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覈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覈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 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覈費用。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三、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 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 ORSA)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
二、受查保險業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保險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受查保險業之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保險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覈結果先行向 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異動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 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 之處分。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覆,致影響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 法律賦予機關得對負責人為禁止財產移轉、交付等保全措施 且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臺灣)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 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本條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 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 級之虞。
- 第139-1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免 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加重保險人之義務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 大不利益之情事。
-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 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 ,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佔總病牀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判例裁判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保險金額之質借)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學及保險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安定基金之設置)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 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 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保證金之補足與借款)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法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年度法令遵循計畫至少應包括: 一、對各單位法令遵循事項之評估計畫。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章規定。 三、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 採覈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應由總 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覈,經簽報總經理 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中介人之過渡安排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 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覈定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
他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 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 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 他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A…
控制環境包括 保險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 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 及獎懲等。 董(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 董(理)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同層 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保險業目標之適合性。 管理階層應考量保 險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 其 評估結果,可協助保險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保險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 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