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負責進行維修的責任究竟落在業主或租客身上,抑或兩者皆無責任維修並不一定清晰明確。 在普通法下,租客的確可能有權將進行維修的費用與應繳的租金對沖,但若且唯若業主應負上的維修責任清晰明確,而且所涉金額合理又沒有爭議。 如投訴個案涉及觸犯條例訂明的罪行,估價署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因應實際情況(包括所收集的資料及證據等)就個別個案考慮是否需要採取法律行動。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有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如有關罪行持續,可另每日罰款港幤200元。
為了最有效地保障準租客的利益,在訂立任何租約之前,準租客應要求業主讓自己在地產代理面前進入及查看出租單位。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有些情況下,註冊業主其實只是以法律推定信託或歸復信託形式替實際擁有人持有物業。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每項規管租賃內。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金調整
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且在租賃協議下沒有任何特別條款的情況下,租客支付租金的責任獨立於業主履行其他責任。 簡單地說,即使租客的指控似乎是真的,「租金」也不可能「扣除」或「抵銷」。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簡而言之,問題一般取決於業主履行責任(如有協議的話,例如維修或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是否租客支付租金的先決條件及/或租賃協議是否明確允許租客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應付的租金。 而無論如何,雙方租賃關係的證明絕不能代替一份草擬得穩妥的租約。 以常見的租單為例,除了業主和租客的身份、物業的地址及租金金額之外,基本上沒有披露任何租約所載的條款。
本條款的運作,將無礙於雙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違反本協議所述的協定、規定、條款及條件而引申的權利和補償。 條例並非將在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分間單位「合法化」。 對分間單位實施租務管制並不會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擁有人未必能以規管租賃作為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政府部門在行使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力時所發出的法定命令、強制執行契約條款及其他強制執行的通知書。 如規管租賃中的分間單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相關人士有責任履行該法定命令。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荃灣 有線電視大樓 出租 – 高層海景齊間格
即使租賃擬作為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有關租期仍須視為 2年。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有關規管週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 + 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 實際上,業主願意同意不斷續租而且每次續租均連帶續租權條款的情況並不常見。 無論如何,例如在本例子中的中斷租期條款在業主有意終止租約時便會發揮其作用。
- 若業主擁有100%業權,並短時間內轉名給家人(譬如少於3年),而期內物業有相當升幅,稅局或會徵收利得稅。
- 「分租」通常是指一位租客以另一租約(稱為「分租租契」)將物業(或其某部分)分租予其他租客(稱為「分租客」)。
- 估價署會先向投訴人查詢投訴個案實情及收集有關資料(例如:若投訴規管租賃的業主濫收水電費,估價署會收集包括相關業主要求租客付還水電收費的資料)。
- 根據條例第IVA部,業主須保養和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
- 三、嘉傑地產公司在代理期限內有義務協助本人/本公司尋找合適的買家/租客。
- 牌面看,旅遊業未復甦,服務式住宅又位處廟街,加上「波叔」家族持貨七年仍要蝕讓,似乎升值潛力及不上被視為與九龍站上蓋及貝沙灣同級的啟德跑道豪宅。
由於業主可能因租客不當地終止(即拒絕履行)租約而遭受進一步的損失(例如無法在租賃的剩餘期限內找到替代租客而損失的租金),所以這理解是錯誤的。 希望以此理由終止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終止租賃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權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租客作出補救(或賠償金錢)。 如果「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批給租客和他確實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所有欠租和業主的法律費用,租約將在租客遵守時「復活」 並視為在原有條款下繼續生效,猶如之前沒有欠租一樣。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VII. 維修/保養的責任
假設業主在租約規定的正確時間(即一年固定租期後)正確地援引了中斷租期條款,業主則沒有違約。 無論你有多值得同情,法庭都可能會對終止租約的中斷租期條款給予承認,並且不會給予租客賠償。 一般而言,條例規管範圍涵蓋住宅、工業和商業大廈的分間單位,以及不同類型的用作居住的分間單位(包括板間房、牀位、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和平臺屋等)。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水龍頭損壞了。業主有責任作維修,但拒絕這樣做。我花了 $500 更換新的水龍頭。我可否少交 $500 租金?
該貸款必須用作維修單位內各項有關家居安全及環境衞生設施之用。 因此,申請人在呈交貸款申請表時,亦必須詳列有意進行的工程項目及工程報價。 除了與公用地方有關的資助、貸款及津貼外,政府亦鼓勵私人住宅業主改善其單位內的居住環境。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發不多於50,000元或已獲批覈工程的費用(以兩者較低者為準)的貸款,以維修及保養其單位內有關家居安全及環境衞生的設施。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水龍頭損壞了。業主拒絕維修,單位沒有用水供應。業主是否有違反「物業適合居住」的承諾?
如果經理人/法團故意拒絕採取任何步驟糾正這種情況,租客可以考慮展開訴訟,迫使經理人/法團履行其職責。 市民必須留意條例第IVA部所列出適用於規管租賃的規定,並確保遵從該等規定。 若對如何應用或詮釋範本內的條文有疑問,應在適當情況下徵詢其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請注意,執達主任不能扣押土地固定附着物(例如冷氣機及某些內置電器)、使用中的物件、工具和用具,或明顯屬於租客以外人士所擁有的貨物。 被扣押的貨物將由執達主任扣押,直至繳清欠租,或由法庭指示的拍賣官出售。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在海外租賃 — 法律衝突
不過,情侶夾份買樓亦有風險,就是不幸分手後,物業資產要如處理?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未經許可使用物業作短期住宿用途,亦可能違反《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及/或《牀位寓所條例》(第411章)。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同樣,業主立案法團(或其管理公司)也可要求業主(或其佔用人)採取適當措施終止任何對建築物的其他佔用人所造成的滋擾或其他損害(例如危險建築物、滲水、排水管堵塞及蟲害)。 實際上,即使禁止分租的契諾生效及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限制,租客仍然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其他人往往聲稱是租客的客人、親屬或朋友)。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這是一份具有效力及具約束力的法律文件,買賣雙方必須依從。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若任何一方未能完成交易,可依據臨時買賣合約追討賠償。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寶雲閣 車位出售
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相反,租約通常規定租客有責任維護/保養物業的內部和非結構性部份及/或在將租賃終止時物業的原始交接狀態交還給業主(正常損耗除外)。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在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租客可將「主租契」的條款及契約在「分租租契」中納入及執行,方法是在分租租契下訂立一項契約,要求分租客須遵守主租契下的若干契約。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海外物業的租賃?
由於買賣合約中已寫明是甩名,就算田土廳的代價是注入完整樓價,印花稅都會是以樓價一半去計。 其實以上都是律師樓代辦,但筆者見過有律師樓曾「擺烏龍」,把樓價一半的數值注入田土廳consideration內。 根據按揭新例,樓價1000萬元或以下,甩名按揭成數最高可做9成,需要壓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