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2025詳細介紹!(震驚真相)

這些著作權利人團體集體管理會員們的著作財產權,他們具有法律專門知識,並且對於國際上使用該會成員著作所須支付的授權金的收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著作權人的利益即因參與此種團體而獲得確保。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 版權所有 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至於加熱菸、電子煙在臺灣的時間還不夠長,並不具有足夠規模的數據資料庫,因此「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中的審查,僅僅只是要求業者提供菸商的既有資料,卻也使得審查淪為徒具形式的紙上作業而已。

  • 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 此外,專員可主動就個別資料使用者或某類別的資料使用者的資料系統進行視察,以向資料使用者就促進條例的遵守作出建議。
  • 因為這種制度性保障而不斷產生的創意,使全世界人類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知識及娛樂的樂趣。
  • 根據伯爾尼協定——大多數的作品都應當在作者整個在世期間,以及在作者去世之後不少於50年的期限內維持著作權保護。
  • 同時為便於將來發生著作權侵害之爭議時,著作權人可舉證主張自己的權利存在,亦建議著作權人應事先保留著作之原件、原稿或其他著作相關資料,於其上註明創作人、創作日期等,以保障自己之權利。
  • 兩位專家更指出,我們太過著眼於自己的立場(position),卻將自己的關注(concern)或感興趣(interest)的地方,放在檯底下,因為缺乏雙方關注的想法或資訊,只停留在誰對誰錯的爭執中,最終找不到一個雙方都滿意的方案。

即使您的影像或聲音出現在影片、圖片或音訊錄音中,也不代表您擁有這些內容的版權。 舉例來說,假設您的好友幫您拍照,對方就擁有該張相片的版權。 如果好友或任何人未經您的許可,即擅自上傳含有您影像或聲音的影片、圖片或錄製內容,而且您認為此舉侵害了自身隱私權或人身安全,可以考慮提出隱私權申訴。 也就是說,法院裁定是否侵害版權時,並不會考量您是否有意侵權。 聚焦於集團各品牌的獨特價值,希望以品牌力量聚集內容的愛好者,一同參與社羣與實體活動,進而達到品牌的口碑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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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位發展已成定局,究竟應該放手讓服務提供者自我約束,或是期盼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抑或是由公權力逕行介入?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在中國大陸,著作權一詞通常爲法律文件中所使用,而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政府亦設置有國家版權局,而國家版權局並不隸屬於國家知識產權局。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後者用於保護品牌名稱、廣告標語、標誌和其他來源識別資訊,以免這些內容遭人用於特定目的。 某些版權持有人會將自己的作品提供給他人無償使用,但必須符合幾項規定。 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基金得投資於美國Rule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 惟該債券屬私募性質,並無向美國證管會註冊登記及資訊揭露之特別要求,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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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綠,甚至已經列入韋氏字典(Merriam-Webster),註解為「以友善環境為名義,遮蓋掩護其產品、政策、或行動」。 如果你自行搞定錄音,但交由 A 公司做實體發行,即所有設計、宣傳照拍攝、壓片與包裝費用都由對方負擔,那麼通常 ℗ 會標示自己、© 則是 A 公司;未來若解約,由於母帶權利是自己的,你可以重發作品,但是不能沿用原本的 CD 設計。 如果你是一位創作人或創作樂團,每首歌的詞曲都是自己寫,專輯也獨立出資錄音、CD 設計和發行也都自己來,那麼恭喜你是個 100% 的獨立音樂人, © 與 ℗ 版權所有 都可以寫自己,你只需要找個代理商幫忙發送到各個通路即可。 (註1)SDGs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是一項全球共識,旨在2030年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系列目標。 由聯合國提出訂定17項明確目標、涵蓋169項具體指標,目的是實踐地球上所有面向的永續發展,包含地球環境保護、社會公平正義、永續經濟發展。

  • 而針對預告期只有7天一事,陳椒華委員認為相當不合理,已行文要求國健署延長預告期,並要求在北中南地區皆舉辦公聽會。
  • 各國著作權法,大部分規範一個作品在作者去世50年後就能進入「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也就是說,社會大眾可以任意使用這些元素,無須擔心違法或侵犯版權。
  • 版權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
  • 切勿僅提供內容的概略位置資訊,請務必提供涉嫌侵權內容所在的網址。
  •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互聯網容許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以這個技術傳送嘅數據,可以係自由分發嘅軟件或作品(例如自由軟件,公用領域,或Copyleft),亦可以係受版權保護嘅軟件或文件擋案。 同傳統抄錄相比,點對點技術比傳統實物抄錄更容易被青年掌握,非中央化令抄錄速度更高,數據可以配合加密傳送,即使網絡供商中途截取數據流向亦無法得知內容係乜,甚至連廣播視訊串流都可以以點對點技術傳播。 互聯網嘅出現改變咗各樣作品嘅出版模式,減低出版嘅技術要求,連青少年都可以出版自己嘅作品,亦容許集體網上創作同二次創作,可謂一次出版革命。 從法律角度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版權保護是隨着作品(無論是文字,還是圖片)的問世的即刻就得到版權的保護的,並不是必須要聲明。 但是作爲慣例,這一小行文字還是有很好加強意識,提醒瀏覽者,所觀看的內容是受到版權保護的。 回溯歷史,我國因為受日本及英國影響,可以大致判斷「版權」是由「Copyright」翻譯而來,而Copyright現譯為著作權,所以一般在我國「版權」與「著作權」會是同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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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版權所有 版權所有2025 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許多國家將其一併規定在其著作權法律規範中。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製作專門為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設計或改裝的物品,並意圖在香港使用(《版權條例》第120及條),有關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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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興起帶來的巨大資訊流通和流通速度增長均為前所未見。 版權所有 因此有人提出舊有的「作者死後50年」著作權保障年期,在資訊時代已不合時宜,應該重新修訂。 如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授權條款的保護期限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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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收到完整有效的下架通知,就會依法移除相關內容。 如果收到有效的回復通知,我們會轉寄給要求移除內容的使用者。 如果爭議仍未解決,就交由各方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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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亦可發出實務守則,就條例的遵守提供實務性指引;違反實務守則本身並不構成罪行,但可以用作證明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 資料當事人有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資料使用者就條例的違反賠償損失。 版權所有2025 版權所有2025 專員可在合適的情況下,向蒙受損失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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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 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 視乎個案的事實和證據,專員會決定是否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或終止進行調查。 版權所有 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和使用於甚麼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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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將捍衛、賠償和無損大學和/或其授權人利益下,反對因作品含有或聲稱含有任何醜聞、中傷,或非法物質,或任何侵犯或違反版權,而導致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損失及費用。 香港中文大學的知識產權政策(第5節)訂明,所有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或使用大學的設備、設施或其他資源製作的材料的版權均屬中文大學。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複製是允許的。 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複製也是允許的,但此並不適用於製作音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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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不斷的菸害防制法相關修正草案,正式在今(2023)年的1月12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也隨即在2月15日公佈修正菸防法。 在修正後的菸防法中,為了管理「加熱菸」,特別增訂「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並在第五條中明確指出,加熱菸在審查過程中必須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賣之紙菸。 版權所有2025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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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克大學法學教授詹姆士‧波以耳(James Boyle)說,因為法條適用所有智慧財產,結果2009年後沒有任何一項音樂、卡通作品,甚至是科學論文踏進「公有領域」,成為人人皆可用的資源。 本來可以發揮創意,創造公益的機會,就被各種圖利的公司獨佔了。 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上)|白廷奕 面對新時代的全新風險,全盤仰賴個別數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已經不符實際,也與國際趨勢有違。 可是當國家主權重新介入網際網路,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論自由與私法自治,又不讓數位環境成為法外之地,顯然是當代最具挑戰性的考驗。 為遵從最新的香港版權法,圖書館在處理印刷作品和電子資源、 過量下載、影印和數碼化的過程中, 已經制定了很多指引。 根據伯爾尼協定——大多數的作品都應當在作者整個在世期間,以及在作者去世之後不少於50年的期限內維持著作權保護。

互聯網亦令出版方式更自由,除咗青年可以出版網上作品,亦容許集體創作(例如維基百科同埋Knol),出版同寫作嘅動機亦唔一定為咗錢。 版權所有2025 早喺1980年代電腦軟件就有抄讀保護,甚至連磁軌編排方式都特製,一般抄讀軟件讀唔到,不過抄讀軟件(破解技術)就應運而生,抄讀保護只可以推遲被侵權嘅時間。 因為抄讀保護最終都會被破解,所以唔係打擊侵權嘅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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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第4原則訂明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閲、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資料使用者尤其須考慮資料的種類、上述情況一旦發生所造成的損害,以至為確保能查閲資料人士的良好操守、審慎程度及辦事能力而採取的措施等。 如果你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你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處理者依從上述的資料保安要求。 就個人資料的使用限制,條例第6A部進一步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作直接促銷前,須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知情的同意;這同意必須是由資料當事人明確表示,可包括表示不反對,但是沉默並不能構成同意。 條例適用於公私營機構(包括政府),屬於科技中立及原則性的法例。 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列出資料使用者應如何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此外條例亦有其他條文訂明更多的循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