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就是為了締約一方,在合約之下,面對另一方的免責條款時,可以得到保障。 正如之前所述,投資者與銀行之間訂立的合約,很可能有條款列明,當投資失利,銀行可限制或排除於法律責任之外。 例如,如一項免除條款必須納入合約之中,而立約一方又要依賴該免除條款,他或她便需採取合理行動令另一方得悉有關條款的已納入合約之中。 如果某餐廳 / 酒家遺失或損壞了顧客寄存在衣帽間的物件,他們必須證明已作出合理的看顧。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即使有告示牌註明「本餐廳 / 酒家酒家對 ……一概不負責任」,他們亦不能免除替顧客看管財物的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如果顧客認為該告示不合理,可質疑其合法性,而法庭會作出最後的裁決。
另外,當消費者提前終止合約,這類條款容許供應商從消費者身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要求都是不必要的;而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是不切實際或不合理的。 特別是當終止合約被不合理地拖延時,這些條款可被視為阻礙及阻嚇消費者行使他們的法律權利。 預先印製的標準格式合約使用方便,它可縮短供應商與消費者訂立合約的時間。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6條 修訂附表1及附表2的權力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無可否認,部份供應商可能有合理需要去更改合約,以應付他們本身的供應合約中條款的改變及市場環境的變遷。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然而,這些條款卻給予供應商隨意更改條款的權力,而可能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即就算合約的修改使消費者實質上喪失他原來購買的東西,消費者仍要遵守合約。 從類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及澳洲)的經驗來看,政府普遍的處理方法是訂立廣泛而全面的法例,以規管一系列的消費事宜,這包括消費合約中的不公平條款。
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避過消費者的索償,該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2條 貨品移轉所根據的雜類合約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只適用於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且立約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 如果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亦即不公道 / 不合常理),則法庭可按上述條例的第5條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是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若不公平條款並非含糊不清,即使條款很明顯是不公平的,有關的規則便不適用。 此外,《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並沒有就「不合情理」訂立明確的定義。 法庭很可能從普通法方面尋找定義,而案例已確定法庭將會著眼於雙方於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公平的整體情況及行為,而不單單是條款的意思及影響。 這類免責條款試圖卸除供應商因任何理由或在任何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 此外,在經費上限部分,民進黨團版本明定所需經費上限為3800億元,並刪除行政院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等內容;至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方面,民進黨團版本也刪除院版「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的規定。
- 有些營商者會保留對所有因詮釋合約條款而引起的爭議的最終決定權。
- 根據第款可判給損害賠償由任何人作出,不論該人是否須承擔根據第款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但凡他須承擔該項法律責任,則在根據第款評估他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時須考慮到根據第款而作出的任何判給。
- 此外,《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並沒有就「不合情理」訂立明確的定義。
- 因此,如供應商有權單方面修改合約的話,消費者應有合理的時間去考慮相關的修改,及如果消費者不接納有關修訂的話,有權終止合約而不會受罰。
- 當局稍後會把具體建議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並且作公眾諮詢。
- 如果因商戶疏忽而令閣下受傷或導致財物損失,法律會設法制止他們逃避應有的責任,即使合約包含措辭巧妙或字體細小的條款,他們仍須作出賠償。
- 由於供應商有較高的議價能力,以及掌握着資訊,他們可嘗試盡佔優勢,而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本條例旨在就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規管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訂定本條例的執行、罪行和若干違例事項中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以及訂定有關事項。 該合約已履行,而假若無上述情況,該人是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即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即使有及段所提及的情況,他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仍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如上述般有權撤銷合約。 9間場館則包含有關卸免全部(All)、任何(Any)或其他(Or otherwise)責任等字眼,試圖以「大包圍」方式免除場館所有責任;另外8間場館更明文豁免由場所狀況、器材、非固有及非明顯風險而產生的責任,或要求消費者承擔有關風險。 標準格式合約一般都容許取消合約,但是服務供應商就如何終止合約設有繁苛的條件。 例如,終止服務只會於下一個結單日才開始生效;或須以指定的表格並於指定的時間內將表格遞交;又或者客戶須親身將表格交回指定地點。 在未有對特定情況提供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不應根據該等資料行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9條 不合理的彌償損失條款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甯漢豪形容門檻相當高,希望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讓這一類海濱改善工程得以及早落實,惠及市民。 她提到,堅尼地城新海旁面向維港的路段為馬路,若市民想靠近海旁欣賞日落景色或拍照,需站在馬路旁,在交通繁忙的時段頗為危險,亦影響了遊人體驗,政府正積極研究在上述地段增設行人板道,打造一個更連貫的海濱空間。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蔡英文也提到,謝謝朝野政黨的支持,通過這項特別條例,也期待特別預算能夠盡速通過,政府會跟大家一起努力,讓臺灣度過後疫情時代的挑戰,也能更安心地邁向拚振興、拚復甦的階段。 有女網民稱丈夫在上述藥坊受騙時,她拿着單據在場大吵大鬧,並報警及通報消委會,最終獲店員退回全款,建議任何人到藥坊消費應保留所有單據。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A.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禁止藉合約條款卸除或限制因疏忽而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這類條款應重新草擬,使它們只適用於因消費者違約,而引致提早終止合約的情況,及賠償金額不應超出供應商因提早終止合約而蒙受的合理損失。 一些認購式合約規定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均不可退回及不能轉讓,以及消費者須預先支付所有合約期內的費用。 此外,消費者不可因任何原因(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或其他原因)抵銷或扣除應該支付的款項。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5條 仲裁協議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此外,在經費上限部分,民進黨團版本明定所需經費上限為3800億元,並刪除行政院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等內容;至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方面,民進黨團版本也刪除院版「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的規定。 立法院會21日上午處理攸關普發現金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由於朝野針對4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將上演表決大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廣泛討論階段說,立法除了普發現金,也加入讓百工百業重新站穩腳步的項目;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樂見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刪除行政院版草案「空白授權」的條文。 黃啟章並表示,目前現行法律並未將辣椒水列入管制物品,惟如民眾不當使用,已超越正當防衛範圍,仍有涉犯傷害罪之疑慮。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因此,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若填海是為了發揮海港的功能或讓市民享受到海港相關的設施,例如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等,當局屬意「拆牆鬆綁」,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當局稍後會把具體建議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並且作公眾諮詢。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消費者權益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這類條款很可能因為不合理而被裁定無效。 因此,這類條款應被刪除,或應修改至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 合約經常以細小的字體表述該合約已構成合約雙方的全部協議及諒解,並代替之前雙方所有與該服務有關的安排或理解,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性質。 例如,消委會發現供應商試圖利用這類條款,以卸除其銷售員於銷售相談時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的責任。 惟營商者應留意法庭可能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將這類條款剔除。 此外,除非這類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否則這類條款不能卸除或限制失責陳述的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6條 修訂附表1及附表2的權力
於2008年,消委會發表了題為《公平營商,買賣共贏》的報告書,建議這個綜合方案亦適用於處理香港的消費者保障問題,包括不公平合約條款。 雖然政府對報告書的反應整體屬正面,但是任何立法建議均需時落實。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把服務提供者須在合理時間內,及以合理的技術和謹慎提供服務的隱含條款納入消費合約中,並規定供應者不能藉任何合約條款,卸除或限制他因這些隱含條款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消委會建議場館應提供中英雙語版本的免責聲明,並在消費者簽署前主動解釋該運動的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明瞭條款內容。 此外,場館亦應提供足夠時間予消費者閱讀條款,並主動提供免責聲明副本予消費者保存。 免責聲明的豁免範圍亦應公平合理,場館不應籍此免除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VII.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
很多時店方在售賣貨品時,都會發出單據,作為你和店方買賣貨品的書面記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庭在考慮到商戶及客戶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不過,由於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所規管,故此,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並不是經常有效。 一般來說,用來免除因死亡或個人傷亡而引致賠償的免責條款,通常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