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 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三、贈與時贈與標地之土地謄本或公告現值資料。
- 畸零地 及其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 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處理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
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五)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且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 發本證明書: (一) 相鄰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屬畸零地,非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者。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配合總統2012年1月4日修正公佈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 增訂申購人不能依本要點規定申購國有土地而改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標售時,亦應受上述面積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不得標售規定之限制。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在屏東縣公有畸零地合併的討論與評價
(一)私有畸零地,係由原已達畸零地使用相關規定,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分割出,需合併使用之市有土地,整筆可單獨建築使用,並非該私有畸零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 私有畸零地處理 (二)私有畸零地,如係由原以畸零地合併使用方式承購縣有土地,於地 籍合併後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5 … 一)私有土地及相鄰公有土地均為畸零地,非合併不能建築使用。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否則得視情況提出告訴。 一名網友PO文抱怨自家門前空地可停3輛汽車,但通常要求車主留電話方便通知移車,卻經常遭到無視,還得知該處為私有土地,警方無法處理,這讓他相當困擾,於是上網徵詢網友建議。 世界各國面對數位媒合平臺、從業人員與政府的羈絆與共榮|楊貴智 數位媒合平臺因聚合大量自營工作者及勞務需求者,進而成為「數位媒合平臺經濟」,但現行法律規範不明確,導致自營工作者與數位媒合平臺間的法律關係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因此要求法規順應時勢予以修正的浪潮,從未停歇。 另外,須注意的是,實務多認為,如果越界的房屋已經完工了,鄰地所有權人才知道有越界的情形,這時候即使拖了一陣子才請求拆屋還地,法院不會認為被越界者有違反即時異議的義務而不能請求拆除。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私有畸零地處理 時,希望被越界者能適度地忍受該項越界建築,並以其他方法來代替直接拆除,使雙方權益取得平衡,土地的利用關係能夠因此發輝最大的經濟效益。
私有畸零地處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2.私有畸零地係原以畸零地合併使用方式取得之公有土地者。 三、以上各點土地如須調整地形或分割出售,應於完成法定處分程序後, 再 …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 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指國家基於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而單獨徵收個別私有土地者。 依現行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徵收以公告現值為準,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
- 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土地暫時不準免稅。
-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覈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
- (六)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
-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 現行「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 此時,受贈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死亡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佈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佈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準,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 私有畸零地處理 地役權,依民法第851條規定,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其租金及存續期間,法無限制,得依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須於不違背現行法及公序良俗之範圍。 私有畸零地處理 依行政院67年7月14日臺六七內字第6301號函核釋。
私有畸零地處理: 法規資訊
一般民間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的作法,自從財政部今年開始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之後,公設地移轉金額大幅萎縮。 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 私有畸零地處理 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 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 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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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出面調處,開調停會3次未果,可以依法請政府徵收後辦理拍賣,或出售。 但徵收私人土地恐有妨害人民財產權的疑慮,所以實務上政府並不會徵收畸零地後辦理出售。 建築基地臨接建築線寬度,未達四點八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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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覈定公佈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者,先以最小建築單元為範圍與私有土地協議調整地形,調整後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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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及國民住宅條例之國宅用地,則依市價協議補償其地價,其補償之標準不一,有欠公平。 最近查覈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惟經該局查證結果,都市計畫書所載該地取得,除由政府取得外亦可獎勵民間興闢,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該九筆土地僅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從而無同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獲準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六)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
私有畸零地處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2)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是贈與直系親屬者,可免徵贈與稅;若是出售予二親等間之親屬,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之範圍,除非檢附實際價款證明,否則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有應納遺產稅時,繼承人可以用它來抵繳遺產稅,如果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屬於經政府開闢之道路用地,則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這可是雙重利益呢。
私有畸零地處理: 私有畸零地處理在法規內容-新竹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的討論與評價
五、私有畸零地擬合併使用之縣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 私有畸零地, … (五)私有土地與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後,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仍未符合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規定者。 (四)被佔用建築房屋之縣有土地,坵形畸零,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單獨建築使用,而限於規定不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 (七)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且臨接道路。 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在直轄市面積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其他行政區域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處理在解釋函令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的討論與評價
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保留期限: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之期限於民國77年都市計畫法第50條修正前,曾有保留期限之限制,惟於77年修正時,廢除保留期限。
私有畸零地處理: 公有畸零地申請所需文件
畸零地 及其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所稱畸零地係指本法第三條規定地區內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 …
私有畸零地處理: 土地所有權 v. 房屋所有權
又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改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此時,受贈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之後,莊君以莊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5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贈稅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可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莊君因而請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補列該等土地,遭國稅局駁回,莊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節稅空間, 縱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00號解釋文中闡示,各級政府對於既成道路應予全面徵收補償,惟如因經費困難,而不能對上述道路徵收補償時,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名下公設保留地贈與移轉給繼承人後,該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就不能再依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要求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死亡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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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後列方式取得之:徵收。 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方式取得,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準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捐地報稅 以現值16%為成本 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覈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 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 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覈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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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副局長李政宗表示,為防止私有地所有人刻意利用細碎分割,多次併購,蠶食國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原本規定,在合併範圍內的部分私有土地若已是購自國有地,國產局不得再次讓售。 但近年發現,有些國有畸零地是因為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縮減,在計畫道路線前多出一筆國有地,必須由鄰地所有人一併購買,才能指定建築線、蓋房子。 私有畸零地處理 考量這類國有土地原本就無法單獨建築使用,因此,修正放寬。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在訂定「臺南市公有畸零地或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的討論與評價
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纔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私有畸零地處理 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 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 共有人就可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無法書面通知,需用公告的方式處理。 通常,提出的共有人也應該對其他共有人負起應得知對價、補償等清償責任,例如土地出售獲益應該合理分配等,或因為土地處理而導致其他共有人的損失,則應予以補償。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處理在法規內容-臺中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的討論與評價
是以,目前凡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均屬無限期保留。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私有畸零地處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政府核發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國有土地,經洽國有財產署所屬 … (三)私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其相鄰之公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者。 三、私有土地如與申請之公有土地合併使用後,仍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得發給本證明書 …
私有畸零地處理: 私有畸零地處理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的討論與評價
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 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六)以造林、養殖、耕作名義出租之縣有土地,承租人違反租賃目的作建築使用,經終止租約,但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對於被佔用之不動產,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佔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該佔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應按行政院覈定之租金率計算,向實際佔用人追收,佔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規定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之日之遲延利息。 法定空地加蓋:常見的違建方式為房屋原本應為法定保留空地的部分,另行搭建建物,常見的如將空地增建成廚房、車庫或加蓋遮雨棚等。 私有畸零地處理 騎樓外推:臺灣常見的騎樓就是指一樓外牆牆面至道路界線之間,而且上方有房屋本體樓層覆蓋的區域,常見的違建方式就是在騎樓範圍內增設鐵捲門或加蓋水泥圍牆。 據此可知,私人土地是否變成既成道路,並且成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端視有無符合一定之事實及條件要求,並不是行政機關以一紙公文(行政處分)就可以決定的。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在訂定「桃園市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的討論與評價
此項轉變所反映的,正是隨著行動通訊技術的進步,數位平臺能將更多原本零散、閒置、未充分使用的資源,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予以聚合,將「零工經濟」轉型為「數位媒合經濟」。 正因為數位媒合經濟現今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法規調適議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依據法律規定,越界者應該向被越界者給付償金,這償金實務上多認為性質上是屬於不當得利,越界建築是佔用他人土地而使用,因此越界者獲得相當於土地租金的利益,所以法院通常會判決命越界者給付租金給被越界者,像是本案法院判決決定王姓屋主應給付十元租金給邱婦,而替代拆除越界的樑柱。 ,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5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