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 保險契約的構成部份:A、附著之要保書;B、批註書;C、其他 … 保險法第55條 (基本條款):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 … 信用狀況利害關係人授信須符合法令規定定期辦理覆審為達成自身績.
- 可為約定、指定、法定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存在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以上皆 .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 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2.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時,按其種類向所.
- ﹝3﹞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下列何者為非、保險法105條修正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羣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2﹞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2﹞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覈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相關問答
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個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有關保險契約復效陳述何者正確,A、其保險費之計算重新約定;B、可維持原 … 保險法第 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5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屬於附合契約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
有關保險法第 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你想知道的解答。 6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被 … 下列有…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 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你想知道的解答。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44.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的討論與評價
﹝1﹞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2﹞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8﹞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覈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覈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3﹞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節 保險費
10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 …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21 人,任期3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何者非屬於契約無效中的法定無效、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羣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1﹞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1﹞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1﹞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5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在62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A)被保險…的討論與評價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5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5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5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法有關再保險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五、經依法覈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三、經依法覈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覈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三節 特約條款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 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 分之三。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覈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覈保或精算人員。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受益人產生之敘述何者為是在8.下列有關受益人產生之敘述何者為非? (A)可為約定 – 題庫堂的討論與評價
﹝7﹞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5﹞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3﹞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10﹞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1﹞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下列何人無需對公司之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 償責任?
﹝5﹞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第一項所稱之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3﹞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1﹞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2﹞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覈定。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受益人產生之敘述何者為是在壽險考照-最新考題的討論與評價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纔可以經營。 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下列有關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保險單借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 … 甲為要保人投保壽險100萬,並以乙為被保險人,甲、丙同為受益人。 10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 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人身保險代理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下列何種文件不包括在內?
﹝3﹞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2﹞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九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2﹞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4﹞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1﹞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1﹞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覈准;其申請覈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105 條 復 效 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99年2月3日生效後的討論與評價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 ﹝2﹞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5 ﹝3﹞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立法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96稅特)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立法委員之總額為二百二十五人 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A)行政罰為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依法所為之處罰 … 於公有地,經直轄市環保局命為回復原狀之處分,某甲拒不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