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4﹞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2﹞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2﹞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
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伊所涉職棒假球案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且距今已經過相當時間,系爭文章內容仍存在諸多貶抑伊名譽及揭露隱私情事,係屬不實、過時之網路資訊。
- 證人彭O雄證稱:(船方有無要求更換岸槽卸載?)丙烯的岸槽有4 座,除K51 、K52 外,尚有211 、212 ,但因211 、212 是裝車作業用,為避免計量困難,系爭貨物卸載限縮在K51 、K52 。
- 再經衡量上訴人擔任米迪亞暴龍隊之執行長,使自己成為公眾人物,是否與黑幫份子合資購買球隊及甚而參與職棒假球等事件,均與公共利益攸關,是雖其涉嫌背信、詐欺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然被上訴人提供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搜尋結果,顯係符合社會公眾知之權利及言論自由保障目的所為,且迄今仍具公益性而屬於大眾所關切並具有資訊價值,亦未嚴重侵害上訴人對其個人資訊控制之權利。
- 上訴人則抗辯:系爭船舶之船長及海員均為Epic所僱用,而Meridian公司於簽發系爭載券時,已明白表示係代理船長所簽發,故應認其係代理Epic所簽發,應由Epic負系爭載券簽發人責任。
- 如果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便應該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以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備位聲明:(一)吳O瓊應給付許O玉等人 85 萬 34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民事訴訟程序頗複雜,各方應聘用有處理訴訟案件經驗的律師。 法庭於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 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所以若被判敗訴的話,便需要承擔勝訴一方的訴訟費用。 如敗訴一方不願意支付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所不滿。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一步 – 向警方報案
系爭載券已有引置條款之記載,中石化公司自應受系爭運送契約第14條、第30條之拘束,依該等條款之規定,伊無須就短卸之氣態丙烯負責。 本件係60號碼頭要求系爭船舶停止繼續卸載氣態丙烯,伊隨即報告Apex,Apex最後要求伊遵循岸上指示停止卸載,且系爭貨物所有人中石化公司並未指示安排其他岸槽供系爭船舶卸載,縱認中石化公司當時並非貨物所有人,Apex亦為貨物所有人,故短缺氣態丙烯之滅失,係因貨物所有人中石化公司或Apex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非可歸責於伊,依海商法第69條第15款或第17款規定,伊無須負責等語,資為抗辯。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於108年6月28日召集股東會所為之第一、二、三案議案,自屬正當,應予準許。
伊不管貨主,伊係對terminal,只要碼頭和船方講好要拆管,纔可以拆管,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拆管等語(見前前審卷二第19、20頁)。 然系爭船舶船長於被指示停止卸載時,即出具貨況保留聲明書,載明:「…卸載數量係在我”抗議下”所簽名,因載貨證券上數字與船上卸載完成後之數字有很有不同(肇因碼頭拒收氣態貨物)…」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8 、269頁),可見短卸之氣態丙烯係因60號碼頭拒收,而非系爭船舶之船長同意停止卸載。 又上訴人依系爭運送契約本應將系爭貨物全部卸載完畢,且Apex依買賣契約亦應將中石化公司所買受之系爭貨物全數交付完畢,衡之常理,上訴人及Apex均無於系爭貨物尚未全部卸載完畢前同意停止卸載之可能。 再者,系爭船舶應停靠何碼頭卸載系爭貨物,且相關卸載作業屬碼頭管理事務範圍,均由中油公司指示,業敘如前,是系爭貨物卸載之起迄時間,悉由中油公司決定。 本件上訴人本得繼續卸貨,然依Apex要求按照60號碼頭停止卸載之指示,於未全部卸載完畢前離港,如前所述,足見上訴人係因60號碼頭認為卸載作業完成,始聽任該碼頭工作人員自系爭船舶上拆除油管,益徵上訴人並未與60號碼頭達成拆管停止卸載之合意。 是證人彭O雄及廖永照上開證述,與事證不符,均無從資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年臺上字第 3229 號 民事判決
據此,益可見中石化公司受領系爭貨物,係依系爭載券行使權利,其並非以系爭運送契約受貨人身分為之。 是上訴人抗辯:中石化公司並非以系爭載券持有人提領貨物,故伊僅依運送契約負契約責任,對於中石化公司並不負系爭載券簽發人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Apex簽訂系爭運送契約,上訴人即為系爭貨物之運送人,而系爭載券雖為Meridian公司代理船長所簽發,上訴人仍應就係爭載券負簽發人責任。 又中石化公司並非運送契約當事人,僅能主張系爭載券權利,其於領取系爭貨物時,雖尚未取得系爭載券,且上訴人係因為託運人APEX出具認賠書,始同意在中石化公司於未提出系爭載券前可以提領系爭貨物,然中石化公司於提領貨物後已取得系爭載券,為系爭載券合法持有人,故中石化公司於提領貨物時,仍係根據系爭載券法律關係行使權利等語。
- 警告:你本人或誓章的宣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就誓章的內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 雖然涉及程序相近,但原居縣和現居縣可不經郡尉,直接聯繫。
- ﹝3﹞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
則此文質疑其年齡、學歷造假,未涉及私德事項,亦與事實大致相符;其中關於網友留言「造假年齡、學歷」「騙子」、「嘴砲王」等所為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部分使用言詞較屬激動,亦難認已過當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再經衡酌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是否有謊報年齡、謊稱學歷,與公共利益相關,且不因時間流逝而失其新聞價值。 則被上訴人所提供此項搜尋結果,堪認符合社會公眾知之權利及言論自由之保障目的所為,迄今仍具公益性而屬於大眾所關切及具資訊價值事項,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並較諸上訴人之個人利益獲得優先考量。 從而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1 所示搜尋結果予以刪除,亦無理由。 (四)上訴人雖提出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簡稱ICC )1962年信用狀統一慣例(見原審卷二第12頁)為上開抗辯,惟國際商會早於2007年1月1日即已實施信用狀統一慣例第600號出版物(即UCP600),此為貨物運送航運業眾所周知之事。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你必須於存檔時支付訂明的費用,以及提交有關的文件冊。 如果被告人把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而你又想提出爭議,你便必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28天內,把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 如果你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以因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 不過,如果你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你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你有責任把令狀連同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表格16c(如適用的話)送達被告人。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民事訴訟
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1﹞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1﹞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法制詳細
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認管轄權有爭議者,除當事人已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者外,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法院。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於偵查中所為強制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者,亦同。 專利權侵害事件,法院為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得依當事人之聲請選任查證人,對他造或第三人持有或管理之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 但與實施查證所需時間、費用或受查證人之負擔顯不相當者,不在此限。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投原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在上述限期內,若被告人沒有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 是以95年3月間經新橋自由集團在盡職調查後所評定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最適價格為每股29.5元,應可作為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合理價格之參考,至凱雷集團為達綁約收購亞太固網之目的再額外提高之3元(嗣因交割價微調而調整為2.9元),則不能認為亦屬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內在價值,是以投保中心逕予主張股東可得之合理價格為凱雷集團向王令麟等控制股東之最後交割價32.4元,尚非可採。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家上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 另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先位反請求上訴人履行同居義務,本院既準兩造離婚,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準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6項所示。 又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稱其自分居後之107年7月起至108年7月與女兒同住為止,此段期間內均有按月轉帳匯款1萬8,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金錢作為小孩的生活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足見上訴人於分居後一開始未與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僅按月給付每月1萬8,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金錢予2名子女。 惟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互相尊重以增進情感之和諧。 本件兩造於107年1月起因上訴人離婚之提議及家庭費用支出來源爭執,已使婚姻陷入重大危機,兩造如有心維護婚姻之幸福和諧,本應各自誠心反省、理性溝通,探求其原因,進而謀求解決之道,共同為挽回婚姻而努力,然兩造均不此之圖,被上訴人更以上開激烈手段報復上訴人,加劇惡化兩造婚姻關係,使婚姻之破綻再為擴大,造成兩造之婚姻終至名存實亡。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民事訴訟法(110.12.08)
﹝3﹞第一項收益,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聲請,酌留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數額,命管理人支付之。 ﹝2﹞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偽之文書者,準用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1﹞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佔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佔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 ﹝1﹞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佔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佔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 ﹝2﹞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只追討欠租的申索
法院為判斷第一項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 查證報告書涉及營業祕密者,受查證人應於查證報告書影本或電子檔案送達後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之全部或一部。 除前項情形外,當事人違反審理計畫事項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說明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法院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於必要時,審判長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另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行政訴訟法(111.06.22)
是上訴人主張甲○○業經被上訴人撫育而視為認領,伊得先位請求確認甲○○與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云云,自屬無據。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向訴外人新加坡共和國(下稱新加坡)國籍之Apex Energy International Pte.,Ltd.(下稱Apex)購買丙烯1,601.8公噸(下稱系爭貨物),每公噸進口價為美金(下同)1,616.18元。 系爭船舶於100年8月31日15時30分許,抵達我國高雄港60號碼頭後開始卸載作業,然丙烯尚未全數卸載完成,上訴人即將系爭船舶駛離,致中石化公司僅收受丙烯1559.1公噸,短少41.972公噸。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執行判決
正若表8所示,因傳遞過程的失誤,陽陵守丞對洞庭郡尉第一次傳書似遭寄失,音信全無,所以事隔429天後,他又將司空文書再次轉發予洞庭郡尉,終於成功傳達,之後郡尉便把移書遷陵縣,通報陽陵縣的要求。 由陽陵守丞第一次發書算起,直到洞庭郡尉移書遷陵,前後共歷736天。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值得注意的是,表格所列的四個程序僅屬追債過程的前半段,後半段自爲遷陵縣對陽陵的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