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精神科醫生10大著數2025!(小編推薦)

我們認為此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因為對撫養子女每月金額早在2011年4月4日由雙方協議而確定,在本案中不僅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與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未曾提出文件或事實證據以證明出現嗣後情況,足以支持對具體規定的撫養義務,尤其撫養費的金額進行修改,因此,被上訴裁判決定撫養費數額維持不變並無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正如尊敬的檢察官閣下在回應上訴陳述中所述(見卷宗第3冊第595頁至第598頁),根據第65/99/M號法令第95條第1款m項規定,在出現《民法典》第1774條第1款的所規定當父母管理未成年人財產不善的情況時,允許法院採取限制父母權力的措施,例如禁止父母管理孩子的財產。 2020年4月2日,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裁定1.)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提出本行使親權之禁止的特別程序之聲請理由成立,並決定宣告禁止未成年人父親A行使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包括相關探視權,直至二人成年為止。 2.)本案無需變更雙方當事人針對兩名未成年人之撫養費方面達成之協議,亦無需為二人設立監護制度或財產管理制度。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2019年4月23日,未成年人母親B提起禁止子女父親A行使親權之措施的特別程序,理由是兩名未成年人之父親曾對兩名未成年人作出性侵犯之行為而被判罪,顯示其缺乏作為父親的能力,以及影響兩名未成年人之心理狀況,故提出完全禁止其行使上述兩名未成年人親權之聲請(見卷宗第1冊第2頁至第60頁)。 我一直銘記,在民事訴訟中,是遵從證據自由原則,據此法院自由地審查證據而認定事實,從而作出合理的判決,倘上訴人爭議被上訴裁決事實,不僅需指出判斷既證事實時存在的錯誤,還須個別指出相對應之證人證詞記錄的段落;倘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未註明可能推翻該等事實認定的記錄,意味著拒絕重新審查證據,這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b及第2款之規定,上訴應被立即駁回。

反而,該名由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所列的證人,已治療兩名未成年人達三年之久,加上,該名證人是從葡萄牙前來澳門法庭親身作證,明顯地,完全沒有可比性,亦不可能成為令人苟同的上訴理據。 為著確保兩名未成年人之利益,根據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第97條之規定,本法庭決定訂定保全措施,以禁止男方被聲請人行使上述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包括禁止探視兩名未成年人,直至本案作出確定性判決為止。 1.) 裁定女聲請人B提出本行使親權之禁止的特別程序理由成立,並決定宣告禁止未成年人父親A行使兩名未成年人X和Y之親權,包括相關探視權,直至二人成年為止;然而,不妨礙男被聲請人日後認為有需要時,按照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 第133條之規定,提起禁止行使親權之終止程序。 兩名未成年人現時分別年僅13歲和11歲,二人沒有足夠之能力保護自己,結合相關醫學評估,明確指出兩名未成年人現時不適合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否則,預計會對二人造成二次心理傷害之情況,為免讓兩名未成年人現時基本穩定之生活再次遭受破壞,本法庭認為現階段不應容許男方被聲請人再次與兩名未成年人見面。 法庭經審閱聲請書和反對之內容,並依法定程序進行辯論及審判聽證,經聽取證人證言,以及載於卷宗之文件,尤其本卷宗第22頁至第40頁之判決書內容、第69頁至第71頁、第96頁至第100頁、第459頁至第462頁、第538頁至第540頁、第591頁至第594頁、第629頁至第632頁之文件,以及相關社會報告內容,本法庭認定上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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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看見被上訴的初級法院對於被上訴的否決批示,已經依法作出理由說明(見卷宗第3冊第651頁、第634頁至第635頁)。 兒童精神科醫生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2019年10月30日,上訴人A在其上訴陳述中,重申其在反對的主張:即,一方面認為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之聲請之不可受理;而另一方面,認為審理該聲請是有違一事不二審原則。 進行一系列心理評估,診斷治療以及預防心理或精神問題,包括情緒或由精神問題引發的各種失調症狀,透過藥物治療改善患者的精神狀態及行為為主而不包括腦部或神經系統受損,同時亦可以為求診者撰寫精神科報告。 故此,本法庭認為男被聲請人曾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顯示其不具備履行作為父親義務之條件。

在本具體個案中,既然被上訴的初級法院在被上訴批示中所作出的理由說明,正正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7條第5款之規定,被上訴初級法院駁回上訴人有關證據方法請求是正確的,並無違反任何法律,尤其無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及第4條之規定。 至於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聲稱不能出席及派代理人出席在澳門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對其兩名未成年子女進行的心理評估及精神科鑑定措施,而有關醫學鑑定報告僅考慮到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應被視為單方面提供的證據方法。 2020年1月23日,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針對上述批示提起上訴,指責該批示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及第4條之規定(見卷宗第3冊第651頁、第710頁至第720頁)。 2019年12月10日,初級法院否決了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於卷宗第578頁至第580頁所提出的證據方法,即請求以請求書方式詢問兩名居於葡萄牙之心理及精神科專家證人。 一如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在上訴答辯中所述:“難以想像的是,立法者的目的會是對家庭內部戀童癖罪行的犯罪者在受到刑事處罰,尤其刑事法院得決定採用或不採用《刑法典》第173條禁止行使親權之附加刑的情況下,排除了民事法院就相同的行為對之採取民事上相對應之司法手段,或豁免其承受禁止行使親權之法律後果”。 考慮到此類程序具非訟案件性質,我們未發現值得考慮屬於訴訟形式存在錯誤的原因,因此,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法庭在被上訴之清理批示中,裁定其有權限審理及核實是否存在《民法典》第1769條規定之情況,而受理本聲請,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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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患上專注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自閉症或情緒疾病並不罕見,惟他們由發現至獲公立醫院醫生接見治療,往往歷時兩至3年,在等待期間,不少兒童因延誤治療,導致出現抑鬱、焦慮等情緒問題。 有關注發展問題兒童團體指出,因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醫生人手不足,30多名專科醫生要處理逾萬宗個案,令輪候求診隊伍愈來愈長。 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上訴中從未指出證人證詞庭審之錄音段落,以證明上述證人與兩名未成年人接觸不多從而打擊M)至O)及R)項此等獲證事實,而這些事實與A)至K)項的事實直接相關,後者是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對兩名子女所犯的性侵罪行的事實。

  • 本案庭審中詢問了兩名證人,分別為女方聲請人之母親,即兩名未成年人之外祖母D,以及為兩名未成年人提供治療之醫生C。
  • 我們必須指出,這是毫無根據的指責,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所提及要求詢問葡國的專家的證言,他們不僅不是直接知悉事實之人,而更不可能作出任何的臨牀意見,因為兩名未成年人身居澳門,有關報告缺乏彼等親身出席,根本無法作成。
  • 兒童及青少年其實跟成年人一樣,都有情緒起伏的情況,而抑鬱症在兒童身上非常罕見,當兒童開始踏入青少年階段後,患上抑鬱症的機會便漸漸增加,然而女性患上的機會亦較男性高。
  • 按照《民法典》第1769條之規定,本法庭決定宣告禁止未成年人父親A行使兩名未成年人X和Y之親權,包括相關探視權,直至二人成年為止。
  • 考慮到此類程序具非訟案件性質,我們未發現值得考慮屬於訴訟形式存在錯誤的原因,因此,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法庭在被上訴之清理批示中,裁定其有權限審理及核實是否存在《民法典》第1769條規定之情況,而受理本聲請,是完全正確的。
  • 29) 嫌犯身為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的親生父親,對兩名未滿十四歲的子女作出及使兩名被害人與其作出上述重要性慾行為、在兩名被害人面前作出上述性方面的暴露行為。
  • 2019年8月5日,未成年人父親A認為存在上述B)及C)的受質疑的先決問題或訴訟前提問題,即對清理批示中相應的B及C部份提出中間上訴(見卷宗第1冊第230頁)。
  • 刑事法庭作出相關判決時,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正由女方聲請人行使,且男被聲請人已被判處實際徒刑;故此,刑事法庭實際上並沒有按照《刑法典》第173條之規定作出判處之必要。

事實上,女方聲請人於卷宗第506頁至第510頁提出之聲請非為新的聲請,其僅重申卷宗第254頁之聲請,男方被聲請人早已獲通知相關聲請(見卷宗第317頁), 尊敬的檢察官閣下已亦獲通知相關聲請(見卷宗第430頁)。 23) 在作出上述所有行為期間,嫌犯有時候會隔着第二被害人的內褲對第二被害人的下陰作出上述撫摸及磨擦行為,有時候更會伸手入第二被害人的內褲內直接撫摸及磨擦第二被害人的下陰。 16) 在作出上述所有行為期間,嫌犯有時候會伸手隔着第一被害人的內褲對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作出上述撫摸及抓緊行為,有時候更會伸手入第一被害人的內褲內直接撫摸及抓緊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 14) 在嫌犯住所過夜時,雖然嫌犯的睡房內有三張牀,但其中兩張都放滿衣物及毛毯,因此,第一被害人與第二被害人只能與嫌犯三人同睡在一張牀上,嫌犯通常會睡在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的中間,嫌犯有時候睡覺時僅穿着內褲,而且會要求第一被害人脫去衣服,令第一被害人在沒有穿衣服的情況下與其同睡。 兒童及青少年其實跟成年人一樣,都有情緒起伏的情況,而抑鬱症在兒童身上非常罕見,當兒童開始踏入青少年階段後,患上抑鬱症的機會便漸漸增加,然而女性患上的機會亦較男性高。 她解釋,醫管局的穩定新症輪候時間平均達一至兩年,主要因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醫生人手不足,該專科僅30多名醫生,卻要處理約1.7萬宗ADHD個案,每年更有約1,500宗新症要接見,加上該專科醫生流失率高,令情況每況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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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人解釋可能因受性侵犯的影響,兩名未成年人遊玩期間之行為過於親密,例如:一人會壓在另一人身上,以模仿發生性行為的情景。 從訴辯書狀階段、清理及準備階段、調查階段至辯論審判階段,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提出了合共三次仍然有效的中間上訴。 男方被聲請人向社會工作局人員表示,其在囚期間不斷進修,並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及職業培訓,再加上其已擁有碩士學歷、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社交網絡,因此,男方被聲請人相信日後仍能應付日常生活(見本卷宗第445頁)。 17) 此外,嫌犯還會在住所內,包括在浴室內,在沒有穿着內褲的情況下向第一被害人展示已勃起的陰莖,並慫恿或要求第一被害人觸摸,令第一被害人觸摸了嫌犯的陰莖。 2.) 本案無需變更雙方當事人針對兩名未成年人之撫養費方面達成之協議,亦無需為二人設立監護制度或財產管理制度。 男方被聲請人向社會工作局人員表示,其在囚期間不斷進修,並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及職業培訓,再加上其已擁有碩士學歷、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社交網絡,因此,男方被聲請人相信日後仍能應付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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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妨礙男被聲請人日後認為有需要時,按照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 第133條之規定,提起倘有之禁止行使親權之終止程序。 按照《民法典》第1769條之規定,本法庭決定宣告禁止未成年人父親A行使兩名未成年人X和Y之親權,包括相關探視權,直至二人成年為止。 本案中,兩名未成年人之父親,即男被聲請人曾對兩名未成年人作出性侵犯之行為,因而被判處觸犯《刑法典》第166條第1款配合第171條第1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加重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罪名成立,合共被判處5年6個月實際徒刑,有關判決現已轉為確定。 刑事法庭作出相關判決時,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正由女方聲請人行使,且男被聲請人已被判處實際徒刑;故此,刑事法庭實際上並沒有按照《刑法典》第173條之規定作出判處之必要。 除此之外,上述證人指出未成年人X亦曾於學校課堂上隨意地作出手淫行為,未成年人X向其表示曾見過爸爸在其面前作出相關行為,上述證人認為這是受性侵後的結果,故其亦給予適當糾正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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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人講述了其及其團隊自2016年6月起為兩名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治療之經過,亦解釋及補充卷宗第58頁至第60頁之報告內容。 其又指出案發後,兩名未成年人曾和母親於葡萄牙生活三年時間,兩名未成年人現已回澳生活,由於與家人關係良好,且其較熟識本澳的人和事物,故兩名未成年人現時生活狀況穩定和開心。 本案庭審中詢問了兩名證人,分別為女方聲請人之母親,即兩名未成年人之外祖母D,以及為兩名未成年人提供治療之醫生C。 “本案中,男方被聲請人已獲批准假釋,法庭亦按照第65/99/M號法令第97條之規定採取保全措施,本案現時具有緊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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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除了已證之P)及S)項事實及在爭議扶養費方面外,其餘的上訴理由均在重申其所提出的所有中間上訴的請求,我們經已在上面逐點詳細分析過了,在此不再重覆。 根據仁伯爵綜合醫院之醫療報告,評估結果為兩名未成年人X和Y現時不適合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倘二人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預計會對二人造成二次心理傷害。 按照《刑法典》第173條之規定,經考慮相關事實的具體嚴重性,以及相關事實與行為人所行使的職能之間的聯繫後,刑事法庭得停止男被聲請人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二年至五年。 「一、如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或基於無經驗、患病、不在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顯示出其具備履行該等義務之條件,則法院得應檢察院、未成年人之任何血親之聲請,又或應事實上或法律上獲交託照顧未成年之人之聲請,宣告禁止行使親權。 此外,上述證人亦指出兩名未成年人現時仍然十份害怕男方被聲請人,二人僅聽到男方被聲請人之名字,已表現出害怕和哭泣等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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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此,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指責被上訴的法庭違反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以及《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是毫無道理的。 基於此,本法庭認為,即使刑事法庭沒有按照《刑法典》第173條之規定作出禁止行使親權之決定,亦不妨礙本法庭按照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 第126條、《民法典》第1767條和第1769條之規定,作出禁止行使親權之決定。 須指出的是,《刑法典》第173條規定停止被判刑人行使親權之判處有別於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第126條規定的行使親權之禁止及限制程序,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2020年3月5日,初級法院批准延遲聽取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之證人證言(見卷宗第3冊第726頁及第7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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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件待決期間,為著確保兩名未成年人之利益,根據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第97條之規定,法庭訂定相關保全措施,以禁止男方被聲請人行使上述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包括禁止探視兩名未成年人,直至本案作出確定性判決為止(見本卷宗第586頁和第587頁)。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認為原審法院不批准以請求書方式詢問兩名居於葡萄牙心理及精神科專家的意見反而批准延遲聽取在葡萄牙工作庭審當天有事缺席之精神科醫生證言,此舉構成不公平及再次違反當事人平等原則。 另外,正如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在回應上訴之答辯中所述,以請求書向葡萄牙之專家獲取技術意見,事實上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的規定範圍內提出證據,且上訴人無非是要求除澳門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之外,尋求“第二鑑定意見”,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95條及第510條的規定,在程序上是不被允許的。 考慮到本案已進行醫學鑑定,再次向居於葡萄牙之專家作出詢問並非必要,結合過往以請求書方式詢問證人之程序需時較久,相關措施將拖延本訴訟程序之進行,為著保障未成年人之利益,結合訴訟經濟及快捷原則,本法庭決定不批准男方被聲請人提出以請求書方式詢問兩名心理學專家證人之聲請。 相反,刑事法庭決定將相關情況告知本法庭,以便本法庭按具體情況採取適當之措施,包括按照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第126條規定進行禁止及限制行使親權之程序,且刑事法庭並沒有針對禁止行使親權事宜作出任何實質審理。 我們必須指出,這是毫無根據的指責,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所提及要求詢問葡國的專家的證言,他們不僅不是直接知悉事實之人,而更不可能作出任何的臨牀意見,因為兩名未成年人身居澳門,有關報告缺乏彼等親身出席,根本無法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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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不足/過度活躍症(香港)協會執行總監伍敏姿表示,大部分個案均由小一(6歲)開始出現徵狀,但經過重重關卡,終獲公院醫生接見時,往往是兩至3年後,更有不少ADHD兒童因延誤治療,導致出現抑鬱、焦慮等情緒問題,或出現對立性反抗症(ODD),部分照顧者亦因而染上情緒病,長遠不僅影響兒童發展,更影響家庭及婚姻關係。 精神科醫師提醒家長,一味指責孩子學業退步,無法改善孩子不想上學的情況,應以關懷與同理心,試著帶孩子離開網路,重回校園,改善對學業的…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本案中,男被聲請人被判處觸犯《刑法典》第166條第1款配合第171條第1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加重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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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地,被上訴之批示已說明瞭為何押後聽取該名醫生的證言之決定給足了理據,因此根本不屬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08條之違反的問題。 2020年5月26日,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回應上述上訴,並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及請求判處上訴人惡意訴訟(見卷宗第4冊839頁至第857頁)。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C)本聲請所需證明之事實已經在已確定的刑事案件中被審理過,且自始至終無採取禁止行使親權的附加刑,促進此民事特別程序而允許採取禁止行使親權措施是違反一事不二審原則。

眾所周知,附加刑像一個刑事處罰,禁止上訴人行使親權的措施是一個民事保護措施,只要滿足各自適用該等規定的法定要件,我們看不到上訴人上訴人A為同一事實而同時承受兩種法律後果有何不妥,這完全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但是,第65/99/M號法令第95條第1款m項規定更進一步地,允許完全或部分禁止行使父母權力,這種禁止是在對《民法典》第1769條或第1772條規定的情況(即倘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或基於無經驗、患病或其他原因)進行核實後而採用的措施,且清楚地表明的這種禁止措施不是特殊措施,而是葡萄牙法律體系中通常所說的一般民事保護措施。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兒童精神科醫生2025 10) 另外,亦至少自執行上述判決起,嫌犯也利用上述每次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必須與其相處的時間,為滿足其個人的性慾,利用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對相關行為的性質不認識,多次對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作出或要求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作出下述明顯超越正常親子關係的性慾行為。 綜上所述,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上訴理由中僅就證據的證明方法提出質疑,卻未曾就具體證明每一事實的證據提出過爭議。 基於被上訴法院的裁決是建基於書證及庭審上所產生的證據,只要所採取的證據方法非法律明文規定違法或無效,所產生的證據進而以證明的事實不能被質疑,因此,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上訴中爭執並請求剔除A)至K)項,M)至O)項,以R)項及S)項的已證事實的上訴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二、禁止得為完全禁止或僅限於就子女之代理及其財產之管理方面之禁止;禁止之對象得為父母雙方或僅其中一方,且所涉及之子女得為全部、僅其中一名或數名。 兒童精神科醫生 二、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以及不屬上款b項所指之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在作為子女之代理人及管理子女之財產上,均視為受法律禁止之人。 20) 當第二被害人坐着時,嫌犯會將第二被害人抱在胸前,又或要求第二被害人讓他抱住,然後用手或身體其他部位不斷撫摸或磨擦第二被害人的腹部及下陰,嫌犯因此獲得性慾上的快感而使自己的陰莖勃起變硬。 15) 在睡覺時候,當第一被害人睡在牀上,嫌犯會伸手不斷撫摸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嫌犯因此獲得性慾上的快感而使自己的陰莖勃起變硬。 12) 第一被害人坐着時,嫌犯將第一被害人抱在胸前,又或會坐在第一被害人身旁,然後伸手不斷撫摸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期間還會用手抓緊第一被害人的陰莖和陰囊,直至第一被害人的陰莖出現勃起反應,而嫌犯亦因此獲得性慾上的快感而使自己的陰莖勃起變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