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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明訂,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此外,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另外,雖明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但該條文規定卻明定必須是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違法,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超過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纔不得再行核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倘若稅捐稽徵機關取得證據的方法是違法的,原則上這個證據不可作為認定課稅或者處罰的基準。 稅捐機關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正當,也攸關到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納稅者在稽徵程序當中受到正當程序保障是重要的。 單純納稅人的行為所獲致之稅捐利益,必須有進一步的理由纔可能認為是稅捐規避,對於商業上合理的行為認為是稅捐規避,反而會侵害到納稅人合法的形成自由,係爭行為是否有合理商業理由,不能由行政機關自己認定,必須考量商業市場的事實與習慣。 要之,稅捐規避必須是濫用法律形式的不適當行為,與適當行為相較係獲取立法者不欲給予稅捐利益,而稽徵機關對規避行為的納稅人取得與常規交易行為相當的稅捐請求權。 海關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每年工作成果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與聯絡方式,也會公告於海關機關網站,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有關之諮詢與協助,包含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案例資料、救濟方式、行政救濟所需相關資料搜尋方法及其他與行政救濟法令及程序有關事項。
- 納保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納稅者得於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
- 海關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每年工作成果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與聯絡方式,也會公告於海關機關網站,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
- 葛教授認為稅務訴訟之所以需要有專業的法官,不在於稅法的知識,主要在有沒有稅法的觀念?
- 世界各國面對數位媒合平臺、從業人員與政府的羈絆與共榮|楊貴智 數位媒合平臺因聚合大量自營工作者及勞務需求者,進而成為「數位媒合平臺經濟」,但現行法律規範不明確,導致自營工作者與數位媒合平臺間的法律關係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因此要求法規順應時勢予以修正的浪潮,從未停歇。
- 本法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秉持「愛心課稅」的人道主義精神,營造良善的稅捐法治環境,開創人民生存發展契機,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具體落實我國的賦稅人權保障。
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例如: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行政違失或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 例如稅捐機關所課徵的稅捐已造成納稅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那麼稅捐機關就可能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者權利並提供更優質服務,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轄分局及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可提供民眾便利及適切之服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目的及重點
第一個備受質疑的,在於此次「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選任方式,是由財政部的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的方式兼任,且任期僅有兩年,兩年屆滿後即必須回原機構任職;而納保官的考績由誰打呢?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明訂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 長期以來,人民與稅局打稅務訴訟,勝算僅有6%,甚至造成稅務訴訟一直難脫「打不贏稅局」及「判決理由複製貼上稅局答辯書」的負面印象。
- 第 七 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罰鍰處分無裁量權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 在租稅規避的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具有租稅上的請求權,並可針對此類規避的情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類同案件只能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相信此項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修正,應能有效減少訟源。
第 九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課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補徵或並予處罰。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大概規定了什麼?有哪些是納稅人可以留意的事項?
海關選任之納保官由具有關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關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曾擔任分估或查價職務5年以上者,應至少1人;指定3人以上者,應至少1人曾從事關務行政救濟工作或具法律專業。 另納保官最近5年年終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曾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稅捐資訊,讓人民檢視國家課徵稅捐的公平性,應公開的資訊包括了全體國民的所得分配級距、稅捐負擔比例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法的新里程碑——葛克昌教授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簡介
Deloitte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臺北和東京。 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類同案件只能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相信此項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修正,應能有效減少訟源。 員工因教召請公假,於公假期間支付全額薪資,可加成 150%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費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設置協談室,調查過程提供錄音及錄影:
葛教授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納保法施行的核心關鍵,相當於消費者保護官之於消費者保護法。 如果人選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擔任,是否勇於任事,確實難得國人信任。 葛教授建議應向司法官或檢察官借調,或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才得以氣象一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租稅規避隱匿重要事實的判準——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行政判決簡析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攸關納稅人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歷經十二年的闖關,終於在二○一六年年底三讀通過,並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上路實施。 鄭惠方會計師同時擁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以及企業管理顧問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擅長境內外事業投資架構及股權設計規劃、新創事業財務規劃、財會制度規劃、財務功能診斷與轉型、營運流程及作業改善、企業經營績效管理、管理會計及成本資訊分析、財務報表分析。 服務過的客戶涵蓋高科技產業、建設業、零售通路業 、製造業、生技業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資訊匯流
甲君認為其於清理遺產時發現A公司實體股票,得作為實物抵繳標的,惟係於辦理移轉過戶時始得知有掛失情事,並非刻意遲延,遂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會計 稅務 財務 創業輔導 管理顧問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海關指定人員調查納稅案件時,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例如:納稅者於稅捐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徵收與稅捐稽徵機關產生爭議時,可請納保官溝通或居中協調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新法自公佈後一年施行,施行日為106年12月28日。 第 七 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罰鍰處分無裁量權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祕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例如:民國104年臺灣地區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66,490元,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59,894元(266,490元 x 60%)。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介紹
二、依覈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覈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一、依覈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關務署說明,鑑於近期國內疫情尚未明朗,人員應儘量避免大幅移動,為免除納稅者舟車勞頓往返奔波,安心在家防疫並能迅速解決疑問,本署所轄各關均已配置電腦視訊設備,納保案件如需進行協談或面談,納稅者得依其方便,事前向承辦納保官表示希望以視訊方式進行,由納保官安排透過視訊設備進行面談,達到迅速解決稅捐紛爭目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專區服務
財政部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選任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政府部門代表比例不得超過1/3,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教育宣導、機關協調及檢討租稅優惠及資訊公開情形。 參照先進國家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 此外,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需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務行政
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 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可是,部分條文的規定卻讓人開始擔憂,此法是否仍能像原本所預期的那樣去實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但無論如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已開始實施,大家還是有了解它的必要,畢竟這當中仍有不少條文對我們納稅者是有利的。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十四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訂定,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實為民眾保障自身賦稅權益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本文也期待新法能落實實施以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 以往民眾若有稅務爭訟案件與國稅局打官司,勝訴的機率僅為個位數百分比,此比率與德國相較差異很大,原因在於德國有著專門化的財稅法院及專業素養甚高的稅務法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未來臺灣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需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稅務專業法官每年也需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可以避免法官以稅捐稽徵機關立場為依歸,維護納稅人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八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納保官未來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更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政及貿易統計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及美日兩國之制度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明定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研擬及審議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另外,推計課稅適用之對象僅為課稅之事實,以確保國家債權有效實現及維護課稅公平,性質上不應及於稅捐處罰之認定。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又或是讓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確保國家收入等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 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佈,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佈,自公佈後一年施行,相較於稅捐稽徵法專章增訂之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規範,本次以特別法專法訂定,對於稅納人權利保障更能優先適用。 本文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部分重點摘錄說明如下,使得一般民眾也能一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上路 納稅人權獲保護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納稅人全體是國家主權擁有者,但個別納稅人在面對國家稽徵機關,不僅資訊上不對等,法律手段亦不對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公告訊息
納保法有若干條文在立法過程疏忽,導致文義跟立法意旨相牴觸者,其中處罰部分完全背離納保法更多,現行條文應參照立法理由予以正確解釋。 葛教授指出第14條第3項原草案為「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但在立法過程中加入財政部見解「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者」,按已盡協力義務者不得推估,不盡協力義務者得推估。 事實上立法理由清楚闡明「推估僅及於課稅事實不及於處罰」,推計對象只是課稅事實,不及於處罰,處罰應該以明確的事實為基礎,不許推計的方法為之。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避免納稅者於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因不諳稅法致權利有遭受侵害的疑慮,可以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自己,在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人可以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另外,納稅人可以要求在調查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調查過程中受到公平合理對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已於適當辦公場所設置協談室並提供錄音錄影設備、申請書表及編印常見問題Q&A手冊等,以確保納稅者權益,落實徵納雙方平等地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很好,但有些東西似乎不夠好?
地方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案件專業法官組成,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的行政訴訟。 某甲借貸資金給H公司用以買進系爭股票,以及持有系爭股票等情,稽諸H公司資產負債表,既記載於其他流動負債之業主(股東)往來項目及資產欄之長期投資項目,亦難謂其對本件非常規交易過程各階段所生經濟效果有不予揭露之情形。 復查某甲於原審主張系爭股權買賣交易,H公司已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完整揭露,後續年度亦已依法令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明確得知系爭股票之交易移轉日期、股數、金額及交易對象,以及當年度H公司獲配取得之E水泥公司現金股利金額,並無隱匿或虛偽表示之情形。 更於第21條明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以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此外,在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也可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進行錄音、錄影,只有在涉及他人營業祕密時,稅捐稽徵機關纔可以記明筆錄後拒絕錄音、錄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提到,納稅者有權請代理人(像是律師)或偕同輔佐人到場。 畢竟許多人對於法律不熟悉,在受到稅捐機關調查時,是否會因說錯話而受到更大的侵害,實在令人擔憂。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以保障納稅者生存權。 4.未經合法程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基礎。 6.租稅規避案件原則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另處漏稅罰。 10.課稅處分自本法施行後,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不再核課。 但書在個案適用衍生兩項子課題:首先,須區分個案是避稅行為與逃稅行為;之後,針對已構成租稅規避的行為之中,再去判斷哪些構成但書裁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