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11大著數2025!(持續更新)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搆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小安面對小華邀請嘗試不明藥物,請問小安採取的方式,下列何者為非?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二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 … 我原訂2/27搭華航至東京(線上刷卡元大)因病毒擴散快~於事在2/20自費改期(線上更改刷卡臺… 109年4月,因緣際會下,開始檢視保單,壽險實支實付部分,原本只有富邦, 所以再補強了全球人壽XHR。 幾個月前,只是簡單傳接球,膝蓋又拐到(腿無法伸直,但喬一喬之後,又可以恢復之 前狀態,後續三不五時仍然會拐…),然後發現把它喬回來所花費的時間, 一次比一次多,我開始擔心哪一次拐到後就再也喬不回來, 所以我現在想要處理左膝前十字韌帶。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三節  傷害保險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 … 2 下列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依保險法規定應行投保之相關保險,何者敘述為 … 契約效力停止後,依保險法第116 條規定,要保人於下列何者期間後,如申請復效.

  • ﹝2﹞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 為平衡雙方權益,保險局於是採取折衷的方式修法,賦予保險公司對停效6個月後才申請復效的契約,有核保的權力;但對於停效半年內的保單,只要保戶補繳欠費,不需要體檢,也不需檢附任何可保證明,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保戶復效。

五、經依法覈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覈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三、經依法覈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覈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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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覈保或精算人員。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五節  罰 則

﹝7﹞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1﹞保險公司之營業登記、外國保險公司之申請特許及其分支機構營業登記及其他登記,其程序,準用公司法公司設立登記、外國公司認許、外國分公司登記及其他登記之規定。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2025 ﹝2﹞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4﹞清理人執行第二項職務,有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但將保險業營業、資產或負債予以轉讓,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時,應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關於 保單 復 效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在保險實務B卷 – Quizlet的討論與評價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下列關於保險法第105條之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阿摩線上測驗

A 保險業;B 保險經 紀人、代理人公司;C 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D 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A AB ABC ABCD。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於滿 15 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依約給付保險金返還解約金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 人得以被保險人指定的方式處理得解除契約僅得減少保險金額得終止契約。 下列何者非屬於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上皆非。 某甲購買傷害險時任於國中教師,二年後轉任救生員一職,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則保險公司在傷害險部份不予理賠 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依原投保金額理賠 補足保費差額後理賠原保險金額。 無人數的限制可為約定、指定、法定受益人有疑義時, 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以上皆是。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Top 7 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2022

只要投保人在自動墊繳保費期間補繳保費及利息就可以使合同按照原條件執行,不必辦理復效手續,不存在保險公司拒絕復效的問題,也不存在保險公司對合同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 … 停效六個月後始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要求提出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可保證明之要求,保險人應於要保人申請復 … 本法第116 條第3 項規定中,出現「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 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等文字,顯見保險契約停效後之復.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保險契約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 則

下列何者為 保險契約的構成部份:A、附著之要保書;B、批註書;C、其他 … 保險法第55條 (基本條款):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為防止墜落災害,有關固定梯應注意事. 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的服務需求,若以臺灣的市場狀況來看,下列何者非為可能的原因? 以B 國幣計價之債券歐洲債券發行的相關條件與規定均較外國債券來得有彈性. 健康保險(醫療、防癌險):保險責任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立院三讀修正保險法 保單催告應通知被保險人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 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節  保險利益

﹝1﹞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1﹞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1﹞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1﹞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3﹞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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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4﹞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 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根據保險法定義及分類,「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的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

﹝1﹞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2﹞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2﹞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4﹞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5﹞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1﹞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保單的繳費方式也會影響保險公司是否進行催告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 … 停效日起二年內可以申請復效申請復效一律提供可保證明可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解除當被保險人之 … 根據保險法第 116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2025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意思就是說,保險費該繳卻沒繳,被催帳一個月還不繳,就會被停效。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1﹞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2025 ﹝2﹞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2﹞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1﹞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5﹞依第二項第三款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內政部撤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四節  年金保險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保險法116條在最高法院判決:保單雖跨新舊保險法,但申請復效 … – 好險在這裡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託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