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前於立法會向發展局提出口頭質詢,局方以仍處諮詢階段的《土地業權條例》為由未正面回應,這完全無助解決逆權侵佔的爭議。 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業權人把土地出租、使用或閒置,即使土地未被業權人使用,亦不代表他人可任意取用。 市民隨身財物如銀包、首飾被強搶或私吞,警方必定立案追查、訴諸法庭,然而土地作為業權人珍貴的私有財產,被佔用人長期霸佔後再侵吞業權,卻不見有部門出手保障或協助處理。 對於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為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和維修,其實不可一概而論。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筆者認為,部分年代久遠和不知土地誰屬的情況下逆權侵佔可能適用,但當土地已經有業權人的情況下濫用此例,實屬強行侵吞行為,與基本法原意相悖。
- 比方說,一位侵佔者逆權侵佔一個物業10年,另一緊接的侵佔者可以把之前的10年累積計算在他自己的逆權侵佔年期。
- 佔用者12年間毋須交租予業主,但需繳付該土地的地租、差餉及維修費等,並需要證明有努力嘗試聯絡業主但不果。
- 過往有不少案例,通過長期使用空間或土地,最後成功「逆權侵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
-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起訴,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 把授權書註到查冊上亦是一個理想的做法,法庭收到逆權侵佔申請時,必定見到有關授權書而向申請人要求提交有關授權已失效的証據。
- 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命令,可能只 在極短的期限(例如一、兩天)內有效。
- 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 60 年,私人土地或物業須霸佔 12 年( 1991 年前為 20 年)。
(二)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管有權而並非業權。 他可以使用有關土地或出售這個使用權,這類交易與一般土地交易手續相若,在市場上亦偶有這類交易。 而較有名的「逆權侵佔」案發生在2006年,一對農民母女在垣基地產一塊位於大埔的土地建房屋、耕種、畜牧及養魚,在分別由1988年或1997年開始計算霸佔了土地二十年或十二年。 劉國勳指,市建局在觀塘的重建項目中,因要處理大量逆權侵佔案件,使收地及重建工作變得遙遙無期。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他又批評,逆權管有在新界變成搶奪土地的「幫兇」,間接鼓勵別人霸佔土地。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授權書與逆權侵佔 – 註冊授權書自保【星之谷專欄-頭條日報】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的機制。 例如代收租的話,需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 在逆權侵佔案件中,業主方曾對侵佔人的行為提出反對便可視為繼續保有業權,有關惡意佔用的時間便會重新計算。
你可以繼續免費享用物業的佔用權及使用權,並且可以轉賣所有權利。 但「逆權侵佔」擁得業權者申請銀行按揭可能會比較困難,因「逆權侵佔」後一般都沒有樓契,銀行也很難確實原業主身份,此外前業主在未贖契前可能還尚欠的貸款或單位可能涉及的債務的風險,所以有機會承擔訴訟風險,導致銀行未必願意承按。 對成功的侵佔者而言,他將會獲得物業的佔有式業權,他能合法佔用物業,但法庭不會命令他登記為業主。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律師:有居住證據,有可能逆權侵佔
不少新界土地或市區物業業權人面對嚴重的「逆權侵佔」問題,鵲巢鳩佔令他們既輸物業又輸官司。 在政府大力發展土地、覓地建屋解決本地房屋問題的當下,是時候考慮廢除港英時期留下的過時法例。 年約三十六歲的原告Singh Jagpal,昨日無親身到庭,亦未有派出任何代表或律師出庭,被告餘瓊週(約八十歲),是鄺美香(譯音)的遺產執行人。 被告的代表律師昨向法庭稱,已經接獲原告一方通知,對方不會繼續申請侵佔涉案單位,聆案官遂同意中止原告的申請。 但律師表示會向原告提出反申索,律師在庭外補充,他們的反申索是要求原告交還單位及追收欠租,據被告所知,阿星現時並非居於「發達屋」,至於追討欠租的具體金額,仍待專家評估。
今年剛剛在「租約期滿」起計過了12年,租客想以沒有租約下佔用單位12年為由,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 如你聘用了律師事務所處理你的訴訟案件,而你認為收費過高感到不滿,你可以要求法庭對該事務所發出的收費單作出訟費評定。 如經法庭評定後未能將那收費單列出之收費減少六分之一,你便須負擔訟費評定聆訊的費用、你新聘用的律師費用及先前聘用的律師收費。 管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管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管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管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管有意圖便不成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案例
記者昨到訪涉案吉祥大廈單位,但單位重門深鎖,拍門無人應,似已無人居住,在現場所見,大廈內大部分單位均空置及鎖上,據知大廈已被發展商收購。 在英國,與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如果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不會判處監禁。 其中原因,那些土地位置偏遠,經濟效用不太高,而在上一代的持有人離世後,其後人也未必知道其存在。 相關入稟至今近五年,一直未見該官司的聆訊或判決資料,而記者昨午到相關舖位瞭解,發現藥房沒有營業,大閘未貼有任何告示。 附近街坊透露,藥房一三年後如常運作,只是自今年農曆新年後鮮見開檔,他也不知原因。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業主保障自己的方法
至於其他的情況,例如租客在租約完結後持續佔有物業、或在使用許可撤銷後繼續佔有,業主應發出傳訊令狀及起訴書,提出尋求賠償及騰空交出物業的命令。 要成功就要先做到3大條件:要從法律上證明找不到業主;住滿12年期間沒有收到過收樓令;有繳交水、電、煤、差餉等費用,並保留居住的證據。 但對於侵佔者是否管有土地,法律的要求則相當不同,侵佔者需要提出清晰明確的證據證明他有管有土地的意圖,而且該意圖是眾所周知的。 如侵佔者就有關土地所作的行為是不明確和可以有多於一種詮釋的,而他亦未能證明他具有清晰明確的意圖去排除他人(包括擁有人)使用土地,該等行為就不足以確立所需的管有意圖”。 雖然「霸佔者」可主動提出逆權侵佔,但常見個案是「霸佔者」遇收地時作為抗辯理由。 陸偉雄解釋,根據《時效條例》,若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享用多年,有關人士可入稟申請成為該土地或物業合法擁有人,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六十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十二年。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驅逐令”或“重返令”所需資料
4.但如業主同意或曾授權佔用者佔用該土地,或佔用者己支付租金予業主,就會被視為缺乏侵佔該土地的所需意圖。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請在強制令中附加逮捕授權書,你必須使法庭信納,鑒於你倆關係持久以及就整體的情況而言, 法庭附加逮捕授權書是適當的。 你必須在支持申請的誓詞/ 誓章中提供你倆關係的詳情及/或證據。 2013年2月,男子李炳章入稟高院稱,他早於1949年3月或之前,已佔用筲箕灣阿公巖某部分土地逾60年,申請逆權管有,結果獲判勝訴。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時間:2021-09-04 04:23:57來源:大公報
逮捕的理由可以是因為該人施用暴力,或是因為該人進入強制令所指明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在進行逮捕時,警方擁有所有必需的權力,包括使用合理武力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的權力。 一般來説,在申請“驅逐令/重返令”時,除非給予通知是不切實際或危險的,否則你應該給予另一方通知。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法庭經衡量相對的可能性後,認為如不即時發出命令,你或指明未成年人會受到傷害的話,法庭就可以在另一方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應單方面傳票的申請而發出“驅逐令/重返令”。 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命令,可能只 在極短的期限(例如一、兩天)內有效。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請“驅逐令/重返令”,你必須使法庭信納,鑒於你和另一方的持久關係以及就整體的情況而言, 法庭發出該強制令是適當的。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律師收費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香港
但新建議之一是佔用人需於佔用物業滿10年後,通知有關業主其逆權侵佔的意圖,若業主未能作適當回應,佔用人才可在12年佔用期滿後提出申請逆權侵佔。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機制。 例如代收租的話,須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禁制令的費用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取訟費,即是敗訴一方需支付訟費予勝訴一方。 訟費是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庭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律師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若敗訴一方對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數額有不滿而拒絕支付,勝訴一方需詳細列出全部追討訟費項目的訟費清單。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物業
法官認為,業主失去聯絡已26年,租客盡力尋找不果,故根據時效條例判單位給她。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管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如果興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興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興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報告亦建議廢除「隱含特許」原則,現時如佔用人與業權人就如何使用土地無牴觸,法庭多指是業主許可佔用而不傾向裁定為逆權管有,但陳景生指出,英國有案例指不應以土地用途是否相符假定是否獲批准使用土地,建議廢除此原則。 現時事主應在餘下租約期的2個月內繼續交租,然後待約滿業主主動聯絡收樓收鎖匙,又或是申請執行收樓令以終止合約。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租約到期,業主失咗蹤!住滿12年,可以將單位「逆權侵佔」?!
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報告亦不同意三宗案例,包括終院曾裁決指若佔用人表明願向業主交租,則逆權侵佔不成立。 另就按揭物業方面,報告建議在法例訂明,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亦是推翻過往終院的裁定。 此外,報告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無論佔地意圖為何,均不影響逆權管有是否確立。 報告亦批評新界地界不清經常引起糾紛,建議當局加倍努力解決,最好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單位業主已離世
如你已經提起或將會同時提起其他的婚姻或家事法律程序,除非另一方並非該法律程序的與訟一方(例如有關法律程序涉及你的配偶,而強制令申請只涉及一位親屬),否則的話,你便應在該法律程序中發出傳票以申請強制令。 對業主而言,若不幸地法庭裁定您的物業被成功逆權侵佔,雖然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上您仍是物業的登記擁有人,但您不能驅逐侵佔者。 簡單而言,物業對您已無多大價值,因為您已被剝奪使用及享受物業的權利。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起訴,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逆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起訴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逆權侵佔 – 侵佔私人土地或官地成為合法新業主
梁律師指如果租戶未住滿12年,就不達成逆權侵佔的基本條件,其間業主有權收回租戶居住期間的市值租金。 假設租戶多住了4、5年,業主可以用當時附近地區的市價租金,重新釐定租金,並以定期租賃形式收取租戶拖欠的所有租金,即事主有機會需繳交比現時更多的租金。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追溯期是6年,如果是拖欠6年以上的租金,法律上不會受理,「即係如果未夠12年,租戶只住咗11年,業主就可以追討返第5至第11年的市值租金」。 在上述限期內,若被告人沒有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
擅自佔地者可以出售他的佔有式業權,但透過逆權侵佔取得的業權,仍會受到隨土地轉移並且仍未終絕的協力廠商許可權所規限,例如地役權和限制性契諾,及仍然持續有效的按揭。 逆權侵佔條例主要是懲罰一些冒失的業主任由他們樓宇或土地被第三者佔用,不去收租甚至不聞不問。 主要租客找過業主,登過尋人啓事,又找不到的話,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逆權侵佔。 有權利便有義務,在業主失蹤期間,租客一定要負擔單元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用。 陸又指,逆權侵佔官司耗時不短,勝負需看不同個案證據,以私人土地或物業計,申請人需證明佔用該土地超過十二年只是門檻,同時要證明期間是不受幹擾地享用使用權,例如沒交租,業主也從沒要求遷走等。 但亦有網民提出,如果業主真的消聲匿跡足12年而樓主證明在單位住足12年,隨時可以把單位「據為己有」!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無租約不用交租? 律師:絕對唔係
法庭對逆權侵佔的所需意圖有著很高的要求,並對佔用人一方有著很高的舉證標準。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如業主同意佔用人佔用該土地,或佔用人已支付或有意圖支付租金予業主,這已缺乏侵佔該土地的所需意圖。 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佔有的敵意佔有者仍然合符逆權侵佔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所謂“惡意佔有”,是指佔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香港24小時法律服務中心
他又指,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並會引入更多機制,例如註冊的業權人當遇到逆權侵有,會收到通知或有合理反對。 高院法官在 女小販申請逆權侵佔後樓梯一案中指出,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是佔地者是否實際管有有關土地,以及是否已有意圖,盡其所能完全排除其他人使用該土地。 女小販自1970年起佔用銅鑼灣恩平道恩平中心與鄰座唐樓之間的後樓梯擺檔,並裝上鐵閘,她將地下一段後樓梯變成自己的舖位,又在樓梯底設置鐵櫃作貨倉。 高院法官頒下判詞指,女小販有小心確保不會阻塞樓梯通道,好讓其他人通過,顯示她無完全排除其他人使用樓梯通道,不符合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 但對於樓梯底的鐵櫃範圍,法官認為該處為圍封範圍,並有上鎖,所以裁定女小販僅可以成功侵佔樓梯底的鐵櫃範圍。 入稟狀指涉案的錦上路土地曾經由大財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於1984年轉名予被告公司持有。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租約
值得留意的是,只要侵佔是連續及不間斷發生,不同侵佔者的逆權侵佔時間是可以累積的。 比方說,一位侵佔者逆權侵佔一個物業10年,另一緊接的侵佔者可以把之前的10年累積計算在他自己的逆權侵佔年期。 據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公司由兩名女子歐陽寶珠、黃梁潔華(譯音)及德利置業有限公司擔任股東。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程序
對於私人發展而言,發展商在收購已獲法庭頒布被逆權管有的土地時,除了要向業權人提出收購其在土地文書上顯示的業權外,亦要向逆權管有人提出收購他的土地管有權,或許這類土地收購相對會變得較為複雜,但事實證明並非不可行。 佔用他人土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必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人透過違法行為,例如刑事毀壞或詐騙,侵佔本屬他人的私人土地,有關人士的行為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和相關的案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禁制令
如敗訴一方對訟費單不滿,他必須於收到訟費單的 12 個月內向法庭提出申請訟費評定。 香港現時尚未實施業權註冊制度,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相當一致。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持份者商討,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倘若能於今年內就此方案的主要議題與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期望於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提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定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
在1997年黃大仙飛鳳街的一名逆權人因此被法庭把業權判給按揭公司。 在Cheung Yat Fuk v Tang Tak Hong 2 HKLRD 86一案,終審法院便裁定批出租約可構成對土地有充分的獨有及實質控制。 在本所處理的Pang Mon Wan and another v Yu Chi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Foon and others HKDC 724一案,侵佔者亦是透過批出侵佔土地的租約及收取租金申索逆權侵佔。
其勝訴理由是,屋宇署在1991年6月向他發出修葺令,指他在1952年購入的屋宇結構存在危險,證明他早在當年已開始佔用官地。 方法一:要在法律上證明找不到對方,便需要查冊,即透過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查找業主登記資料,將正式文件寄到其登記地址。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即是,若原告人在訴訟正審敗訴時,原告人是有能力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 把授權書註到查冊上亦是一個理想的做法,法庭收到逆權侵佔申請時,必定見到有關授權書而向申請人要求提交有關授權已失效的証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