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僱傭合約12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如僱主於工資到期後的一個月內仍未能支付有關工資,僱員可當作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在此情況下,僱員除可獲得其他法定及終止合約賠償外,還可獲得解僱代通知金。 簡易僱傭合約 《僱傭條例》適用於僱主以及受僱於僱傭合約之僱員(除個別例外情況),而只有該等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和利益。 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當雙方訂立服務合約時,需要分清「僱員」及「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不同地位。

凡僱員須為根據其僱傭合約而執行的工作,或須為將會根據該合約而執行的工作,而在此期間獲支付工資,該期間即屬該僱員的工資期。 除非另有相反規定,否則該期間是指為期一個月。 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於何時執行,亦不論根據僱傭合約該佣金須於何時支付。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皆沒有規定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必須為有薪。 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簡易僱傭合約: 賠償項目

根據《僱傭條例》第5條,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以每月續約。 簡易僱傭合約2025 第17條:傭工應將他/她的醫生證明書交給僱主查閱。 僱主在擔保傭工申請來港工作簽證前,應先查閱該份醫生證明書。 僱主應向僱傭公司(如適用)或有關國家的駐港領事館查詢有關第項所述行政費用的確實數額,以及其他在第項(如適用)提及的其他有關費用的性質和數額。 僱傭雙方應按個別情況,在第項清楚列明在至項以外的任何其他有關項目。 合約第4及4條為施加於傭工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

聆訊時,審裁官會向雙方解釋事件的爭論點及有關的法律,嘗試協助他們達成和解。 在調查主任面前達成的任何和解條款均須由各當事人簽署,並須經審裁官批准。 審裁處將要求閣下再次提供及核對被告人的正確地址。

簡易僱傭合約: B. 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之簡介

如僱員的工資期並非公曆月,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即每月11,500 元的金額上限)會按比例計算。 如閣下提問不清晰,審裁官可能會介入並協助閣下重組問題。 若問題與案件完全無關,審裁官亦可能會終止有關提問。 如另一方的證人經已作出對閣下有利的回答,閣下應立即提出下一條問題( 或結束盤問),以免證人再作任何解釋。 如閣下不盤問另一方的證人,便可能暗示不反對他們的證供。

  •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有薪年假金額,應為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
  •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不多於七日內繳付有關款項。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包括僱員在服務的最後一天之前4個月內,已為僱主服務而未獲支付的工資,以及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應享有但遭拖欠的代通知金或 / 和遣散費。
  • 除有關傷害導致死亡或嚴重喪失工作能力,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可能根據該條例或法庭認為合適的某部分而頒令賠償。
  • 僱主必須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不多於兩個月內向有關僱員支付遣散費。
  • 此制度於2000年12月1日起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實施。
  • 向自己的證人發問時,避免問到一些自己完全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僱傭合約是保障勞資雙方權力與義務的憑證,但有些公司會刻意加入海量條款保障自己權利,而該等條款或會損害僱員在職待遇,甚至限制僱員在終止合約後的行為。 打工仔入職前應該清楚閱讀僱傭合約,小心合約用字,以免墮入求職陷阱。 簡易僱傭合約 根據《僱傭條例》,傭工在受僱的首十二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可享有兩日有薪病假,其後則每服務滿一個月可享有四日有薪病假。

簡易僱傭合約: 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可否被覆核?

在任何情況下,延期逗留超過一個月的申請,通常不會獲得批准。 簡易僱傭合約2025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四部的規定而購買的保險,一般並不包括非因受僱工作而引致的疾病或意外但須由僱主負責的醫療費用。 僱主應就《僱員補償條例》、《僱傭條例》、普通法及本條規定須負的法律責任和或須承擔的醫療費用及其他開支,考慮為傭工投購較全面的保險。 第7條:倘傭工在合約終止或期滿後,因受阻而被迫延遲離港,他/她應在獲準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延期留港一段短時間。

簡易僱傭合約: IV. 勞資審裁處及勞工處

除《最低工資條例》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作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在內。 詳情可參閱勞工處印備的《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評估》的網頁。 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士,可能被罰款$25,000。 若一名在工業經營地點的受僱人士故意及沒有合理理由下做任何事情致令其自身或其他人受危險,他 / 她可被罰款$50,000以及入獄6個月。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 天但不超過7 簡易僱傭合約2025 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補償協議。

簡易僱傭合約: 勞資審裁處及勞工處

在該傭工自願延期留港期間,僱主無須給予津貼。 只要僱主及僱員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以及確認僱傭條款。 簡易僱傭合約 如有任何試圖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之僱傭條款,合約即屬無效。

簡易僱傭合約: 賠償責任

但如獲得審裁處批准(及閣下作出書面授權),在認可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任職的人士可代表閣下應訊。 被告人可於聆訊後7天內或於審裁處容許的延長期限內,於該處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審裁處申請將裁斷作廢。 申請將裁斷或命令作廢的被告人必須填寫一份「要求將裁斷 / 命令作廢」的申請書,並繳付規定之費用。 反之,若申索書已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卻沒有到庭,祇要申索人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該申索,則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簡易僱傭合約: 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僱主並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有關補償款項。 如僱員在香港以外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而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與僱主訂立,以及有關僱主是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則該僱主亦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家務助理、農業僱員、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有僱主必須採取所有實際的行動以確保其僱員在所容許的時間內成為強積金計劃的註冊成員。 此項要求並不適用於受僱少於60天之僱員(散工除外)。 若然僱員被僱主拖欠其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合約性的款項,有關僱員可以(以債權人身分) 向法庭申請破產令(如僱主不是一間有限公司),或申請清盤令(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簡易僱傭合約: 勞資審裁處會處理哪些申索?

若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基於上述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而將他 / 簡易僱傭合約2025 她解僱,此舉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簡易僱傭合約2025 但是任何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的未付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在索償該非優先債項時,將被視為一名普通的債權人。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如有任何報稅(個人報稅、企業報稅、會計師報稅)的疑問或資料想查詢,我們歡迎閣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並在稍後為您提供免費的報價及諮詢服務。 ・部分僱員會在執行職務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敏感資料,本部分通常會列明僱員必須將公司未公開的業務、財務等資訊保密。

簡易僱傭合約: C. 法定最低工資

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fdhtermination遞交。 調查主任將知會閣下有關被告人所提出的付款建議。 如雙方均同意付款日期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調查主任將準備一份和解條款表格供雙方簽署。 審裁官批准和解後,審裁處將會發出一份裁斷書而毋須就該申索進行聆訊。 若申索成功,閣下可向審裁處申請在經裁斷的款額中,加上因申索而招致的訴訟費。 之後,一名勞資審裁處調查主任將接見閣下和閣下的證人,錄取供詞及有關申索的其他資料。

簡易僱傭合約: C. 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

以下是破產後對日常生活的影響,除非有充份理由,否則一般不可為: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有關會計、公司破產、清盤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簡易僱傭合約 簡易僱傭合約2025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不論其工作時間,均享有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資的支付、有關工資扣減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