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白話9大好處2025!(持續更新)

(一)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證」。 此種保證契約,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就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 一般銀行對授信放款案,均會要求債務人覓妥保證人,並於放款借據上為連帶保證人。 另於連帶保證書上載明,連帶保證人今向○○銀行保證凡貴行(包括分支機構)於現在或將來所負的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人以新臺幣○○萬元為限額,保證人願與債務人連帶負擔全部給付的責任字樣,此即為「最高限額保證」。

而打聽到是銀行會先從追討方便的(例如銀行存款、固定工作收入等現金)開始討債。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至於債務人與保證人間通常基於私人情誼或是內部存在一定契約關係。 有關兩者間內部權利義務關係、及對外與債權人間之關係,礙於篇幅,將留待後續文章做更詳盡的說明。

先訴抗辯權白話: 貸款申請表 怎麼看?

五、 先訴抗辯權白話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將已收金額款項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 甲方得以要求乙方付新臺幣壹萬元罰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三、 乙方付清款項後,甲方應立即將該車之全部證件交予乙方辦理過戶同時交車,若該車於過戶交車前有交通違規罰款事項或來源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如因此無法辦理過戶車款須無條件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保證的意思是「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739)。 白話意思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之責。 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為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 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通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任何權利的範圍如果過於膨脹,其性質即會發生惡化,從一定角度講,範圍惡性膨脹的權利的行使,較之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所給他人權利造成的損害更大。

先訴抗辯權白話: 壹、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應負擔之債務範圍」為何?

例如:員工侵佔公款或送貨員開車不慎撞傷他人等。 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言,即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或受僱人藉職務上給與之機會而為之不法行為,就令其為圖利受僱人自己,均應包括在內。 先訴抗辯權白話 例如:受僱人利用與客戶洽談業務之機會,順手偷走客戶之錢包;或員工送貨與人發生爭執打傷對方等。

  • 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的任何時候均可以行使。
  •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破產宣告,如仍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且破產案件受理後即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亦無法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即不具備先訴抗辯權行使之必要條件。
  • 如果證明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執行並不滿足時,就可以對保證人為請求。
  • 借款到期後,經揚中支行向借款人催要未果後,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訟保證人,請求保證人承擔農機公司借款10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責任,保證人在一審時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原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 依筆者之見,先訴抗辯權係用於約定之保證契約,於保證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法律關係,債權人可否直接向保證債務人求償,抑或須先向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纔可向保證債務人求償之問題。
  • 但是如果已經開始上班,而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面並未事先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即使你拒絕找人來簽保證契約,僱主也不能強制要求或以此解僱你。
  • 其中,以罰鍰為例,雖然臺灣有所謂「罰鍰」之法律用語,但「罰鍰」之日文翻譯並非是指「罰金」。
  • 即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說來汗顏,當時法律系畢業的我,卻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甚至以前在律師事務所也沒被要求簽過這種類似「保證做好人」的人事保證書。 因為不動產的貸款一般是依鑑價八成以下放款,所以基本上都是「足額擔保」, 故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但銀行審核告知申請人有相關條件不足以致無法核貸,貸款申請人此時可以詢問是否可以主動提供「一般保證人」來強化審核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表示願意主動提供。 而於車貸此類「消費性放款」,如以貸款申請人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亦不得主動要求提供保證人。 先訴抗辯權白話2025 先訴抗辯權白話 第四,將催告與追索義務同時加以規定,綜合調整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關於先訴抗辯權的權利和義務,《日本民法典》就採用這種立法例,分別規定催告與檢索之抗辯。 《日本民法典》第452條規定: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得請求向主債務人爲催告;但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行蹤不明者,不在此限。

先訴抗辯權白話: 債務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權利人行使一定權利時,抗辯權人可以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 前者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例如:時效抗辯),後者則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爲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其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如買賣合同,出賣人在買方未支付價款之前,有權拒絕交付並繼續保留已出賣的標的物。 當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額度,會影響到自己可以貸款的額度,銀行也會因為你當保人而以較嚴格的方式審核你的貸款申請。

先訴抗辯權白話: 保證人是什麼?保證人的條件.權益大揭密!連帶保證人可以免責嗎?

實務上,多數人常遇到的保證契約,即為求職時僱主所要求簽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亦稱人格擔保或職務保證,用以擔保勞工於工作上如有損害賠償責任,簡言之,即是就職務關係或其他人事關係所為之一種特殊保證。 如果沒有什麼可證明的理由的話,本票經裁定及強制執行後,就有其效力存在,所以不具備什麼「本票簽了可能會無效」之說喔(以一般透過『正常程序』取得的本票而言)。 先訴抗辯權白話2025 先訴抗辯權白話2025 也就是說,今天討債的一方,必須先向債務人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沒有結果,或是沒有還清時,纔能夠向保證人追償債務。

先訴抗辯權白話: 貸款時要填的「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先訴抗辯權白話2025 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 起初,該約定雖與”證訟”的效力相違背,但因其內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認其有效。

先訴抗辯權白話: 拋棄先訴抗辯權

而再看到民法第 740 條,在作為保人時,你要負的責任除了債務人欠的: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可以說責任是很重的。 人事保證保險除了員工不誠實的行為之外,還包含了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由保險公司承保理賠。 因應現今社會找保人的困難,保險公司推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以及「人事保證保險」等保險商品以取代人事保證人,受僱員工可選擇繳交少少保險費,免去找保人的尷尬局面,企業也免於和保證人對保或追償煩瑣之障礙。

先訴抗辯權白話: 保證人有兩種?

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本次臺灣入選的小說作品《律政女王》,是由律師作家「雅豊斯 Aris」親自前往韓國釜山參展,並實際參與大會提案及多場商務會議。 Aris 也大方接受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專訪,暢談她在釜山的第一手觀察。 最後,媽媽都有說,不要隨便當 保人 (保證人),不然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絕對是至理名言。 但你若真的要去作保,也請注意自己是否符合資格,沒錯,也不是誰都可以做保人的。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