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業主私自加建圍牆或搭建物,獨佔天台空間,甚至加設獨立樓梯通往天台。 由於天台防水層與樓宇主要結構一樣,屬大廈公用部分,法團有權追討該業主維修責任。 除了不斷加租影響小商戶及車主,房委會以「不可分割業權份數」方式分拆物業,亦產生當年可能意想不到的後遺症,就是房委會與領展(或往後再拆售物業的新業主)共同持有所有已分拆物業的屋邨業權,包括公共地方。 房委會及房署之後欲於有關屋邨加建任何建設,都必須徵得領展(或新業主)同意,以及共同承擔相關的費用和法律責任,若對方不同意,房署即束手無策。 另外投票權的行使和管理費的攤分,是分別以⌈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和⌈管理份數⌋作為準則。
市民在使用扶手電梯時,應緊握扶手,留心梯級升降位置,與梯邊毛掃保持距離,以免發生意外。 尤其是行動緩慢的老人家,應盡量使用升降機上落,在沒有家人照顧的情況下,應避免獨自使用扶手電梯。 僑發在1994年6月8日將整個地下下層樓層、地下樓層、一樓及二樓樓層轉讓了,在這份轉讓契內夾附了各樓層的平面圖「轉讓契圖則」,原有通道不再存在,由新建通道取代。 該大廈的地下下層樓層在原設計上是有升降機的設置,但從來沒有興建,故此現時非住宅樓層的業戶,需使用住宅樓層的升降機。 選擇抽濕機要有一級/二級能源標籤,儲水容器的容量要夠大,更要有隔塵網過濾功能。 常用抽濕機不但可使家居環境乾爽,牆壁、天花及浴室不致出現黴菌,亦減少昆蟲和白蟻滋生,長期保持單位結構良好,物業價值都會提升。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涉及23個單位 部分由小業主自住或出租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申請人的申請不能成立,頒令撤銷申請人在本案的申請及須支付答辯人本案的訟費。 根據前任管理公司的代表律師在2019年4月16日回覆答辯人代表律師的一封信件,要求答辯人在此信函的14天內確認回覆是否會領回這些帳簿文件,及繳付這些文件的儲存和行政費港幣8,500元。 倘若答辯人在上述14天的限期之後也無明確的答覆,前任管理公司便會銷毀或棄置那些帳簿財務文件,並不會負責任何賠償,但會追討答辯人有關的費用。 在審訊時,申請人確認他要求答辯人備存文件的6年時期是指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列明,建築物的單位不多於50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3名委員;單位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7名委員;或單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9名委員。
- 在這情況下,林先生所指上屆委員得以延任的情況不可能存在,上屆已卸任的委員也沒有法律地位召開任何業主大會。
- 此外,檢討委員會會就加強業主立案法團的運作,以及保障各業主的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議。
- 申請人認為,原有通道應屬大廈的公用部分,僑發將原有通道拆除有違公契條文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而該新建通道位處僑發獨有擁有的範圍內,故此要求法庭頒令法團向地下樓層業戶採取行動,將其佔用了的公用部分還原。
- 答辯人承認只向租客詢問是否有收過業主大會的通知,而沒有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員查詢。
- 管理委員會必須不少於3個月舉行1次會議,祕書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法團指顧問公司曾口頭承諾會因疏忽而承擔該工程項目的額外工程費,其後反口指該項工程並非在合約項目內及無須負責,法團逐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額外負擔的工程費用,但顧問公司否認指控,並提出反申索,向法團追討顧問合約費用餘額,以及額外服務費用。 已僱用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可依賴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意見,就大廈的維修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及開標後分析標書細節,讓業主容易理解維修工程的項目。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業主可在會議中商討,就工程的輕重緩急作出安排,再根據現有的財政狀況去決定先後次序,維修問題便很易解決。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5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法官亦接納法團一直要支付額外的清潔費,去處理答辯人每天在天井丟棄的商業廢料。 法官認同法團的兩名證人所說,自2008年才開始發出勸喻及口頭警告,於2008年9月20日發出書面通知,警告答辯人假如不立刻停止把商業廢料丟棄在天井,會從2008年10月1日開始向他收取每月600元的額外清潔費。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之後,法團亦有發出其他書面警告及律師信,並向他追討已引起的額外清潔費,但答辯人指他忙於應付生意,無暇處理該些信件。 該大廈位於薄扶林道35至37號,有兩份公契,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5號(即B及C座),另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7號(即A座)。
- 香港,2022年1月6日 – 仲量聯行今天公佈的《香港住宅銷售市場綜述》指出,土地審裁處於2021年僅接獲16宗強制拍賣舊樓申請。
- 法團指根據大廈公契,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進入其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而法團其後再提供報價單及保險單,但仍被答辯人拒絕,於是作出訴訟。
- 此外,是次放售的西半山幹德道舊樓物業屬999年地契,為市場罕有地契。
- 法團指答辯人在出任經理人期間,依據該公契收取各業主每戶三個月的管理費按金、水錶按金、管理設施基金及上期支付的管理費合共330,266.60元,在其離任後沒有交還上述款項,所以法團要求答辯人歸還上述款項。
李先生認為,同是業主大會的議決案,910議決案不可能凌駕於612的議決案之上,而法庭在處理本案中,只須考慮612議決案的有效性便可,而無須考慮事後的910議決案。 法官認為,在本案中不單須要考慮612議決案的有效性,同時也須要考慮是否應頒令,強製法團執行612議決案,在此一考慮過程中,法庭應當考慮是否有其他因素,令致612議決案的執行變得不再切實可行,故此也須考慮910議決案存在的事實。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5 最後,答辯人在最後一天結案陳詞聆訊之後,在未經審裁處批准下,單獨向審裁處提交多次書面陳詞。 審裁處認為這是極其不公平的行為,在結案陳詞聆訊當天,審裁處向答辯人確認是否有任何陳詞未完成,當時答辯人確認所有陳詞已經提出,並沒有補充。 在聆訊之後,再以書面方式多次單獨向審裁處提出書面陳詞,並不合理,所以審裁處在收到有關書面陳詞,已清楚向答辯人表示有關在結案陳詞聆訊之後,單方向審裁處提出的書面陳詞並不會作考慮。 經審訊後,法官在2017年3月10日發下判案書,宣佈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913會議無效,在同一會議上通過的所有議決也屬無效。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s)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11號個案,申請人是柴灣道345號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而各答辯人是該大廈的地下商舖業主。 根據該大廈公契,1樓全層本來是一個獨立單位,作非住宅用途,業權屬大廈的發展商。 根據一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分公契」,發展商將1樓分作50個單位的商場,又為商場安裝中央冷氣系統,及打穿1樓地臺,建造了兩部扶手電梯直達地下4號舖,地下4號舖的業權屬發展商所有,1樓商場可以穿過地下4號舖到街上。 「分公契」訂立了1樓商場各單位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以使用2部扶手電梯及穿過地下4號舖作通道,但要負責扶手電梯和中央冷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法官認為,拆卸老化的設備而考慮作出其它安排,是對大眾有利的行動,並不同意拆除設施的議決屬違反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不過在今次事件中,申請人沒有向法團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法官裁定,法團須支付申請人關於第一項申請的訟費;而就第二項申請的訟費,則應由申請人支付法團。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法團在2017年3月20日存檔了非正審申請書,要求批准就該判案書中所作命令,給予上訴許可。 法官在2017年3月28日的聆訊上,在聽取了法團的陳述後,撤銷了上訴許可的申請。 根據上述的分析,事涉招牌絕對是違反【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建築工程所建成。 基於以上原因,法官駁回該公司的所有上訴理由,裁定完全沒有成功上訴機會。 在發展商制訂大廈公契時已確定不可分割份數,日後不能更改;各位業主查看自己的屋契,或可透過土地註冊署的查冊記錄,就可知道自己物業所佔的不可分割份數。 不可分割份數的概念,顯示業主只是大廈的一份子而已,其權利與義務亦受制於大廈公契。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天台防水層的維修責任
再者,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已經透過律師向法團發信,要求他們採取行動,而法團並沒有作任何回覆,雖然該餐廳現已結業,但在考慮訟費時,利益歸申請人,法官裁定申請人可得回有關申請禁制令的訟費。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381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汀角路29至35號某屋苑16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指法團沒有跟從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去執行法團的職責,包括第一項沒有對在該大廈商場營業的美新名廚茶餐廳霸佔公用地方而執行職責;及第二項沒有經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便拆除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其次,沒有任何法例、公契條文或某原因規定這類工程合約必須加入「履約保證」。 儘管該屋苑的一貫做法是在合約內加上「履約保證」,法團仍有斟酌權就個別合約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安排,況且盧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由香港房屋協會資助的維修工程必須加入「履約保證」。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法官認為,非住宅業戶只須支付了相關的管理費後,便可享用升降機的服務,並非如申請人所指,因非住宅業戶無需支付升降機的維修費用,故此不能使用升降機。 即使圍封該通道的行為早在第一答辯人成為業主以前已存在,但在契約須隨土地轉移的情況下,第一答辯人責無旁貸。 作為6號地舖的業主,將該通道圍封改作自用,影響該大廈的其他業戶未能使用屬公用部分的通道,也防礙了法團在該通道的維修工作,這明顯有違公契條文及建築物管理條例。 而作為第一答辯人執行董事的譚女士,容許租客在屬公用部分的通道上方搭建了一個閣樓,也違反了公契條文的規定。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被告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反對法團在2012年2月14日得到聆案官的命令,可在毋須通知法庭下出售其單位。 事因被告人在2009年3月26日的審訊及命令14天內,拒絕支付426,497.09元的欠款,法團於是申請物業扣押令,其後要求聆案官作出2012年2月14日的命令,出售被告人的單位。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213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汀角路19號某大廈1座2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指法團未有對1座27樓某單位的業主執行大廈公契賦予的職責或權力,該單位連天台的業權屬現任法團主席所有,他在天台搭建鐵棚,屬違例僭建物。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份數英文
指令答辯人在收到本命令的14日內,容許法團及其指定的承建商在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進入該天台進行工程。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而房委會決定不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在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原告人在庭上確認,自去年12月防漏工程完成以來,15B單位再無滲水問題。 經法庭解釋禁制令的性質,原告人不再堅持此項申索,故法庭無須向法團發出禁制令,只須命令法團就滲水問題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包括本申請的訟費。 根據法團的記錄,自2014年1月開始,無論是答辯人或是其工人、代理人、佔用人等霸佔了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法週刊 – 你的法律良師益友 香港法律常識 免費閱讀
(個案1)高等法院1995年第11511號個案,該宗訴訟的法團於1992年與管理公司簽訂兩年合約,其後自動續約。 法團於1995年3月認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於是即時解除管理公司的管理職權,同時於3月中更換管理處辦公室的門鎖,使管理公司不能繼續執行管理大廈的職務。 法庭裁決時,確定合約沒有清楚確立伸延期限,當然可以終止合約,但法團必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法團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原告人管理公司要求索償,法官裁定法團在終止管理公司合約後,必須賠償管理公司的損失,但法團不須支付成立前的任何由管理公司代理支付的費用。 答辯人指該位置原本在2005年10月已安裝了一部閉路攝錄系統,而法團沒有提起過訴訟,在2008年安裝新系統只是更換舊器材,法團不應提起訴訟。 法官不同意答辯人的理由,法官認為法團必須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保持公用部分狀況完善,沒有立即提起訴訟並不代表不能提起訴訟,況且,法團是指控2008年的新裝置,與2005年的舊裝置是兩碼子事件,不能混淆。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號個案,申請人是雲景道某大廈車位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二答辯人是該大廈管理公司。 法團的責任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故管理委員會須認真處理違法問題,若法團因以上情況引起訴訟,應僱用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過往,法例規定在改建工程展開前,須透過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而改建的廚房亦須符合消防條例的規定。 有專家指出,廚房原有的牆及防火門具有耐火功能,一旦拆除便很難避免火種蔓延,而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已入則,列明屬明火煮食間隔,業主自行拆除分隔牆及防火門,就算改為非明火煮食空間,沒有申請入則已屬違法。
由於答辯人仍未繳清欠付的維修費餘額,法團在2014年6月23日提出了本案的申請,向答辯人追討拖欠的維修工程費餘額14,530元。 答辯人在2014年7月2日再向法團支付了3,122.70元,故此拖欠的金額應為11,407.30元。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65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圍積輝街1-5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L舖的業主。 法團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或該單位佔用人放置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並須拆除所有非法搭建物,以及追討有關違反大廈公契導致的損失及訟費。 崔女士針對該條例所指,須「從業主當中委任」委員,從而理解為須從出席會議的在場業主當中委任,而堅稱因戴先生沒有出席當天的會議,故此不符合該條例規定,以致其當選應屬無效。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24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09年6月2日成立。 答辯人由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為該屋苑的公契經理人。 法團於2009年9月份與答辯人以合約形式訂立另一份管理合約,1年死約及1年生約,繼續管理該屋苑。 法團於2009年12月15日曾發出兩封信給答辯人,追討所管有的管理費按金、水電費按金、累積盈餘等等的各項金額及該屋苑的賬目,其後於2010年5月19日透過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終止該管理合約,而該管理合約到2010年7月31日完結,答辯人亦於當天離開該屋苑。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任何人士如要在大廈外牆進行建築工程,必須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圖則,並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後,纔可展開工程。 佔用人須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在未獲批覈前,使用未經註冊的位置懸掛廣告招牌即屬僭建物,大廈全體業主都得不到風險保險的保障。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港鐵物業管理霸權 擁屋苑業權份數逾半 業主處於弱勢 難換管理公司
法官認為,公用設施的定義,就是該設施是普遍供所有業主使用,或為所有業主的利益而設置的裝置。 以此為準則,安放在該地舖內的花灑系統及消防喉轆,只是供該單位使用,該單位亦無公用部分,所以這些裝置不屬於公用設施。 答辯人現時可能需要向前任管理公司提出法律行動才能取回這些文件,但申請人絕對不能指控答辯人未有履行該條例附表7第2(1)條的責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條文,當某人享有佔用某地方的權利,就已經有責任去負責維修該地方,而並非發展商所指,一定要行使了這個權利去佔用整個外牆,才須負責支付外牆的所有維修費用。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佈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崔女士指稱,戴先生在2012年7月30日的業主大會上(730業主大會),當選為管委會主席,但當時戴先生並沒有在會場內。 崔女士認為,根據該條例附表2的規定,當選的業主必須在會議上纔可獲委任,由於戴先生沒有出席730業主大會,其委任屬無效,故此要求法庭頒令戴先生的主席委任無效,亦引伸戴先生以主席名義的所有行事也無效,這包括簽署將申請人單位作押記令的做法同樣屬無效。
法團應要求清潔服務公司在執行大廈清潔工作時,將清潔流程及工具分類,以不同顏色的標籤貼於清潔工具和器皿上,指示員工以不同顏色的抹布分別清潔地方,及定時執行消毒工作,以確保清潔達到安全標準。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法團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廈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屋宇署通常以「沒有即時危險」為題,直至發生危險後才收拾殘局,若屋宇署不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其他相關部門便很難跟進工作,法團亦沒法向其他部門要求協助。 若每宗僭建物的個案都須要入稟法院才能解決問題,必定加重法院處理案件的負擔,同時浪費業主的時間及金錢,屋宇署實在須要努力加把勁,主動發出清拆令,加快清拆樓宇的僭建物。 赤柱大街某40年樓齡的大廈,有業主自2005年起欠交管理費,至2011年仍拖欠約25萬元,法團多年追討不果而入稟法院,法庭判決將該欠債公司所持有前門及後門的樓梯底公開拍賣以抵債務。 保養手冊是物業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養手冊記錄了玻璃幕牆系統的使用歷程,保養細節、修葺及檢查資料。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業主若以現金存入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戶口,業主須將銀行入數紙交回司庫登記,確認已繳交管理費。 法團在處理大廈範圍外的投訴時 (例如噪音滋擾、廣告物品或車輛障阻大廈門口及佔用政府土地的行人路、鄰近的光滋擾或油煙滋擾…等),都可致電政府的跨部門投訴熱線1823,該熱線1823會直接將投訴事項接駁到相關部門,加快處理投訴的效率,就如報案一樣。 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政府已於2008年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新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度分為三個級別,當中有118項建築工程納入為小型工程,毋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便可展開工程,減省許多繁複程序。 消防處制定了一套「家居防火安全守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介紹防火知識,是一份很好的家居安全手冊。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採用新顏色電線代碼規定後,黑色線芯會由「中性線」轉為「相線」,藍色線芯則由「相線」轉為「中性線」,錯誤接駁這兩種線芯會令電力短路風險增加。 註冊電業承辦商及工程人員在進行更改電線顏色的電線接駁處進行工作時,應盡量避免在「帶電」情況下進行新舊電線接駁工作,避免發生危險。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5 審裁處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命令法團向該大廈10樓拆除外牆的業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行動(包括法律行動),要求該業主把該單位露臺上的混凝土圍牆恢復原狀。 大廈的清潔工作是大廈管理的一項重要部分,不論大廈是否有法團,業戶都需要清潔服務。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而根據《條例》第4條,擁有不少於10%總業權份數的業主也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委任召集人。 召集人可根據有關命令召開業主會議,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發展商在出售單位後,會由公契管理人(首任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於指定的期間內召開業主大會,協助組織業主委員會,以便在執行管理職責時,獲得業主代表通過決議,協助管理公司通過一切與大廈有關的財政事務和決策,使管理工作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不過,業主委員會並非大廈管理的權力核心,大廈公契已賦予公契管理人管理大廈的全部權責,況且,業主委員會並非法人團體,沒有法定權力。 正因如此,小業主更應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爭取業主應有的權益,及監察公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正當。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份數英文
答辯人在法團多番要求下,仍未將違規部分修復,在這情況下,頒禁制令是適當的,亦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任何不公。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即使法團現時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款項,但這些資金應是作其他用途,如果用以退還申請人,對其他業主也不公平,因為其他業主便因此而須再集資支付其他用途的開支。 在業主大會上,以大廈業主的總人數計算,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人數,纔可宣佈大會開始,並即時將出席人數和業權份數寫在大會的公告板上。 公用地方的不可分割份數不能計算在投票的業權份數內,及沒有人可用作投票。
在這情況下,可以由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填補空缺,若主席同時離職,可於餘下的委員中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 關於以上的各種空缺情況而召開的業主大會,只可以就填補委員的空缺為唯一目的,業主不能在有關會議上通過任何其他決議。 【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列明,建築物的單位不多於50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3名委員;單位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7名委員;或單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9名委員。 明顯地,公契第4條沒有就「單位」作定義,唯公契第4條註明商舖、酒樓及住宅業戶,須為其在公契條文下的繳款責任支付一個保證金,用意是確保需要依公契條文承擔付款責任。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法官認為可以此推論公契第4條文下須繳付保證金的單位,便是公契第4條中須支付相關開支費用的單位。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港鐵物業管理霸權 擁屋苑業權份數逾半 業主處於弱勢 難換管理公司
2012年5月3日,在東方日報刊登該維修工程承辦商資格的投標預審廣告,於截標前共收到25間承辦商回覆,通過預審承辦商評分標準,達到60分符合資格可以領取標書之承辦商只有12間。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天台防水層的維修責任
法團在2009年12月20日舉行了業主大會,在會上向各業主解釋每一工程項目及其費用,最終在會上通過了需進行的工程項目、工程總金額、分期支付細節以及通過了維修工程的承辦商。 顧問公司依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在2009年12月30日與承辦商簽署了工程合約。 維修費為21,218,754元,所有集資由2010年3月至7月每月一期,分五期繳付。 法官認為,第一答辯人及譚女士在擁有6號地舖業權的期間,也是以業戶的身分佔用該通道。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渣華道與北角道23-29號交界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第一答辯人為該大廈6號地舖的現任業主,在1999年6月3日與譚女士簽訂6號地舖的轉讓契約,成為註冊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