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7大優勢2025!(震驚真相)

假如你想將手邊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轉手,在找到合適的業主與商家後,需要先提供土地的地段、地號、權狀上的權利範圍,供對方檢核是否真的是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且一併勘查地上物的佔用情形、土地公告現值等,以評估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價格,確認過雙方意願與共識後便可安排收購與付款。 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準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 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行政函釋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是以,在81年以後辦理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為可建築用地之都市計畫案件,均已依上開院函覈示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及開闢費用是以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惟在此之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 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7兆餘元,實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並造成政府巨大之潛藏債務。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過都市計畫劃設保留做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專案使用,根據人口及產業分佈,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選擇適當的地點所預先劃設的。 依都市計畫法 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or 畸零地 ? 如何確定我的持份土地是屬於哪一種地呢?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答案是可以的,和一般土地都一樣,可以代代相傳,然而代代相傳的結果,相對的持分會越分越少(看子孫繼承的人數比例),人數越多持分越少,產權容易糾纏不清,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已經沒有辦理繼承既得利益的必要(土地繼承都須有相當的費用),進而沒繼承,遭政府代管。 國產局官員指出,有些地方政府官員更「惡劣」,將別人的土地劃為公設保留地,自己或親友的土地卻劃成「重劃區」,價格因此暴漲,但公權力在這些官員手上,人民也「莫可奈何」。 第56條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實際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 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覈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纔是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已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調查要點,規定公設保留地單筆價值超過500萬元、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查明其確切公告徵收日期,凡在繼承日或贈與日後公告徵收者,不得免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多數不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政府財政困難沒錢徵收才通過容積移轉,讓建商購買你的道路用地使地主找到一個合法交易的平臺,建商取得道路用地,最終目的也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

  •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 因此,必須查閱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為準。
  • 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 依現行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徵收以公告現值為準,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
  • 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
  •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尤其是政府尚未完成徵收的計畫道路用地,因目前市場上的成交價格,多半依公告現值打個2折或是3折來計算,抵繳遺產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的價格來認定,被繼承人的購入「成本」最低,效益卻是最大,也成為最搶手的節稅土地。 繼承自父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規範,屬於免稅資產,子女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或是贈與稅,因此也有不少納稅大戶紛紛透過購買公設保留地來節稅。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節稅行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怎麼計算?

依內政部規定可以,但由各地政府視情況自行決定,目前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之9筆市場用地,僅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無同法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不過,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若出現買賣等移轉情形,依法目前可免徵所得稅,但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以贈與方式移轉,也要課徵贈與稅,並無任何減免優惠。

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屋稅稅籍清查2/1起展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營業稅、贈與稅等業務,卻因對稅務機關承辦稅目不太瞭解而跑錯機關。 七期開發逐漸飽和,今(14)日由商仲業者揭露,坐落於文心路二段上,基地雙面臨路,緊臨臺中市政府與府會園道,基地面積1044.47坪土地將於4月26日標售,經查該土地為臺中老牌建商大城營建機構持有多年,市值增幅有望達6倍,業界推測應是打算獲利了結。 例如高雄市都審會就決定解編18個都市計畫區的公保地,「還地於民」保障地主權益。 而解編也代表政府不用再籌錢徵收,估計也能幫高市府省下172億元經費。

公共設施保留地: 營利事業申報「公設地」這情況,將遭剔除補稅

經以科學方法將原有畸零狹小、凌亂不整、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交換分合,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支付經費,配合開發建設之一種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地都市計畫書中已經規定要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該公保地,那麼該地就不能被用作容積移轉了。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貸款項目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1.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各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不服本府辦理之徵收公告、查估及各項補償費之計算等行政處分,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復議並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申請徵收土地位置屬都市計畫區土地者,該管都市計畫單位,應依規釘立界樁及中心樁,再點交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除應擬定細部計畫惟尚未發布實施的地區外,需用土地人應以分割後之標示申辦徵收。 若屬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應先由需用土地人至現場勘測並埋設界樁,再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假分割,需用土地人得以該暫編地號申請徵收。

公共設施保留地: 『必看』 公設保留地解編啟動 重劃商機來臨! 財富倍增的祕密!

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 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土地暫時不準免稅。 但承辦人員應在案件核課確定前,通知納稅人,待其辦妥分割後再憑明確公設保留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等待政府徵收,價格一般會低於行情許多,若賣給民間企業,就是依照市場行情,以及當時的供需情況,價格相對會較高。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所謂「減半徵收」,就是將土地進行市地重劃,而地主必須同意拿出一半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還要經過所有地主同意,才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這樣做雖然能降低官方負擔,卻產生民眾對於土地分回比例及地主同意門檻有疑慮。 公共設施保留地 但這點隨著官方提高土地分回比例,近年已有改善,各地方政府也紛紛採取這種方式進行解編。

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屋移轉請記得如期申報契稅 以免受罰

若保留期限漫無限制,不但土地所有權人蒙受損失未受補償,與地盡其用之旨亦相違背。 公共設施保留地 民國81年後才發現法規條例違反公平招致圖利特定地主之質疑而覈示修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是以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服務地區

易言之,若此處的落差被認為已經超過該筆土地所有權所應忍受社會義務的範圍,而為特別犧牲,則此落差之性質應該就可理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限所損失之土地使用利益,而為應受填補(補償)之部分。 準此,若意在對於個別土地被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結果提請救濟,即須針對各該都市計畫主張其相關指定特定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內容有違法之情形,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訴訟專章之規定,訴請法院為都市計畫無效或違法之確認,而非循行政處分救濟模式,訴請撤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指定。 進而,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指定,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廢止等規定,無從在起訴不變期間經過後,由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自為撤銷或廢止,而必須循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及透過新計畫內容之效力,方得變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指定。

另外,過去因為沒有能力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已經用賣容積移轉的方式來處理,已經獲得一筆利潤,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面臨這些容積已經轉賣的土地時,要如何合理分配,也是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的重要挑戰。 大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張義權指出,在都市計畫變更辦法中,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解編,原則上地主要回饋30%的土地給地方政府,如果改為商業區,回饋要提高到40%。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過去很多土地劃成學校預定地,在少子化的趨勢下,不蓋學校了,政府不徵收,就應該解編。

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的種類認識

為了提供大家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夠有所瞭解,本文嘗試就其產生、性質與法律效果分別予以說明。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決定之一般原則

明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後,買賣或贈與既成道路、公共設施用地,要改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不過,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舊享有免稅。 1.內政部發佈施行公私有地交換辦法後,各縣市政府陸續配合辦理,私有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將可以整批土地與公有土地交換,不僅地方政府取得既成道路可望解套,也為私有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帶來另一項利多。 二、左列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之土地,為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非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遺產稅節稅運用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公共設施用地的限制很多,但為何有些人還是會想特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呢? 很多人聽到公共設施保留地,首先聯想到的可能是荒廢多時、雜草叢生的土地;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有使用上的限制,但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 2.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 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臺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臺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