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當局取消向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遺囑執行人〞須負責代已故納稅人處理有關稅務事宜,包括呈交報稅表,提供資料及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繳付稅款。 遺囑執行人亦應保留有關已故納稅人收人、支出及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無立遺囑物業: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他亦可以選定「遺產承辦人」,就是代管他的遺產,按照他的意願去分配遺產的人。 立遺囑時又可以為年幼的子女選定監護人,由他們去負責死者的子女,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無立遺囑物業2025 本局對已故納稅人生前收入的徵稅期限,為已故納稅人去世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或在《遺產稅條例》所規定的任何誓章遞交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
-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於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 舉例,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在上述的 500,000 無立遺囑物業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現時香港樓價高企,情侶要買得起樓,可能都需要兩人一齊夾份。 不過,情侶夾份買樓亦有風險,就是不幸分手後,物業資產要如處理?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無立遺囑物業: 訂立遺囑的手續
如銀行僱員在準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四)政府已就遺囑、遺囑認證及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及遺產承辦處取閱。 我們會繼續加強及更新這些資料的內容,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購入或租用商業大廈及公開市場上的商業樓宇或其他土地或樓面做數據中心之用,但是即便如此,仍需確定相關地契中的土地用途限制是否允許該大廈用作數據中心。
-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 根據香港法律,遺產須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規定分配。
- 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
-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無立遺囑物業2025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稅人士發出評稅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稅及利息結餘。
無立遺囑物業: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閣下可以委任兩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擔任遺產執行人。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無立遺囑物業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無立遺囑物業: 繼承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無立遺囑物業: 遺產物業承繼需要注意什麼?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無立遺囑物業: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無立遺囑物業: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無立遺囑物業: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無立遺囑物業2025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及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 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無立遺囑物業: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通過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徵詢法律意見。 在立遺囑的過程中,除了立遺囑人之外,還包括受益人、執行人及見證人,遺囑內的所有意願要以書面形式列明,由立遺囑人去簽名核實,並有2名年滿18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簽名見證。 雖然委託人可自行訂立遺囑,但有律師協助便會事半功倍,因為當委託人身故後,或會有人質疑遺囑的有效性,因此聘請律師有助避免混淆、內訌及訴訟等問題。 在撰寫遺囑前,先要列出個人資產,點算個人所有資產,資產分為動產及不動產,如活期及定期儲蓄、股票、基金、債券、外幣、保險、退休金、珠寶金器、物業以及收藏品等。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民政事務局局長授權,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從稅務局局長接手提供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無立遺囑物業: 訂立遺囑注意事項1:列出個人資產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傳統上,與葬禮 / 土葬 / 無立遺囑物業2025 火葬安排有關的聲明都會包括在遺囑內。 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由於長命契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提供。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無立遺囑物業: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有關規定是為了給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足夠時間,收集有關死者的資產和負債的資料,以及處理涉及遺產的急切事務。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纔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甚至,若被繼承人繫於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如果授予承辦書已經發出,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該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的資料)。 他們可聯絡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展開法律行動,以追討債項。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根據香港政府的當值律師服務資料指,任何年滿18歲的人都可以預立遺囑,遺囑是將死後所剩下的遺產預先分配妥當的文件。 只要你認識到無遺囑死亡的法律規定,你就會明白要預立遺囑的原因。 有關無遺囑死亡的法律規定,未必符合死者或其家人的意願。
無立遺囑物業: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無立遺囑物業 遺囑執行人須申報已故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 4 月 1 日至去世日期的受僱工作收入,其中包括生前應得但未收取的收入,例如累積有薪假期及年終花紅等。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稅。
無立遺囑物業: 遺產稅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便會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無立遺囑物業 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將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置方法,因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國家之法例,將規管有關可移動財產(如股票及銀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贈方式。 有些國家的法例(香港除外)會規定死者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分給其孩子和遺孀。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無立遺囑物業: 香港遺產處理程序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 無立遺囑物業 無立遺囑物業 生前財產轉讓都如此多的法律文件和程序,難道身故後會變簡單快捷麼? 兩地遺產法律條款各異,做好遺產規劃可以讓自己安心、家人放心。
無立遺囑物業: 分發遺產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另外,任何人在死者身故前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養活的,如未能獲得“合理經濟給養”,也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獲得遺產的一部分。 有經驗的律師會協助訂立者,在遺囑添加聲明:“本人聲明沒有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親屬及朋友)需本人供養 … ….” 。 相反,死者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每一位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故此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無立遺囑物業2025 聯權共有產權的特點 ─ 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當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的話,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所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以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無立遺囑物業2025 21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