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政府在2012年4月實施針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加強執法策略。 有關清拆令涉及在土瓜灣炮仗街一個住宅單位內豎設間隔牆,以分間成數個獨立房間。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業主在完成清拆違例建築物的工程後須要盡快通知屋宇署,以便部門進行檢驗以確定業主已遵從有關命令/警告通知。 在清拆前登記時已於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從事屬 1982 年寮屋管制登記/牌照普遍涵蓋的業務經營,而且並無住戶就同一構築物同時提出補償及安置申索,可獲發放商鋪、工場、倉庫、船排、學校、教堂及觀魚養殖經營者的特惠津貼。 倘申請經確立符合「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資格,房屋署會因應可供編配單位的供應,向合資格的申請者發出配房通知信。
收到清拆令後他寢食難安,兒子至今未成家,自己也顧不上。 蘇伯不願清拆費為兒子帶來負擔,唯有任由屋宇署把物業釘契,然後再想辦法借錢處理。 去年1月,太古樓的老業主收到屋宇署的僭建物清拆令,霎時不知所措。 信件指,單位圖則內原本用作晾衫的20呎天井被非法填平,並被加建為室內空間,勒令約800戶業主在180日內還原單位。 屋宇署表示,自2019年9月,曾向村內建築發出130張清拆令,涉及122幢村屋,當中77%,即94幢村屋因違反村屋標準,屬於整幢僭建。 屋宇署2019年9月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180日內清拆。
清拆令延期: 清拆前登記
屆時,住戶可決定是否選擇入住專用安置屋邨,或選擇不遷入專用安置屋邨,而留在現居的過渡房屋單位並申請轉為正式租戶。 每一個個案的處理時間會視乎個案的複雜性及同期需處理的個案數目而有所不同。 地政總署會根據發展清拆計劃的時間表及實際情況,適時聯絡住戶進行資格審核。 政府鼓勵受影響住戶盡快接受地政總署的資格審核,以開展安置及特惠補償的處理。 關於受影響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的資格準則可參閱地政總署編製的「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部分。
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規定拆除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或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 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 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合辦事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行事。 清拆令延期 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源頭,政府會終止介入。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萬元。
清拆令延期: 清拆令週三到期 劏房業主求延期
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 68歲獨居老人何阿兒多年前由內地來港,入住太古樓,20多年前與前夫分開。 何婆婆現時靠買賣舊物為生,即使經常被鄰居戲稱「垃圾婆」,也不願申請綜援。 她表示自己收入極不穩定,一旦天氣不佳或身體抱恙便未能工作,即使每月馬不停蹄,也只能賺取為數不多的收入。 除去生活費,她還要每月花費一千元,供養在上海居住的母親,辛苦賺來的錢只是僅僅夠用。
- 在房委會及房協現行的「富戶政策」下,在資助租住單位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就其是否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及其入息資產資料進行申報,房委會及房協會因應有關申報資料作出相應跟進。
- 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為有關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
- 連老伴需用的心臟起搏器,本來費用高達十多萬,也只能退而求次,選擇質素較低、約五萬元的替代品。
- 直至屋宇署在2021年1月查冊後發現僭建物仍在,再發警告信給業主表示正考慮提出檢控 ,並拒絕其之前的延期申請。
-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會委託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 就新界私人土地和新九龍及港島舊批地段而言,現有制度亦提供了法定補償申索以外的行政替代選擇,即採用 2 個補償分區級別(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特惠補償制度處理收地補償事宜,以簡化補償過程。
不過,作為彈性安排,即使部分用地上有「不合資格構築物」(即並非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由相關土地文書所準許業務經營的構築物),就發放特惠津貼而言,他們不會因用地上存有該等不合資格構築物,而失去領取適用於戶外/露天部分的特惠津貼的資格。 如此等「不合資格構築物」於發展清拆進行前已由業務經營者自行拆卸,釋出的面積亦將獲考慮計入有關業務經營者可獲發特惠津貼的戶外/露天部分。 而在信納業務經營者是否已自行拆卸「不合資格構築物」的程度時,地政總署會按實際情況考慮。 選擇「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構築物連續居住滿最少 清拆令延期 2 年,並符合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非住用構築物居住滿最少 7 年 (居住在非住用的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的住戶須在地政總署的「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中成功登記)。
清拆令延期: 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4個案共判罰款約26萬元
政府會根據專業估價另加按照適用的屋地分區補償率計算的特惠補償,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新界農地業主 政府會根據適用的農地分區補償率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公署建議,就將清拆令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訂立具體的時間規定、簡化針對正在施工的僭建物的執法程序及加大力度監察新界村屋僭建物個案的跟進及執法工作等。
清拆令延期: 業主去世一年仍發清拆令 花八年始送達至遺產管理人
而其中針對正在施工僭建物的606張清拆令,也有接近4分1截止2021年底仍未獲遵從,當中更有近7成更是在2018年或之前發出。 屋宇署今早(9日)公佈,2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經確認農耕/復耕計劃書為可行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此時申請人需就於其自行物色的私人農地上搭建住用構築物一事,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
清拆令延期: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當合資格住戶向地政總署確認遷出並簽妥地政總署提供的確認書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有關款項。 另外,屋宇署委聘的顧問公司每年會到一定數目的新界目標鄉村進行大規模行動,惟截至 2021年12月底 ,屋宇署僅完成了約 46%的認可鄉村,而2018年大規模行動的進度仍只 在辨識有首輪取締目標的村屋的階段。 按屋宇署最新制訂的工作目標推算,該署需再花十年時間方能完成勘察全港所有認可鄉村。 租戶須自行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 (例如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電話公司) 及水務監督,終止單位的帳戶及有關服務。 曾兩度到太古樓視察的結構工程師蘇耀坤則認為,太古樓雖有僭建,但不存在安全隱憂,毋須急於還原;相反,清拆工程若做得粗糙,有機會令樓宇破損,即使後期修補亦已影響結構。 現時蘇伯伯一家三口,住在約300呎的單位,大廳已放置兩張單人牀,其中一張「碌架牀」,上層堆滿雜物,屋內只餘一條狹小通道。
清拆令延期: 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在洪水橋/廈村新發展區及元朗南發展區預留用地,以提供經有序規劃和集中的整合場地支援棕地作業,達致更佳土地使用效益。 我們已預留合共約 72 公頃的土地作相關用途,包括物流設施、港口後勤、貯存及工場等,發展多層工業樓宇及露天業務用途。 當中,多層工業樓宇的部分樓面面積將撥作容納受發展項目影響、並可兼容的工業用途。 在房委會及房協現行的「富戶政策」下,在資助租住單位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就其是否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及其入息資產資料進行申報,房委會及房協會因應有關申報資料作出相應跟進。 如居住於房協的租住單位,住戶亦須於住滿五年時申報是否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
清拆令延期: 法定清拆令
住客江小姐表示,「當然擔心,發生火警會無路可逃,他們(業主)無理會,那麼大膽,不依照當局清拆令去做,他們應該跟足去做的。」不過,江小姐的單位也收到清拆令,要拆除一幅加建的牆,但仍未有動工,她表示,業主會申請延期動工。 清拆令延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土瓜灣馬頭圍道早前發生4死19傷的3級大火,引起公眾對「劏房」的關注。 事發後,屋宇署向肇事樓宇最少7個「劏房」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最遲本週三將單位間格還原。 按目前估計,籌劃中的專用安置屋邨預計將於2024年起陸續落成。
清拆令延期: 命令的狀況
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 清拆令延期 (房委會) 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申請資格的自住業主亦可選擇放棄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而申請入住公屋單位。 有關資格準則包括須通過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規定(被收回的住宅物業除外)等。 政府是根據香港相關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受影響的註冊土地業權人可按有關條例向政府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相關法例訂明評定補償的基準和原則、所涉及的程序,以及賦予土地審裁處就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的權力。
清拆令延期: 公署:屋宇署沒適時跟進會誤傳訊息
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已登記非住用寮屋」住戶進行的一次過「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簡介」。 至於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受影響人士必須已在地政總署為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已登記非住用寮屋住戶進行的一次過自願登記中登記及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 有關「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的詳情,請瀏覽地政總署網站。 已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尚未獲得補償及安置安排的非住用寮屋住戶,則無須就上述計劃另行遞交申請。 清拆令延期 清拆令延期 除法定補償外,政府在收回合法住宅物業時會提供特惠津貼予業主和合法佔用人,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部分。 根據現行政策,可獲考慮發放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必須沒有違契或違反有關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
清拆令延期: 安置安排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但問及為何會有「微調方案」,署方指是考慮到「排屋」的特殊情況,清拆時或影響鄰近屋宇結構及出入問題,如申請獲批,並修改至符合村屋的標準高度及面積,按現行執法政策,可以延長有關清拆令的執法期限,並會撤銷有關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六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 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該名業主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 三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週分別在屯門裁判法院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緩刑監禁。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飛來橫禍命畢女子姓陳(63歲),死者為退休人士,與任職保安的丈夫育有一對子女,女兒數年前結婚後搬走,她與丈夫及40多歲的兒子,3人同居於隆亨邨樂心樓一單位。 事發現場為旺角長旺道19號長發大廈,據瞭解,上址11樓一單位業主,早前收到屋宇署清拆令,於本週一業主委託一家持牌工程公司在大廈外牆搭建棚架,以清除僭建物。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清拆令延期 涉案僭築物位於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是一個面積約80平方米(約861平方呎)的平臺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 該2個僭建物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令。 大火後,屋宇署發出最少7張清拆令,要求部分「劏房」業主在本週三之前將單位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