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出差費10大優點2025!(小編推薦)

6.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2.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2.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覈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覈准,不得延期返國。

7.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5.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公務員出差費2025 新北市經發局表示,月初勾稽員工差勤情形時,發現綠色產業科1名約僱人員有浮報差旅情形,出差地點為板橋、樹林、五股、三重、林口及三芝,其中2筆出差地點林口及三芝有請領出差費共400元。 張員雖表達願意以休假填補謊報出差之日,也願意退回出差所得款項,但新北市經發局為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情事,且公務人員謊報出差、溢領出差費已明顯觸法,經政風處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張員依法送辦。

公務員出差費: ‍4.出差旅費報支說明&津貼支付標準‍

2016年4月1日,財政部印發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規定,部級官員出差北京,住宿費標準每天限額爲1100元,司局級官員每天限額650元,其他人員每天限額500元。 《通知》規定,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 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覈算,所收費用可作爲代收款項用於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覈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桂宏誠認為,依職等、職位規範乘坐的艙等能彰顯對該職位的尊重,與職務相應的待遇,無須更改原本制度的意義。
  • 臺北市政府在二○一五年考量公務人員應節省開支,市政會議通過,北市府官員因公出國,搭乘飛機不論職等,一律乘坐經濟艙,如果有升等需求,應自行負擔升等差額。
  • 然而,如果勞工是被僱主要求出差前須先至公司打上班卡再出發,或是出差回來後須先至公司打下班卡再回家,那麼上開情形打卡前後之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就有規定,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在國內出差,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的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的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的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若出差第一天在飛機上過夜,以及返國當日,各以生活費日支數額 40% 報支。 );若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搭乘火車、計程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出差人之證明為憑證;乘坐高鐵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若公司補助員工的總額,超出上列法定的認定標準的部分,將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美國《聯邦公務旅行規定》,除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國會議長、部長級以上官員公務出訪有專機服務外,其餘官員公務多以搭乘民航班機為主,且原則上為「經濟艙」。 前臺北市議員楊實秋早在二○○七年就曾提案,將臺北市議員及官員出差旅費由商務艙改為經濟艙,粗估為市府年省一千萬元,但僅實施一年。

公務員出差費: 申請出差旅費報支三大注意事項

5.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覈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綠產科長發現後找來張員會談,張員對此坦承不諱,並再供出去年也有3次類似紀錄,總計張員從去年9月至今已有7次申請出差,實際上卻未按規定執行業務,更有兩次領得出差補貼共400元。 這個月初新北市經發局進行內部勾稽,發現綠色產業科一名張姓約聘僱公務員,負責太陽能光電板案場稽查,在5月有兩筆前往三重及五股的出差紀錄,但對比發現雖有出差紀錄,卻沒有出差報告,細查後再發現申請公務車出差卻沒有車輛出勤紀錄,今年前後共4筆出差紀錄無法正確比對。 新北市經發局一名張姓公務員,去年9月被派任太陽能電板稽查人員,負責到案場稽查太陽能板設置等業務,但張員卻謊報出差實際上卻回家休息等,前後7次還領得400元出差費,日前單位勾稽發現詐財一事,遭政風移請地檢署偵辦。 值得注意的是:於上開法院判決案例中,僱主針對出差勞工皆依自訂辦法發給交通津貼,該等判決在處理「出差通勤時間是否應發放加班費」之疑義時,亦皆以「僱主已發放交通津貼」為由,進一步認勞工無從再要求加班費。 本文以為:交通津貼和加班費嚴格來說,法律性質未必相同(交通津貼多屬於「非工資」之補貼性質,加班費則屬於具勞務對價性之「工資」),然而如果僱主已發放出差交通津貼,則於抗辯不須針對出差通勤時間發放加班費時,似乎較有可能被法院所採。

  •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 有數則法院見解即援引行政院勞委會上開函釋,認為勞僱雙方既未約定出差通勤時間為工作時間,則勞工若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自不得據以請求加班費,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判決。
  • 另一方面,如果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則該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計入工作時間,若超出正常工時,僱主即須發放加班費。
  • 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覈算,所收費用可作爲代收款項用於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 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 為增加民眾投保便利性,金管會於2019年1月開放民眾可於網路投保微型險、長期照顧險及健康管理險,並可於線上申請身故理賠,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打造數位化保險市場。
  • 出差人員出國所產生之手續費(包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包含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禮品交際及雜費(包含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
  • 另有法院判決認為:出差之交通時間只是勞工提供勞務之準備行為,其性質與一般上下班之通勤行程無異,因此勞工因出差所生之通勤時間,甚至是例如因搭機所耗費之時間,仍不應計入工作時間(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

原則依「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者,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公務員出差費: 旅費

國內出差搭乘座位有分等之臺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員的出差費錢很少,就以前在xx市府辦理公務的經驗,公務員出差依規定就是按坐公車段數給你交通費,雜費另計。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覈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公務員出差費: 財政及貿易統計

因該等案件之勞工並無上開情形,法院遂認勞工就出差回程之通勤時間不可請求加班費。 由此可知,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是否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將攸關該通勤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之判斷。 律師提醒: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如勞工是因「提供勞務」而非「通勤」延長工時,則需提出確切證明,僱主即應給付加班費。 出差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讓企業有效運作及保護員工出差在外的權益和安全,以及企業控管出差旅費的成本,因此規章的完整性是很重要的。 此篇集 10 公務員出差費2025 家企業的「員工出差管理辦法」於大成,在出差政策上包含以下 4 大內容,較為制式的部分會提示為“範本”,如下 1.

公務員出差費: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八仙樂園塵爆至今8年,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他入獄服刑過半申請假釋,被法務部矯正署駁回,他…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人員出差 應搭什麼艙等?

提案民眾指出,為了減少政府支出,避免納稅人的心血被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濫用,應規定公務員出國考察或出公差時,搭乘各項公共運輸皆應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公務員自2020年元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boarding card或高鐵票證,不僅簡化行政程序,更增加對公務員的尊重。 國發會指出,公務員自2020年1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登機證或高鐵票證,簡化行政程序。 公務員出差費2025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3.保險費,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 即出國人員應投保綜合保險新臺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公務員出差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公務員出差費 三、人事或總務單位將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覈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爲報銷依據。 參考案例:被告有公務車坐,仍然多次虛報交通費用補貼,一審的法官人很好全部行為只判1個罪。 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出差費: 出國旅遊 超怕掃興!搭飛機卻讓我們瞬間白眼翻到後腦勺的鳥事

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項目或費用者,經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覈准後,得併同報支。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及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置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要業務/政府預算/解釋彙編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4) 交通費:機票應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

公務員出差費: 相關新聞

然而,如果勞工是被僱主要求出差前須先至公司打上班卡再出發,或是出差回來後須先至公司打下班卡再回家,那麼上開情形打卡前後之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勞訴字第1號判決即認為:勞工若先前往工作地點報到後,再一同搭車前往外勤地點,該段通勤時間仍屬受僱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之。 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判決等案件中,法院皆曾審酌「勞工完成出差後是否仍須回到辦公室」。

公務員出差費: 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定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交際費及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覈定後據以辦理。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就有規定,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在國內出差,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的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的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的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4.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覈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公務員出差費: 相關

桂宏誠認為,依職等、職位規範乘坐的艙等能彰顯對該職位的尊重,與職務相應的待遇,無須更改原本制度的意義。 但如果國家真的預算不夠,或國情希望可以平民化,要修改規範也可以,只是現行制度在實際運作上,也不見得每次都能搭乘到相應艙等。 2019年4月民眾於國外消費時,已可直接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付款;同年7月民眾至超商繳納水電費、規費、稅捐、罰鍰及大眾運輸票款時,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直接扣款,電子支付使用之方便性將大幅提升。

公務員出差費: 資訊分類清單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一、出差人員應事先提出申請,陳報主管人員覈准後,送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並登記差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覈准。 臺灣選手出戰東京奧運,卻發生國手搭乘經濟艙,官員坐商務艙的爭議。 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盼能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出公差等,由公帑支出時,皆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對此,臺北市政府早在二○一五年就響應;但也有學者認為,依照職等乘坐商務艙或經濟艙,代表對該位階的尊重,無須特別修法。 為增加民眾投保便利性,金管會於2019年1月開放民眾可於網路投保微型險、長期照顧險及健康管理險,並可於線上申請身故理賠,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打造數位化保險市場。

中國針對公務員的國內差旅費也有相關規定,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時,只有部級和相當職務人員能坐一等艙、頭等艙;司局級與相當職務人員可坐二等艙、經濟艙;其餘人員坐三等艙、經濟艙。 主計總處去年底完成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簡化交通費報支作業,放寬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交通費均免檢據,藉此宣導縮短出差行程,鼓勵各機關運用經費結報系統簡化報支作業。 而其他可能額外產生的交際費、郵電費,雖然不在營利事業所得的旅費範圍,但由於員工出差時亦可能產生此費用,故下個段落談及認定標準時,也會提供說明。 3) 交通費:飛機須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准予核實認定。 但須注意,在稅法上所有的出差旅費支出,都需紀錄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藉此證明與”營業”項目有關。 出差人員出國所產生之手續費(包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包含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禮品交際及雜費(包含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