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6大優勢2025!(持續更新)

查實1972年以前,新界原居民(無論男女)已有自由建屋的權利。 1972年丁屋政策實施後,始有規限,並且規限愈來愈多。 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在 1972 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的男丁,可獲準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座最高 3 層、每層面積 丁屋政策 700 呎內的房屋。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劉業強說,會盡快邀請政府會面,希望政府盡快恢復處理涉及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的申請,履行憲法責任,維護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 他又稱裁決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認為對香港整體的房屋供應能起到作用,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 他又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等。 回顧兩年前,2019年4月8日高等法院裁定,新界原居民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亦合乎《基本法》,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 「司法覆核王」郭某、呂某、政府和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今年1月13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合憲,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的方式同樣合憲。

丁屋政策: 原居民自謀出路

日媒報道,日本首相岸田文雄計劃提名學者植田和男為日本央行新行長,以接替4月8日結束任期的黑田東彥。 有關提名將於2月14日提交日本國會,須經國會兩院同意,並由內閣任命。 丁屋政策自1972年成立以來,一直備受社會爭議,取消之聲不絕於耳;這邊廂取消的理據言之鑿鑿,那邊廂丁屋成羣成片的所謂西班牙式、歐陸式的建築照樣成為新界的一道亮麗風景。 社會上的聲音聽起來是理直氣壯,但嚴格來說,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在懂與不懂之間,因此內容充滿著一些誤區。

  • 他同時要求地政總署加快丁屋審批的進度,指目前積壓超過一萬宗個案,但當局的審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減至200多宗。
  • 讓在海外出生或已移居海外的原居民興建丁屋,賠上環境被破壞的沉重代價,損害了真正居民和旅客郊遊的樂趣。
  •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 提出近半個世紀的丁屋政策一直惹來爭議,但直至近年才受到法律挑戰。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上訴庭今日(13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合憲,而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方式同樣合憲。 丁屋政策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受《基本法》保障。 丁屋政策2025 地政總署曾因應原訟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頒下的裁決,於2019年4月8日至2021年2月21日期間暫停接受和處理,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申請官地興建丁屋的申請。 不過自從上訴法庭於今年1月裁定丁屋政策的所有環節均受《基本法》保障,地政總署開始恢復上述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由2月22日至上月31日,前者接獲30宗申請,後者則「零申請」。

丁屋政策: 寮屋不能重建與轉讓

然而,終院判詞重申審批丁屋是地政總署的酌情權,有民間團體認為此舉能確立政府主導權。 一般而言,新界鄉村屋宇土地的業權人須獲得地政總署批准,方可進行重建。 丁屋政策 地政總署一般會參考相關土地契約條款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的規定,以決定可獲重建的新界鄉村屋宇的位置、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 丁屋政策2025 鄧指,他居住的鄉村主要有兩種地,一種是「政府地」,另一種是「祖堂地」。

據一份撰寫於1980年、現已解密的前新界民政署的內部報告,顯示香港政府當年因漏寫若無足夠居住空間,纔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這跟香港農地的發展有關,事關在1960年代尾,當時港英政府開始發展「葵涌貨櫃碼頭」,但卻沒有預留足夠的土地作擺放貨櫃的後勤設施。 一些新界的地主見有利可圖,認為與其將農地租予「非原居民」耕種,租予物流公司作貨櫃擺放,利潤更大加大,於是向政府申請擺放貨櫃。

丁屋政策: 【01倡議】影響香港發展45年 丁屋政策關鍵概念全解讀

配合政府城市發展,原居民以超低價被政府徵收土地,直接幫助新市鎮的繁榮,此文件是最好的證明,說明新界土地原來都是屬於原居民的。 丁屋政策 第二,粉嶺圍風水池前面的北區公園佔地90多萬呎,園內花鳥蟲魚、湖泊、露天表演場、亭臺樓閣等等,它是80年代初粉嶺彭氏原居民的祖傳私人土地,他們把祖傳的土地貢獻給香港的同時,同時也失去了土地興建丁屋。 丁屋政策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丁屋政策: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丁屋政策一直爭議不絕,早在1994年,當時有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修訂《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保障新界女性原居民在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下的丁屋繼承權,引起新界人強烈不滿。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丁權及丁屋政策一直被外界批評為「特權」政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日(19日)在立法會上指,丁屋政策需要檢討,但丁屋問題不是「白紙一張」,因牽涉基本法中原居民的權益,相信短中期都難以成事。 首先,界限街至九龍山脈之間的原居民村(如李鄭屋、蘇屋、衙前圍等等)為何從未被視作「認可村落」呢?

丁屋政策: 中國政府援助土耳其抗震救災首批物資發運

事實上,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早於二〇一二年表明,不能永久延續新界原居民丁權,後來被鄉議局猛烈抨搫。 在英國接管新界前,土地業權人享有「永業權」,他們不單擁有土地,而且可自行決定土地用途。 1902年,政府完成了新界田地屋宇的測量圖,聲稱一直擁有土地業權的新界居民,可以憑地契向田土廳進行登記。

丁屋政策: 私人協約合憲 政府上訴得直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 香港土地及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價格和租金不斷上升,《丁屋政策》早於《基本法》頒布前已是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雖然一直有人要求取消《丁屋政策》,但《基本法》頒布時包括第四十條,正正是否決了所有反對聲音。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是次上訴爭議在基本法第40、120及122條之下,法庭如何定義新界原居民之「合法傳統權益」,以及在1898年之前,新界原居民取地建屋時有何權利,法庭應否追溯有關「傳統」及如何應用至丁屋政策之中。

丁屋政策: 「牌照屋」定義

特首梁振英您在競選期間,於2012年12月9 日的港大城市規劃論壇上曾表示,「丁屋政策的問題要想方法解決」,惟至今仍未有付諸實行。 2.丁屋政策違憲,因爲它有違禁止歧視條文,對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構成歧視,令家庭出身或社會階級並非原居民的人處於劣勢。 最近在郭卓堅對地政總署署長及其他人 HKCFA 丁屋政策2025 38一案中,終審法院爲多年來對於丁屋政策合憲與否的爭辯劃上句號,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理。

丁屋政策: 終院終極裁決 丁屋政策合法合憲

郭卓堅早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惟裁決及後被上訴庭推翻。 郭不服上訴至終院,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郭終極敗訴,換言之,現存所有興建丁屋的模式均屬合憲。 發展局發言人在判決後表示歡迎裁決,指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 至於較早前因原訟庭判決而暫停接受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建屋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