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償債書15大好處2025!內含法定要求償債書絕密資料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如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T先生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他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受託人。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根據合約條款可享有的款項,僱員可以債權人的身分入稟法庭申請對僱主頒布破產令(如僱主是獨立人士或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或清盤令(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法律事務部 2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 2 掌管。

  • 代名人須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
  • 6.1 獲得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規則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 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

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 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法定要求償債書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法定要求償債書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75條 破產令的送達

倘若「ABC 貿易公司」不是有限公司並由個人 ( 或數位合夥人 ) 擁有,則閣下可針對該公司之東主而提出破產訴訟。 閣下可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便找出獨資商戶或合夥經營者的資料。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如確定「ABC 貿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閣下便可向該公司提出清盤訴訟( 必須於呈請書上註明該公司之真實名稱,例如:「ABC 貿易有限公司」 ) 。 但如該公司並非有限公司,就不能向它進行清盤訴訟 。 如果已確定AZ公司是有限公司,C先生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前,還須向該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C先生或其律師須將該要求書送往並留予(並非透過郵寄或傳真)該公司之註冊辦事處,而該公司有21日期限還債。

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對破產 / 清盤案進行財務及會計調查、對外間清盤人提交的帳目進行法定的核數工作、管理破產 /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清盤案財產帳戶的款項,並為其安排投資事宜,以及監管外間清盤人。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8,000 元的按金,有關按金不能被豁免。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1,250元的按金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86條 有關公開訊問的通知

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如果清盤呈請聆訊尚未開始,閣下可填寫《公司(清盤)規則》附錄中的表格10,用以向現有呈請人發出通告並出席聆訊以示支持清盤呈請。 作為附和債權人而出席聆訊的好處,是倘若呈請人決定撤回或解除清盤呈請(因與該公司達成債務妥協安排所致),閣下仍可取代呈請人之位置並繼續進行清盤呈請。

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第286B條所賦予的權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質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盤的公司的文件,當中不可包括其現有或早前的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文件,除非這些文件亦與被清盤的公司有關(但不可純粹作假設性的推測)。 法定要求償債書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鑒於清盤令對所有債權人均有正面效用,閣下可由現有呈請人繼續負責清盤呈請事項,而不必在清盤令頒布前參與其中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 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66條 聆訊的時間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 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權人都可以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破產人的資產(如破產人所有的資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的人士一般會被委任爲受託人)。 每位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表格46A)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破產人拖欠有關債項。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法定要求償債書: 資產派發的優先順序

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有關證據未能被推翻),便為之表面證據成立。 狀書是一些法庭文件,原告人和被告人均要在狀書中列明所有重要的事實資料,以支持自己的理據。 這些文件,無論由原告或被告一方所準備,都需要呈交給法庭以及另一方。 狀書的主要類別包括: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反申索的抗辯書、以及對抗辯的答覆。 如果僱傭合約沒有訂明工資期,則根據《僱傭條例》第22 條,有關工資期須當作為1 法定要求償債書 個月。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99L條 債權證明表的接納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IVA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 而在會議上獲委任的代名人會接管債務人於建議書內註明的所有資產,債務人亦必須遵守建議書條款以償還債項。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會商討還款之事項及細節,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必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2分部 呈請書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 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所載列的任何理由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這些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滿意,或未能擬備收入及取得的財產的週年報告等。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

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法定要求償債書: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1. 提交清盤呈請書之程序簡述

107.會議延期舉行凡債權人會議延期舉行,延期舉行的會議須在原先舉行會議的同一地點舉行,但如將會議延期的決議指明另一地點,則不在此限。 26.向何人發出手令檢取令、搜查令或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而簽發的任何其他手令,須向司法常務官所指示的法院人員或公職人員發出。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經紀,亦不能購買如汽車等奢侈品或外遊(除非有充分理由)。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 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1分部 破產解除

9.須以書面發出通知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法院在任何個案中另有命令,否則所有本條例或本規則規定發出的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 他可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獲取該公司的註冊資料。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ZJ條 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除非得到法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批准,否則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的債權人還款。 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覆核委員會乃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91 章) 26A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條設立,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任何債權人如取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1.2 上述第1.1段所述的申請必須有誓章支持,誓章內須詳述需要律師協助的事項,並註明律師是否可能會任用和延聘任何人士(不包括律師行的職員)。 除了指定事項或某些具體指定事項之外,法庭不會就任何其他事項作出命令。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49條 債權人會議、受託人等

一般而言,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準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 來解決債務問題。

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的例子包括:原告人沒有將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或沒有遵從將某些涉案文件向被告人披露的責任。 根據《公司條例》第171 條,「分擔人」指每名在公司清盤時有法律責任分擔提供公司資產的人。 194.受託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當受託人辭職或獲免除職務或被免任時,他須將所有由他備存的簿冊,及所有其他與受託人職務有關而又由其管有的簿冊、文據、文件及帳目,交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新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167.對酬金的限制除本條例或本條例所訂的規則另有規定外,就任何受託人而言,除根據本條例及該等規則有權獲得的酬金外,該受託人無權就其對有關產業提供的服務而從該產業中獲得任何酬金。

舉例,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舉例來說,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八節第二十一條,所有永久居民均有權利及機會及不受無理限制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