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凶宅定義11大著數2025!(持續更新)

若是依照《刑法》被判定詐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按照《民法》判決損害賠償,有可能需賠償房屋全部的價金。 不少人會想問「凶宅年限」,意即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屋,是否有時間限制? 民眾普遍認為凶宅應該沒有沒有時間限制,但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只要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自殺或兇殺,該房屋就不算凶宅,因此,凶宅只要經過轉手,就不算凶宅,自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年限。 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並沒有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也不是法律的名詞,目前民間對「凶宅」的認定,是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 … 最近在豪宅投資圈裡,因為寶徠花園跳樓事件,造成該豪宅部分屋主開始拋售,該社區的物件在市場上跌價至少一兩成。 根據房仲業調查,全臺每年就有高達二至三千戶的凶宅在房屋買賣市場上出現,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去年統計,自殺死亡人數為4043人,刑案被害人死亡人數977人,其中有許多是 …

後來該名女性投訴媒體,控告法院與銀行隱匿凶宅資訊,才促成法拍屋需標註凶宅的改革。 一般人買房子,通常可以向銀行申請七到八成貸款,自己只要籌足二到三成自備款即可,隨後二、三十年再慢慢攤還房貸。 內政部凶宅定義2025 但凶宅卻非如此,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拒貸凶宅物件,代表若想買兇宅,必需拿出全額購屋款。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三、事件發生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時間)

法院搬出內政部2008年間對凶宅的定義認為,房屋所權人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或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但不包括在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 前一陣子發生一些名人在家中猝逝、以及住宅發生氣爆致死的新聞,除了令人感嘆、惋惜之外,也不由得讓人再度想起「房屋是否屬於凶宅?」的認定問題。 尤其許多民眾花錢買新屋完工的建案,但是如果不幸此建案在興建時就發生工人在工地裡死亡的意外,當建案交屋時是否就會被列為凶宅? 這對於房價的減損影響頗深,因此購屋民眾對於以下相關的凶宅認定不可不知。 因此,雖然內政部的凶宅定義,僅限定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需在賣方持有房屋期間,但在法院並不會因為賣方不知房屋是凶宅而免責。

如此一來,依照內政部函釋的見解,因為Y持有期間並未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所以這間房屋就不算凶宅,Y就不用對Z負擔保責任。 主因是凶宅並沒有法律的明確定義,而內政部的函釋對法院的裁判並無拘束力,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再加上多數案件的判決重點在於「意外死亡事故」是否影響房屋交易價格。 許多法官認為,不管凶宅定義如何,只要屋內的死亡案件讓買方反感、影響房屋交易價格,賣方就有告知義務。 無論如何,在委託房仲尋找房屋時,本身最好在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例如詢問居住附近的鄰居、向管區警察打聽;以及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 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最好還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書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與最後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心目中的凶宅,住的安心。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是什麼?

綜上所述,凶宅之概念在交易上僅指出賣人產權持有期間於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並排除意外死亡。 此一定義與民間概念中之凶宅概念相差甚遠,民間觀念中凶宅所涵攝之範圍較內政部所公佈之情形更廣,多數人對於隔鄰建物或土地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者,也多將其列為凶宅而不願購入,其與迷信結合之深可見一斑,並有當事人因此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凶宅不僅不容易定義,而且其定義也不完全符合民眾之認知。

  • 因此,若是房屋內有人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睡夢中逝世、心肌梗塞、失足墜樓,就不符合內政部的凶宅定義。
  • 他表示,不少法院判決案例,認為不一定要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也不一定僅限於在「專有部分」求死而致死的地點,才能認定為凶宅。
  • 買房一定要實地看房,買家可以在看房時,向大廈同層住戶、物業管理處、保安等瞭解房屋及業主、租客情況,説明判斷該房子是否為凶宅。
  • 但是,關於「約定專用」的空間,平常只有屋主使用,其他鄰居也不會進入使用,若他殺或自殺情事發生在此,卻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與一般民眾觀感不符。
  • 買到凶宅的情況,買家只能跟賣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在賣家保證非凶宅卻說謊時,直接請求買賣差額的損害賠償。
  • 郎美囡說,雖然凶宅不似輻射屋、海砂屋為對房屋價值有物理性減損,房屋價值明顯因建材結構不良而減損,房屋發生「非自然身故」並不影響居住上的結構安全,不過一般民眾對於凶宅依然會嫌惡、畏懼。
  • 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凶宅」並無明確的定義,然絕大多數法院判決對於在房屋「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的事件,即可視為「凶宅」,目前並無爭議。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另一樣可以定義單位為凶宅的因素,是單位內死者的陳屍時間。 內政部凶宅定義2025 如果死者屬於自然逝去,但是屍體經過一個月、屍身已經腐爛後才被人發現,這種情況也會被當為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如何吸引上車客

郎美囡指出,依據法院判決,房東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向租屋人的繼承人求償。 內政部凶宅定義2025 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內政部凶宅定義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五%上下,但因為比銀行的定存利息,還不到二%的收益高,故還是有不少人願意當房東,樂得蹺腳數鈔票。

內政部凶宅定義: 臺灣

據她透露,北市消保官曾邀集包含房仲業者在內的不動產業者,就跳樓自殺凶宅認定問題進行會商研討,無論是消保官或業者,對於十樓算凶宅、二樓非凶宅具有高度共識。 內政部凶宅定義2025 但實際上,凶宅從認定、買賣、糾紛,乃至於法院判決,背後牽扯著許多複雜的因素,遠超乎我們的想像。 而官員、民眾、法院、仲介等不同身份人士,對於凶宅見解卻不盡相同,正是凶宅爭議層出不窮的根源。

內政部凶宅定義: 案例三:

而凶宅經過轉手漂白後,則可能賣到市價的八成,故中間依舊有三成的獲利。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是臺灣人在買賣房屋時會特別忌諱的存在,實務上許多的法律爭議也是從凶宅衍生,本文將稍微介紹凶宅的相關法律問題。 雖然市場對凶宅很忌諱,但實情市場對「凶宅」卻沒有統一而清晰的定義。 有些人會按「死亡地點」來劃分、有些會用「死者死法」來判斷。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年限

例如住落三幾年家中接連發生不幸事情,如家中親人意外身故,事業工作困境破敗,罹患大病絕症等。 內政部凶宅定義 答案是,不會,因為樓頂和中庭都算是公共區域,並不算在老喬的產權的專有部分裡。 換言之,今天12樓也不是凶宅,因為就算在樓上,但樓頂依然是公共區域。

內政部凶宅定義: 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不屬於凶宅之函釋

再者,內政部將「事故」,僅限於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至於吸毒後死亡不算(非自殺),工安意外等意外事故也不包括在內,其他自然死亡情形,就算死亡後許久才被發現,也都不算。 一、凶宅資訊不公開:目前政府部門並未建置像是實價登錄、海砂屋查詢、輻射屋查詢一般的查詢平臺,導致一般民眾難以查詢確認相關資訊。 而一般房仲的作法,大多是透過詢問賣方或現使用人並請其切結,或是向當地村、裏、鄰長、大樓管理委員會、鄰居詢問等,但有時候相關人士不願多談(可能擔心自己房價也下跌等原因),確認效果也十分有限。 另外,也有民間業者自行建置凶宅查詢網,但畢竟相關資訊是從媒體報導蒐集而來,資訊也嫌簡略,僅能大略知道是哪一區、哪一條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但實際門牌號碼等資訊仍無從確認。

內政部凶宅定義: 法院判決不受內政部凶宅定義影響,買到凶宅仍可求償

何修蘭解釋,甲將凶宅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丙訴訟求償失敗,有很大一部份原因是法官會審視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若乙的房子是「善意取得」,且其轉售所做出的損害行為並非出於故意,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規範,就不必賠償丙的損失。 案二:A女在B男租屋處跳樓身亡,屋主向租客B男求償,法官認定案發時B男不在場,無過失責任免賠,但死者A女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須連帶賠償房價損失73萬,全案定讞。 內政部凶宅定義2025 案例三:獨居老人壽在家裡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個月之後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依照解釋函令,自然死亡不是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沙子宸加盟美職運動家隊 社區棒球旅美第一人

2016年南臺灣大地震後,產/官/學/研開始正視土壤液化問題,並且公開了土壤液化潛勢圖,潛勢圖分為三個等級,代表5到6級強烈地震發生時,可能發生土壤液化之輕重程度。 所以,如果你是個膽子超小,真的非常害怕買到凶宅,也完全不能接受周邊有相關案件發生過的人,那麼選房仲真的可以盡量挑品牌大一點的公司。 當然問問管理員和鄰居是最基本的,至於問警察局通常不會說,除非你是法拍屋發函詢問。

內政部凶宅定義: 瑕疵屋3:凶宅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 內政部凶宅定義 案例二:若從大樓頂樓縱身躍下死於中庭,因為非專有部分,因此依照內政部解釋,沒有人是凶宅。 2015年間高雄有位張姓婦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陳屍於2樓的露臺上;2樓劉姓屋主認為張婦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便向張婦繼承人求償。 若按內政部函釋,凶宅應算是頂樓(共有部分),且露臺(約定專用)非專有部份,所以2樓不構成凶宅要件。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以內政部函釋規範為必備要件。 因而法院判定2樓為凶宅,張婦繼承人需賠償173萬,家人自殺死亡卻還要賠償他人,真的是悲劇。

內政部凶宅定義: 不動產律師:什麼是凶宅?從法院判決案例來看凶宅的認定

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死亡可分為自然死亡及非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屬於因病壽終正寢,在風情習俗上一般較不忌諱;但若是非自然死亡的事件(例如兇殺或自殺),就屬於凶宅,一般大眾多半會心生恐懼,在交易市場上比較不被接受。 因此,在凶宅定義最後一項要件,即是賣方持有房屋所有權的期間,有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纔算是凶宅。 換而言之,若是有人以低價買入凶宅,在持有房屋的期間並未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當再轉手之時,便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了。 多數民眾深怕買到凶宅,而對凶宅的定義,又言人言殊,基隆地檢署檢察 … 劉彥君表示,內政部定義所謂的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 內政部凶宅定義2025 …

外界關注,染疫猝死在家算不算凶宅,花敬羣晚間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基本上對凶宅的定義,大多屬於「非自然死亡」,染疫死亡是自然死亡,算是生病,「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很顯然,凶宅只有針對專有部分,所以如果有人從頂樓跳下來掉到中庭往生,因為頂樓跟中庭都不是專有部分,所以並不會讓整棟房子通通變成凶宅 。 畢竟房子裡面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會害怕很正常,別說買到凶宅會害怕,租到凶宅當然也會怕。

內政部警政署的數據也顯示,2016年因刑案而死亡的人數有841 人,估算至少有一半 … 只是俗語說得好「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及鄰居」,除上網查詢凶宅 … 李說,由於事隔多年,也沒發生什麼事,他賣屋時也忘了這件事,所以沒有告訴仲介;李強調,張與他簽約購屋時,張妻並沒有問他是不是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瑕疵屋1:輻射屋

意即只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子就不算凶宅。 臺北市郭姓女子將一間持有九年的房子賣給李姓女子,爾後李女發現十五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向郭女求償,一審判決郭女需賠李女二百多萬元。 律師劉韋廷曾解釋,「法律上定義的凶宅」與「社會大眾定義的凶宅」,光在認定上就有兩套標準。 以內政部曾函釋凶宅,只要建築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就算凶宅,但也有判例認為,陳屍地點纔是凶宅,並非跳樓的起跳點。

然而因為社會普羅大眾皆認為「如果人橫死在二樓,那麼二樓就理所當然是凶宅!」,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由於凶宅在法律上還沒有一個絕對的定義,因此我們也會看到有些法官,將跳樓輕生視為『自願』,而判該專有部分並非凶宅。 另外,許多判例上也認為,所發生之『凶事』,是可以被時間遺忘的,因此當一個凶宅經過人居住而未再有其餘『凶事』或是影響人身心的事件發生(若有需佐證),那麼原本的凶宅也可能因此漂白。 在買房前,屋主就得先告知這房子的瑕疵像是水管破損,所以買家就有心理準備,房子有破損,通常會要求砍價,或是要求修好在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