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將本命令的蓋章文本,張貼在大廈地下大堂顯眼處通知業主。 在審訊的首天,審裁處向申請人的代表許先生表示,申請人提出修改申索未經審裁處批准,經過一輪商討後,在審訊的第二天,申請人最終要求審裁處頒令的事宜只餘一項,即法團聘用的承辦商維修後備發電機房內天花石屎脫落工程時,並未獲得法團足夠的授權。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上手業主欠債2025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2008年之前,2樓有一個兒童遊樂場,設有一些供兒童遊樂的設施,地上鋪了安全地磚。 根據2008年5月7日舉行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因遊樂場的設施老化,所以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拆卸該設施。 根據該大廈公契,公用地方包括兒童遊樂場,但沒有訂明兒童遊樂場上需有什麼設施,亦沒有訂明必須保留兒童遊樂場,而兒童遊樂場確實存在過,所以本案的最終爭議點,其實是法團是否有權拆卸那些兒童遊樂場的裝備,或是否須重建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申請人作證指出,他發現美新名廚茶餐廳在公眾走廊上擺放多張檯和椅,供顧客進食,對大廈業戶造成滋擾。 申請人指管理委員會多次在會議上商議解決佔用通道的方案,而該餐廳曾提出租用有關的公共地方,被管理委員會否決這個提議,但管理委員會其後沒有確實執行禁止該餐廳佔用公用地方。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若公契的內容未得到有關各方的完全同意,締約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條款。 土地審裁處2002年第34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石塘咀某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舖位及閣樓都是發展商持有的單位,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及已全部售出。 如法團忽略某人長期佔用大廈的公用地方,經過一段時間之後,該人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獲得逆權管有的權利,而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便可終身佔有該地方。
再者,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已經透過律師向法團發信,要求他們採取行動,而法團並沒有作任何回覆,雖然該餐廳現已結業,但在考慮訟費時,利益歸申請人,法官裁定申請人可得回有關申請禁制令的訟費。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6號個案,申請人是嘉和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3號鋪的業主。 案情顯示,根據2010年8月6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進行大維修工程,總工程額為1,874,565元,另收集備用金,總集資金額為2,032,800元,即每一份業權份數分攤600元。 答辯人同意大廈各業主須遵守大廈公契共分為3,388份業權份數,而該公契條文亦有設定管理份數為3,200份,答辯人認為,外牆沒有分配管理份數,即無須負責管理費。 由於答辯人拒絕支付餘下的款項,法團因此入稟,追討餘下的分攤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12年第168號個案,申請人是長沙灣道275至277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指答辯人在未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非法佔用該大廈入口樓梯左面的公用地方,更安裝鐵閘及放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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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準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上手業主欠債 2012年9月,西九龍某豪宅一個高層單位的一塊巨型窗戶玻璃突然爆裂,從高空掉下,玻璃碎片擊傷一名途人。 報道指出,自2007年以來共有超過30塊窗戶玻璃從該屋苑的單位掉下,威脅當區居民及途人的安全,情況令人憂慮。
- 再者,【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將「公用部分」定義為「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
-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3084號個案,原告人是海壇街232號某大廈15樓B(頂層單位)業主,被告人是業主立案法團。
- 她對第二屆管委會的通告感到無所適從,第二屆管委會沒有再尋求專業意見,自行解釋公契,處理手法令人混亂,缺乏可信性。
-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
- 法官相信前任主席以為當日會議無效,才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而現時並沒有證據顯示前任主席和司庫在本案裁決後,會拒絕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以及會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和通告。
- 甩名印花稅須於簽署臨約後一個月內支付,並須由律師樓代為支付。
- 很明顯,該大廈公契已說明發展商是可以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及該大廈公契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故此根據上述的定義,該大廈外牆便不屬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
管理費是用作大廈管理開支的管理基金,由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持有,通常以公契所分配的業權份數按比例分擔,業主須在每月月初準時預繳該月的管理費,業主須明白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沒有足夠的管理費便沒法合理地履行管理職責。 互助委員會是由民政事務專員批准成立的「業主及住客組織」,目的是團結住戶及推動睦鄰互助精神,並協助執行大廈管理工作,由於互助委員會不是法人團體,因此沒有法定權力。 主席指出,沿用上述該習慣的決定是該法團的集體決定,而不是由主席個人決定,所有針對有關管理該大廈的申索,都不應向管理委員會的個別委員提出。 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大廈保安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它具備24小時的保安功能,能監視大廈的所有通道出入口,令訪客出入大廈時被攝錄存檔,當發生盜竊或搶劫後,可以用作翻查紀錄及作為法庭的呈堂証據,所以凡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住戶都比較安心。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同收返間屋?
如就某座建築物已訂立或予以訂立公契之時,該建築物有任何份數未曾售出,則只要該份數仍未售出,該份數當其時的業主,即負有支付與該份數有關的管理開支的法律責任,猶如他在購入該份數時,該份數已受該公契所規限一樣。 在大廈正式訂立公契開始,地產發展商須就未售出的單位繳付管理費,如同個別業主一樣,須共同承擔大廈有關份數的管理開支。 上手業主欠債 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的業權份數計算,所有業主包括未售清所有單位的地產發展商,都須依時繳交所佔業權份數的管理費。 上手業主欠債 上手業主欠債2025 業主在置業時,須先了解住宅的開放式廚房是否合法,以免購買了違規建築的單位。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
曾舉辦比賽的地區包括灣仔、觀塘、黃大仙、九龍城、沙田、大埔和荃灣等。 但如果銀行按揭加上二按、三按、四按、財仔債,兼遇上樓市估值下行,實際欠款有機會高於樓價估值。 以上整個過程,由正式入表申請,到收回商舖,租客無反對的情況下,快則一個月;租客阻延的話,往往要搞一年半載也不足為奇。 至於律師費,便宜的則一萬幾千,租客搞事或牽涉金額較大,律師費起碼數萬元以上。 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通常租期不足三年,基本上可以隨意訂立,但求有白紙黑字,甚至即使只得口頭協議也行。 當然,一旦出現爭拗,只得口頭協議就肯定「審死官」,所以還是書面作實為佳。
上手業主欠債: Q7:香港有沒有遺產稅?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三) 如遇個別業主欠交管理費及維修費時,管業經理或法團可採取甚麼追收之手段?
上手業主欠債: 破產剩一半業權 加按解釘免煩惱
如業主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會轉到破產受託人或是債權人手上,業主再沒有物業的業權。 需先確定確認租約已打釐印,如果沒有,業主可以補打釐印,但重則罰 上手業主欠債 上手業主欠債 10倍釐印費,而補交表格則需支付附加費港幣$310,有關費用日後可向土地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業主應與租客簽訂能保障雙方、條款全面的租約,當中詳細列明由業主提供的單位和傢俬出租前狀態,和日後的各種維修費用由哪一方負責;如果雙方都同意,亦可加入業主有權定期視察單位的條款,以便了解單位實際情況。 業主在簽約前必須先全面瞭解租客的底細,包括職業、收入、租住人數和關係、有沒有養寵物等等,業主亦可要求租客提供入息證明和過往交租記錄。 情況許可下,業主亦可致電租客公任職司核實身份,以確保租客所提供的工作資料真實。
上手業主欠債: 追討欠租及收樓
如果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進行填補,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其任期會跟其他在任的委員一樣,直至管委會換屆時全體委員卸任為止。 收舖令:作為商舖業主,使出封舖行動,而租客仍不交租,業主無非想收回商舖,另覓好租客而已。 區域法院方面,涉及欠租金不能超過港幣100萬元,而相關物業應課差餉租值亦不可超過24萬。
上手業主欠債: 業主要留意關於樓宇轉名的5種稅項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其後,申請人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法團,表明工程費需提升至700,000元,法團主席周先生在2010年5月4日代表法團和申請人簽訂700,000元的合同,分四期繳付。 盧先生在第265號個案提出,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所使用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委託書)不符合條例,申請法庭頒令特別業主大會當日所有決議無效。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307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鳳攸東街9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9樓某單位及相連天台的聯權共有人。
上手業主欠債: 建期樓花估價急挫 頓成「樓市炸彈」業主如何自保?【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 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投訴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處理,針對公用部分的投訴應由法團追究及提出訴訟,答辯人正確處理投訴的方法,是給予法團機會跟進她的投訴。 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答辯人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決議督促管理委員會處理她的投訴,若法團仍拒絕執行職務,答辯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命令法團執行公契或條例的相關條款。 上手業主欠債2025 若有業主不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討論並作出議決。
上手業主欠債: i) 沒有工作或糧單證明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 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你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執達主任也未必能替你(申請人)成功取得任何款項或扣押任何有價值的財物。 租客突然欠租,並不代表他就是「租霸」,如果租客以往記錄良好,可能是真的因事忙未及處理,或一時遇到困難迫不得已下才無奈欠租。 但如租客經常欠租或遲交租,而且態度欠佳,業主便要在租客果斷採取相應行動向租客追討,以免租客一而再,再而三的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