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必看介紹!內含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絕密資料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 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然而,被繼承人在生前若能預先將銀行存款設定遺囑代用信託,再指定特定受益人(如配偶或小孩)取得存款,就可以解決其死後存款無法單獨提領的困擾。 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於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例如在有配偶及小孩的情形下,父母則非繼承人;甚至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下,一般人會誤以為姪子姪女或是同居人是有繼承權的,所以必須先確定當下繼承人為何人。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稅署,而有關稅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稅款。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於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 當中的一般規則列明,每個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而凡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任何個人的居籍出現爭議(例如在香港的遺產承辦過程中就死者的居籍出現爭議),有關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 就其他有超過500元的餘額無人申索的遺產,而遺產管理官不知誰人有權申索,則遺產管理官須刊登廣告,邀請有權申索的人士提出申索。
  • 雙手伸出來十隻手指頭長短不同,與兄弟姊妹或子女的關係也是一樣,有親疏之別是很正常,因此在規劃財產分配時有比重不同,也是稀鬆平常的事,應該要以正面的角度來看待。
  •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纔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如果委託人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開發金控(2883)上傳2022年財報,根據其財報,攸關現金股息配發空間的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等數字,前者較第3季季報上… 信託公會建議信託業者,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日本的繼承製度,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故銀行通常不接受繼承人其中一人單獨提領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而需要全體繼承人提出相關文件才能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繼承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但如果您對於預立遺囑該準備些什麼還不瞭解,沒關係,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步驟一步一步來,讓自己先有個基本雛形後,再找專業的律師或公證人討論,逐步優化您的想法,也確保在法律上合規。 未繳付的遺產稅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8% 計算。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稅率徵收的,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