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10大分析2025!(持續更新)

其中如因政策或業務需要立即收回,或佔用情形已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消防、交通、衛生、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或有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之情形者,將協調佔用人騰空返還。 無法協調騰空返還者,將移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優先執行查報拆除或訴請拆屋還地。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或私人佔用,執行機關應瞭解佔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處理方式,並避免紛爭;其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 使用補償金優惠佔用市有土地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第2點、第4點規定計算之金額60%計收;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全額計收。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三)訴訟請求排除佔用前,佔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免收;已進入訴訟程序,於一審判決前,佔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收,並辦理訴訟和解。

(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三)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具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身份,受「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保障,在優待期間內不得請求強制執行者。 (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二)自起訴後至拆屋還地前佔用人之不當得利,尚不因前述已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而受影響,故應於起訴時一併請求返還。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本Script功能提供瀏覽字級大小的變更,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V→X→最大較大中較小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Ctrl+(+)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條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建築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養殖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造林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但依前項規定標租與包租業,經開標結果無人投標,出租機關視需要酌減年租金底價重新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三)被第3人佔用之縣有畸零地,於鄰地所有權人持具地方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並表明願代為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亦按縣有土地租金率計收標準計收使用補償金率。 (二)縣有土地之佔用人,應支付佔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其使用補償金係按「金門縣縣有土地租金率計收標準」計收,(1)農地依照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2)基地依照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 (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 (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財產管理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未拆除之地上物,由出租機關依租約約定拆除,所需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減免租金。 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佔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得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五)以造林、養殖、耕作名義出租之國有土地,承租人違反租賃目的作建築使用,經終止租約,但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 管理機關就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應照數追收,不適用第六點至第八點相關規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八、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 佔用之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收。
  • 六、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遊憩區。
  • 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佔用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含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繳納使用補償金及其利息,申請分期付款繳清,並承諾如未依所定方式繳納,願依原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者,其利息計算至分期付款申請日止。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十一)佔用人停止佔用,或被佔用之國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管理機關變更,佔用人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總額未逾新臺幣三百元者,免收。 但佔用人停止佔用依本款規定免收使用補償金後再度佔用者,不適用之。 (六)佔用人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或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覈准贈與者,自申請贈與之日起免收使用補償金。 申請期間,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申請贈與案未獲覈准,即依規定追收。 十三、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依公告結果發給;如有異議,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法規資訊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非公用不動產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其標租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公開評選得標人;其評選會成員、企劃書應包含內容、評定方式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 但在標租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確未完成設置者,得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計收。 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者,應收取年租金,並以投標設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之乘積值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乘積值最高者,為得標人。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由耕地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 地價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其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重測面積計算,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徵收公告面積計算。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2025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法規內容

但國有不動產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後被佔用,或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前被佔用,經佔用者騰空返還後再度佔用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國有公用不動產被佔用,管理機關已進行排除佔用訴訟程序者,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得視個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與佔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協商解決佔用事宜。 前項但書所稱符合之情形,指下列各款之一:(一)管理機關撥用國產署經管之被佔用不動產,於行政院覈准撥用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六)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佔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第一項得予免收、減半計收或緩收使用補償金案件,如經訴請排除侵害,應於佔用人繳清訴訟相關費用後始得適用。 但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仍應照數追收。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申請使用補償金優惠計收

(五)佔用人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經行政院覈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免收使用補償金,原已收取款項退還之。 申請期間,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不同意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意見時,即依規定追收。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四)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佔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時間已逾執行機關所限期日者;或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於一審判決前,佔用人自行騰空交還,經撤回訴訟或和解者,使用補償金減半計收。 對佔用作居住使用者,執行機關於排除佔用前,調查佔用人是否需協助安置,並就需協助者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等進行安置,相關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無黨籍花蓮縣議長張峻疑似遭人檢舉,指控他涉嫌佔用國有地種植檳榔,面積約10公頃,22日上午,遭到檢調約談調查說明。 稍早,張峻透過臉書發文,說明瞭此次事件過程,強調土地是從祖父世代就向他人購得,追訴期已過,本身並無罰責。 八、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機關服務

(四)被佔用建築房屋之國有土地,坵形畸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單獨建築使用,而限於規定不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 Google流量分析追蹤標籤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2025 本Script功能提供滑鼠點選時,執行收闔的動作,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一併標租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與包租業者,不適用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以後一併標租之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出租機關無其他處分利用計畫,於租期屆滿前,重新辦理標租並完成決標時,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 非公用不動產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以後被佔用,且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以其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該契約關係非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而消滅,始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比照林木、竹林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辦理。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佔用處理要點

前項訴訟程序終結前,管理機關確認無前點第一項但書前六款情事,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請國產署審認符合前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者,得於佔用者繳清訴訟相關費用,辦理訴訟和解後,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續處。 三、前二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租金額二倍違約金,並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被佔用不動產係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後從未供公用,或於該法施行前已廢止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事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移交前,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之收取,參照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會同出租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地上物移轉為國有至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期間,仍由土地承租人使用維護,出租機關不另計收該地上物租金。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本局為積極維護市有財產權益,倘發現有被佔用之市有不動產,均依法清理。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第一項原已收取之使用補償金,除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規定外,不予退還。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始被佔用者,或雖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前被佔用,經佔用人騰空交還後再度佔用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免收或減收規定。 (八)佔用人依法律規定申請返還國有不動產獲覈准者,免收使用補償金,原已收取款項退還之。 申請期間,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申請案未獲覈准,即依規定追收。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申請使用補償金優惠計收

僱員如遇到條例下訂明的「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情況,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但土地使用人持憑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者,得由土地使用人領取。 前項土地,無公告土地現值,其地價應參照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無所屬地價區段時,得視實際情形,以毗鄰適當土地之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核發對象經徵收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由其具結領取補償費。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2025 如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當事人協議,達成協議者,按協議結果發給;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使用事實者,應自出租機關受理申請之當月底起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無權佔用使用補償金 為使本署訴請排除侵佔案件追收使用補償金之年限,不因佔用人之是否提起時效抗辯而異其標準,其追收年限最長以5年為準。 國有公用不動產被佔用,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規定,向佔用者追溯收取佔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除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知日前一月起往前追收最長五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返還日,並得同意免計息分期付款,期數視佔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

一、國有房地排除佔用追收使用補償金之期間,應由開始佔用日起計至起訴日止。 至於佔用人於起訴後至拆屋還地前之不當得利,亦應於起訴時一併請求返還。 (一)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 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