋村屋分別: 寮屋不能重建與轉讓
若無入反對,就會刊憲公佈拍賣土地的日期和相關資料,在鄉公所或鄉村學校內進行拍賣,拍賣的土地,常常會由申請人投得,因為數十年前,新界地廣人少,不存在激烈土地競爭。 1900年,政府在新界發出集體官契,登記所有新界私人土地,但仍然有不少官地,而村民和非村民,到底如何在這些官地上建屋呢? 首先,要物色一幅適合的空置官地,亦要了解這幅土地,有沒有風水或其他問題,村民或非村民申請人,就可以向理民府申請,再向政府申請拍賣該幅土地。 當年所需的建屋手續,只是在田土廳上作出紀錄,將農地改為屋地,並不需要繳交地價,亦無加上屋地的新地契條款。 另一個案,大約在1930年,元朗凹頭的一位村民,興建了一間數千呎面積的客家傳統大屋,同樣以農地改為屋地,村民在南洋經商,回鄉後建起大屋,光宗耀祖,這個改地契個案,亦沒有補地價記錄。
丁屋村屋分別: 牌照屋不能轉讓
簡單的個案,由會見申請人起計,僅需約半年時間,便能通過申請。 舊屋地,即是根據1905年英國接收新界時對土地進行登記的屋宇,由於是110年之前已經存在,往往需要重建,合法的重建需要申請「重建批准書」,不過就無需要補地價。 丁屋村屋分別 然而,外界一直漠視了丁權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發展過程,誤以為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部分政黨和團體更以此攻擊與挑釁原居民。 在此,我希望援引一些歷史實證和數據,還原居民一個公道。 高等法院4月8日就丁權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裁定在私人土地建屋的丁權屬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批出的建屋方式,卻因未夠傳統,被裁定違憲。
丁屋村屋分別: 牌照屋
但每每想對丁屋政策做一些改變時,新界居民就用基本法四十條爲由,認爲丁屋政策是傳統合法權益,受政府保護。 主要就是第二和第三種方式,對政府土地消耗量十分巨大。 香港官方做過估計,03年有24萬人可以有丁權,假使變成最壞情況,所有人都要政府低價賣地或者換地,香港政府把所有空閒土地搭上都不夠。 1972年,港英政府允許新界的年滿十八歲男丁,只要父親輩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認可村落(現在有700多個村)原住民,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間面積不超過七百呎(六十五平),高度不超過二十五呎(約7.5米),層數不超過三層的房屋。 有些申請人會選擇先全額繳付(Full Pay),取得樓契後,然後申請「現契重按」,一般銀行都會跟隨Full Pay時的買賣價去計算按揭成數,除非已買入很久,才會根據當時估價計算。
丁屋村屋分別: 「牌照屋」定義
如男丁建造丁屋後轉讓丁屋(整座或分層)予其他人士,在滿意紙發出5年內,是必須向政府補回地價。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準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 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纔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 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
丁屋村屋分別: 香港丁屋政策——從誕生到現在
農地及建屋牌照:是指政府批準新界農地(old schedule lot)業主在其私人 農地範圍內建造屋宇的批准文件。 同樣地,建屋牌照內一般載有很多發展限制,例如 建屋位置、樓層數目、樓高、覆蓋面積及用途等。 在完成發展後,須申請一張「完工 證」(又稱「滿意紙」),方可出售及轉讓。
丁屋村屋分別: 房屋種類小知識
至於其他六個未展開收地工作的鄉村擴展區計劃,我們會繼續與鄉議局探討未來安排。 就小型屋宇政策的檢討,過程中無可避免涉及法律、環境、房屋、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 目前,雖然小型屋宇政策的檢討仍在進行中,但基於發展局需要處理轄下其他更具迫切性的政策事務,我們已在不同場合表示,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當前並不是我們工作的優先選項。 丁屋村屋分別 在英國政府未獲得界限街以北的新界租借權之前,原居民一直都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不少新界土地亦由原居民持有。 當時原居民的土地獲清政府批出地契及蓋上官印,俗稱「紅契」,這是根據《大清律例》發出的土地權益證明文件,契約上訂明土地面積與位置,亦沒有限制持有土地的年期和用途。
因而,如果這部分原居民能主動謀求與政府的配合,在尚且握有法理性的丁權前提下,謀求更合理的價值變現,會大大助力丁屋問題的解決。 不過自此以後,政府可以不用再像以前一樣預留土地來建丁屋,因而還是有其進步意義的。 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按揭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臺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資訊。 儘管如此,銀行也會參考村屋或丁屋當日的最初買入價或臨約價,如過份低於市價,申請按揭時還是有拒批風險。 丁屋村屋分別 舉個具體例子,如果補地價後,村屋或丁屋的銀行估價是700萬元,但最初買入價或臨約價是300萬元,便只能以300萬元價值去計算按揭成數,最高8成半,即最多隻可借255萬元,變相整套屋需要籌措445萬元現金。 市區樓呎價高,不少人會到新界邊陲地區尋寶,尤其是未建成的丁屋樓花,通常稱為村花或丁花,價錢相宜,不過申請按揭過程頗為複雜,亦有些風險須留神。
丁屋村屋分別: 按揭計算機
有關分別會影響物業買賣的合法性,村屋和丁屋條例有異須分清。 不少人以為有丁權等於有丁屋,不過本身為元朗屏山村原居民的時裝設計師鄧達智表示,其實有丁權也未必有屋,因為即使有丁權,也要有土地纔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但《經濟日報》報道,2013年曾有大埔發展商涉向合資格人士買丁權建屋,當時有新界鄉事人士透露,出售西貢區一個丁權可賣80萬元,大埔或元朗的丁權則可賣40至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