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遺囑條例》第25條進一步規定,處置不動產的遺囑,如該遺囑的籤立符合地的本土法律的規定,則也視為有效。 在上述的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內地繼承無遺囑: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而在確定遺囑訂立的有效性上,如果符合中國內地法律有關遺囑訂立方式的規定,將也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遺囑訂立地法律,居籍或慣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地法律)。 因此,如果中國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大陸和香港兩地的資產,以在中國大陸的公證處訂立為宜。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處理為宜,因為該遺囑將來需要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然後才能到內地辦理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務。 而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而言,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師樓按照香港法律訂立遺囑,是最為妥善和方便的處理辦法。
-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並非當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繼承,且配偶會繼承最大的份額,而父母則不是繼承權受益人。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並須作出放棄繼承遺產聲明。
-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 鄒某去世後,他在內地所生的女兒將他在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中513.3萬元轉走。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內地繼承無遺囑: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
至於如何判斷死者的居籍,可參考《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該條例適用於斷定2009年3月1日之後任何時間的居籍。 當中的一般規則列明,每個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而凡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任何個人的居籍出現爭議(例如在香港的遺產承辦過程中就死者的居籍出現爭議),有關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從而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內地繼承無遺囑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中國法律意見書》
近期,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繼承人鄒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 涉案遺囑符合香港法律規定並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具備法律效力。 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於內地財產,故其在內地的存款應當由趙某、鄒某蘭、鄒某潔繼承。 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未經遺囑繼承人同意佔有鄒某的內地遺產,侵害遺囑繼承人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令鄒某紅等向趙某等返還上述存款人民幣513.3萬元及利息。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繼承人鄒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內地繼承無遺囑: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本文旨在簡述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資產將如何分配,及有關遺產承辦的程式。 至於居籍為香港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的遺產分配問題,原則上與香港居民的遺產分配無異,因篇幅所限,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條規定: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由於香港律師樓顯然對於香港法律的規定更加熟悉,港人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在香港律師樓由香港律師辦理其實是更加合理些的。
內地繼承無遺囑: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 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內地繼承無遺囑: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內地繼承無遺囑: 港立遺囑 繼承內地物業有效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
內地繼承無遺囑: 訂立遺囑及遺產分配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內地繼承無遺囑: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內地繼承無遺囑: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B)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規管了有關各方的行為。 簡而言之,當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驟: 你可向知會備忘登記人發出名為《發給知會備忘登記人警告書》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並成為“提出警告的人”。 知會備忘登記人被警告後,可撤回《知會備忘》,或呈交《警告應訴書》(指明表格C1.4),以回應你的警告。 視乎情況,之後有關各方應通過《傳票》作出適當的申請,請求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簡短聆訊,以獲取指示/命令。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的辦理程序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夥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
內地繼承無遺囑: 繼承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處理死者的任何財產,而有關的財產沒有列於提交遺產承辦處,用以支持申請遺產承辦書的資產負債清單 ( 或額外清單 ) 。
而從所證明的事項看,繼承權公證書實際上直接證明瞭誰(作為繼承人)擁有對遺產的所有人權益,而不是誰擁有對遺產的管理權。 內地繼承無遺囑 因此,繼承權公證書與香港法律中的承辦授予的性質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長期以來,香港居民對於內地財產立遺囑公證分配時,多習慣親自前往內地辦理。 敖敏輝攝 據介紹,香港居民鄒某於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其妻子趙某為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將其名下不動產及動產平均贈予其妻子趙某、女兒鄒某蘭、鄒某潔。 該遺囑於2017年4月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並作出《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內地繼承無遺囑: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同時,因為繼承權的確定本身也會涉及到內地法律的適用,所以會需要內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出具有關內地法律的《法律意見書》。 所以,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要香港律師和內地律師合作辦理。 當然,如果客戶委託的香港律師同時也是具有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資格,能提供一站式有關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法律服務,則就不需要委託分別委託香港和內地兩家律師行了。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內地繼承無遺囑: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關於申請「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的資料,可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內地繼承無遺囑 如果是 “動產”(銀行戶口、股票賬戶)則該遺產仍受死者的居籍地(domicile),即香港繼承法律,進行繼承與分配。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因此,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需要就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徵詢香港律師的意見,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於香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區 (見Re NDT Trading Ltd 2 HKLRD 409),《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有關中國公民在「境外」的遺產分配的條文並不適用。 一般而言,要確認被繼承者在香港是否擁有不動產,第一步應前往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 然而,由於香港沿用的是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物業記錄只會反映不動產契據丶轉易契及其他檔的記錄 ,並不反映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情況。
不過,如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閣下分居,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麼他/她並不會被視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 據瞭解,中國現行繼承法是從198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 依照法例,如果當事人並沒有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訂立遺囑,其死後的遺產,將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決定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決定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然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屬第二順序。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纔可以出售整個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