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樣可以定義單位為凶宅的因素,是單位內死者的陳屍時間。 如果死者屬於自然逝去,但是屍體經過一個月、屍身已經腐爛後才被人發現,這種情況也會被當為凶宅。 兇宅定義跳樓 記者致電恒生銀行的服務熱線查詢,是否與單位屬凶宅有關,獲回覆指有關的單位需交由估價師作進一步估價,需時1至2個工作天,而銀行會按照估價結果和客戶的供款能力,考慮提供按揭。 翻查本港歷來發生轟動命案,包括1998年發生五屍命案的德福花園C座單位等5大凶宅,凶宅連同同層其他單位,均不獲3大銀行網上估值,申請按揭有一定難度。 換句話,嚴重命案的凶宅及其鄰宅,有可能要找一筆過現金支付的買家承接。
有些人其實並不介意,認為做的端行得正,沒什麼好怕,那自然價格減損可能就沒這麼的大。 而該兩層樓屋主雖然有權利請求賠償,但由於房子結構上並未發生毀損,單從房價下跌造成的經濟損失求償,在舉證上相當的困難,一般也將判死者繼承人不須賠償。 兇宅定義跳樓2025 如果買家經過多方打聽,仍然不放心自己購買的房子是否為凶宅,那麼建議買家與業主協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若日後發現單位為凶宅,可以和業主直接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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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 由於法律對「凶宅」並無明確定義。 法院搬出內政部2008年間對凶宅的定義認為,房屋所權人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 … 但反過來說,如果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但並不是發生在建物的專有部分,而是庭院、頂樓或其他共有部分,那麼你身為屋主,就不需要把自己的房子當作凶宅,並告知對方。 凶宅雖然是以陳屍地為認定,但一般露臺都是公共區塊,並非在屋主的所有權狀內,就算墜落露臺死亡,露臺又是住戶專用,也未必會被認定成為凶宅。
-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173號判例認為不是,理由是兇宅不是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之損害或通常效用之減少。
- 以上述曾發生5屍命案的德福花園單位為例,事發至今雖已近20年,但恒生和渣打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服務,仍未能為同翼8個單位提供估值,而中銀進一步收緊,同層共16個單位都不提供估價。
- 所以是 C 買入後卻隱匿凶宅事實高價轉賣給 A 。
- 如果買家經過多方打聽,仍然不放心自己購買的房子是否為凶宅,那麼建議買家與業主協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若日後發現單位為凶宅,可以和業主直接解約退款。
- 臺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
如果本身單位是以「長命契」 的方式持有,只要在生持有人把「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上註冊,已可繼承遺產,同時可以避過印花稅。 問題是,有些業主未必會即時處理這個手續,有可能在真正進行轉讓時才進行,變相有機會在進行查冊時,業主根本尚未註冊,而在準買家繳付訂金後,纔在註冊處中反映出來。 若果物業屬「分權契」,物業是以遺產方式來承辦就未必會把死亡證註冊上去。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兇宅定義跳樓2025 該代理行朋友還表示,大部份代理行也有內部文件指出這點,於是女事主聯絡代理對質,代理卻表示,向律師查問過死者是由單位墜樓至平臺,由於在平臺死亡,故單位不算是凶宅,並拒絕退票。 幸好支票存放在律師樓,女即時CUT票力保不失,但也同時發律師信予業主通知合約無效,及發信予代理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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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法官認為,不管凶宅定義如何,只要屋內的死亡案件讓買方反感、影響房屋交易價格,賣方就有告知義務。 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存富表示,對於凶宅的定義,民眾和法院的認定方法不同。 法院認為凶宅必須是「非自然身亡」且「限定專有部分」,以上兩者都符合纔算是凶宅,所謂「限定專有部分」代表,死者一開始求死而致死的行為發生在哪裡,那裡就算是凶宅。
- 就是怕影響房屋售價,跳樓最常聽到卡在露臺,但萬一卡在露臺是否就會造成,房屋變成兇宅,律師表示這的確有空間討論。
- 近期上遍各大電視節目的文奕夫,講的主題多與凶宅有關,而他的另一個身份是一名作家,因為出版專寫凶宅故事的書,一炮而紅。
- 惟房屋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
- A 小姐去年以 500 萬元(低於市價的行情),向 C 買下新北市新莊區的一戶七樓房屋。
- 但是,實務上仍有案例因為房屋曾發生意外死亡 (一氧化碳中毒),而原屋主未盡告知義務而被法院判賠。
- 所以得出結論:在住家自殺或被殺死於屋內,該戶房屋是兇宅沒有問題。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簡單來說,就是要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身故,如果是跌倒致死等意外,就不能算是凶宅。 例如因墜樓情形而死於社區中庭等公共區域,有法院見解認為因身故陳屍地點並非在該樓層屋內,故不構成凶宅。 一般對於凶宅看法是:直接發生命案(指刑案凶死、自殺、他殺或意外身故);因此,並不包含屋內曾經發生人的自然死亡,如老死、病故,甚或原建築基址位於已完成遷葬處置的墓地、刑場等。 而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社區中庭、停車場或騎樓、步道等處,亦不構成凶宅。 2.雖然目前政府只要求賣家須於契約中的兇宅揭示義務,只及於「賣方擁有產權期間是否發生過兇殺事件」,不包括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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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發生兇案單位還會牽連同樓層甚至上下層的單位,如曾經發生殺夫烹屍案的康怡花園,事發單位的同一樓層及上下一層的各單位,均被銀行拒絕提供物業估計,香港有兇宅網站收錄這類單位的資料可供買家查閱。 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可要求賣方及物業代理聲明有關住宅單位不是凶宅,如賣方或物業代理作出誤導陳述,可要求取消交易及取回訂金,並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因此,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此類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之低落。 是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或兇殺致死之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交易上物之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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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從某住戶家中13樓跳樓而死在中庭,因為事發地13樓是專有部分,13樓就算是兇宅。 A.不算,是以死亡地點來判斷,原則上不是死在屋內,就非屬兇宅。 但房屋的範圍包含附屬建物,如果死在院子、棚架、頂樓、陽臺等處,房屋仍然算兇宅。 現行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也多會要求出賣人要載明欲出售之不動產是否為「凶宅」?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查證方法
有外資行則百無禁忌,認為凶宅不屬「業權瑕疪」,可照樣做到估價。 一般來說,若最終銀行願意估價也可繼續申請按揭,但可能在估價上未必估足,故準買家要有一炮過找清的心理準備。 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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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除了影響本身單位估價,位於事故單位同層或上下層單位,銀行亦有可能批出較少成數的按揭或調高按揭息率,不過影響程度比事發單位細,審批準則亦較為寬鬆,例如早前有市場消息指出,沙田第一城一個低層三房單位,屬於凶宅同層,近日以645萬成交,比市價低12%。 大家打算買入相關單位前,可進行更仔細的市場調查,方便計算風險及議價。 原來在法律、估價行、銀行及地產業界的角度來看都有所不同,我們嘗試逐一分析。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按揭】香港凶宅定義是什麼? 凶宅估價會有多少?
屏東一名人妻小芳(化名)因為家長會認識小孩學校的主任,沒想到卻發展成不倫婚外情,期間更發生7次性行為,還傳了鹹濕訊息,… 兇宅定義跳樓 對租屋族或購屋族來說,不論是租賃或是購買房屋,除了預算、地點考量,許多人敬而遠之的,還有「有故事」的房子。 兇宅定義跳樓 臺南市消防局接獲報案,佳里區1處公寓傳出有人墜樓,消防員到場後發現,一名44歲周姓女子疑似有飲酒,從4樓墜落,掉在大樓下方遮雨棚上。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該如何定義?自然死跟兇殺「差很大」 房價天差地別
在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有規定,地產仲介在交易中作出欺詐或失實陳述,會遭受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最嚴重可被撤銷牌照。 兇宅定義跳樓 因此,若買家向仲介詢問單位是否為凶宅時,仲介有責任和義務告知實情。 ,雖然上述案例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已影響購買意願。 2013年,元朗洪水橋雅珊園一個低層單位發生燒炭自殺命案,令同層單位無法獲銀行承造按揭,據傳媒報道,有新婚夫婦2年後買入該單位後,才發現銀行拒絕提供按揭貸款,最終撻訂,損失數十萬元。 以上述曾發生5屍命案的德福花園單位為例,事發至今雖已近20年,但恒生和渣打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服務,仍未能為同翼8個單位提供估值,而中銀進一步收緊,同層共16個單位都不提供估價。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怎麼查? 方法二、J2H 凶宅網
第三,準買家可留意網上資料,瀏覽有關凶宅的網頁,內有地址資料及事故原因。 第四,可以向大廈的保安及鄰居瞭解,是否有事故曾經發生。 兇宅定義跳樓2025 銀行委託估價行進行估價時,估價行會依據內部存檔及翻查新聞確定單位是否凶宅,銀行亦會考慮單位未來估值及轉售能力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如何吸引上車客
在香港地產市場上,甚至法律層面上,凶宅都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 沒有法定文件解釋何謂凶宅,所以要定義一個單位是否屬於凶宅,可能視乎不同方面的考慮。 記者運用恒生、中銀和渣打3大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系統,查詢1984年至今,共5個曾發生轟動命案的凶宅價值,發現部分命案雖然事隔多年,但仍不獲估值,顯示銀行考慮為凶宅轉讓提供按揭時,態度相當審慎。
結論:凶宅定義不清楚,政府也不作為,鄰居也不跟你說,唯一能保障自己的就是將買賣合約書中的特約寫清楚。 3.有的法官覺得是八樓,因為凶宅這詞沒入法,所以法官的裁量空間是很大的,因此,要看當時判決的法官認定。 意思就是說 兇宅定義跳樓2025 這房子我買了10年,在這10年間沒人自殺過;但是若房子屋齡30年,另外的20年就算有凶宅,那這邊也是勾無凶宅。 另外,帶客戶看房進到凶宅時,文奕夫會在心裡默唸「抱歉打擾了,我只是來工作的,沒辦法幫忙什麼……」同時也盡量不交談,就算有交談也都是簡單回應,「因為你不知道誰在聽」,看完凶宅物件也會去鄰近的土地公廟拜拜。 近期上遍各大電視節目的文奕夫,講的主題多與凶宅有關,而他的另一個身份是一名作家,因為出版專寫凶宅故事的書,一炮而紅。 在書中,每一篇故事的最後都以「來喔,這裡有便宜凶宅喔!」做結尾,凶宅對文奕夫來說,不只是買賣物件,更是一個個人生故事。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示,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須提供的訂明的物業資料。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但所謂「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實情也是用「正常人」 認定為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事實上,除了上述直擊的「沙田第一城」放盤外,我們過去也曾報道過一些購買兇宅疑雲的奇聞。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若真的擔心自己租到或買到凶宅,選擇屋齡較低的房子、親自詢問鄰居和裏長,或許能降低遇到凶宅的機率。 兇宅定義跳樓 實價登陸實施後,民眾可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房屋歷年成交價,若前幾手價格落差很大,可能需要了解一下原因。 房屋是否曾發生自殺或兇殺案件,警察局應該最清楚,不過目前警政署並無凶宅查詢系統。 警政署也解釋,基於牽涉個人隱私權,刑事檔案無法對外提供,因此,警政署在兇宅查詢上並無法提供協助。 剛才提到,如果嚴重的事故單位、同層單位有出現全層單位無法估價的情況,當然不一定只向一間估價行做凶宅估價,畢竟每間做法不同。 不過就算成功獲估價,都不一定可以成功批出按揭,視個別銀行而定,有些銀行態度保守,就算肯批,都會有凶宅估價折讓。
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的認知,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限。 然而,一間房子的年限高達 50 年以上,在這半世紀中,不免遭到多次轉手,買賣房屋的人,未必會對房屋內所發生的歷史事件瞭若指掌。 2019年5月31日 — 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纔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的那一戶纔是凶宅,所以假設死者從10樓跳樓 … 又或者,若該棟房屋確實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但並不是在你持有產權的期間發生的,而是前手、前前手發生的事情,你就也不用特地把這件事告知對方。 「事故地圖」App,能夠幫你找出全臺曾發生意外、命案(包含他殺與自殺)等等其他事故的發生地點,可以用來作為臺灣凶宅地圖查詢使用。 目前事故地圖 App 有推出 iOS、Android 版本,可以免費使用,但部分地點的事故資料需要看廣告解鎖。
因此,若是有民眾不幸購買到凶宅,只要能舉證賣方有隱瞞的事實,或是買方真的因為該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而影響身心,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獲得損害賠償。 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在購買前應多向鄰居或當地管區警員打聽,也可以問在地的房仲業者或上「凶宅網」查詢。 置業人士申請按揭時,經常遇到申請進度緩慢、獲批的貸款額不足、還款期縮短等問題,當中大部份與物業及申請人有關,以下5大按揭地雷有助置業路上暢通… 早前驚傳青衣大型屋苑「灝景灣」管理公司收錯管理費足足20年,《胡‧說樓市》編輯部花了時間研究過往案例,始發現相關情況隨時發生於你跟我的屋苑之中。
換言之,今天12樓也不是凶宅,因為就算在樓上,但樓頂依然是公共區域。 1.通常都可以求償,法律依據在於,房客對於房屋有保管責任(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在房屋內自殺,將造成房屋價值的貶損,這應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識,房客所造成房東的財產損害,當然應該負賠償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議會議長許崑源在罷韓開票當天晚間從自宅墜樓身亡,除了墜樓原因引發諸多聯想之外,由於許議長的住家為社區大廈,該房屋或是社區會不會因此變成凶宅?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好在有信心的人們始終相信,等到陰霾散去,香港依然是那個便捷宜居的摩登都市。 項物之瑕疵擔保,而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請求權,或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如過是透過仲介買賣,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業者主張權利。 更多關於凶宅判定的小故事,都在S2EP18《地產詹哥老實說》:跳樓墜中庭算誰的?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會影響房價?
索賠房價損失,法官認為案發時鍾不在場,無過失責任免賠,但死者林婦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須連帶賠償房價損失七十三萬元,全案定讞。 據瞭解,艾成與王瞳兩人本來住在內湖,因為疫情影響搬到租金相對比較低的蘆洲,而蘆洲這處租屋處的CP值相當高,樓下就是捷運站,是不少年輕人購房的首選。 現在傳出藝人墜樓的消息,使網友開始重新討論「凶宅」的定義。
兇宅定義跳樓: 在四樓自殺,那五樓也算凶宅嗎?關於「凶宅」的6個實用知識,找房千萬留意啊
目前法院實務都傾向兇宅確實是客觀瑕疵,的確會導致價值減損,但仍有部分秉持科學精神(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認為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而不得求償,也會說是屋主急於賣出才會跌價,不一定是兇宅所致。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詐欺罪之成立不以積極的欺罔為要件,該告知未告知亦可成立詐欺罪,刑法的詐欺罪成立要件必須是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有施行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行為。 至於利用他人可能錯誤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有不同見解,有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只是民事責任問題。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定義不清?小心墮入凶宅陷阱!
如批出低按揭,例如5至6成,就要預4至5成首期上車。 銀行會看看這些單位與事故嚴重性,有些事隔逾20年都未必批同層單位按揭。 比較轟動全港的是98年德福花園5屍案,就有銀行不批凶宅同層按揭,亦有銀行同層8個單位不獲估價。 又例如88年太古康怡花園烹夫案、2013年尖沙咀豪宅君臨天下3座發生雙屍命案,涉及凶宅同層、上下層都零估值,後者更不獲批按揭。 相反,如果事故不算很嚴重,單位會批較低成按揭、增加息率,換言之,準備凶宅首期金額也要預鬆點,纔可穩陣上車。
法院認為,陳屍房屋之男子死因不明,且未及時依禮俗殮葬致屍身腐爛生蛆,斟酌社會常情,一般人對此陳屍未殮狀態難免嫌惡畏懼而不願住用同一陳屍場所。 故此死亡陳屍未殮之事件堪認已嚴重影響房屋之住戶心理與交易價值,符合契約所定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認定買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賴姓原屋主應返還高女七百四十萬元。 但法官表示,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該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時間長短和因素,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的人,是否死於屋內為必備條件。 根據警方的資料,原屋主的岳父當年是在房屋內跨出矮牆跳樓自殺,這戶房子就應屬凶宅,判處仲介敗訴,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其實,凶宅沒一個明確定義,對一般人來說,凶宅是有人在單位內死於非命,如發生兇殺案、碎屍案等,或是非自然性死亡如沐浴時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死,又或是發生跳樓、燒炭死等自殺事件。 而監管局就建議買家向代理底業主查詢是否「凶宅」時,不憑使用含糊字眼,如有否「污糟嘢」和「乾唔乾淨」等,而應明確提出問題,如「有關物業或同層單位內,有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惡亡事件,如自殺案、兇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