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15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例如借用人頭名義,買賣不動產之獲利、借用他人之人頭帳戶操作股票等,均會被認為屬於借名人所獲之利益進而補稅並處罰。 本文認為,該借名行為仍屬隱匿特定事實而逃漏稅捐,而非單純的非常規交易,甚且有學說主張,該行為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捐罪。

2、劉明生,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臺抗字第一一一○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35期,2015年5月,33-40頁。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臺北市社工師公會理事長滕西華表示,愛跟歸屬感是人類的基本需求,一旦被剝奪纔是問題來源,國家不能建立制度來迫使人民選擇不是他所愛,公會方面對此次修法表示支持。 2016年10月下旬,立法委員尤美女領銜第二次提出婚姻平權法案,獲得時代力量黨團、以及部分國民黨與民進黨籍立委連署,得以超過15人之提案門檻。 各版本法案分別在同年11月8日、11日在立法院院會一讀通過付委。

民法條: 第二十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條2025 至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專屬於被害人,除因契約承諾或已提起訴訟外,不得讓與或繼承之。 反之,如過於寬泛,則易啟人民好訟之風,亦非國家社會之福,現行條文第一項列舉規定人格權之範圍,僅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四權。

  •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 2013年11月21日,兒福聯盟社工處處長白麗芳因「同、跨性婚姻入法」公聽會任秀妍律師的言論,代表兒盟聯盟表示遺憾。
  •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增訂新版,2015年6月,頁391。

是如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所稱之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得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59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5.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即動用惡鄰條款)。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條: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
    ,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
,應重作之。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民法條: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
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

民法條: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行使的要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9年上字第1613號要旨:名譽被侵害者雖許被害人請求以金錢賠償,但其損失原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定其數額。

民法條: [ 民法典 – 目錄 ] [ 民法典 – 條文目錄 ] [ 法令第39/99/M號 ] [ 民法典 – 辭彙索引 ]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條: 第一卷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民法條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條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民法條2025 民法條2025 民法條2025
仍維持共有。

民法條: 第二十五條

早期民法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特點為契約自由至上主義和所有權絕對主義。 民法條 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現以及早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的特點。 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開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時代,反映時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範《德國民法典》誕生。 相較於《法國民法典》其特點為內容上的對契約自由及所有權的限制和社會立法;形式上精確的法律術語以及嚴密的邏輯結構。

民法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條 民法條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